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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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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 锦州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1月3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德佳 2023年11月30日 锦州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治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立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自建立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用其自行建立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立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立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取水口、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阀门、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治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立、环境爱护、卫生、物价、质量技术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规划用水、节省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严格掌握开采地下水。 其次章城市供水规划与工程建立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与城乡建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规划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建立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立规划进展,并办理有关根本建立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与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立。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担当,并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规程。 制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规定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根据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展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根据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展改造。 第三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一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设置爱护标识,并实行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制止从事以下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一)修建渗水厕所、污水渠道、牲畜饲养场; (二)堆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活垃圾; (三)存放有毒化学物品; (四)施用剧毒性农药; (五)清洗装贮化学物品的容器或者车辆; (六)其他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掩盖范围内,供水力量能够满意需要的,制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逐步依法关闭。 第四章城市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水的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治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力量;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测工程、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四)按月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照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五)根据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六)承受公众关于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展常规检测并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对各类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力量的,应当托付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展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严格进展清洗、消毒;经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中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马上向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市城市供水及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马上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 第十九条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马上启动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实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用户的用水;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马上组织人员查明状况,组织抢险抢修。 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 其次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顿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不行抗力或者临时故障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实行应急供水措施。 其次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设施进展施工、修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协作,并供应便利条件,不得阻止、设障。 因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状况紧急,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后补办手续。 在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实行安全措施。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完毕后,应当恢复原状。 其次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学问培训后,方可上岗。 其次十四条因自然灾难、突发事故等特别缘由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实行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其次十五条凡申请用水开户、转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顿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顿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日用水量千吨以上的用户,需停水检修时,应当提前2日报知城市供水企业。 其次十六条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其次十七条制止以下违法用水行为: (一)擅拘束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二)采纳更换、绕过、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 (三)用户有意以滴水方式不计量用水; (四)各种形式转供水; (五)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 其次十八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治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修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次十九条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新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状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爱护措施,并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撤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立确需改装、撤除、迁移的,建立单位应当报经市城市规划、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改装、撤除、迁移方案,同时实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立单位担当。 第三十二条居民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治理维护城市供水设施范围界定: (一)水表出户,立管在管道井内的,以单户住宅墙体外侧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 (二)水表出户,立管在户内的,以出套管后的第一个阀门为界(无阀门的,以出套管后20cm处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含阀门)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 (三)尚未进展水表户外设置改造的,城市供水设施的治理维护以水表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 第三十三条单位用户与城市供水企业治理维护城市供水设施范围界定: (一)单位用户围墙外(无围墙的独立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建筑物,为其墙体,下同),进户管线有阀门的,以第一个阀门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第一个阀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 (二)单位用户围墙外,进户管线没有阀门的,以围墙外2米处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 (三)单位用户无围墙的(非独立建筑物),以建筑红线为界,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治理维护;供水设施中的水表均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治理维护,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用户应当保持进户供水设施的清洁、完好,防止因爱护不当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冻坏。因爱护不当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冻坏以及其他损失的,由用户自行担当。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爱护范围内,制止采砂、取土、植树、建筑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爱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因城市供水设施检修必需排解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全部者应当无条件自行撤除;不自行撤除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担当。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爱护范围确实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制止以下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二)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三)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四)擅自将自建立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向供水管道地沟、检查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七)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八)擅自移动、迁移、撤除、占用、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九)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等; (十)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展建筑; (十一)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 (十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七章城市供水计量和收费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实行依表计量收费。 不能依表计量的,根据以下规定计收水费: (一)因用户缘由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根据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在解决阻碍抄表问题后,根据“多退少补”计收水费; (二)水表自然损坏的,根据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三)因特别缘由不能安装水表的,根据供用双方商定定量计收水费; (四)用户实行改装或者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收、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窃水的,根据管径技术推定计量(管径技术推定计量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水价,下同)计收水费。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用户,城市供水企业每月按总表计收水费,由单位用户缴纳;总水表以内个人用户的水费由单位用户自行向个人用户收取。 第四十条用户负责治理维护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漏水,漏水量由用户担当;漏水量不能依表计量的局部,根据管径技术推定计量。 第四十一条用户对水表计量的精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水表可以连续使用,检定费用由用户担当;不合格的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准时更换,并担当检定费用。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水表误差比例从争议前一个月算起向用户追收或退还水费。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根据“准许本钱+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水价。根据不同用水量执行不同价格。非居民用户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不同性质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用水户与供水企业协商确定。双方不能协商全都的,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四十四条用户应当按月交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逐户查验水表,收缴水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欠费用户发出催缴水费通知并送到达户。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后,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水费。 转变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当从转变之日起,根据转变后的用水性质缴纳水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的规定赐予惩罚: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未根据规定进展水质检测或者托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大事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城市供水水质治理规定的规定赐予惩罚: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根据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城市供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水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赐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顿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根据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准时抢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根据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爱护条例的规定赐予惩罚: (一)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的; (二)私自启闭供水阀门的; (三)将室内供水明管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的; (四)擅自将自建立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向供水管道地沟、检查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的; (七)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的; (八)擅自移动、迁移、撤除、占用、改装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九)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等的; (十)在供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展建筑的; (十一)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的; (十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的;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方法的其他规定,需由住房与城乡建立、环境爱护、卫生、物价、质量技术监视等有关部门赐予惩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P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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