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
资源ID:883568
资源大小:29KB
全文页数:2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国家统计局决定对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对执法证制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二、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备 3 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 1 年以上统计工作经验,或者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工作 1 年以上”。三、三、将第九条修改为:“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予颁发统计执法证:(一)3 年内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四、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将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制定统计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 ”五、五、删除第二十条。六、六、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统计执法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申请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将遗失、被盗、损毁的统计执法证公告作废。 ”七、七、在第三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将原第(八)项修改为:“(九)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八、八、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制作、发放统计执法证的,由国家统计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