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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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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ppt

    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二、应注意的问题二、应注意的问题三、政府资助三、政府资助 目录目录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查机构二、审查机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只处理外观设计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查机构二、审查机构日本:日本特许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审查方式三、审查方式中国: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外观设计定义+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主要起标识性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修改超范围等美国:全面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自动实质审查 重要环节=进行检索 实质审查=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OHIM:两种制度(RCD+UCD)注册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外观设计的定义社会道德和公共政策 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提交申请,自动获得保护(类似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审查方式三、审查方式日本:全面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审查员约50名)自动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绝对新颖性-判断主题是普通需要人员(即一般消费者)创作的非容易性-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先申请原则)不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相近似(部分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审查和保护期限四、审查和保护期限中国:审查:3-6个月保护:申请日起10年美国:审查:最快可以在12个月内授权,一般超过15个月保护:公开之日起14年不需要维持费和年费欧洲(覆盖27个成员国):审查:最快1天之内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从外观设计首先在欧盟公开之日起3年保护: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日起每5年续展一次,可以续展至最多25年;非注册外观设计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审查和保护期限四、审查和保护期限日本:审查:1年(提交6个月左右收到1通)保护:申请日起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法(第二条)n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用的新设计。1.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不能重复再现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法(第171条)n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了一项新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了一项新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篇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设计,只要符合本篇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除要求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应用或体现于工业产品 外观设计与应用该设计的产品是不可分离的,并且不能作为装饰图案而独立存在。必须是明确的、能预想的、能重复生产,并且不仅仅是一种方法的偶然结果或者其功能上设计的组合。2.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 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由于它缺乏装饰性,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欧共体外观设计的第6/2002号法规(第3条)n外观设计是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产品自身和外观设计是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产品自身和/或或其装饰物的纹理和其装饰物的纹理和/或材料等特征所产生的整个产品或者或材料等特征所产生的整个产品或者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保护范围非常广泛 产品指任何工业产品或者手工业制品,包括装配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包装、样式、图形符号和字体设计,但计算机程序除外。外观设计包含的范围广泛,根据上述的定义,任何手工产品、工业制品、图形符号、标志设计、字体设计等都属于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意匠法(第二条)n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第八条除外,以下同)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及其结合。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1.必须依托于物品 脱离物品的形态的创作例如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中的物品是指具有形体,且可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2.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物品自身的形态 以销售展示效果为目的将手帕扎成花的形态不是物品自身的形态。3.外观设计必须诉诸视觉 诉诸视觉指的是外观设计全体的形态可由肉眼识别。4.外观设计必须通过视觉引起美感 该美感不是要求如美术品那样的高尚的美,但是以功能、作用效果为主目的,几乎不引起美感;作为外观设计不进行集合、只给予复杂感觉几乎不会引起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国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之外,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进行了各国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之外,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进行了限定或排除。限定或排除。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中国 1.因法律、道德因素的排除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平面印刷品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美国美国审查指南对违反公共道德的外观设计进行了排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表达的主题会被任何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国家认为是违反公共道德的,包括歪曲讽刺或描绘,则不属于合法的主题,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将被驳回。(美国审查指南第1504.01部分(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欧洲1.道德因素的排除 判断的标准应符合欧盟地区范围内公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2.功能限定的设计的排除 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仅仅受其技术功能所限的产品外观特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除了上述仅受技术功能所限定的外观设计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如下外观设计特征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即该外观特征必须以准确的形状、尺寸再现以便采用该外观设计或与该外观设计结合的产品能够被机械地连接到或容放到或靠接到另一产品上,使各自完成相应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日本日本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其中会妨害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指表示日本或外国元首的像或国旗的外观设计、表示日本皇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含类似物)等的外观设计,但作为图案表示的运动会情景中的万国旗等除外。会妨害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健全身心者的道德观有不当刺激、引起羞耻、厌恶的念头的外观设计。2.可能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3.为了确保物品的功能只由不可缺少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日本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注册的要件:1.创作了适于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的人,除下述外观设计之外,均可就其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注册:(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公知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的外观设计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外观设计;(3)与前两项所列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具备该外观设计所属技术领域一般知识的人根据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容易地创作出该外观设计的,不受前款的规定,不能就该外观设计(前款各项所列者除外)获得外观设计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VS日本 创造性比较 在法的层面,日本通过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进行了规定,中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进行了规定。日本将“创造性”称为“创作非容易性”,中国未在专利法中引入外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但学术上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近似“创造性”规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VS日本 创造性比较 中国和日本对外观设计保护本质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总体地说,中国更重视保护产品的创新设计特征的视觉效果价值,即视觉上的差异大还是小;日本则更重视保护创新设计特征的智力创造价值,即创新难还是易。中国的判断方式相对客观,着眼于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只要视觉效果差异足够大,即可以获得保护。这是与中国对外观设计的本质的认知相符合的。日本的判断方式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考虑区别设计特征的创作难易程度,主要是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鼓励设计创新的本质来考虑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便是局部的设计,如果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在创新上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局部的设计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也应当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美国新颖性:当普通观察者认为此新设计是一项不同的、不是在对已有设计进行简单修改基础上作出的新设计时,即可认为此设计与以往设计不同,满足新颖性标准。在判断新颖性时,“普通观察者”的测试不需要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和现有设计属于类似的技术领域。非显而易见性: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客体在完成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该发明并未如本法第102条规定的那样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或披露,也不能获得专利权。不应以发明的创造方式确定其是否可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欧洲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第4条规定了获得保护的条件:1.获得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2.应用于某产品或与某产品成为一体的外观设计,如果所述产品是某组合产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仅在下述情形下认为其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a)该组成部分被安装到组合产品上仍然能够在组合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保持可见,并且(b)该组成部件的可见外观本身满足新颖性、独创性的条件。3第2(a)款中所述的“正常使用”是指终端用户的使用,不包括维护、服务或修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欧洲新颖性:1.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是指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a)对于非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在该外观设计第一次为公众所知而主张保护日之前;(b)对于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该外观设计申请登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2.如果外观设计的外观上的差异仅在于非实质性的细节,则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独特性:1.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给予见多识广的用户的整体印象与任何能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给予该用户的整体印象不同,则该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a)对于非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在该外观设计第一次为公众所知而主张保护之前;(b)对于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该外观设计申请登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2在评价独特性时,应当考虑到开发设计时所享有的自由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八、视图基本要求八、视图基本要求中国:三维产品:至少一个主视图+立体图二维产品:至少一个主视图可以有剖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无最多视图数量的限制美国:通常是线条图,也可以是照片(需要缴纳附加费用)六面视图,正常使用状态看不到的视图可以省略与另一视图相同、对称或者没有设计特征的视图可以省略欧洲:最多不能超过7个视图适合于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八、视图基本要求八、视图基本要求日本:通常是六面视图+立体图可以有剖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中国:六面视图和立体图不允许虚线、阴影线虚线、阴影线可以用于使用状态参考图点划线可以用来表示省略的长度美国:表面阴影并非是必需的,但在特定的案例中为清楚的表达立体产品的所有表面的特征和轮廓,也可能需要表面阴影虚线用于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用于解释体现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环境虚线用来表示不构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结构欧洲:没有太多要求可以用虚线表示不保护的设计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日本:现在可以有阴影线虚线表示不保护但是构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周围环境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名称名称】包装瓶包装瓶【申请(专利)号申请(专利)号】CN201030196535.3【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号】CN301408531S【主分类号主分类号】09-01【分类号分类号】09-01【申请日申请日】2010.06.03【公开(公告)日公开(公告)日】2010.12.15【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花王株式会社花王株式会社【地址地址】日本东京日本东京【发明(设计)人发明(设计)人】平田智久平田智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322【代理人代理人】龙淳龙淳【简要说明简要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瓶。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瓶。2.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液体、凝胶等。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液体、凝胶等。3.外观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设计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状。4.指定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指定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范畴分类范畴分类】【优先权优先权】2009.12.10JP2009-028829【分案申请号分案申请号】【颁证日颁证日】【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国际公布】【进入国家日期进入国家日期】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外观设计申请案例()【発行国】日本国特許庁()()【発行日】平成年月日()()【公報種別】意匠公報()()【登録番号】意匠登録第号()()【登録日】平成年月日()()【意匠係物品】乗用自動車()【意匠分類】()【国際意匠分類(参考)】()【出願番号】意願()()【出願日】平成年月日()()【創作者】【氏名】伊熊裕和【住所又居所】愛知県豊田市町番地自動車株式会社内()【創作者】【氏名】畠浩之【住所又居所】愛知県豊田市町番地自動車株式会社内()【意匠権者】【識別番号】【氏名又名称】自動車株式会社【氏名又名称原語表記】【住所又居所】愛知県豊田市町番地【住所又居所原語表記】,()【代理人】【識別番号】【弁理士】【氏名又名称】恩田博宣()【代理人】【識別番号】【弁理士】【氏名又名称】恩田誠【審査官】中田博康()【意匠説明】重量物底面図省略。背面図正面図対称表省略。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一、简要说明十一、简要说明中国:获得申请日必须的文件说明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最能代表设计要点的视图、指定基本设计等说明省略视图的原因、请求保护色彩、省略长度、透明部分等可以用来解释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美国:主要用来说明视图名称和关系包括权利要求关于虚线部分的说明等欧洲:通常无简要说明不影响保护范围即使有也不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一、简要说明十一、简要说明日本:物品的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操作等有助于理解物品的内容对外观设计的描述包括产品说明和设计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一、简要说明十一、简要说明中国、美国简要说明案例1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陶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陶瓷灯(怀旧);瓷灯(怀旧);2 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照明;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照明;3 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图案;产品的形状、图案;4 4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点的图片或照片:主视图;5 5省略其它视图:俯视图无设省略其它视图:俯视图无设计要点,仰视图为不常见视图,计要点,仰视图为不常见视图,故省略。故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一、简要说明十一、简要说明日本简要说明案例()【意匠係物品説明】本願意匠係物品、携帯情報端末機能一体化携帯電話機()。携帯電話機及携帯情報端末、機能、電気通信回線接続機能、機能等備他、各種放送、動画像、静止画像、音楽、他各種録画録音再生機能備。等形式音声再生使用可能、機能利用用使用可能。式介各種機能実行、表示画面中所望選択、各画面拡大図及各拡大図表、上表示。()【意匠説明】薄墨色着色部分以外部分(表示画面画像)、濃紺色表部分以外部分(及成部分)、部分意匠意匠登録受部分。及、磨様透光性有、背景画像透過現。背景画像表図面中濃紺色、及透光性具説明目的彩色、同領域及同色彩、部分意匠意匠登録受部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中国:申请主体:同一申请人申请时间:同时申请申请客体:相同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最多10项)权利效力:单独保护、单独无效,同时转让费用:不增加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中国相似外观设计申请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美国:申请主体:无特别限制申请时间:无特别限制申请客体:属于一个总构思的多个实施例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只要其外观和形状相近似,则可以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出权利效力:只有一个外观设计专利权,仅有一个保护范围费用:超过100页后每50页250美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美国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欧盟(OHIM):申请主体:同一申请人申请时间:同时申请申请客体: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或者均属于装饰品的多项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多重外观设计,在数量上没有限制。权利效力:多重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权利独立(延迟公开或者不延迟、无效、放弃、续展等)费用:分为基本费用,每多一件有附加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欧盟多重申请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n申请主体:原则上为同一申请人,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保证授权时为同一申请人即可n申请时间:从外观设计申请必须在主外观设计授权公告之前提出n申请客体: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在数量上没有限制,但必须与主外观设计相近似n权利效力:单独保护、单独无效、同时转让n费用:与主设计费用等同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日本关联外观设计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比较,美国对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的要求最为宽松,我国、欧盟对申请主体、申请时间的要求最为严格;欧盟对客体的要求最为宽松,只要是同一大类即可,我国、美国、日本对客体的相似性均有要求;欧盟的权利最为自由,美国对权利效力限制最为严格。我国的费用最低。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总结)十二、多项外观设计申请(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目录一、中美日韩欧外观设计相关制度介绍一、中美日韩欧外观设计相关制度介绍二、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二、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要求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一、要求外观设计优先权的基础中国: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美国:美国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中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欧洲: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日本: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申请过程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要求优先权的主题判断二、要求优先权的主题判断从总原则的内容上看,各国基本都使用了“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相同”作为判断的总原则。外观设计优先权主题判断总原则比较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本国优先权三、本国优先权中国: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美国:没有“本国优先权”这一称谓发明专利可以转换为外观设计专利“临时申请”“继续申请”OHIM:没有“本国优先权”这一称谓展览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本国优先权三、本国优先权日本:没有“本国优先权”这一称谓允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相互转换。关联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本国优先权三、本国优先权日本允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相互转换允许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相互转换关联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关联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美国要求国内外优先权的待遇不同要求国内外优先权的待遇不同发明专利可以转换为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可以转换为外观设计专利临时申请临时申请继续申请继续申请OHIM展览优先权展览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展会优先权四、展会优先权 各国均实行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制度,欧盟在此种优先权制度以外,还采用了独特的“展会优先权制度”。OHIM对于国际展览会上公开的外观设计给予优先权,明显异于各国将其只适用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制度。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申请人在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公开了结合或者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可以将该公开日视为在OHIM的申请日。其中,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应当是符合国际展览公约规定的展览会。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明材料,证明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结合或者应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在实践中,OHIM目前只给予了“世博会”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中国:中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另外,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规定了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其中明确指出,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能授权。因此,我国目前暂时仍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美国: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本法与发明专利有关的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除非另有规定。”根据美国法院判例所作的解释,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只是要求“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须应用于产品上,可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就产品而作出的发明,但并未规定必须是完整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美国:因此,在美国可以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但是申请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时,其一定会延伸到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美国通常采用绘制的图片,用虚线表示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于说明或揭示外观设计产品中不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局部设计,是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部分。为了清晰的显示形状和轮廓,视图中的三维面应适当的添加表面阴影线。同时,在一项申请中允许保留同一项发明之下的多个实施例。可以由整体外观设计变更为部分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美国部分外观设计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美国部分外观设计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 美国部分外观设计案例三美国部分外观设计案例三 美国的“部分外观设计”可以覆盖多个实施例,而不局限于该“部分外观设计”所依附的某一个具体的完整的“产品”。视图提交方式:视图提交方式:(1)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用实线绘制。虚线的两种最普遍的使用是:一是,公开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关的环境和限定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范围。二是,不属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结构,但却与该外观设计相关的环境可以通过虚线在视图中表达。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仅图案仅图案 仅就图画、花样和印刷本身提出的权利要求,只要该权利要求涉及并未通过产品来表现的表面处理时,不属于保护客体。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方式:视图提交方式:(2)允许用照片视图的形式提出部分外观设计。这种状况下,用阴影颜色涂覆不需要保护的部分。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给出了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由产品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或材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是产品的装饰等所构成的产品全部或部分外观。其中,产品指任何工业产品或者手工业制品、包括包装、样式、图像符号和印刷字体,还有用以装配成组合物的部件,但是计算机程序除外。组合物指由若干能被替代的组件组成的能够拆卸和重新组装的产品。”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相同,部分外观设计同样需要具备整体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即具备新颖性,并具有区别其他的独特性时才能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视图提交形式有四种:1、将不保护的部分用虚线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外观设计用实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2、将要保护的部分圈起来,其余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3、在黑白图片上用彩色表示要求不保护的部分,其余虚线部分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4、在模糊的彩色背景中突出显示将要求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是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隐性部分外观设计保护隐性部分外观设计保护 在OHIM,允许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只提交一幅视图,例如只提交一幅主视图。如果在中国,或者日本等国家,这种视图提交形式往往会被认为是不能清楚表达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但在OHIM,所见即所要求保护,意味着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如果仅提交一幅主视图,那么就可以认为要求保护的就是这幅图所表示的产品的这一部分的设计,其他部分在比较时不进行考虑(相当于把虚线绘制的部分也省略了)。其背后的原理和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一致的,是一种隐形的部分外观设计保护。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欧共体部分外观设计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日本: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规定:“1.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除第8条外,以下同)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2.在前款中,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包括用于物品的操作(仅限于为了使该物品可发挥其功能的状态进行的操作)并且在该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一体使用的物品上的表示的图像。”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通过视觉能够引起美感,并可以在工业上利用的设计,但是第8条规定的成套产品除外。部分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区别是通过申请书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外观设计说明、以及申请书所记载的附图(包括部分外观设计以外的部分)来界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日本:n授权条件:与申请整体外观设计相同,部分外观设计的授权需要具备新颖性、原创性、工业上利用的可能性等一般注册条件,并且要符合先申请原则,符合一外观设计一申请原则,以及不存在扩大先申请,不存在不授予外观设计权的事由。n不能由整体外观设计变更为部分外观设计n提出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后,含有该部分的整体外观设计仍可以授权n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必须是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即包含该部分外观设计的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视图表现形式 日本通常采用绘制的图片,用虚线表示产品的整体形状,是不要求外观设计保护的部分;用实线表示的局部设计,是要求外观设计保护的部分。同时还要注意以下三点要求:(1)不成为产品的一部分是不能作为部分外观设计来保护的。不成为产品的一部分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未以产品为载体的图案或色彩,二是产品的形状不是常规形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正确例:正确例: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2)部分外观设计的原创性部分需占产品整体的一定范围,是能够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比较的部分,不能比较的不可以成为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对象;成为取得外观设计权的部分必须是在整体外观设计中包含的一个封闭的领域,并且该部分属于部分外观设计的可创作单位,能够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3)成套产品中的部分产品是不可以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因为,成套产品外观设计的价值在于其组合成整体时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一)部分外观设计的声明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注册申请,需要在“【外观设计物品】”栏上设置“【部分外观设计】”栏,来说明本申请属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另外,还必须将有助于理解该物品整体的使用目的、使用状态等关于物品整体的说明记载于申请书的“【外观设计物品的说明】”栏中。(二)产品名称的记载 对于部分外观设计申请,在标注产品名称时,需要以整体产品来命名,而不是产品的请求保护的部分。(三)请求保护的部分的确定 对于物品的部分取得外观设计注册时,在六面视图中通过虚实线描绘或阴影色彩涂覆的方式,来确定欲取得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要将该区分请求保护与非请求保护的部分的方法记载于申请书的“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日本部分外观设计案例请求书记载的实例:1、部分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相关物品 带有把手的杯子8、外观设计说明 用实线表示的部分,是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请求保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日本部分外观设计案例图片提交规范 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提交需要以产品整体的方式提交一组六面视图,不能仅提交请求保护的部分的六面视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图片提交规范用照片视图表现时的方式:阴影色彩涂覆。五、部分外观设计五、部分外观设计日本部分外观设计案例六、图形用户界面(六、图形用户界面(GUI)中国:时间点:2014年5月1日以后提供GUI保护保护客体:带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有关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右视图 主视图 左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图形用户界面(六、图形用户界面(GUI)美国:”美国计算机图形符号审查基准中规定:“计算机成像的设计申请必须遵守工业产品要件的一般指导原则,即计算机图像应该实施于计算机屏幕,终端机或其他显示面板。”又规定:“单独的图形符号本身并不具有专利性,但是计算机图形符号,无论是显示在整个屏幕上的图形化使用者接口,或是其中单独的各个图形符号,都是具有二维空间的图像,也算是一种表面装饰。”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针对产品,而不仅仅是GUI。GUI可以是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必须以产品为载体。授权条件:与一般外观设计相同,申请GUI同样需要提交产品名称、视图和说明书等文件,也必须具备外观设计的一般构成条件,即产品、新颖性、装饰性、原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图形用户界面(六、图形用户界面(GUI)视图表现形式 GUI通常用虚线表示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于说明或揭示GUI所应用的载体,用实线表示GUI所要求保护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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