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
资源ID:88603001
资源大小:27.04KB
全文页数:2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 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供应效劳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效劳费、物业治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效劳费(以下统称“停车效劳费”)和其他效劳费。 物业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供应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托付,根据停放效劳合同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展秩序治理、供应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主托付或者共性化需求供应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效劳工程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设区市、县(市)进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他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详细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本钱、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之内通过合同商定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详细标准。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商定。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章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商定物业效劳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合同商定事项供应效劳,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包干制物业效劳费由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酬金制物业效劳费由物业效劳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八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 第九条 停车效劳费本钱由交通工具停放效劳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治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效劳费本钱相重叠的局部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担当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效劳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制定核算方法。 第三章 物业效劳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费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效劳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根据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效劳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四条 停车效劳费依据合同商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治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效劳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效劳费应当适当优待。 第十五条 鼓舞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效劳费实行优待,对临时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效劳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阻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六条 以下车辆临时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抢救、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业主因自身缘由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从建立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缘由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效劳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执行。 第四章 行为标准与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效劳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效劳、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效劳、多收费少效劳,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营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效劳费为由限制或者阻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效劳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其次十一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需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完毕后,必需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状况。 其次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修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担当,并担当相关责任。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承受监视。 其次十五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全部,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效劳费或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归属业主收益等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全部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供应便利。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收入以及本钱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其次十七条 各地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进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效劳行业诚信治理。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厉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方法),并抄送上一级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 其次十九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其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市场监视治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经理人: 篇2:武汉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武汉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本钱根据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审核确定。 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参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DB4201/T534-2023)制定,详细标准见附件。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向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合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第六条鼓舞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老旧住宅小区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多元共治的原则,推行突出效劳群众价值取向、表达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物业效劳主体可依据老旧住宅小区实际状况,与业主协商确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费补偿机制,制定并落实补贴政策。 第九条物业效劳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十条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按合同商定执行。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物业效劳主体可根据合同商定收取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展公示,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十三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临时停放的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益由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业主大会;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经营前款规定所得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五条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治理方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展详细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商定。 第十六条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七条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修理安装等临时性效劳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治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也可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各分表计量数进展分摊。其中,供水损耗据实分摊;供电损耗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的,据实分摊,超过7%的,原则上按总表计量数的7%进展分摊。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供应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效劳的,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应当与业主大会协商商定。 第十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未按商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条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物业效劳主体已经承受托付代收的费用,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供应无偿效劳。 其次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由业主大会打算或未成立业主大会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单方面打算。 其次十二条物业效劳主体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标准收费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细则,承受业主监视。 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本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工程除外。 其次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效劳及收费行为监视检查,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集中公布联系方式。物业效劳主体违反物业治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由房屋主管部门、价格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 其次十四条实施自行治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商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新城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内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其次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其次十八条本细则由武汉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治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其次十九条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全都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附 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物业效劳等级 基准价(元/米2月) 有电梯 无电梯 五星级 3.2 2.7 四星级 2.6 2.1 三星级 2.1 1.6 二星级 1.6 1.1 一星级 1.2 0.7 注:上述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下浮不限。 篇3: 赣州市标准物业效劳收费的通知(2023)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关于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2344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进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进展局、住建局: 依据江西省进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放开局部效劳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231423号)、江西省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效劳性收费工程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23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效劳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23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效劳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整价。为进一步标准新的价格治理形式下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立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或协议的商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展公共性效劳、专项性效劳以及供应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效劳、特约效劳及多种经营效劳,按规定向开发建立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效劳。主要包括:物业效劳区域的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帮助等效劳。 (二)专项性效劳。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心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效劳。 ( 三)其它特约性效劳。主要包括代办性效劳、特约效劳和多种经营性效劳。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收费和停车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治理方法另行制定。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由开发建立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四、物业效劳收费属经营效劳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正以及收费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物业效劳企业对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同一类型的物业效劳,应按统一标准收费。 五、公共性物业效劳费用主要由以下工程构成: (一)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效劳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效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效劳区域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帮助费用; (六)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七)直接用于物业效劳区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其他为效劳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九)法定税金; (十)合理利润。 六、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商定物业效劳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行包干制形式;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合同中商定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用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七、开发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向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立单位在物业销售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并在销售期间,将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明确的物业效劳收费等内容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展公示。物业买受人在购置物业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和临时治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商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可以商定期限;但在合同期限未满,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终止。 九、物业交付前,开发建立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效劳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效劳,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开发建立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开发建立单位送达书面交付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效劳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物业效劳费计费起始时间以文件送达后两个月的时间为准。送达时间的认定:开发建立单位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买受人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买受人拒绝签收的,以该通知留置于买受人的住宅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5日为达送日;以短信、微信方式发出的以发送的时间视为送达日。开发建立单位在赣南日报或赣州晚报上进展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含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按合同商定标准交纳。 开发建立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商定减免物业效劳费的,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 十、物业效劳收费依据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已办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明的,以购房合同中的建筑面积为准。 十一、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费的收取方式由双方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 业主不依合同商定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房屋全部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效劳企业结清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二、物业效劳企业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履行以下程序:1、制定调价方案,承受第三方审计;2、公布调价方案和审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3、公示完毕后,书面征求(或业主现场表决)、收集全体业办法见;4、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收集到的业办法见状况,并在公开场合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5、公布物业效劳企业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结果及执行新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起始日期。 十三、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猎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全部,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用于减轻业主缴纳物业效劳费用的负担,或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经营收益应建立专户治理,收支状况至少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占用物业效劳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的畅通。 十四、住宅小区(除保障性住房外)停车效劳收费属专项性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物业效劳企业或停车效劳企业承受托付,根据停车效劳合同(或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内容供应效劳并收费。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效劳治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治理登记,停车场所保洁、排水、照明、监控(巡察),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和日常维护等效劳工作。 十五、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园林绿化用水、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楼道照明、车库(停车场)、二次供水、中心空调、电子对讲门、消防设施设备等直接效劳于居民生活的附属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业主自行治理的物业效劳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电价指居民用电类别的合表电价);物业效劳企业办公、物业治理区域内其他经营以及楼外附属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其实际用水用电用气性质执行相应类别水电气价。 十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担当物业效劳区域内各单位自有产权权属的管线和设施设备修理、养护的责任。 物业效劳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新建或改造到户的,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供应收费到户的效劳。专业经营单位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展有关设施设备日常修理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托付协议,明确托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托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效劳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顿向最终用户供应效劳。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局部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顿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效劳。 十七、物业效劳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抢救等特种车辆,进展公用配套设施建立、维护、施工的单位,以及为业主供应配送、装修、修理、安装、中介等效劳的外来人员收取办证费等相关费用。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需对物业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应与其签订装修治理协议,可以商定在申报装修时收取肯定的装修履约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2023元/套。装修未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已自行修复且无违约责任的,经双方确认后,物业效劳企业应在10日内全额退还装修履约保证金。 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修复装修期间损坏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担当违约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物业效劳企业因业主不协作难以代为修复的,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装修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 十九、提倡新签订物业效劳合同的,将电梯、中心空调、转供电、消防设施运行费(合同未商定的修理费除外)统一纳入公共性物业效劳收费。 电梯、中心空调、转供电、二次供水、消防等设施运行费未纳入公共性物业效劳费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专项性效劳工程的收费方式据实向受益业主公正、合理分摊,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效劳企业不得独立名目另外单独收取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卫生保洁费等费用。 电梯、中心空调、消防设施运行费用分摊公式:用户使用建筑面积(消耗+人工费)总使用建筑面积 (消耗包括:电费、维保费、年检费、测试费、校验费、特种设备保险费、材料配件费等费用) 转供电、二次供水费用分摊公式:用户有用量(单价+总损消耗全部用户有用量) 二十、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执行2023年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治理方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号)的规定,应全部托付供水企业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治理维护,二次供水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除外)、更新、改造工程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小区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二十二、装修垃圾可以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也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为清运,托付清运垃圾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强行效劳并收费。 二十三、代收费工程和标准要在购房合同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不得独立收费工程或超标准收费,并在用户申请开通时收取。开发建立单位不能在交房时以未缴清代收费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房手续。 代办性效劳、特约效劳收费应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行代办并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或其它托付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商定。 二十四、物业效劳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物业效劳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自觉标准价格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张贴物业效劳收费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物业效劳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效劳内容、效劳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工程、收费标准、12358价格监视电话等信息。 二十五、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效劳企业经营行为进展监视治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效劳企业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物业治理条例、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效劳价格行为进展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效劳企业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七、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赣州市物价局 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