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汇编15篇).doc
银行借款合同(汇编15篇)银行借款合同1 借款人:_ 地 址:_ 电 话:_ 贷款人:_ 地 址: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额(大写金额)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 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其次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_。 2.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依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商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头计算。 2.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终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借款人在第1.3条确定的期限内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3.2 贷款人在放款前有权审查以下事项,并依据审查结果自主打算是否放款: (1)借款人是否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 (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 3.3 贷款人依据借款凭证一次或分次向借款人放款。 3.4 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照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不全都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 还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 借款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贷款本息。 4.4 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向借款人计收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凭证记载的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5.1 借款人成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5.2 借款人保证协作贷款人调查、审查个人经济收入、开支、负债等状况,准时、完整、真实、精确地供应贷款人所需的状况和相关材料。 5.3 借款人必需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状况、家庭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2)借款人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3)抵押物发生毁损,价值明显削减; (4)质押物的权利价值明显削减; (5)保证人的财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不能归还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6)发生其他影响借款人偿债力量的大事; (7)借款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变更的。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供应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由_(保证人)供应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 _年( )保字_号. (2)由_(抵押人)供应_(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 )_年( )抵字_号. (3)由_(出质人)供应_(质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温商银(_)_年质字_号. 第七条 违约大事 7.1 以下任一大事均可构本钱条所称的违约大事: (1)借款人有挪用贷款的行为; (2)借款人拒不承受贷款人正常的财务监视及经营监视,或者借款人供应虚假材料; (3)借款人涉及违法活动或刑事案件; (4)借款人发生第5.3条所列的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影响借款人的偿债力量的。 (5)借款人经营发生严峻亏损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任何信贷合同项下本金或利息的; (6)抵押财产发生毁损,借款人没有供应新的有效担保措施; (7)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或无法联系。 7.2 有违约大事发生时,贷款人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1)停顿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2)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 (3)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金,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_;借款人不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未按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8.3 对借款人所欠的货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其他费用,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市商业银行的任何帐户内扣收。 8.4 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商定事项 _ _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_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 10.2 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查询其本人个人信用报告,用以审核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并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报送。 10.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0.4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或盖章后生效。 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签 署日期:_年_月_日 银行借款合同2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依据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息_计算,按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 用款规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规划为: _年_月_日_元 _年_月_日_元 _年_月_日_元 _年_月_日_元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实行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根据本合同商定的用款规划转入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逐年/每隔_年)按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 还款规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头,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日至_日。 采纳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元 采纳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 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 第_年每月_元第_年每月_元 第九条 贷款的归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规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托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终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局部,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连续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作为质物供应担保或(并)由_作为甲方保证人担当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需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供应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状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准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局部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商定的分次还款规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拒绝或阻止乙方对贷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3.3 甲方向乙方供应虚假的证明材料; 3.4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 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丢失担当连带责任力量,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缺乏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准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供应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个人向银行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贷款人:济南法兰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吴英军 住宅: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 邮政编码:250001 电话:053668656565 乙方依据甲方的申请,同意向甲方供应本合同项下贷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本合同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一局部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和用途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2 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自20xx年10月 29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的期限、利率、详细用途等均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借款凭证与本合同商定不全都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_购置济南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 层第 号商铺。 其次章 利率、罚息和复利 第4 条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6.9%)(请在中划)上 浮动35% 下浮动 %,确定为年利率 %;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放款当日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及本条商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第5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本同贷款利率调整的,乙方无须通知甲方: 1. 本合同贷款利率不变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2. 本合同贷款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适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进展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底上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浮动比例确定,调整后的利率于当日开头适用,分段计息; 3. 按月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进展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底上根据本合同第4 条商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4. 按季结息的,本合同贷款利率按季进展调整,在新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底上根据本合同第4 条商定的浮动比例确定; 根据上述第3、4 种方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时,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起开头适用(但假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日期为本合同项下的结息日时,则本合同调整后的利率自该结息日的次日起适用),开头适用之日即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5. 其 他: 。 第6 条 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商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50 %确定。 第7 条 甲方未按商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违约之日起,按本合同商定的罚息利率按实际违约天数计收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月在本合同商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 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根底上加收 50 %确定。 第8 条 合同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本合同项下的逾期利率、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根底上根据本合同第6 条、第7 条商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的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头适用,分段计算。 第9 条 依照上述商定调整合同贷款利率及逾期利率、罚息利率时,双方无须另行签订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也无须通知担保人或征得其同意。 第三章 还 款 第10条 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开立账户,账号为 。 该账户作为甲方的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到期应付的本息。 该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银行卡失效/超过有效期等账户状态特别导致甲方无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甲方拟变更该账户时,甲方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甲方应到乙方指定网点_还款。 第11 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以下第 项: 1.根据利随本清方式还款, 到期一次还清借款本息适用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 2.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末 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4.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商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以相等金额归还借款本息; 5.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第24 条商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按月组合还款法,甲方以本合同附件商定的还款公式所确定的金额,每月归还借款本息; 7.按(月/季)结息,按个人借款还款规划表所列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归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第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8.其它还款方式: 。 第1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时,还款日为每月 日,但首次还款日为放款日的次月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13 条 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 30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款的,除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外,双方另行商定为: 。 第四章 担 保 第14 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甲方及/或第三人向乙方供应以下担保: 1.甲方用其所购置的济南市马鞍山路13号济南黄金珠宝古玩城第 层第 号商铺作为其借款的担保并抵押给乙方。 2. 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或甲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归还借款本息,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或仍未与乙方达成还款协议的,乙方有权变卖甲方抵押的商铺归还其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变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担当。如变卖所得缺乏以弥补归还甲方借款及所欠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和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转让上述所购商铺,必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参加转让合同(协议)的讨论、签订的全过程,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否则,甲方对外签订的此类合同无效。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15 条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商定外,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6条 甲方向乙方供应虚假信息,虚构交易、交易对象,伪造、变造交易文件、支付凭证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1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缺乏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17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受到相关行政惩罚的,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因该行政惩罚而患病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18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19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银行执 壹 份,其法律效力一样。 其次局部 第一章 利 率 第20条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21条 乙方将贷款划付至本合同商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即完成了贷款发放义务,即视为甲方已经提取和使用了借款本金,并从贷款的发放之日开头计息。 第22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组合还款法等期供方式(即按期还本付息)归还借款本息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月对日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计息期为整年(整月)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为整年(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余额零头天数日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选择本合同第11 条中按期(月、季)付息、一次还本和利随本清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归还借款本息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实际天数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 天( 闰年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其次章 借 款 第23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需要展期,甲方应当在借款到期日三十日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的由双方签订展期协议;甲方展期申请未获得乙方批准的,甲方仍应按本合同商定的还款期限足额还款。 第三章 借款的归还 第24 条 甲方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每月还款额=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甲方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分次还本付息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 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第25 条 甲方应在每一结息日或还款日17 时之前向乙方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或还款日到期的本金(如有);无论结息日是否为银行营业日,甲方均应提前向其按本合同第10 条商定开立的账户足额存入资金并授权乙方在结息日扣收。 第26条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到期应付而未付时,甲方授权乙方从本合同商定的甲方开立于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未商定账户或扣收缺乏的局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民生银行全部营业机构中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收和/或要求甲方连续清偿,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担当。 第四章 陈述和保证 第27条 甲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7.1 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7.2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7.3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根据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擅自转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纳乙方受托支付方式的,甲方擅自收回或授意交易对象将全部或局部借款转至甲方其他账户或与该笔交易无关的其他第三方账户的,视为甲方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27.4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供应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甲方供应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5 甲方保证不以通过本合同借款所取得的财产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 27.6 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7.7 甲方保证随时依据乙方的要求,协作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和甲方的资信状况进展核查; 27.8 甲方保证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供应的有关其个人职业、安康、婚姻状况、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个人信息、与本合同商定个人贷款的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来源、还款力量、担保意愿、担保力量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力量等贷款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7.9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担当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商定; 27.10 甲方保证如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的,在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完全履行贷款清偿义务前,未经乙方同意,不将抵押财产再次抵押或转让给乙方之外的其他第三方; 29.11 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27.12 甲方保证本合同签署后,如经乙方核实,甲方不符合规定的借款条件而乙方未予放款时,甲方无异议; 27.13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房产,甲方保证在得悉抵押房产马上拆迁的信息后,马上将拆迁信息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甲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28.1 乙方保证拥有充分的授权订立本合同; 28.2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在履行本合同中透露的个人信息、商业隐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8.3 乙方保证在无法依照本合同商定的支付方式进展贷款支付时,准时通知甲方。 第五章 借款的提前到期 第29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发生时,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或局部借款本息并停顿连续发放借款,并有权处分抵/质押财产和/或要求保证人担当连带保证责任,甲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2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 29.2 甲方擅自转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9.3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汽车、消费品等从事违法活动; 29.4 甲方不按时向乙方供应乙方需要的资料或向乙方供应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向乙方隐瞒重大事项,危及乙方贷款安全; 29.5 甲方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力量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营业执照被撤消或注销等可能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的状况;或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上述状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力量,或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大事,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撤消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6 抵(质)押人将抵(质)押财产撤除、出售、转让、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财产,足以危及乙方贷款安全,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7 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明显削减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借款安全的状况,未能获得补救和恢复,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8 甲方因涉及诉讼、仲裁,严峻影响其履行债务力量,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实行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力量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状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力量,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9 甲方的任何其它借款、担保、赔偿或其他偿债责任到期不能履行,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力量受到影响,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状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力量,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 29.10 甲方因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或者发生其他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情形的; 29.11 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商定的义务或承诺,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9.12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纳自主支付方式,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定期向乙方报告借款的支付状况的; 29.13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9.14 甲方违反其向乙方做出的陈述和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乙方认为甲方的上述行为危及借款安全; 29.15 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3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商定使用借款; 30.2 甲方应承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力量的调查了解,按乙方要求照实供应个人职业、婚姻状况、个人资产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对外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状况; 30.3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30.4 甲方应积极协作乙方对其借款使用状况进展检查,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供应书面报告、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承受乙方现场查证; 30.5 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峻影响还款力量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30.6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对甲方正常经营构成危急或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财务、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惩罚或发生其它可能影响其还款的大事),应马上书面通知乙方; 30.7 甲方支付的款项按以下挨次清偿债务:(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 违约金;(3) 损害赔偿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挨次; 30.8 甲方变更通讯地址、工作单位、住宅地或常常居住地、电话等,应于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30.9 担保合同项下抵(质)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其他危及借款安全的状况时,甲方应马上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有效足额担保; 30.10 甲方应担当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及法律效劳等全部相关费用; 30.11 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供应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借款状况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0.12 如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财产为房产,当该房产被拆迁时:如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马上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或由甲方或抵押人以调换后的房产作为本合同担保财产并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在新的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供应其他担保;如拆迁实行补偿款补偿方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将补偿款存入乙方并签署质押合同,以补偿款存单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或要求甲方或抵押人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并签署质押合同,将补偿款存入该专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 第31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31.1 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使用状况,有权依据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详细用途要求甲方供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展现场核查,有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要求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31.2 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意放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如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 31.3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宣布甲方借款提前到期; 31.4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商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32条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在甲方及担保人(如有)按乙方的要求订立担保合同及办妥担保合同商定的手续之前,乙方并无义务发放贷款。 第33 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商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34条 如乙方需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债权,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有关债权转让的通知后,依本合同的商定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担当清偿责任。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6条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