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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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2023)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户外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牌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标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字体符号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全市牌匾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牌匾设置 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进展的要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全部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治理权的,有治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根据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治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行抗力或其他合理缘由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 第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根据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连续。 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单位担当,施工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标准进展,并到达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店(门)一牌(匾);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需真实、安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颜色等比例适当、协调; (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六)牌匾应中选用节省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爱护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 (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第三章 牌匾治理 第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每月对牌匾的安全状况进展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确保安全。遇到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马上进展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实行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因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治理,保持其完好、干净。牌匾污损、褪色的,应当准时清洗、油饰、粉刷;牌匾残缺、破损、移位的,应当准时修理或更换;牌匾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觉的24小时内更换或修复。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便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撤除设置期限未满的牌匾的,设置人应当予以协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撤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撤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撤除,撤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担当。 其次十条 阻止、阻碍市综合执法局治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治理人员在牌匾设置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治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三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户外牌匾设置治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