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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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2篇).docx
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单位(2篇)2023年单位环境卫生治理制度(精)一 乙方: 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好地落实甲方建立环境治理体系(iso14001: )及职业安康安全治理体系(ohsas18001: )的要求,确保乙方为甲方供应产品和效劳过程中削减对环境的污染、资源的铺张,确保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康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符合甲方环境和职业安康安全方针。现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特签订此协议书,以期实现甲方厂区良好地环境绩效及乙方作业的职业安康安全。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原材料及有关物资的供给方、工程承包方、废弃物收购商、回收处理商、物流公司、效劳商及个体供给商人员和车辆。 二、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环境卫生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状况,并可要求乙方负责人员对相关事宜作出解释。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资质和乙方特种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从事该特种工作的上岗证。 3.甲方有权对检查中发觉的污染环境、违章作业、危急作业等违法生产行为,当场予以订正或者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4.施工设施、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纳国家或地方已制止使用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必要的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对现场的废弃物妥当处置。 5.甲方有权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马上排解或者对乙方下达限期整改意见。 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甲方治理范围内的访问和沟通等可能影响甲方生产环境和安全的活动行为进展监视、治理。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依法自主开展环境和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到双方的重大环境和安全生产问题。 3.乙方有权要求被告知甲方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高风险危急源。 四、甲方应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1.为乙方介绍工程的现场和四周环境,以及甲方的治理制度和要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治理。 3.负责对乙方人员进展环境爱护及职业安康安全方面的入厂教育。 4.有责任将重大环境因素和高风险危急源告知乙方。 五、乙方应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一)环境治理方面的义务 1.相关方(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环保措施,建立健全环境掌握制度,主要包括: (1)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时,向四周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必要时应在开工15天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工程工程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措施状况。 (2)施工方案优先考虑采纳无污染或少污染、无危害或少危害的生产工艺、生产与施工设备、先进的施工方法等,不得采纳国家或地方已制止使用的生产工艺与施工设备。 (3)爱护施工现场四周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4)防止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四周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5)合理处理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恢复在建立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6)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放置所属工厂指定场所,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并依据规定将废物合理处理。根据工作岗位的工作区域确定环境治理责任人,明确治理责任。 2.回收废旧物资的部门,应按规定供应相应的资质,回收物品处理时,避开二次污染。 3.储运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运输法规,保证运输车辆状况良好,车辆排放的废气、噪声及车辆冲洗废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扰乱厂区四周居民的生活。 4.所供应的产品及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过程、效劳应满意(或设法满意)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环境爱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安全与环境性能,并削减包装材料的使用。 (二)安全治理方面的义务 1.相关方(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施工阶段的安全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方必需具备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力量及相关资质。 (2)工程施工时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教育自己的员工根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甲方告知的制度及乙方自己的制度)。 (3)施工现场人员必需按规定佩带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乙方自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确保在指定地点作业。 2.进入厂区,必需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治理规章制度。 3.必需主动承受公司的安全、防火教育和交底。 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须有公司内业务负责人员伴随,并根据生产现场人行路线行走。 5.进入生产现场,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坦胸露背、穿凉鞋、拖鞋。 6.不能与同行人员打闹,酒后不能进入作业场所。 7.不准随便移动作业区内的各类设备及工具。 8.运输危急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要具备运输资质,实行肯定的防护措施,避开运输途中产生泄漏,在搬运、装卸过程中留意轻拿轻放,避开野蛮装卸。 9.经批准进入厂区的应留意观看各类警示标识,遵守警示标识的指令。不准在吊物下通过或停留。 10.外来车辆进入厂区内减速慢行,车辆右行,并按公司规定的线路行驶,不能并行,不得高声鸣笛。 11.厂区内制止游动吸烟,停车时或行驶中的各种车辆驾驶室内制止吸烟。 12.厂区内临时用电、动火必需经甲方批准。 (三)其他义务 1.乙方应主动协作甲方的相关检查,并对甲方要求其解释的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解释。 2.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改良方案和建议积极响应,准时与甲方沟通、协调,共同解决问题。 3.乙方在向甲方供应产品或效劳的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爱护好环境,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康安全,满意甲方对乙方提出改良的要求。 4.对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乙方负责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处理事故的应急部门,并担当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假如因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5.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惩罚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担当。 6.以上对甲方的环境爱护及职业安康安全等相关要求由乙方的_(详细负责人员)负责解释协调,甲方可随时与其沟通联系。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修改、补充或调整。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商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表达。 甲方代表( 签字 ): 乙方代表( 签字 ): 日期: 日期: 2023年单位环境卫生治理制度(精)二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根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进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旧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根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根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兴旺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兴旺国家和一些进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公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效劳四类,后经屡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工程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殊是制定根本法,比世界兴旺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月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爱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标准,且保障力度缺乏,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上升,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进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根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标准,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公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打算 、 意见 、 通知 、 暂行方法 等形式消失,而地方行政规定根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公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拟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颜色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进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进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构造,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根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夫担当天灾人祸的力量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依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凹凸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兴旺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缺乏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治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治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展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局部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工程根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工程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消失少局部地区保障有余,大局部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峻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治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治理部门在资金治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赌博甚至出境赌博;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消失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原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需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根本法的条件已根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丢失劳动力量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忙的权利。国家进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其次、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规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工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作出精确概括。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依据充分、有力,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立法条件也根本成熟。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奠定了立法根底。现行的法律标准虽然量少面窄,却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别群体建立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正在建立由国家、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规及地方的政策性规定,实施中既积存了阅历,也发觉了存在问题。这些为国家制定综合的社会保障根本法制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国家正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三个转变。社会保障模式由 国家型 向 保险型 转变;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由 现收现付制 向 国家积存制 转变;社会救济由被动式向积极推动式的 再就业 工程转变。实现三个转变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进展过程,为制定较合理的根本法供应了有力条件。 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形成多元构造。我国虽是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不高的进展中国家,但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建立连续几十年保持了快速进展势头,在世界各国中鲜为少见,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已今非昔比,进展经济促进立法,加强立法保障经济进展是相辅相成的。更何况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已形成义务主体多元构造,国家不是惟一的义务主体,处于主要义务人地位,企事业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都是义务主体,获得保障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义务主体的多元化,为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开拓了途径。 二、建议 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立法不标准,内容不统一协调,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社会风险问题,特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根本法,并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工程内容、运行规章、适用范围、筹资方式、治理体制、治理机构、监视机制、纠纷裁处、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立法规划。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进展和社会保障制度进展不平衡,应立足于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规划立法,哪些法律需要马上制定、哪些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规应当清理、哪些应当通过政策来调整、哪些问题应当授权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盘考虑。制定根本法统一各单项法律法规,逐步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社会保障争议程序法,并修订完善现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后授权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配套实施的规定,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应借鉴世界各国的阅历,建立起广掩盖、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办公助型的保障基金。根本法宜突出以下重点环节:一是标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治理方法,真正建立起 税务征收、财政补助、社保审核、银行发行、审计监视 的新型社会保险基金,一律按列入本钱、费用的全部工资及企业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企业缴费基数,按个人所得税应税额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加大清欠力度,对于有意拖欠行为,应从银行帐户强行划拨并加大滞纳金比例,确保不发生新的欠费。二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治理机制,设立收、管、支相对分别的职能机构,把基金运营职能从基金治理机构中分别出来,由独立的、市场化营运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会等作为基金的营运机构,使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权、保管权、营运权、发放权分属不同机构,相互制约监视。三是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视机制,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内部监视、监察监视、审计监视、司法监视和社会监视相结合的监视机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定期审计并向人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公示制度,遏制社会保障基金治理发放中腐败现象发生。 (四)农村社保。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农村社保,根本法应设专章保障农夫 生有所养、老有所靠、病有所医、残有所助、灾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农村社保目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缩小城乡和地区差距,合理界定兴旺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农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各地区经济进展水平、物价水平、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力量,建立与城镇相近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医疗和灾情保障制度,根据 自愿量力、因地制约、民办公助、共济受益 的原则,建立掩盖全体农夫的以政府补助为主、农夫自筹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以政府补助与社会帮忙相结合的社会救济救灾制度。三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为家庭与社会养老并举,把增加土地养老力量与进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并建立农夫工养老保险制度,把企业、雇主必需准时、足额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列入劳动合同必载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 谁用工、谁养老 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城镇职工)。四是建立社会保险转移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当地们回到农村时自然转移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险体系。 (五)失业保障。目前,城镇城工下岗的失业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大都对享受失业保险金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非因本人缘由导致失业 是大多数国家的共同规定。根本法应明确失业保障的范围,对无端挑剔就业岗位或惰性的无业人员作出必要的限制,并不宜片面强调政府为失业者供应根本生活保障,更应当为每一个具有劳动愿望与劳动力量的人供应再就业的制度保证,根据 大市场、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业机制,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时机,把失业保障与再就业工程严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