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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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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课件: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ppt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和消灭 第一节第一节 债的转移债的转移n一、债的转移的概念一、债的转移的概念n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的主体发生变更的现象。n注意:注意: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让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让与仅限于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与仅限于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n(一一)概念概念n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移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n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转让人,第,第三人称作三人称作受让人受让人。(二二)债权让与的条件债权让与的条件n1 1、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n2 2、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n注意不得让与的债权:注意不得让与的债权:n合同法合同法7979条:条:(1 1)()(2 2)()(3 3)n3 3、须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就债、须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三三)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n1 1、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n2 2、内部效力:、内部效力:转让人与受让人间转让人与受让人间n(1)(1)法律地位的取代法律地位的取代注意: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不会转移注意:合同解除权、撤销权不会转移n(2)(2)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n(3)(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内容而非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内容而非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瑕疵担保责任(四四)对外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对外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n1 1、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否则转让否则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n 通知人:两者均可通知人:两者均可n2 2、表见让与的效力、表见让与的效力n3 3、抗辩权的援用及抵销的主张、抗辩权的援用及抵销的主张 甲与乙之间的甲与乙之间的2525万元纠纷万元纠纷三、债务转移三、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的概念(一)债务转移的概念n债债务务转转移移,又又称称债债务务承承担担,是是指指经经债债权权人人同同意意,合合同同的的债债务务人人将将合合同同的的义义务务全全部部(免免责责)或或者者部部分分(并并存存)转转移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给第三人的行为。n与代为履行的区别:有无当事人资格与代为履行的区别:有无当事人资格n1 1、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条件n(1 1)承担合同的订立)承担合同的订立nA A、债债权权人人与与第第三三人人订订立立债债务务承承担担合合同同?;nB B、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n(2 2)承担合同的生效:债权人同意)承担合同的生效:债权人同意(二)免责的债务承担3 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n n(1 1)法律地位的取代)法律地位的取代n n(2 2)抗抗辩辩权权、债债务务转转移移时时尚尚未未产产生生的的从从债债务务,随随主主债债务务转转移移于于新新债债务务人人。但但该该从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 n注注意意:(1 1)新新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得得以以对对抗抗原原债债务务人的权利对抗债权人。人的权利对抗债权人。n n(2 2)由由第第三三人人为为债债权权设设定定的的约约定定担担保保随随之消灭。之消灭。(三)(三)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n可以形成:可以形成:n1 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n只适用于可分之债只适用于可分之债n2 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四、债的概括承受四、债的概括承受n n(一一)概概念念:是是指指债债的的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将将其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n n(二)种类:(二)种类:n n1 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 n(1 1)准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有)准用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关规定n(2 2)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均随之转移给承受人务,均随之转移给承受人2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三元收购三鹿事件、三鹿对三元收购三鹿事件、三鹿对三元收购三鹿事件、三鹿对三元收购三鹿事件、三鹿对受害人的零赔付的思考受害人的零赔付的思考受害人的零赔付的思考受害人的零赔付的思考n n(1 1)合同法)合同法9090条条n n(2 2)登记完毕后以公告方式发生概括)登记完毕后以公告方式发生概括承受的效力承受的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n一、债的消灭的概念一、债的消灭的概念n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消灭。消灭原因消灭原因n二、清偿二、清偿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免除、解除免除、解除基于债的目的基于债的目的-不能履行、清偿不能履行、清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抵销三、抵销n(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的概念n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n相关名词:相关名词:n主动债权、被动债权、抵销权(主动债权、被动债权、抵销权(形成形成权但只存在于法定抵销权但只存在于法定抵销)。)。(二二)法定抵销的要件法定抵销的要件n1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n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n2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类、品质相同。n3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n主、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问题主、被动债权未届清偿期的问题 n4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n n(三三)抵销的方法抵销的方法n n通知对方当事人,且不得附条件和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且不得附条件和期限。n n(四四)抵销的效力抵销的效力n n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抵销使双方债权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n n司法解释(二)第司法解释(二)第2323条对于依照合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以认定该约定有效。四、提存四、提存n(一一)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概念n特殊提存:特殊提存:担保物权中的提存担保物权中的提存n一般提存:一般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甲为乙给丙送货纠纷案甲为乙给丙送货纠纷案甲为乙给丙送货纠纷案甲为乙给丙送货纠纷案(二二)提存的原因提存的原因n1 1、债权人迟延或拒绝受领。、债权人迟延或拒绝受领。n2 2、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n3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n n4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替乙保管抚养费案甲替乙保管抚养费案甲替乙保管抚养费案甲替乙保管抚养费案(三三)提存的主体提存的主体n n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人)、提存部门(、提存部门(债务履行地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的公证处)n(四四)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标的n n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标的物。n n除外情形:除外情形:1 1、提存费用过高、提存费用过高n n 2 2、原标的物不适宜提存、原标的物不适宜提存 (五五)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n n1 1、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权人)之间的效力:之间的效力:n n(1 1)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完毕n n(2 2)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n n2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n n(1 1)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 n n(2 2)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放弃提存物受放弃提存物受领权的法律后果领权的法律后果 n n3 3、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的效力n n(1 1)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存物n n特殊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之日起5 5年内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n n(2 2)承担提存费用的义务)承担提存费用的义务n n(3 3)风险责任、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风险责任、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五、免除五、免除n n(一一)概念: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概念: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部或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单方行为。n n(二二)方法: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方法: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示为之(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n n(三三)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效力n n1 1、不得撤回、不得撤回n n2 2、发生债务、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绝对消灭的效力的效力诸城小刚事件诸城小刚事件诸城小刚事件诸城小刚事件六、混同六、混同n n(一一)混同的概念混同的概念n n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n n(二二)混同的成立混同的成立n n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主指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也而产生,主指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也包括部分特定承受。包括部分特定承受。甲为乙与丙结婚案甲为乙与丙结婚案甲为乙与丙结婚案甲为乙与丙结婚案(三三)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n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混同而绝对地消灭。n注意: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权注意: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不得混同。不得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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