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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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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仁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铜仁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文章来源 .fD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物业治理方法的通知 铜府办发202366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物业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物业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铜仁市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其他治理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贵州省物业治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治理人对依法建立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及其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治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效劳相结合、属地治理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立局负责监视和指导全市物业治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监视治理工作。 城管、公安、规划、质监、工信、发改、供电、水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与物业治理有关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物业治理工作的监视治理体制和冲突纠纷调处机制,讨论解决与物业治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指导本辖区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催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治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治理活动中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治理相关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治理。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对物业治理区域内共有局部实施治理。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立等因素。分期开发建立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立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治理区域档案。物业治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治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业主共有局部主要状况、建立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25%以上; (四)物业效劳企业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期限马上届满。 建立单位应当自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使用状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十条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且业主书面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县级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 第十一条 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治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仆人数和业主专有局部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章;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议事规章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1/2的业主且占 文章来源 .fD 文章来源 .fD 总人数超过1/2的业主参与。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业主可恳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托付治理或者自行治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转变共有局部的用途、利用共有局部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局部; (九)业主大会依法打算应当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 打算前款第六、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打算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进展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首次会议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书及以下资料向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三)治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本状况和联系方式; (五)筹备组关于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状况; (六)其他法定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高新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进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实施状况; (二)业主大会打算托付治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人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三)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和帮助物业效劳合同的履行; (四)监视治理规约的实施; (五)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续筹、使用和治理,组织或者参加物业共有局部修理、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议,监视治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 (八)催促业主交纳物业效劳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内容应当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打算,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5日。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其次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打算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三)搭建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效劳费以及有其他违反治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因其他缘由不适合连续担当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物品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恳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帮助移交。 其次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之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能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人数缺乏总数的1/2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组织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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