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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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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docx

    他人代签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在实践中,车主委托他人代为投保的现象非常普遍。然而,因保险合同并非本人签字,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与车主往往会因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而发生分歧,在此情况下,谁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呢?【案情】2023年10月21日,殷某作为代办人在某保险公司为李某的宝马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11月15日0时起至2023年11月14日24时止,投保单投保人签名为殷某。2023年5月25日16时许,李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他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9时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车辆损失198098.6元。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向李某进行了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车辆损失198098.6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二审庭审中,李某陈述保费是其自行支付,认可收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二审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对免责条款专门用黑体字标明。二审审理认为,殷某代李某签署投保资料后,李某交纳保费,应视为对殷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李某生效。李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仍然赔付的话,无异于让保险公司为违法行为埋单,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范围内对李某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评析】保险公司将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公司只需对该条款作出有效提示,就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生效。本案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专门用黑体字标明,且李某认可收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有效。什么是有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我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1.广大车主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避免发生事故无法得到保险赔偿。2.消费者应当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委托他人代为投保,在缴纳保费之前也应当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3.保险公司应当规范对业务员管理,督促其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保险公司在承办具体保险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已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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