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范文(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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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范文(九篇).docx
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货物运输协议书示例简短范文(九篇)关于货物运输协议书例如简短一 一、甲方托付乙方为至区内的货物特约承运单位。承运的品牌有: 等的货物。 二、承运路线及价格 路线为:此运费不包括货物开具运输发票金额,市内包送达仓库。 三、甲方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托运的货物包装必需完好,如因甲方货物的外包装不合格造成货物残损或在无开箱状况下发生内包装货物短缺等,责任由甲方自负。 2、方不能交付或在货物内夹带危急品,禁运物品给 否则甲方担当一切责任。 3、甲方有货物托运时,至少提前知发货工厂送货到乙方收货点。 4、甲方在托运货物时,必需完整供应收货人姓名、地址及电话,以便能预备交付货物,否则造成失误及一切裙带责任,其费用由甲方担当。 5、珍贵物品应保价运输。 四、乙方应尽责任和义务: 1、交接货物时,必需供应标准的托运单据一式四联和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此单据可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凭证。 2、乙方应按时将甲方的货物递至收货点,如有特别缘由乙方须提前向甲方说明。 3、如乙方缘由造成甲方货物丧失货损坏(除不行抗力自认缘由外),乙方必需按预定赔偿。 4、乙方须供应车况好、手续齐全车辆运输甲方货物。 5、乙方不行将甲方食品与其他有污染或有毒货物混放,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担当。 五、结算方式(选择一项) 1、货到即付款。( ) 2、乙方凭收货证每月( ) 六、违约责任: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国家相关法律向当地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注:运费依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可做适当调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关于货物运输协议书例如简短二 卖方: 买方: 签订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货物运输承包合同 托运方:_ 托运方具体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具体地址: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单价:_总额(元):_。 其次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展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顿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展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 承运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电话:_ 关于货物运输协议书例如简短三 合同编号: 甲 方: (托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乙 方: 中国外运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邮编: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银行帐户 :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商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者相像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以下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全都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其他文件。 1.2 “货物”指由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供应其他相关效劳的物品,仅限本合同附件一中商定的物品。 1.3“效劳”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的铁路运输代理、出口货物报关报验、相应的信息传递、反应及其他相关效劳,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商定的效劳要求及范围。 其次条 效劳范围 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出口报关报验等事宜。详细的效劳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为,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到铁路到站名称的铁路运输、货物出口报关报验及相关效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总价的详细构成及单项费用详见附件三。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状况下可以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实际托付运输货物数量和/或效劳范围发生变化。 3. 3乙方应当在3.2款状况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缘由、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以下方法进展: 3.3.1实际托付运输货物数量发生变化的,按实际托付运输的车皮数量或集装箱数量依据本合同附件三各分项单价进展调整; 3.3.2中国和目的地所在国国家名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国家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风格整的,乙方供应相关书面文件后根据新价格执行。 3.3.3效劳范围发生变化的,根据乙方供应的新增效劳的收费标准执行。 3.4货物起运前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 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的包装适合长途铁路运输和各种天气的变化,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由于甲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任何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和/或对乙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负担。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4.3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交付乙方。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安排运输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别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4乙方应在接收货物前联合甲方对货物进展检验,检验仅限于对货物的外包装及数量的检验,检验完毕后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备忘录。如乙方发觉货物外包装有破损或者数量与甲方供应的信息不符时,乙方应当在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前方可收货。 4.5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国家规 定的制止出口的物品。对具有危急性质的货物,不管是否在国际危规中列明,对由于危急货物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费用,均由甲方担当,不管甲方是否进展了危急品申报。 第五条 出口货物的报关报验 5.1甲方应准时向乙方供应给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因甲方提交的报关报验单证内容不精确、不完整、不准时或不合法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甲方担当。假如因甲方供应的单据不精确或不真实而造成乙方损失或担当责任的,甲方担当乙方因此所担当的全部损失或责任。 5.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套报关报验单证后,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报关报验手续。乙方应当仔细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信息准时向甲方报告。 5.3乙方应当在通关后 个工作日内将整理齐全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供应给甲方。 第六条 货物的出运 6.1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个工作日将货物出运规划通知乙方,因通知事项的不正确、不准确或不完备而导致货物不能按时发运的,甲方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费用。 6.2甲方应负责供应全部出口货物所需的正确、齐备的运输单证,由于没有运输单证或运单上所附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发生的后果,甲方应当担当责任。 6.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期安排货物的发运,如因乙方缘由未能将货物准时发运,乙方应当担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4乙方负责安排起运地装车、协调口岸换装作业,保证货物能够顺当通过边疆口岸。 6.5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供应国际铁路运单,并在货物发运前得到甲方确认,全部单证应在货物装运后尽快送达甲方。 6.6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定期向甲方供应书面的货物跟踪信息,说明货物的位置,直至到达铁路到站名称。 6.7乙方应当在货物到达铁路到站名称前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做好接货预备。 第七条 保险 7.1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应当准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险种为 。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2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当帮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八条 保密条款 8.1为本合同之目的,隐秘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隐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局部: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供应的未公开的信息。 8.2除8.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隐秘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状况。 8.3发生以下状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隐秘信息: 8.3.1所泄露的隐秘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8.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8.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隐秘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参谋,并要求其担当保密责任。 8.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需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隐秘信息。 8.4本合同各方均应实行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隐秘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参谋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隐秘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隐秘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8.5任何合同一方假如依据第8.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隐秘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8.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 8.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隐秘信息担当的保密义务自获得隐秘信息之日起算,为期 年。 第九条 不行抗力 9.1不行抗力大事是指不行预见、不能避开、不能克制的客观状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难,战斗、暴乱、骚乱、戒严,及其它受影响一方不能掌握的客观状况。 9.2一方因不行抗力状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准时通知另一方不行抗力的状况,并出具不行抗力的有效依据,并应当实行合理措施尽量削减不行抗力大事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若发生不行抗力大事,任何一方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患病的任何损失担当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在发生不行抗力的状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状况的进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的,应当担当连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1违反本合同第3.4条的规定延迟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在未收到甲方应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由此导致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应当由甲方担当。 10.1.2违反本合同第4.3条、第5.1条、第6.1条、第6.2条的商定,造成货物不能准时通关的,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均由甲方担当;造成货物不能准时起运或者铁路车皮等待或者撤回的,甲方除了担当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外,每延误一天,还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3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未按时接收货物造成乙方增加支出,由甲方担当。 10.1.4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发生时,应当担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10.2乙方的违约责任: 10.2.1乙方在履行代理人职责时应当尽心尽责,由于乙方的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乙方应当根据损坏或者灭失货物的市场价格赔偿甲方,但是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缘由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签订本托付合同时所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在任何状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0.2.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发生时,应当担当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一般性条款 11.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有授权的代表签署并互换之日起生效。 11.2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3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法院审理。或者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注:上述两条款,只能选择一项,请自行打算。) 11.4 合同的修改: 11.4.1 因市场的变化和合同双方协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修改、变更、补充本合同的恳求。 11.4.2 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协议方式进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构本钱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协议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诺。 11.6合同分割性:假如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局部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行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余局部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在任何状况下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1.7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或局部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阻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1.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甲方: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大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规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规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规划、铁路运输规划和铁路运输力量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规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展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展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展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准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准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准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展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展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以下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局部;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转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商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顿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规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以下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治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局部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规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规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规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规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觉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缘由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以下状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行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顿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规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以下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展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全都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治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文2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 (托付人): 合同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3、乙方在过境(国内)铁路运输代理领域的丰富阅历。 4、甲方盼望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的铁路运输等事宜。据此双方根据公正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就以下条款达成全都: 第一条 1.1、“合同”指本合同及双方达成全都并签章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附录及附录中提到的文件。 1.2、“货物”指甲方交付乙方安排运输并供应其他相关的效劳,仅限附件一中商定的物品。 1.3、“效劳”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商定,为甲方供应的铁路运输代理,相应的信息、传递、反应及其他相关效劳,仅限本合同附件二中商定的效劳范围。 其次条:效劳范围 依据甲方的托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全权代表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以及货物进口报关检验等事宜,详细的效劳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包括:货物从(铁路发站名称)_到(铁路到站名称)_的铁路运输费、装卸费、货物装车延时费,由甲方支付,货物从_到铁路发运站的汽运费,货物代发费每吨25元,由甲方在发货前三日内支付给乙方。 3.2、本合同价款在以下状况下可调整: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目的地所在地)行政法规和铁路、海关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2.2、中国目的地所在的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等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变化造成价风格整,乙方供应相关书面文件直接根据新价格执行。 3.2.3、效劳范围发生变化的,根据乙方供应的新增效劳合同收费标准执行。 3.3、货物起运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通知支付乙方全部合同价款(或者调整后的合同价款)。 第四条:货物包装及交付 4.1、甲方负责货物包装,应保证货物适合长途运输和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主管机关的标准,任何迟疑甲方包装不善而照成的运输工具、人员或者其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核对乙方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负责。 4.2、甲方交货方式为: 甲方应当在货物起运日前_个工作日内将由乙方安排车辆运输,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货物有关信息,包括不仅限于货物的名称、性能、重量、批次、特别运输要求等重要信息资料。 4.3、甲方交付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的物品及国家规定的制止进口的物品。对甲方危急货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一切由甲方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