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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专题十五》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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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专题十五》PPT课件.ppt

    专题十五 其他审判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它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第一,特别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审判程序;第二,它是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特殊审判程序;第三,特别程序只适用于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第四,它是人民法院审理几种类型案件的程序的总称。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两大类:一是选民资格案件;二是非诉案件案件,具体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1、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2、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4、审判组织特别;5、实行一审终审制;6、审结期限较短;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8、免交案件受理费。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争执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基础。为了确保公民能够现实地、全面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设立了多种法律制度,其中之一就是选民资格案件程序,即以诉讼的方式解决选民资格的异议问题。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用以确定选民资格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该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所做的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起诉人一般是原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人,但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人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二、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由于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因此,改类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选民资格案件应当适用判决而不是裁定;选民资格案件的审限选民资格案件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审结,同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的条件: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为两年;2、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出;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一般经过以下阶段:1、申请与受理;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3、作出判决;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法律后果下落不明人即成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失踪宣告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条件:1、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2、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定期限申请公民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为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一般经过以下阶段:1、申请与受理;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其发出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三个月;3、作出判决。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体来说,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三、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程序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撤销判决的效力溯及宣告死亡之时,与自始未受死亡宣告相同。故在原则上,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身份关系因而复活,因继承或其他原因取得其财产的应负返还责任。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其程序主要有:1、利害关系人申请;2、管辖;3、医学鉴定及调查;4、确定或指定诉讼代理人;5、作出判决;6、指定监护人。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身体、精神健康状况上发生了变化,以至原认定所依赖的原因已经消除,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的申请下,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恢复该公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对某项权利主体不明或失去权利主体的财产进行认定,判决宣布其为无主财产,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条件有:1、必须是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2、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须持续满法定期间。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作出以下规定:1、管辖;2、申请主体;3、申请的形式;4、审查申请和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发出寻找该财产所有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实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二节第二节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以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财产上的请求,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而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督促程序是兼具诉讼与非诉特点的程序;2、督促程序是选择性程序;3、督促程序是略式程序;4、督促程序是非实体性审查的程序。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物的给付之诉;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三、申请支付令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附有能够证明债权存在的书面材料。对于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支付令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四、法院对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实现独任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督促程序案件时不询问债务人,不开庭审理,实现书面审查的原则。其审理的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1、对申请是否合法的审查;2、对申请是否有理由的审查。通过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是符合以上程序要件的,则应当在5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债权人。反之,则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债权人和说明理由。五、发出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对支付令的审查,包括以下几项:1、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五、发出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的效力:第一,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发出支付令与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意味着支付令的失效和督促程序的终结,债务人提出异议,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2、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异议必须针对债务本身提出。审查的结果如认为债务人的异议符合法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因之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第三节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程序的非讼性;2、适用范围的特定性;3、程序制度的独特性,即该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在持票人丧失票据时能够恢复取得票据权利。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有股票和提单。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构成 公示催告程序是简便迅速的非讼程序,法院不传唤对方当事人,不开庭审理,只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书面审理。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示催告程序由如下阶段构成:1、申请;2、对申请的审查与受理;3、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票据的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提单等提货凭证的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30日;4、申报权利;5、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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