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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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2023年).docx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方法已经省政府2023年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23年11月29日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条例方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展土地复垦及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生产建立活动损毁的土地,根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立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组织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自然灾难损毁以及由于自然灾难造成的村庄改造和移民搬迁废弃土地的复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视治理工作。详细职责是: (一)编制本级土地复垦专项规划; (二)调查登记本行政区域内损毁土地的数量、种类、分布状况、权属关系等,建立土地复垦台账; (三)审查生产建立工程土地复垦方案; (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土地复垦状况,验收土地复垦工程; (五)监视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状况; (六)对复垦后土地的权属提出确认意见; (七)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复垦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和改革、财政、环境爱护、住房和城乡建立、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依照本方法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治理系统,搜集、汇总和公布土地复垦信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责任和主管部门的监测职责、监测程序,准时把握土地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状况。 第八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展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标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办理建立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立工程土地复垦方案。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立用地手续或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连续从事生产建立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工程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书,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特殊要听取土地权益人、使用人意见,并附具对所征求公众意见接受或者未接受的说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未附公众意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后,应当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已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根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工作。依据审查通过后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程规划设计,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细化施工进度,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当年土地损毁状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状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状况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情形对土地复垦工程进展监视: (一)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本钱或者建立工程总投资状况; (二)土地复垦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状况; (三)土地复垦工程治理、监理和监测状况; (四)土地复垦工程进度及其质量状况; (五)土地复垦工程管护状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难损毁土地根据以下情形进展调查评价: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难损毁土地调查评价状况进展年度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根底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以及复垦的目标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进展复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设计标准编制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书,明确工程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展复垦的,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书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复垦工程设计书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依照条例其次十八条规定进展初步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验收所需学问构造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加,初步验收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土地全部权人、建立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户、宅基地使用权人、地役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公告,确保利害人的知情权。验收人员的验收意见等依法归档保存,土地复垦验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其次十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土地复垦效果进展跟踪评价的,应当根据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复垦后的产能、郁闭度、掩盖度、生态恢复状况等进展评价。跟踪评价根据国家规定进展,并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单位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立活动损毁的耕地、园地优先复垦恢复原状;复垦后的耕地、园地连续三年达不到原地类生产力量水平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重新组织复垦,或者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复垦。 其次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立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损毁土地复垦后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赐予复垦补助。 其次十二条 土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者用途发生变化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准时办理变更登记发证手续。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拒绝接受意见或者措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治理惩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