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doc
煤电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煤业目 录1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 .环境管理的经济责任制3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4 .环境管理岗位责任制5 .环境管理技术规程6 .环境保护的考核制度7 .环境保护奖惩办法8 .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实施方法9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10.清洁生产审计制度11.环境保护质量管理制度恒昇煤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1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环保管理的基本原则1、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2、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污染的原则。3、开展清洁生产,执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的原则。(1)控制物料(包括水、能源)单耗及总耗,单位流失及流失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2)开展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综合治理、消除污染。4、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5、加强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1)研究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技术。(2)研究经济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途径。(3)研究环境容量,利用环境自净能力消除污染。第二条 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1、建立我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我矿环保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成员由党委书记、各专业副矿长、各专业副总、各单位负责人、环保部负责人等组成。(2)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a.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或规定。b.审查我矿环保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c.组织“三废”治理工作。d.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环保工程项目和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e.协调我矿各单位、部室的环境保护工作,帮助解决问题。f.检查监督排放的污染物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设立环境保护专职机构(1)环保部为环保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2)环保部的主要职责:a.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令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制订我矿环保章程。b.负责编制环保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经环保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c.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环保技术改造方案和污染治理方案。d.参与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监督“三同时”原则的贯彻、执行。e.负责安排矿内排放污染物质的定期监测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提出治理措施,推广环保治理新技术。f.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g.建立健全环保档案,为治理提供依据。第三条 环保计划的管理1、我矿各生产单位要做好如下的环保计划:(1)“三废”污染治理计划。(2)环保设备的检查保养计划。(3)对其他污染物的治理计划。(4)废水、废气、噪声等定期监测计划。2、环保工作计划:(1) 在深入实际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环保工作的年度、季度计划和长远规划。(2)各生产单位将超标排放的污染物质,列入年度治理计划和长远计划。(3)环保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进度要求。3、环保工作的协调计划:(1)确保环保工作计划实施,是各有关单位的共同任务,各单位应根据我矿环保计划制订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2)与环保有关的技术、设备、动力等单位按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搞好环保工作。第四条 环保管理1、把环保计划列入我矿发展规划中。2、各单位在总结、检查、布置工作的同时,要总结、检查、布置环保工作。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4、环保工作要实行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环保设备及污染防治设备的管理1、环保设备及污染防治设备的的使用和管理(1)环保设备和设施由所在单位设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2)环保设备和设施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3)建立健全环保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的原始记录。2、环保设备、设施的保养、检查与报废(1)各单位要对环保设备及防治污染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正常运行。(2)环保设备和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检查维修,防止发生污染事故。(3)对环保专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4)禁止防污染设施无故停止运行或擅自拆除。(5)对环保设备、设施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等。(6)环保设备的报废按我矿有关规定进行。3、环保设备、设施档案的建立(1)各单位对环保仪器 、设备及防污染设施应建立环保档案。(2)环保设备、仪器的说明书、质量检定证书、登记卡等各种资料,均应归档。(3)对防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做好原始记录,及时归档。(4)环保设备仪器每次检修情况和检验结果、原始记录等均应及时归档。(5)环保设备及防污染设施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归档。第六条 环保管理的检查与考核1、环保管理检查与考核工作由我矿环保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各单位派人参加。2、环保领导小组对环保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按环保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与考核,并作出评价。3、环保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单位随时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解决。2 环境管理经济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加强矿井环保设施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特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区所有排污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矿环保部对排污设施和环保设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指导各单位开展环保工作。第四条 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通知相关领导。第五条 环保设施需要单独停止运行检修时,如果影响环保治理效果,要及时报矿主管领导,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停止设备运行,并报环保部备案。第六条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要建立日常运行记录,严格工艺纪律,接受各级领导检查。第七条 锅炉排气筒不得出现冒黑烟、黄烟现象。第八条 生活污水和矿井废水严禁跑、冒、滴、漏或进入雨水管道,要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将污水处理合格后,要回用、复用不得外排。第九条 各种固体废弃物应有固定的堆放场所,不得随意堆放或流失,要及时回用。煤场应防止煤尘飞扬及时洒水。第十条 环境保护及环保设施的检查实行自查和督察检查两种形式,自查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第十一条 对不经矿领导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停运环保设施的处罚责任单位领导100元/次,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十二条 环保设施运行存在问题能够及时修理但没有修理,而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第十三条 环保设施所在单位对发生环保设施的设备故障及污染事故迟报、瞒报和漏报的,处罚责任单位200/次。第十四条 由于环保设施所在单位管理不力,造成污染事故,影响较大,或由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或罚款的,按事故造成危害或影响大小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次,处罚责任人、责任领导200-500/次。第十五条 锅炉烟筒发现冒黄烟、黑烟现象,处罚责任单位50元/次。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站设施正常情况下未能做到达标排水,处罚责任单位10元/次。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国家和上级环保部门规定的,由我矿领导研究决定处理。3 环保设施运行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环保部负责整理和修定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2 各相关单位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领用与更换。3 供应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提供质量。4 培训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5 各相关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经管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经管部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第五条 管理程序 1 管理内容和要求(1) 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相关部门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2) 各相关部门或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经管部备案。(3) 各相关相关部门或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4) 各相关相关部门或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经管部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5) 各部门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经管部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6)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环保部备案。(7) 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2 奖励和处罚(1)在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上业绩突出的个人。(2) 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个人。(3) 凡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偏差的,矿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考核。情节严重,影响矿誉的,给予500-1000元处罚。(4)各部门及相关科室,因工作失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4 环境管理岗位责任制一、 矿长环保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我矿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2、矿长为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3、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保证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4、贯彻落实我我矿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环境保护会议,研究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决定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事项,组织解决我我矿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参加重大的环境保护会议及环境安全检查等活动,督促、检查我我矿各部门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6、及时、如实向当地和我矿报告环境污染事故;落实“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组织、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二、生产副矿长环保职责1、协助矿长做好我我矿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对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我我矿环境保护工作对矿长负责。2、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要环境保护工作问题,并组织落实本项目各项环境保护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我矿环保及其他重大环保管理活动。4、直接领导我我矿环保部工作,督促检查我我矿各施工队、各工点环境保护工作。5、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督促检查落实。6、负责审批我我矿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资金及环境应急救援经费,确保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应急救援经费的专款专用。7、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证“三同时”制度。8、负责组织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主管环保副矿长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法规及本矿有关环保工作的决议,并对全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研究制定全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全矿环境保护目标,研究起草本矿环境保护管理措施,以及“三废“治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3、监督检查新建、矿建、改建工程中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4、负责组织“三废”治理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保档案。5、研究制定全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负责管理全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并组织全矿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同有关环境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 6、掌握全矿“三废”治理情况,建立健全企业环保档案。7、积极推广国内外环保先进经验和技术,组织开展环保科研。8、负责全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污染控制工作,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防治措施。9、督促检查“三废”治理装置和主体设备,消除跑、冒、滴、漏,杜绝“三废”超标排放。10、负责检查全矿污染治理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定期对生产区、生活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四、环保部长岗位职责1、主持环保部全面工作,认证贯彻执行环保法规,加强全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环保管理人员素质和环境管理水平。2、负责制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和计划,督促检查全矿有污染的部门限制治理达标;3、负责新、扩、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4、指导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5、协助矿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6、拟定企业年度环保工作计划、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7、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并参加与项目的审批,验收工作。8、负责矿区环境保护及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9、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供应科科长环保职责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我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本部门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2、参加本项目环保及环境安全检查和其他重大环保、水保管理活动,并对水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六、财务科长环保职责1、严格财务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不准挪做他用。2、建立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台帐。3、参加重大环保管理活动。 4、参加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环境管理人员环保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我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实施情况,从安全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3、对存在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安全隐患进行巡查,并提出整改措施。4、参与施工现场内环境卫生的检查。5、协调、配合安质部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6参与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5 环境管理技术规程1.总则1.1 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设备安装活动中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包括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运输遗洒等。1.3 环境保护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已有的人力、物力条件下,发挥最大潜能,争取做到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发展。1.4 建筑安装工程所涉及的环境保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2.术语2.1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3.基本规定3.1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3.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3.2 现场水泥、白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入库或严密覆盖,库内的散灰及散砂(土)及时清理,运输和装卸时要防止遗洒、飞扬。3.3 垃圾及时清理,垃圾站全封闭或严密覆盖。3.4 水泥、沙、土等材料运输时严密覆盖。3.5 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3.6 高层或多层建筑清除施工垃圾时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用电梯井或在楼层上向地面抛洒施工垃圾,防止扬尘。3.7 现场场地平整,沙子、石灰堆放,制定清扫洒水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洒水、清扫。3.2 噪声控制3.2.1 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 。(6:0022:00为昼间,22:006:00为夜间)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3.2.2 噪声控制措施3.2.3 施工应安排在6:0022:00间进行,若因工艺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经过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合法夜间施工手续。3.3.废弃物管理3.3.3 废弃物的存放各个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并在临时存放场地配备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有毒有害废弃物单独分类封闭存放,并进行标识。3.4运输遗洒现场原煤、渣土、生活垃圾、原材料在运输过程中易产生遗洒,会污染路面,要求自卸汽车、运输垃圾车出场前一律用苫布覆盖,进行全封闭的运输,装载不得超过车帮箱体高度。4.通风空调专业技术规程4.1 噪声排放的控制4.1.1 对于车间内的噪声,施工时要安排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如果需要加班,也要在6:00-22:00。4.1.2 对于在工地的噪声,如果在居住区周围施工,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修作业和因生产或者需要必须作业除外,但是应对噪声影响区域的作业层采用有效降噪措施。4.1.3 在拆装搬运脚手架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4.2 保温废料排放控制措施:4.2.1 施工时,保温下料要准确,对于能用的下脚料,尽量全用上。4.2.2 保温废料要及时清理,做到活完场地清。4.2.3 工地上要单独设置废弃物置放点,并在临时存放地配备标识牌。4.3 防火漆、油漆、稀料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控制措施:4.3.1 对于有毒有害的物品,要单独分类封闭存放,并进行标识。4.3.2 对于有毒有害物,要及时的回收。5.电气专业技术规程5.1 噪声的排放5.1.1 施工场界噪声极限:结构阶段:昼间70dB,夜间55dB装修阶段:昼间65dB,夜间55dB 。5.1.2 噪声控制措施A:安装工程施工一般安排在昼间,无夜间施工。B:噪声较大的设备、机具(如切割机、无齿锯等)应在封闭的房间使用,以免扰人。5.2 废弃物管理5.2.1 对可回收类废弃物(如钢材、线材、木材等),精良回收利用,对于实在无法再利用的应分类堆放,由尽管部后勤人员集中回收进行处理。5.2.2 对专业棉布、油手套、含油棉纱(棉布)等由专人进行集中回收。5.2.3 有毒有害废弃物及其包装(如:油漆桶等)应由专人集中回收处理。6 环境保护考核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矿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秩序,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重大事故处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1、每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5000- 10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用工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我矿籍的处分。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6、对事故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科室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8、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9、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二条 一般事故处理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1、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2000- 5000元的经济处罚。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我矿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同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4、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6、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条 对发生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处以有关单位1000元以下的考核。第四条 拒报或谎报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0元以下的考核,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第五条 未经我矿许可擅自对外进行污染事故赔(罚)款的,处以赔(罚)款2倍的考核,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六条 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而造成污染物外排的,每次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的考核,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元以下的考核;由此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污染危害程度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现象,每发现一次长流水,处以责任单位100元的考核。第八条 本制度的考核款均由被考核单位的工资奖金总额中列支,不得进入生产成本。考核款由环保部出具考核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工资奖金发放明细时予以扣除。第九条 环境保护积极行为奖励在环保工作执行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进行环保工作表彰:1、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技术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2、对不符合有关规定,制造污染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3、敢于同各种破坏环保设施设备的行为作斗争者。4、在我矿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5、避免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并给予通报表扬。7 环境保护奖惩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落实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监督,以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考核和奖惩1、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环保制度,努力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提高个人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以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为己任,保证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的完成。2、现场管理小组根据制定的各项环保检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日常巡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重点抽检等方法,对各类环保的违章状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作出相应的奖惩处理。三、现场管理发现的不符合项处罚(一)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200元/次的处罚1、对环保部布置的防治任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2、环保月度或周检查发现的环保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整改且未反馈信息的;3、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不及时处理;4、未按要求参加环保大检查;5、未按要求填写相关环保记录;6、未按规定倾倒及处理垃圾或废弃物;7、向排水沟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8、漏油未及时控制或处理而直接排到地面;9、固体废弃物在厂区内焚烧;10、卫生责任区环境美化绿化等工作管理维护不到位或对花草树木有毁坏行为;11、生产设备表面积灰、生产车间地面积灰或堆放杂物不及时处理。(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责任部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处罚1、由于施工、维护造成人为环境破坏或污染;由于环保设备配件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环境污染。2、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3、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或各类运行指标达不到运行要求。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厂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不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对上级环境部门合理的监测防治意见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三)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按我矿相关规定处理。四、奖励环保检查纳入我矿现场管理考核,在考核中评比为先进单位,各职能部室根据职能范围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8 污染防治控制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污染以及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我矿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及相关部室。第三条 防治三废一噪,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防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第五条 我矿环保部对各单位三废一噪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 一般管理规定1、我矿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在查清污染源和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2、对现有设备工艺,要严格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加强管理,取得环境效益。3、对可回收的“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达到“三废”资源化。第七条 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 污水处理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矿井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3、生产运营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4、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及时安排检修单位检修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5、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迅速通知调度和环保部,并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6、未经允许,各单位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的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环保部批准。第八条 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要加强锅炉和脱硫装置的管理和操作,使锅炉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在环境监测时,相关车间要做好配合工作,以便监测能正常进行。3、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要及时采取消减措施,并报调度和环保部,应尽快安排检修。4、如果锅炉烟气浓度超标,环保部、运营单位要提出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5、相关单位要强化对无组织排放的管理。煤炭、矸石等的场内储运要优先使用封闭仓、封闭栈桥,采取洒水、绿化并辅以人工清扫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扬尘。6、装卸易产生粉尘的末煤、灰渣等固体废物,应当采取定时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时还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九条 噪声污染防治1、在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计卫生标准,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控制和减少高噪声源。2、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85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3、各单位要根据作业环境噪声性质和基本情况,分别采取设置隔音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对混响声较强的场所做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进行隔振处理等措施。 4、供应科在购买设备时,要选用低噪声设备,代替旧的强噪声设备,同时对消除噪声危害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购买、引进、投用。5、在安装大型设备的建筑物时要进行基础减震,合理布置振动设备并采取隔振措施,空压机、锅炉等要安装消声器;高噪声车间要安装吸声材料,采取隔声措施等。5、未经环保部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拆除消音处理设施。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十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生产运行部在安排生产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安排相关单位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分质处置。 第十一条 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1、新建、扩建、改造项目都必须严履行环保部门的各项审批制度。2、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施工单位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如粉尘、噪声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4、环保部要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计划和施工计划的讨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对违反“三同时”的情况,环保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我矿领导。第三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相关车间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运转或不正常运转,由我矿环保部责令其限期纠正。预期不纠正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环保部及相关职能部室有权对各单位存在的环保隐患提出整改,提出的口头整改的,车间需立即进行整改,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的,需在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应执行标准的,或者超过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部室及单位应及时治理,同时向我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将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消除污染。第十五条 由于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9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预防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特制订本制度。1、矿山环境污染事故,系指企业生产过程中短时间内造成未经处理的大量粉尘、废水、固体废物或噪声污染环境的事故。2、企业设立由矿长为组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环保职能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并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络机制,确保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到场指挥和处理。3、企业对全体职工进行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意识,遇乱不惊,冷静处置。4、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报告。发现矿山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作业,关闭发生事故的环节和设备,全力优先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落实相关措施,果断截断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扩大蔓延。5、报告时限:发生环境污染事件4小时内必须向辖区内环保部门简要报告污染事件情况,严重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取得环保部门支援和指导,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8小时内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内容包括:发生事故企业名称、地点、时间、类别、事故经过、处理情况及结果。6、全体职工应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处置。7、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并从中吸取教训,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10 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矿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 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或者避免生产, 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 康和环境的危害。第三条 :在我矿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均应依照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第四条 :我矿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我矿各单位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各级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第五条 :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增强全员清洁生产意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清洁生产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清洁生产的行为.我矿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 :我矿办公室主管全我矿的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清洁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我矿成立清洁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由矿长任组长,生产矿长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矿长对我矿的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全权负责。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 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的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 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和污染物产生量少 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条 :我矿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 多的工艺和设备;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十一条:我矿在采购,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供应科在采购原材料的时候, 应充分了解该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 有害物质, 对毒性大, 危害严重的原材料不予购买;2、各单位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零配件的消耗及各类物料的消耗, 努力降低材料使用量,降低物耗;3、各单位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提高能源的循环利用率;4、各单位在申报设备、材料计划时,应考虑设备的先进性,节能性和环保性,同时应严格保持工作场地以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十二条 : 清洁生产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清洁生产的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节能, 降耗,减污,增效"八个字.因此,我矿以及各部门在下达各阶段生产经营计划的同时应下 达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计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