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精讲(含成本费用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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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精讲(含成本费用核算).doc
营 改 增 对 工 程 造 价 影 响目 录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3“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7营改增:建筑业的喜与忧10"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12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必读19防止营改增税负增加从政策上确保建筑业健康发展28建筑业“营改增”需重视三个问题34建筑业营改增六个常见问题35“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体系的影响37“甲供材”在“营改增”前后有哪些影响?41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营改增后的涉税风险及控制4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费用核算47全面剖析建筑业“营改增”十大影响及对策48为什么国家要推行营改增1、营改增的利处和弊端 利处:(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实际上吃亏。2、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家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营改增是2012年开始试点的,最早只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方试点,后来推广到全国。最早纳入营改增的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和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等),后来又纳入了邮政业、物流业等。到了2014年,剩下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只有餐饮、房地产、金融、建筑等硬骨头了。而营改增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也就是2017年就要完成,现在是2015年了,时间只有2年。原本我们接到消息说1月1号就要纳入的,后来说是7月1日,现在说年底,但反正是快了。3、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是5%。比如你营业额100万,那么就要交5万的税,优点是非常方便简单,是个人都会算(所以很多营业税户连会计都不请,法人自己报税)。但是营业税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他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打个比方,我从别人那花100万买了A产品,这个100万里包括了95万的营业额和5万的营业税,如果此时我120万把A产品卖出去,我还要根据120万的营业全额再交6万的税(120万*5%)。也就是说,一个产品流转过程越多,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一个产品如果流转十次才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实际上负担了十次营业税。增值税,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增值部分交税”。比如我100元买进B产品,120万卖出去,税率是17%,我只需要交3万4的税金(120万*17%-100万*17%=3.4万),远少于营业税。所以很多税务小白不懂,一看营业税税率是5%,增值税税率是17%,就觉得增值税要交更多,其实不是,增值税税率高恰恰是因为增值税交的比较少,这里暂不讨论价内价外的问题。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更何况90%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3%,还可以代 开 发 票,比起营业税来说真是优势不小。不考虑留抵的情况的话,一般的增值税的算法就是“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就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比如上面一段的“120万*17%=20万4”;进项税金这个概念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谓进项税金,是指“我企业买进来的产品已经给国家交过的税”,比如上面一段的案例中,B产品在卖给我的时候已经给国家交了“100万*17%=17万”的税金,所以我实际要交的税金,就只有“20万4-17万=3万4”了。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金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金,抵扣不完的还可以留下来以后慢慢抵扣。比如我今天买了100万元设备,这100万元设备形成了17万进项税金,但是我只销售了50万产品,此时我的进项税金是17万,销项税金只有8万5,应交税金是-8万5,当然国家不可能倒贴你钱,此时你的应交税金就是0,下次你再销售的时候还可以继续抵扣8万5。那得回到营业税,我刚说了营业税会带来重复征税,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行业以前只能征收营业税?原因很简单:许多行业无法确认进项!我如果是一个生产厂商,我花100万买一套设备来生产产品,这100万设备的17万税金都是我的进项,我在之后销售的时候,这17万税金我可以用来抵扣。但如果我是一家软件行业,我主要依靠的是高智商的那些码农,而不是机器设备等产品。我在聘用码农的时候,并没有交过增值税(个税是另一回事),所以我根本没法抵扣。也就是说,我如果花了100万请人给我设计了一套软件,这100万成本得全部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可能像买一套机器一样,可以扣除个17万。所以第一批营改增期间,抵制力量最大的就是这些依靠人力而不是机器的新兴行业。当然国家也没太狠,广告业等新兴行业,增值税税率是6%。4、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除了刚才说的,其实交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比较合算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好处还包括两个方面:(1)营业税期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不能抵扣,比如一家餐馆买的电脑、桌椅都是不能抵扣的,现在可以把电脑、桌椅的增值税金用来抵扣了;(2)在销售的时候,由于对方也可以抵扣了,所以你可以和他们重新谈判价格,比如可以说“哥们,你看现在你可以抵扣十七万的进项税金了,你要不再给我价格抬高一点,抬高个十万怎么样?”;(3)从大环境来说,以后营业税会取消,各行业都是增值税,人家都交增值税可以抵扣就你交营业税不能抵扣,多亏啊。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明显能比营业税实现更好的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但是,营改增也有局限和弊端。最大的弊端,还是进项无法核算,比如建筑企业从农民那里买到了水泥等,农民是不可能开发票给他的。而在中国,不能开发票,国家就不承认这些水泥交过税(实际上很多农民确实从不交税),既然不承认交过税,也不可能承认买进来的这些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这导致了,原本这些企业只要交3%的税,现在变成11%了,但实际上又没有抵扣,税负就大幅度增加了。所以也有专家说,虽然表面上改成增值税,但是可能还是按照原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不可以进项抵扣,但是税率较低,和营业税一模一样)。其他的弊端也有很多,比如现在营改增如果必须两年内到位的话,两个税种的过渡势必出现问题,很多大型企业的财务要把账重头到尾重做一遍。还有更深层次的,中央地方税制改革问题,地方吃不饱一定会出现问题。可以看这两篇资料“争议建筑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增”和“房产建筑业营改增又升温 专家预测税率或11%” 国家推行营改增,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最主要的是转型。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东南沿海地区小企业大规模倒闭的新闻,倒闭的原因一部分原因是人民币升值等金融因素,另外一部分就是营改增,营改增对于国家经济调整来说是全盘性质的,因为从循环性和完整性来讲,增值税比营业税成熟的多,也合理的多,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上游下游大企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越来越大,既然要开发票,那么不可避免就要交税,如果自身发展不规范或者无法取得成本类产品的专用发票导致无法抵扣,那么企业的税负就会瞬间提升(5%到17%的差距),很多中小型企业是无法承受这种变化的。应对的路只有两条:关门大吉或者从进项上面找办法,前者导致了一部分企业被淘汰,后者则是国家所期望看到的,因为企业追求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的过程也就是企业自身转变和升级的过程,如果全国企业都主动或被动加入链条,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调控都是有推动作用的。另一个原因是产业结构的升级。现在有个词叫做结构性减税,可能很多中小型企业感受不到,但是对于很多大型企业或综合性企业,他们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更多的营改增意味着更多的进项的取得,也意味着原来按营业额比例交税变成了按毛利交税(大概意思这样,比如原来一个物流企业,一个亿的收入按照营业税需要缴纳500万,改为增值税后考虑成本,按照30%利润率,成本7000万,除去人工大概能取得5000万进项发票,虽然税率增加为11%,粗算下来交税5000*11%=550万,咱们再想想30%利润率和更多的进项,所以税负是不会增加的,只对大企业而言),这一类大企业是倒逼中小型企业转型的主力军(第一个因素),结构性减税后,企业可以利用更多的资金进行再生产活动,加上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促进转型和升级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第三是集权。可以说国家从94年国地税分家中吃到了甜头,想要集中力量办大事,最重要的就是钱,94年以前,国家得向地方要钱,94年至今,变成国家地方各挣各的,有的混的不好的地方还得伸手向中央要钱,随着营改增,虽然目前而言税收分成比例还没变化,但可以预见的是对于增值税,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迟早是要重新定义的,增值税收上来之后直接入国库,再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划分,比例由谁来定?当然是中央,这就是集权。地税目前是不会撤销的,为了安抚地方,国家可能会把一些目前国税征收的小税种交给地方(比如车购税),以免地方太失落。“营改增”后,八类增值税抵扣凭证涉税注意事项营改增改革进入了冲刺阶段,将有一大波营业税纳税人在年底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特点是购进扣税,抵扣凭证管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的重要工作,那么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5、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机动车零售商处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纳税人购入新机动车用于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购入二手车,应当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需要抵扣增值税,还需一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纳税人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申请稽核比对,逾期不予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和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5、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按农产品买价乘以13%计算抵扣,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除外。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票。6、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7、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8、税收缴款凭证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营改增:建筑业的喜与忧建筑业“营改增”渐行渐近,企业对此有喜有忧。喜在“营改增”将消除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忧在抵扣不足,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等会增加企业成本。一喜: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承担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企业负担加重。“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二喜:统筹协调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虽然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过去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既有劳务输出,也涉及货物销售。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行,同属销售行为而税负不同。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达到逃税目的。通过“营改增”,可以统筹协调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少税负不公。三喜: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所购原材料的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价低的材料供应商,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就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买卖双方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四喜: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有效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力度较大,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这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在喜的同时,建筑企业对“营改增”还有一些担忧。一忧:抵扣不足税负增加首先,“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驱使,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即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的现象将会增加,建筑企业将因为无法获取“甲供材料”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其次,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计征率,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最后,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随之减少,税负增加。二忧:老项目税负增加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建筑企业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三是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原来BT工程项目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是并入工程结算款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改征增值税以后将按11%的税率计征,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三忧: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调整增加企业负担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一是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由于营业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直接关乎地方财力,企业担心地方政府会限制外地企业承接本地工程。二是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建筑企业一般都是异地施工,改征增值税后,财务人员收集、审核、传输抵扣票据的业务量将激增。"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的影响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终于将建筑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上议事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影响,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集团企业急需研究的新课题。现笔者结合建筑企业实际,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一、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二、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总额将有所下降。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三、对建筑行业投标工作的影响一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投标企业带来较大的变化,预计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部分内容将进行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也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将执行新标准,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的内容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化: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实际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是很难预测准确的;同时,原按工程结算收入计算的营业税不再收取,税金编制中只能反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此外,编制的标书中投标总价中又包含增值税,而增值税又属于价外税,在投标中怎样编制,还有待统一规范。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也要重新进行编制,这样才能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四是企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价格如何确定,暂定金中有多少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也将会给企业投标工作带来较大的预测难度。四、对建筑企业海外经营的影响建筑企业在海外的工程收入,按现行税收征管规范,在国内是不缴纳营业税的,只是按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外所得税税率高的部分在国内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没有明确。笔者认为,根据惯例,海外建筑项目由于受国家间税收差别和税制的影响,其收入已在国外缴纳相关流转税,在国家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下,不应在国内再缴纳相关流转税。按对等的原则,对国内建筑企业为海外工程在国内采购原材料等物资、加工和运输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应单独进行核算,直接列入海外工程项目成本中。五、对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从长期来分析,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改征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推测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样一来,企业将面临更为复杂的税收筹划管理。一是企业所有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全部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税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也比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也不是容易事。二是现在许多项目自行采购部分物资和小型设备并自行租赁机械等,基本上都是以企业设立的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的合同,企业应当规范相关合同,所有对外交易合同要全部要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必须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及时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三是对建设单位确认的当期企业验工计价收入凭据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可能预征的增值税,要及时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六、对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的影响目前建筑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由于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公司(母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签订合同后再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进行验工计价,并由建设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其他税费。成员企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向集团公司办理验工计价时,也按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扣代缴的税金列转给成员企业。但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会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法人主体不相容性。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都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二是目前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采购所有物资并直接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成本按各单位领取情况,通过集团公司列转给成员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这一做法将要发生改变。由于集团公司统一集中采购的物资是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名称是集团公司,只能由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时,全部进行抵扣,而不能按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所缴纳的增值税,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笔者认为,解决这一方法的途径,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签订合同时,由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各自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票,由各自分别进行抵扣。三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一定比例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和成员企业影响很大:集团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也要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四是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消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笔者建议,集团要对既有的或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战略考虑,撤销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变更或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这将大大地减轻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的工作量。七、对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影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对企业规模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对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授信也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如财富中文网发布2012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前三位分别是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4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6位)、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7)。财富中文网公布的中国500强是按营业收入进行排名,而这些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828.37亿元、4607.20亿元、4573.66亿元,如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测算,三家公司的排名预计将分别下降到第5位、7位、8位。而财富发布的2012年世界500强中,前三位建筑企业分别是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100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1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112位),如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扣除其中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测算,由于营业收入总体差距较小,所以在世界500强中中国建筑行业排名下降将十分明显。同时,代表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也将下降11%,资产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短期内将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对长期影响还较难预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三方共同利益。国家在做试点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吸收建筑行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意见,从制度上、配套措施上不断完善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向建筑业提供服务的企业也要进行同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才能保证政策顺利实施。对建筑企业而言,这项改革由于涉及到企业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企业领导、相关人员超前谋划,全面考虑,积极应对,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在建筑企业顺利平稳过渡,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八、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从2012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上海市制定了过渡性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补贴,有望缓解交通运输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建筑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面临的就是期初税款抵扣问题,主要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政策的稳定性,推测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当可以分期抵扣。其次要考虑对建筑企业当期税负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最后,约占35%比例的人工成本中,不全是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其中还包含至少20%劳务分包成本,由于国家对劳务公司是否也实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没有定论,如果不同步进行改革,这部分劳务分包成本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最大。九、对建筑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一是以固定造价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和毛利确认的影响。在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合同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同时,合同预计总成本中由于与成本有关的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是实际成本的组成部分,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改征前要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只是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其他如人工成本等费用则不能剔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改征前要少很多。二是以成本加成合同为基础,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收入确认的影响。成本加成合同是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以合同总价(营业总收入)为基数扣除实际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缴纳营业税,而实际成本费用中已不包含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成本费用比改征前要少。所以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实际营业总收入比改征前要多一些。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必读过渡措施可能有三种,"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按原税制过渡;"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执行增值税,超税负部分返还;"营改增"开始,计算未完工程项目成本中的外购项目,计算分离已征税款。以上未完工程项目,是指"营改增"开始时点,建筑企业建设施工项目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也可以说是横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阶段的施工项目。这就需要明确施工项目开始时间和完工时间。一般而言建设施工项目自签订的相关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建设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状态完工,在这一期间以内,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就是"营改增"未完工项目。第一种选择,"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按原税制过渡。这种过渡方式,是指"营改增"时点以前的未完工程项目,继续执行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的新开工项目征收增值税,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采用这种方式,对施工企业而言,未完工项目当然不会因为"营改增"而有任何的变化,但是对建设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甲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相同情况下,建造该项资产的成本增加,进项税无法抵扣。如2014年11月甲公司与建筑企业通过招标签订建设厂房合同,约定取得开工许可证即组织施工,施工开始时间2015年1月,总造价约定50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1日累计发生施工成本1000万元,结余建筑材料2000万元,就在这一时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如果按这个过渡措施,施工企业不受影响,本项工程期间征收营业税。但是相对于甲公司而言,2015年4月1日以后发生建造成本假设为4000万元,在合同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施工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抵扣进项税396.40万元,建造成本增加。而如果将建设项目延迟到 "营改增"时点,则可以减低建造成本,可以抵扣建设项目的进项税。总体来看这种过渡措施只顾了一头建筑方,而忽视了建设方的利益。总体来看,如果是这种过渡措施"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成本的近10%是建设方的机会成本,对建筑企业和国家没有影响。第二种选择,"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执行增值税,超税负部分返还。这种过渡措施,是指施工企业未完工程项目征收增值税,并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即未完工程结算收入乘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抵扣"营改增"后外购项目的进项税,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然后对超过原营业税负担的部分予以退还。这种方式下,对建设方显然是非常有利的,在原交易价格下,资产的成本减少而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加,但是显然是把麻烦留给了建筑企业和税务机关,因为建筑企业需要申报未完工项目已确认收入,分段计算不同税种,核定应交增值税,计算超过原税负的部分。这种过渡方法虽然公平,照顾了建设方和建筑方,但是在我国,实话说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漫长的工作,还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没有效率可言。第三种选择,计算未完工程项目成本中的外购项目,计算分离已征税款。这种过渡方法又可以称之为"未完工程追溯调整法",是指"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项目相当于在开始时就执行增值税。具体而言,就是计算确定"营改增"时点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根据测算确定的比例计算出未完工程成本中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项目结算收入计算销项税,按收入比例计算抵扣未完工程已征税款。这种过渡办法一次性改革到位,同时照顾了各方利益,但是还是存在效率问题,即未完工程成本核实是一项非常大量的工作,同时还隐含着税收收入的风险。税制改革其实就是经济利益的重新划分,"月亮弯弯照九州,几家欢喜几家愁"的事情是在所难免的,对于面临改革的建筑企业、投资建设的企业等,如何应对,做到"我家欢喜别家愁"就看企业的态度和决策了。“营改增”将给建筑业的管理带来哪些问题:1、名义税负上升,可抵扣部分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中的相关内容,建筑业将采取11%的税率,将比营业税下3%的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同时建筑业的主要成本是劳务工人的工资支出,这部分是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这些都是导致税负上升的重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