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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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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 重庆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重庆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2023年11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 重庆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23年11月9日 重庆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削减电梯故障和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详细种类、类别、品种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名目确定。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准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日常检查,建立电梯安全治理制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视治理。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进展监视治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梯改造、修理资金使用治理机制,催促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电梯使用安全治理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 教育、商业、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治理,确保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安全。 第六条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学问的宣传教育,增加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学问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提倡文明乘用电梯。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专业学问的宣传。 第八条鼓舞电梯安全科学技术讨论,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和科学治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治理水平,增加事故防范力量和应急救援力量。 第九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开展行业信息分析讨论,组织教育培训和询问,参加相关标准制定,提高行业效劳水平和电梯安全治理水平。 其次章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生产根据国家规定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展。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展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承受托付的单位不得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展分包、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完成后,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电梯出厂资料、电梯安装技术资料、电梯安装自检报告、电梯监视检验合格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 电梯安装单位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视检验合格,除电梯安装单位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进展调试、测试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电梯。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改造单位在电梯改造完成后,应当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电梯经营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制止销售以下电梯: (一)未经许可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制止销售的其他电梯。 第十六条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展电梯选型、配置;选型和配置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报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电梯安全技术标准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 制止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立施工作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治理义务,担当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产权人自主治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人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托付电梯治理人,电梯治理人为使用单位; (四)建立单位未将电梯移交、托付给其他单位治理的,建立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托付治理的,托付方应当催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治理义务。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书面说明电梯投入使用日期。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治理制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管制度,制定电梯使用操作规程,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电梯技术文件和使用维护说明; (二)电梯使用登记资料和电梯监视检验、定期检验报告; (三)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电梯作业人员档案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治理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治理机构、配备电梯安全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对其使用的电梯进展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爱护装置进展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常巡查,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制止乘用电梯; (七)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马上安排电梯作业人员实行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 (九)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掌握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治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 (十)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整器、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准时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托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展维护保养。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作业人员等根本信息,以及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内容等维护保养信息; (二)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准时予以排解;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修理人员应当准时抵达并实施现场救援,主城区及中心城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县(自治县)不超过1小时; (五)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六)至少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展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具体记录; (七)根据托付事项对电梯进展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八)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予以消退,难以消退的,应当准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发觉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九)进展现场维护保养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其次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满意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空气调整器。 安装空气调整器所需资金根据以下方式担当: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有电梯的,由建立单位担当; (二)在用电梯由电梯产权人担当,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帮助落实。 其次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进展内部装修的,不得转变电梯性能参数;电梯性能参数转变的,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根据电梯改造的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轿厢内部进展装修的,应当采纳阻燃材料。 其次十四条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到达安全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实行必要措施消退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展撤除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对撤除的电梯移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展,并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其次十五条电梯发生事故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爱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可以托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难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展安全评估的情形。 电梯投入使用10年以上需要连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展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连续使用或者进展改造、修理。 其次十七条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所需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担当,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帮助电梯产权人组织落实所需资金。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根据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担当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帮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其次十八条电梯使用过程中,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进展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记录; (二)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并供应必要的技术帮忙(包括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等); (三)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时,准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 电梯制造单位注销、失踪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中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担当前款规定的义务。 其次十九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纳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撤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 (七)携带危急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条电梯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展定期检验和监视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监视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电梯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到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当场更正的,经更正后,应当当场受理;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即视为受理之日。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觉电梯存在需要整改事项的,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事项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事项,需要进展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要求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是否合格进展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中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马上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告知后应当马上停顿使用电梯,并实行措施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第三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必要的电梯检验现场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检验现场条件进展推断,符合条件的进展检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不告知或者告知内容不完全的,视为满意检验条件。 第三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依据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供应检测效劳,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五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电梯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视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点、会展场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使用的电梯,市、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视检查。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状况、特点、缘由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状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状况。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视治理档案,记录电梯安全监视检查状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提高监视检查频次,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治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加强监视治理,并对电梯选型、配置进展审查。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治理职责进展指导和催促。 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紧急使用程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紧急使用治理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危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电梯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准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设置电梯密码等限制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屏障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承受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展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除电梯安装单位根据安全技术标准对电梯进展调试、测试外,使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或者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电梯改造单位未根据规定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进展电梯选型、配置的; (二)未根据规定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三)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立施工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八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进展日常巡查,准时消退事故隐患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在显著位置警示乘客的; (三)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根据要求实行措施组织救援,做好安抚工作的; (四)未保证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正常使用,或者未安排24小时专人值守的; (五)未根据规定将电梯各类钥匙交由电梯安全治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的; (六)未根据规定安装空气调整器,并保证电梯机房空气调整器以及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 (七)未根据规定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 (八)未根据规定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做好投诉处理记录的; (九)未根据规定对电梯轿厢进展内部装修的; (十)未根据规定撤除、移装电梯的; (十一)未根据规定在电梯安全评估后依据评估结论确定连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展改造、修理的; (十二)未根据规定选择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担当相应义务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标明相关信息的; (二)未制定维护保养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根据要求设立值班电话,准时排解故障的; (四)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根据规定抵达现场,并实施现场救援的; (五)未根据规定每15天对每部电梯进展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的; (六)未根据规定对电梯进展自行检查,并供应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七)未根据规定对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觉的事故隐患进展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九条,乘用电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纳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三)撤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急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机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受理电梯检验的; (二)未根据规定期限完成电梯检验的; (三)检验完成后未根据规定期限将检验结果送达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未根据规定处理电梯检验中发觉的整改事项的。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治理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重大修理,是指在不转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对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进展修理的活动。详细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二)严峻事故隐患,是指非法生产或者利用废旧部件拼装电梯;电梯主要部件、安全爱护装置失效或者缺失;电梯发生事故后未经全面检查连续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因设备本体缘由导致检验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end - 篇2:武汉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2023) 武汉市电梯安全治理方法 2023年3月1日期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视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详细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名目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确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准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催促电梯使用治理单位负责查找和报告本辖区电梯安全使用隐患;催促落实电梯社会监视员制度;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资金。 第四条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规格、数量配置的设计审查以及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视治理;催促建立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治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治理职责。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视受托付作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的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治理职责;指导和监视其对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做好电梯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实现与特种设备监视治理部门信息共享。 规划、安监、工商、物价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视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行行业诚信体系建立,供应电梯安全宣传、技术培训、安全评价效劳,收集、公布电梯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加强行业沟通,促进展业安康进展。 第六条鼓舞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购置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其次章生产 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供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消失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向电梯使用治理单位供应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技术培训和其他技术帮忙; (三)在跟踪调查和了解电梯安全运行状况时发觉电梯存在隐患的,应当向使用治理单位提出改良建议; (四)因设计、制造等缘由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马上停顿生产、主动召回,准时告知使用治理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由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受托付单位不得转托付或者变相转托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使用治理单位经电梯的全部权人同意可以托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或者修理。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展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修理的,修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必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状况,于施工前告知区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催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报对其电梯进展监视检验。 第十二条需要安装电梯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与建筑物的构造、使用需求相适应;电梯机房应当设置通风、降温设施,满意机房环境要求;应当设置电梯监控用房,并保证监控用房到电梯轿厢的通讯报警、监控线路通畅;鼓舞电梯使用双回路供电、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断电应急平层装置。对电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立工程,规划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行政治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 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中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轨道交通站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舞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四条在本市新安装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供应标准数据接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利用物联网等先进科技手段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新装电梯、公众聚拢场所的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状况实施远程监测;应当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传送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运行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并与维护保养单位的远程监测系统联网,对其运用状况实施监视。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全部权人,依法担当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使用治理单位。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梯使用治理单位的监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视使用治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治理职责; (二)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电梯的,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效劳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并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组织筹措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 (四)在有电梯的单元选定1名业主作为电梯社会监视员,监视电梯日常运行状况,准时向电梯安全治理人员报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电梯安全治理责任,未确定使用治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根据以下规章予以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立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全部权人的,建立单位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二)实施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受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三)未实施物业效劳企业或者托付其他单位治理的电梯,只有1个全部权人的,该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有多个全部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治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催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治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商定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电梯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标志有效期内,使用标志破损、遗失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使用治理单位应当自维护保养单位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维护保养合同申领新的电梯使用标志。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履行以下安全治理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治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设置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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