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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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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3) 重庆市停车场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重庆市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23年1月4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99 号 重庆市停车场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23年1月4日 重庆市停车场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和治理,标准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治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及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对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供应停放效劳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 停车场治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便利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帮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应格局。 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治理的指导协调、监视检查,日常治理工作由市停车场治理机构担当。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立及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详细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立、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立、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效劳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帮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进展改革、市政、城乡建立、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进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根据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利用肯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 城乡建立部门应当依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立实施规划,并纳入城市根底设施建立规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鼓舞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鼓舞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立公共停车场;鼓舞建立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舞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舞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立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根据机械式设备安装治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设置标准和标准,建立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依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立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立状况进展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意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立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治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治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顿使用或者转变用途。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治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经营治理者根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效劳及安全治理制度、治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治理者申请备案的,除供应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供应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标准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以下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穿插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四周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四周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意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构造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第十七条 路内停车位根据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城乡规划、价格等部门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状况等综合因素,准时对路内停车位根据以上程序进展评估调整。 第十八条 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会同市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动态路内停车位。 动态路内停车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章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路内停车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展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拘束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路内停车位治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次十条 停车效劳收费应当根据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整供求、标准治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效劳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其次十一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建立,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治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推广路内停车位停车电子计时收费,加强停车信息治理。 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停车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逐步实施路内停车电子计时收费。 停车场经营治理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 其次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治理者应当遵守以下效劳标准: (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治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 (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状况进展公示; (四)主动供应停车票据; (五)车位线清晰、环境干净; (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顿使用或者转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立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进展罚款; (二)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对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效劳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立的面对公众效劳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对公众效劳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对公众效劳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end - 篇2:唐山市停车场治理实施细则(2023)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唐山市停车场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唐政发2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治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停车场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唐山市停车场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本市停车场的建立与治理,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立(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展停车场的规划、建立、经营、使用及相关治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停车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停车场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立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视治理,并参加停车场规划、建立的有关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治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立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政府鼓舞投资建立节省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绿地停车场。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以下建筑、场所时,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掌握性具体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转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大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本细则所列建筑、场所未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依法准时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转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在进展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立时,应当统筹规划,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及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布局、规模和建立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应纳入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立具体规划方案中,并应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展全面收集和审议,接受科学治理的意见或建议。 配套建立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进展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参与。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立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标准的要求,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立与治理,积极进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治理设备应用,并依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意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书面征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停车朝向标志和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楚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设施、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效劳、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供应免费停车泊位。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社会开放夜间停车场,供应停车效劳,并收取相应的停车治理效劳费用。 第十五条 以下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阻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抢救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缺乏2.5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使用与治理 第十六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不得转变其国有资产性质,其收益严格根据国有资产收入相关规定执行。向社会供应经营性停车效劳的停车场要按相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停车治理应作为一个经营工程引入市场化资金和治理者,对于沿街经营的小商户,其建筑物外缘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可实行集中化停车治理。本着谁开发、谁负责,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投资与治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安装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标线、道路维护所需费用应从停车场经营收入中列支。沿街经营单位或业主自行治理的停车场所需经费由其自行担当。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顿使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四周施工或者其他缘由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展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修理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治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四周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依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消防、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治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治理制度、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视举报电话。 (四)安排配戴统一效劳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并帮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纳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机动车驾驶人出具加盖该停车场印章、有统一编号、载明停放车辆的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严禁乱收费,并对按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供应免费停车效劳。 (七)采纳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觉可疑车辆时准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纳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效劳岗亭、隔离设施。 (十二)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状况时,马上实行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其次十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全部人或者建筑物使用权人负责治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供应非经营性停车效劳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其次项、第八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供应经营性停车效劳的,适用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其次十一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治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依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打算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根据相关规定,由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二)开放式停车场,停车位实行按次收费;封闭式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市中心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物价局规定,依据当地实际状况,以不高于市中心区定价标准为限度,合理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标准。 (三)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经营单位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停车场地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承受监视。 其次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治理人应当依法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其次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效劳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其次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治理制度,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根据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朝向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 (二)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便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实行安全防盗措施。 其次十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撤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其次十七条 进行重大活动或遇有突发公共大事时,停车场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要求,将道路停车场暂停使用或供应免费停车效劳。 其次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治理状况进展指导和监视检查。对发觉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准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的;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不依法、不准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立和价格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惩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供应经营性停车效劳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治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治理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其次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常熟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实施意见(2023试行) 关于印发常熟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3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将常熟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公布) 常熟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苏府第147号令)要求,理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机制,逐步改善城市机动车停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和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市委十三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紧紧围绕“促进展、补短板、解难题、精治理”工作主线,以统筹规划、综合治理、高效便民为工作原则,以严管精治为工作理念,努力探究建立顺应城市进展规律的停车效劳治理体系,推动机动车停车治理有序标准、停车资源有效利用、停车压力有效缓解,为常熟高质量进展走在前列、城市精巧精细治理供应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停车规划科学合理。坚持立足我市实际,因地制宜、统筹指引,为精准扩大停车设施有效供应,补齐根底设施短板明确方向。 (二)工作机制顺畅高效。构建多层级、多条线联开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重点围绕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建立治理工作,明晰各个环节责任,打造各司其职、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三)停车效劳不断完善。通过加强土地空间保障、挖掘盘活停车资源、推动“互联网+停车效劳”、完善停车收费政策、鼓舞社会资本参加等措施,促进停车供需构造趋于合理,实现机动车停车设施增量精准供应、存量高效共享。 三、组织领导 成立机动车停车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治理协调机制,讨论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等方面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府办、城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交警大队、财政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治理中心和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以及属地政府、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会商制度,对于重大政策或无法达成共识的事项,报市政府审定。 四、工作措施 (一)制定规划明确标准,指导停车设施建立 1.科学修编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城管部门负责会同资源规划、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属地政府定期开展全市停车设施资源调查,摸清停车设施供应底数,建立停车根底数据库。城区停车设施规划由城管局牵头会同资源规划、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进展梳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导向,适时开展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修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城区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属地政府负责编制。经依法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中有关要求应准时纳入城市规划体系、综合交通规划体系,公共停车设施工程建立用地应准时纳入土地供给规划。 2.定期评估及修订建筑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确定的专项规划,依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效劳力量等因素,由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定期评估及修订建筑配建停车泊位标准,表达分区差异化;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按各自职责严格审查建筑配建停车指标,确保居住小区、商业开发与公共建筑等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并根据相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3.梳理制定停车设施建立规划。依据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立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由住建部门负责会同城管、资源规划、公安交警、财政等部门及属地政府、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梳理制定建立规划,明确年度重点建立工程、建立时序和工作举措,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依据城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立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建立规划由领导小组牵头商定,相关手续根据根本建立程序办理。城区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结合属地实际,自行制定停车设施建立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分类理顺明晰路径,高效建立公共停车场 1.依据专项规划纳入建立规划的公共停车场 (1)公益性公共停车场: 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辖区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建成后由领导小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移交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市级财政担当。 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属地政府担当。 (2)经营性停车场: 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辖区的由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或社会资本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立、运营、治理、养护。 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属地政府担当。 2.利用收储地块、闲置地块建立的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1)公益性停车场: 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辖区的由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建成后由领导小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移交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列入土地收储本钱。 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属地政府担当。 (2)经营性停车场: 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辖区的由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担当。 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由属地政府确定建立、治理、养护主体。 3.利用小区、村边角地块、零星地块建立的临时性公共停车场(泊位) 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辖区的由街道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均由街道担当。 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建立、治理、养护,建立管养经费由属地政府担当。 4.人防资金投资的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 由市住建局(人防办)组织实施,建成后由领导小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托付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治理、养护。 5.道路停车泊位 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施划,其中公益性道路停车泊位管养经费由市、镇(板块)两级财政担当;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管养经费由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担当。 6.其他 城区为学校配套建立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建成后由领导小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托付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治理、养护,管养经费由市财政担当。其他配套建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利用其他可利用地块建立的临时性公共停车场,日常治理、养护由建立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 (三)加强土地空间保障,促进集约高效利用 1.挖掘新增停车设施供应。在符合停车总体进展策略的前提下,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在工程开发建立中加强城市规划指引,促进相邻新建工程与周边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等停车设施严密连接。住建部门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绿地公园建立改造等城市建立更新工程,确保公共停车设施与工程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验收,充分利用城市建立更新工程释放空间,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并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立,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应。 2.盘活存量空间资源。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梳理城区收储闲置地块,属地政府负责梳理辖区内小区、村边角地块、零星地块停车资源,用于临时性停车场建立,城区相关审批手续根据简化、高效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商定;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由属地政府自行商定。鼓舞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其中机关事务治理部门负责牵头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错时开放。供应有偿效劳的,根据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治理方法(附件)常熟市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实施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会同属地政府,对住宅小区、学校等停车冲突突出且具备限时停车条件的区域,施划临时性、夜间时段等限时停放的道路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问题。 3.加强停车换乘中心建立。加强车站、高铁等综合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地区停车配套,规划建立轨道交通时,应同时规划设置停车换乘停车场,作为机动车停放后停车人换乘轨道交通出行的公共停车场,满意换乘人停车需求。 (四)推动“互联网+”融合进展,提升治理效劳水平 1.完善停车治理信息化系统。城管部门负责会同停车设施国资运营企业建立具备停车数据接入、泊位信息公布、停车费支付、大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的市级停车治理信息系统,通过市场、行政、法律等手段将全市各类停车场数据信息统一接入市级停车治理信息系统,并与苏州对接。 2.加强停车收费标准化治理。城区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由领导小组商定,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以及经开区、高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由属地政府自行审定。公共停车场收费(含道路停车泊位)由发改委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收费治理方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非常钟。道路泊位收费应充分考虑沿街商户、周边居民的停车需求,制定相应包月等优待措施。 3.鼓舞社会力气参加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在城市规划、土地供给、金融效劳、收费价格、运营治理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和政策创新,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缓解停车供应缺乏。同时,建立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制,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治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价格手续,并将停车场信息接入市级停车治理信息系统。 4.成立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筹备成立机动车停车场行业协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效劳标准,推动机动车停车场、泊位智能化改造,利用视频识别、地磁感应、移动支付、互联网等技术,实现停车场所的电子支付、无感支付、无人值守,停车场泊位信息实时公布。同时,开展行业效劳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相关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准时细化完善相应配套文件、制度,推动规划、建立和监视治理相关措施落地生效,并加强协同联动,共同提高全市停车效劳水平。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概念释义 附件 概念释义 1.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供应停车效劳的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包括:独立建立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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