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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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23年10月14日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立、治理和维护适用本方法。 属于市政部门治理的城市道路隔离带、道路护栏,根据市政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展治理。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立和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配套建立、分级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治理工作。 进展改革、规划、城乡建立、市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立、治理与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展制止和举报。 其次章 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本市技术标准和标准,由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九条 城市道路建立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建立单位确需变更工程设计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的,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前,建立单位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参加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安全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治理与爱护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阅历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治理和维护。 建立单位移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时,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设施清单等有关资料进展查验,资料齐备的,应当准时接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立单位负责治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其交通安全设施由该单位负责治理、维护,并承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导和监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准时增设或者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增设或者调整,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准时修复、补缺或者排解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不属于本部门治理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失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治理维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存在严峻危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的,应当准时报告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退隐患的建议,同时实行疏导交通、指挥车辆、行人绕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治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本市有关标准、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单位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展维护治理。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事后应当马上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制止以下影响和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附加宣传标识、宣传板、旗帜、条幅、路标或者其他标志等; (二)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与交通信号灯类似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者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眩光光源; (四)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放置杂物; (五)擅自撤除、遮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影响其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条幅,安装电杆、管线等设施,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阻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园林绿化治理单位应当协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关治理部门准时对阻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进展修剪或者移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严峻后果的,对打算投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强制排解阻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担当。 其次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对交通安全设施限期履行排解阻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打算,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托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担当。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不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展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其次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