辖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docx
辖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_物业经理人 1.目的 确保车辆、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内车辆停放治理。 3.职责 3.1 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监视、检查车辆停放治理工作。 3.2 保安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治理的指导、检查和订正工作。 3.3 保安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治理工作。 4.作业规程 4.1 车辆治理 4.1.1 各辖区视状况设立专职车管员,对辖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行全面治理。 4.1.2 建立具体的车辆治理档案,内容包括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 4.1.3 辖区治理处负责对需要租用泊位的业主进展登记,并设法解决他们的需求。 4.1.4 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将车辆停入自己的车库或泊位,准时关好车(库)门、窗,并随身带走珍贵物品,承受车管员的治理。 4.1.5 全部车辆均不行随便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 车管员和巡逻岗应适时巡检停放车辆的状况,发觉车门、窗没关好,车内有珍贵物品,漏水,漏油等现象应准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1.7 若巡检中发觉有特别状况,应马上拦截车辆,并通知班长或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前来处理,并做好记录。 4.1.8 大型客车及5吨以上货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辖区,以免压坏道路或堵塞辖区的交通。如确需要进入时,应提前申请并经辖区治理处的同意。 4.1.9 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行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行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便鸣喇叭。 4.1.10 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供应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4.1.11 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别状况除外)。 4.2 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 4.2.1 :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治理处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应的治理费。 4.2.2 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费,不另外收治理费。 4.2.3 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效劳费;超过1小时,缺乏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2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效劳费超过6元的,按6元收费。 4.2.4 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辖区治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 4.3 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制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 4.4 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治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4.5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治理。 4.5.1 辖区的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4.5.2 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行进入辖区。 4.5.3 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仔细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 4.5.4 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行乱停车辆。 4.5 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觉闲杂人员要准时劝离,若有紧急状况按突发大事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展处理。 5.记录 5.1 值班状况记录表 5.2 外来车辆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 交通治理作业规程 6.2 门岗(大堂岗)治理作业规程 6.3 突发大事处理作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