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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毕业设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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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毕业设计论文.doc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目 录摘 要IIAbstractIII第一章 绪论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1.3研究现状2第二章 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42.1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42.2 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52.3 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困难62.4 解决问题的策略7第三章 营业税改增值税案例分析93.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93.2 营改增对运输行业的影响12第四章现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影响144.1 对地方政府的影响144.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有利影响144.3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5总 结17致 谢18参考文献19摘 要从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在从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次税务的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对我国行业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其范畴也是空前的改组了税务结构,其目的是对行业劳务的减税措施,其结果将是辅助我国各行业及劳务避免重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试点地区提供的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所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后,得出企业的税负在改革后有所降低,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过度性的问题,总体上来说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大趋势。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企业税负AbstractFrom November 16, 2011, the State Council, Ministry of Financ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business tax reform VAT pilot program" (Taxation 2011 No. 110), specifically from January 1 this year onwards, Nationwide carried out within the business tax levy VAT pilot. The tax reform is the second in 2009 after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VAT on the labor of the industry is another major reform of the tax system, its scope is unprecedented restructuring of the tax structure, its purpose is labor tax cuts on the industry, and its the result will be assisted our various industries and services to avoid duplication of VAT and business tax levied problems arising. Based on the pilot areas to provide taxpayers change levy VAT at the impact on the analysis, results in corporate tax burden decreased after the reform, but also exposed some transitional issues, on the whole value-added taxes eventually completely replace the sales tax is a big trend.AlphaKeywords:Business tax;Value added tax;;corporate tax- 20 -第一章 绪论1.1 研究背景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中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中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营改增”是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从税理上讲,一般流转税,都要按照“中性税”来设计税制安排不对纳税人的产业投资方向产生影响。然而,主要出于历史的原因,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来自任何一方的哪怕是轻微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并牵动到另一方。加之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不仅使得增值税和营业税陷入“非中性”状态,而且对于产业结构产生了“逆向调整”效应。 正因为如此,几乎从1994年现行税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并预设了未来将两个税种合并为一个税种增值税的考虑。只不过,最初的称谓是增值税“扩围”,后来改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所谓“营改增”。可以说,“营改增”是一项早就纳入改革视野的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性举措。 “营改增”系政府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可以立刻指出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营改增”本身即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正式启动的。其契机,在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推进和完成。 增值税转型改革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可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基数,从而免征增值税。所以,说到底,它是一项减税措施。注意到增值税系现行税制体系中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它还是一项规模颇大的减税措施。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这项改革固然可以带来扩大内需的功效,但与此同时,仅仅是因为参照系发生变化,会使原本同增值税保持大致均衡状态的营业税税负水平,自然陷入相对偏重的境地。作为一种必然的结果,发生在不同产业之间、特别是发生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税负失衡现象也由此出现相对于制造业税负水平的下降,服务业的税负水平趋向于上升。 这种现象显然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方向相背离。故而,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吃掉”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自然选择而纳入议事日程。 “营改增”关系此轮宏观调控成败。“营改增”毕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而启动的。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反危机的烙印,与宏观调控紧密相连。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也日趋凸显。 欧美日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陆续推出的新一轮量化宽松政策,其溢出效应必将影响我国;我国财政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正在蓄积,随政府换届而带来的新一轮的地方融资冲动已经有所抬头;以往流动性过剩带来的通胀压力始终未能缓解,包括外部输入和内部新增在内的新一轮通胀压力正在生成。凡此种种,都将极大地牵制或压缩货币政策的作为空间,稳增长的重任将不能不主要落在财政政策身上。 在连续实施了5年的财政扩张性操作之后,相对于以往,以扩大支出为主要内容的扩张性操作“药效”已经有所下降,其“粗放型”扩张对于结构调整的副作用已经显现。较之于危机之前,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更加突出。故而,扩大支出的操作将不能不有所节制,减少税收系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载体。 将现行税制体系格局与“十二五”税制改革规划相对接,减间接税而非直接税,减收入所占份额较大的主要间接税而非所占份额微不足道的零星间接税,无疑是推进结构性减税的重点。 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收入所占份额较大、可称为主要间接税的,分别是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12年,其所占份额分别为39.8%、15.6%和9.0%。其中,只有增值税块头儿最大,最适宜作为结构性减税的主要对象。正在上海等地试行的“营改增”方案,本身恰是一项涉及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结构性减税举措。1.3研究现状 从2012年1月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其初衷是提升现代服务业在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完善税基,避免重复征税。 实施该项政策后,谁是最带的受益者?社会各界人士褒贬不一。有些人很乐观: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结构性减税由此拉开序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主任杨志勇认为,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并不是每个企业在每个时期税负都会下降。有些人则持反对态度:申银万国研究所李慧勇认为,服务业人工成本比较高,进项发票不规范,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比理论额低。 学界,学者们则是相对谨慎的占多数。夏杰长、管永吴认为,在目前改革试点刚刚开始、政策效果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冒然以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还为时尚早,改革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缜密设计,谨慎前行,稳步推进;王玲认为,交通运输业中的大、中型企业是税制改革的主要受益者,而没有独立完整的会计制度的小、微企业很难收益。 从上述实务界与学界的分析可以看出,一般认为,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负。但是,由于服务业等特殊行业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进项税额难以抵扣,而税率却由3%、5%分别增加到11%或6%,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第二章 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2.1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基本要素2.1.1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营业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 营业税的特点主要有:1、税源普遍,征收范围较广。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法定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等情形如何,都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2、税率低,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3%或者5%,与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相比,税负较轻。3、计算简便,税收成本较低。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乘以规定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其应纳税额,且税负较低,纳税人易于掌握和遵守,征税机关征税交易,从而使营业税的征收成本较低。4、税收收入比较稳定可靠。营业税是依据营业额计算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取得营业收入,不论成本高低、盈亏与否,均应按规定税率计征纳税。2.1.2 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特点: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从征税对象看,无论各国的法定增值额有多大差别,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2、实行普遍征税。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3、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而增值税特点决定了它的优点:1、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特点,能够彻底解决同一种货物由全能厂生产和由非全能厂生产所产生的税负不平衡问题。2、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世界各国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对外贸易上都采取奖出限入的经济政策。为此,各国对出口货物普遍实行退税政策,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这种政策下,按全部销售额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在货物出口时,究竟缴了多少税是很难计算清楚的。这样,在出口退税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退税不足,影响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退税过多,形成国家对出口货物的补贴。实行增值税则可以避免上述问题。3、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征税范围的广阔性,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使增值税有着充足的税源和为数众多的纳税人,从而使通过增值税组织的财政收入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4、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和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相适应,各国都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征收制度,通过发票把买卖双方连为一体,并形成一个有机的扣税链条。使买卖双方在纳税上形成了一种利益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一方面可以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错计税款;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2.2 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2.2.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最主要的两大税种,两者作用机理总的原则是统一的,与增值税一样,营业税也是在商品或劳务的流转环节征税,就这一点来说,二者具有统一性。 其次,两种税种的立法原则也是统一的。与营业税一样,增值税也是具有财政收入功能、宏观调控手段以及市场机制作用。增值税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征税,所筹集的财政收入是非常可观。增值税也实行差别税率并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规定,宏观调控手段十分明显。一般来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多为13%或17%,所以相对于营业税同行业统一税率,增值税的市场调节作用更有代表性。 2.2.2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 (1)课征范围和课税环节不一样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如理论界定的那样广泛。为避免营业税的一般课征性质带来的重复课税问题,一般选定一个环节课征,如生产销售环节、批发环节或是零售环节。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否者生产环节课征比较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税率和计税方法不一样 征收营业税时往往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除税法特别规定对某些商品和劳务免税或是实行较高税率外,营业税一般不实施行业差别税率,而是对同一行业所有的营业行为按相同的税率课税。征收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为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称为基本税率,实践中为照顾一些特殊行业或产品也增设了一档第税率,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由于增值税纳税人分成了两类,对这两类不同的纳税人有采用了不同的税率。(3)纳税义务人不一样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是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4)扣缴义务人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一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增值税)。而在营业税方面,扣缴义务人有特别的规定如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个人转让专利权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5)征收管理不一样 营业税为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为国家税务局管理。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2.2.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可替代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正是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同根同源造就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两者的立法原则也是异曲同工,这也为两者的可替代性提供了很好的背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性决定了两者的可替代性。因为两者有差异,针对不同的征收对象、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以及不同的征收管理等等,使得作为相对应的两个税种,在不同的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种税制的发展,无论是在税制理论上,还是在纳税实践中,两者就会出现交集。在这样情况下,异样的税制制度就可以使得两者在发展中相互借鉴、相互适应、共同发展,在统一性的前提下,差异性逐渐促成了两者的可替代性。2.3 营业税改增值税面临的困难2.3.1中央和地方如何分配税收收入 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中央和地方关于收入分配的博弈。在现有的分税制体系中,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以75:25 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是地税第一大税种,大部分归地方享有,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必然会缩减地方财政收入,加剧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况且,由于各个地方的产业结构并不相同,有些地方以第二产业为主,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产生的影响并不大,但是有些地方第三产业是支柱产业,税制改革对这样的地区产生的影响巨大,如果仅以一个固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则各地方政府不一定乐意接受,增值税改营业税很可能会使一些地方财力矛盾更加突出。2.3.2 如何做好税制衔接、确定适宜税率 首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总体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但因为每个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不同,落实到具体企业税负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比如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税负;对于咨询服务业而言,由于没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可能反而增加了税负;再看对于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由于根本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致使原来寄希望于税制改革能够减轻小企业税负的初衷事与愿违。其次,税率设定过高,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减税政策;税率过低不能满足中央与地方经济运行所需的财政资金,况且营业税税目繁多,新旧税率的衔接也是改革中要解决的棘手问题。2.3.3如何核算增值税的增值额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对于商品,我们主要是将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为生产商品所付出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增值额。但由于劳务具有无形性特点,难以准确计算劳务的成本,使得增值额的衡量难度很大,比如银行、保险业涉及金融衍生品,很难准确计算,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形式不断出现,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势必会影响税改行业征收增值税的操作性。2.4 解决问题的策略2.4.1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细化和完善配套措施针对因人力投入大、固定资产投入少导致进项抵扣较少的纯设计和软件业等科技服务业企业,因税改造成税负增加的,建议在现有财政扶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补贴方案,完善和优化配套措施,及时消除因税改对企业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2.4.2 扩大试点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争取将与试点行业相关联的行业及业务、将与试点企业有较多业务往来的区域(如长三角)内企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打通和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加强宣传和企业培训,尽可能消除由于企业对政策不了解而造成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通畅的情况,以实现充分抵扣。2.4.3 优化技术合同的税收优惠方案,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针对目前技术合同免税政策与增殖税抵扣链条相冲突的情况,建议在现有免税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则,均衡技术双方利益,采用财政扶持或改为“即征即退”的方式,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并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保持畅通。2.4.4改进计算方式,科学评估税改对不同业务的影响在计算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时,建议充分考虑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区别对待,对于提供综合性服务的企业,建议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税负变化,明确各类业务的实际抵扣情况,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扶持措施。2.4.5探索促进服务外包的配套措施,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在积极探索扩大试点范围,消除服务外包地域限制的影响之外,建议针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营改增对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带来的投入成本、现金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综合影响,探索有效的配套措施;同时,通过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认识服务外包的益处,积极发展服务外包。第三章 营业税改增值税案例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全球经济混合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促使着我国税收体制不断完善,并不断与国际接轨。现行税收体制在税种的设置上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重复征税的现象明显存在,给纳税人增加了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货物和劳务税种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振兴现代服务业,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地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称,从12个“营改增”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然而纳入试点范围内的众多企业,在体现出试点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过渡性的问题。下面我们从试点的两个行业进行数据分析。3.1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将在建筑业适用增值税,此次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定为11,相对之前的两档增值税率,建筑业11的增值税率介于原增值税率17与6之间,相比之下,建筑业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率定的相对适中。我国目前的建筑业营业税以工程价款结算收人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计算简便,便于征管。此外,建筑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与方法经过几十年的运行,有预算、有决算、有审核,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其结算的收人对于计征营业税来说是比较可靠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的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增值税率为11,从改革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的计税过程以及建筑业工程结算价款的计算方式来看,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建筑业的工程结算价款=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其中税金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之和)建筑业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建筑业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工程结算价款)×1 1当期进项税额=建筑业同期外购项目(材料费与直接费)已纳税额建筑业营业税改革前的营业税的计税公式:建筑业营业税应纳税额=建筑业含税销售额(含税工程结算价款)×3= (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3其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可视之为不含营业税等税费的收人,但直接费中含有未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在目前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情况下,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前后的税收负担之比较可以通过对建筑类企业改征增值税前后的税收负担、主营业务利润两项指标进行分析。为方便之后的数据分析,现进行如下假设:其一,税收负担分析假设:把材料费、直接费(含水、电、运费等直接工程成本费用)两项金额视为取得增值专用发票的项目,换算出进项税额(税率为17),把工程结算价款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假设,不因改征增值税而增减工程结算价款,税率为1l),进而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假设,仅考虑城市建设维护税与教育费附加两项附加税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负担为增值税销项税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之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的税收负担为建筑企业材料费与直接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其二,建筑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分析假设: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主营业务利润=不含税工程结算价款收入一不含税工程成本一附加税费;而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其主营业务利润=含税工程结算价款收入一含税工程成本一应纳营业税金一附加税费。分析过程如下:假设:某建筑企业工程成本项目中,工程产值为A,工程成本为D,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为M(M为变量),企业税负改革前后差额为S,我们从改革前后企业税负差额进行分析。 改革前,该建筑企业税负方程如下:总税负1=进项税额+营业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 M/(1+17%)*17%+ A*3%+ A*3%*10%+A-D- A*3.3%*25% =14.53%*M+24.18%*A- D*25%.(1) 改革后,该建筑企业税负如下:总税负2=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 A/(1+11%)*11%-M/(1+17%)*17%+ A/(1+11%)*1.1%-M/(1+17%)*1.7%+A/(1+11%)- M /(1+17%)-(D- M)- A/(1+11%)*1.1%- M /(1+17%)*1.7%*25% =33.17%*A-11.98%*M-D*25%.(2)改革前后,该企业税负的增加值:S=(2)-(1) = 33.17%*A-11.98%*M-D*25%-14.53%*M+24.18%*A- D*25% =8.99%*A-26.51%*M综上所述,建筑企业的税负在改革前后的差值 下面我们引入数据代入下面表格进行计算: S=8.99%*A-26.51%*M假设工程产值为A=5000万元,工程成本为D=4200万元,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为M,建筑企业工程税收负担分析表如下:建筑企业工程税收负担分析表增值税营业税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MM工程产值 (含税)50005000=/(1+11%)工程产值(不含税)4504.50工程成本42004200=/(1+17%)*17%进项税额14.53%*M14.53%*M=*11%销项税额495.50=-应纳增值税495.5-14.53%*M0=*3%应纳营业税150附加税费49.55-1.453%*M15企业所得税64+3.995%*M158.75税收负担608.5-11.98%*M14.53%*M+159从上表可以分析得出: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负担的税负增加额S=608.5-11.98%*M一14.53%*M+159, 即:S=449.5一26.51%*M 通过上述举例,此时假设S=0时,我们可以得到M=1695.5,此时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占工程产值的33.91%。在此案例中,就是当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小于1695.5万元时,企业税负增加;当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大于1695.5万元时,企业税负减少。 将此案例与上述相结合可以得到下面的线性关系图:S0MS=8.99%*A-26.51%*M S=8.99%*A-26.51%*M S=8.99%*A-26.51%*M33.91%A8.99%A从此图中可以看出当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占工程产值小于33.91%时,建筑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的税收负担大;材料费与直接费之和占工程产值大于33.91%时,建筑企业在征收增值税时的税收负担大3.2 营改增对运输行业的影响3.2.1粗测运输企业税负毛利率平衡点改革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改革后,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全部来自交通运输业的主营业务。改革前,企业税负方程如下:总税负1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1)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额×3%×(1+1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25%其中,3%为营业税税率;10%为城建税7%和教育费附加3%的税率合计;25%为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后,假设企业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不变,则营业收入是含增值税收入。再假设营业成本是含税成本,全部营业成本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成本,这里暂不考虑后两项中不可抵扣部分的影响)。同时该企业不涉及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汇兑损益以及营业外收支等。为了利于计算,将期间费用并入营业成本,一并抵扣。改革后,企业税负方程如下:总税负2=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2)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1+11%) ×11营业成本÷(1+17) ×17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11%)营业成本÷(1+17)营业税金及附加×25%其中,11%为改革后销项税税率;17%为进项税税率。企业毛利水平直接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率的高低。为此,再引入毛利率计算公式:毛利率=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营业收入.(3)如果使企业在改革前后税负不变。根据方程(1)(2)(3),可得出一个税负毛利率平衡点:r56.25%,即当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为56.25%时,改革前后企业税负持平。对于毛利率水平小于56.25%的企业,税负变小,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利于这些企业税负降低。相反,毛利率水平大于56.25%的企业,税负不降反增。3.2.2考虑人工成本和期间费用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各种耗费主要分为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两部分。营运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和其他非直接费用等)。人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项目中的部分耗费是不可抵扣的。特别是对于交通运输业,路桥费、油费等由于上游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不能进项抵扣。期间费用部分同样不可抵扣。因此,需要将它们从可抵扣购进项扣除。设w为成本费用中不可抵扣部分的比重。那么,企业总税负方程中各项都会改变,税负毛利率平衡点也必将改变。如下:总税负2'=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1+11%)×11营业成本×(1w)÷(1+17)×17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1+11%)营业成本×w营业成本×(1w)÷(1+17)营业税金及附加×25根据方程(1)(3)(4),有r=10.46/(1w)。根据交通运输业行业平均水平,职工薪酬占营业成本比重平均约15%,期间费用约10%,其他不可抵扣部分合计约5%,从而设定不可抵扣比重约占30%,即w=30%,得到r*=34.30%。这时,对毛利率水平小于34.3%的企业,改革是利于减轻税负的。同时w与r成反比,随着不可抵扣比重w的增大,r越小,改革促进税负减轻的受惠企业范围逐步缩小。可以说,成本费用中不可抵扣部分的多少将成为决定改革前后企业税负能否减轻的重要因素,这是值得企业高度注意的。第四章 现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试点一年多,今年试点的地域、行业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但是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可以发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的带来了利也带来弊,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危机。4.1 对地方政府的影响4.1.1财政收入减少,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 增长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短期内导致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财政收支缺口扩大。这容易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投资、上大项目,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导致各地工业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各级地方政府乱收费现象增多。4.1.2各地区经济不一,导致财力分配不均由于增值税采取在销售地缴纳的方式,跨地区商品贸易会引起增值税税负在地区之间的转嫁,但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按照增值税上缴地点来分配税收收入,并没有考虑到税负在地区之间转嫁的因素,导致了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为悬殊东西部地区。4.1.3增加地区间的经济往来壁垒,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税负转嫁的问题进步导致了地区间对外地商品设置人为障碍,阻止进入本地区销售,或者强迫当地消费者购买本地产的商品,用垄断本地市场的办法阻止外地商品的输入,形成地区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4.2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发展带来的有利影响4.2.1 减少重复交税,减轻企业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无须重复交税。特别在施工行业根据现行的17的增值税税率测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的实际税负仅为4左右,低于现行的营业税税负,未来,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很可能低于17,从计税原理上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会有明显降低。4.2.2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加大投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需扩大运营规模的企业来说,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有利行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从而促进了行业的竞争,促使企业不断地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4.2.3 规范会计核算,减少了逃税漏税增值税是目前全球比较广泛的一个税种,会计处理增值税时相对比较成熟、规范。营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可从根本上规范的代扣代缴税金方面的会计核算问题。使得企业在购进时会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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