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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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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课件.pptx

    第三章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第三章中国的食品法律法规n n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国家食品法律法规 地方性食品规章 食品标准:强制性、推荐性标准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发展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发展n n食品卫生法 1995年实施n n农产品质量法n n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6月1日施行。食品安全法的五大亮点食品安全法的五大亮点1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2 2、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3、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4、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5、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是、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的原则第一个亮点n n 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确立,是食品安全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第一确立,是食品安全监管思路的重大转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立和保证风险评估体制的建立,次从法律角度确立和保证风险评估体制的建立,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了更可靠的科学基础,这是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之一。这是是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之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制定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方案实施监测方案、通报监测信息通报监测信息等方面内容。具等方面内容。具体规定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体现体规定为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风险评估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三条在食品安全法中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大亮点n n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中国食品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源。中国食品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源。中国食品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源。中国食品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导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既有卫生部制定的食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既有卫生部制定的食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既有卫生部制定的食致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政出多门。既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又有农业部制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卫生标准,又有农业部制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卫生标准,又有农业部制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品卫生标准,又有农业部制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各相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各相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各相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质量标准,还有各相关食品行业的标准。本法将关食品行业的标准。本法将关食品行业的标准。本法将关食品行业的标准。本法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家标准。家标准。家标准。第三大亮点n n 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一直被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一直被归咎于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和行政归咎于对违法企业处罚力度不够和行政管理体制混乱。但作为监管人员,我们管理体制混乱。但作为监管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必须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不是监管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的食品不是监管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要想食品安出来的,而是生产出来的。要想食品安全,必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全,必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第四大亮点n n 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变革。“多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头管理、职能交叉、管理效率低”等监等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认为导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一直是社会认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之一。食品安全法立法思路延续了国务食品安全法立法思路延续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中明确的明确的“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辅”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行了完善。第五大亮点n n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在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上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强调是的原则,在强调“保证所生产的食品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2009年年2 2月月28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第五章 食品检验食品检验 第六章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第八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九章第九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十章第十章 附则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n n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国务院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n n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n 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的食品安全监督督管理职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n n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n n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案。n n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专家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n n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n n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n n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n n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n 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物质的限量规定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n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业行政部门制定。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n n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n n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四章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n n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n n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标准限量的食品;(三)(三)营养成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n n(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n 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n n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n 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良好生产规范生产规范要求,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n 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患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第三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n 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n n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n n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n n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n n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n n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签应当标。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n n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n n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n n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字样。字样。n n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n n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n 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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