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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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九龙坡府办发202394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4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和治理,依法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重庆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2387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其次条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亮的原则。 第四条 九龙坡区房管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全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九龙坡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负责详细的归集、使用和代管工作(业主打算自行治理的除外);区财政、规划、建立、价格、审计、质量监视、公安消防、权属登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五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以下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征收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六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时间根据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置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直接存入按本细则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购置现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直接存入按本细则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对于尚未出售的房屋,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按本细则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房改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区房管局代管。 第十一条 区房管局应当采纳招投标等公正、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按重庆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治理银行。 第十二条 区房管局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根据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房管局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承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视和查询。 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打算自行治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以下事项进展表决: (一)不由区房管局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状况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打算自行治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状况说明向区房管局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区房管局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视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治理银行、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时有权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划转。 第十七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房管局重新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自行治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做好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区房管局代管。 第十九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准时续交。 由区房管局代管的,业主应当根据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由业主自行治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治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缺乏修理、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准时根据本条其次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物业效劳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从物业效劳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其次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担当: (一)局部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局部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全体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未出售局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缺乏局部由业主根据本条前款规定担当。 其次十二条 一般使用申报程序 (一)查询资金余额 当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保修期满后的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介绍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查询是否有余额可用。 (二)制订使用方案 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由申请主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详细范围和内容;修理、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规划;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规划;其他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申请主体详细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制订使用方案并提出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使用方案的,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不少于5名,由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选出)也可以提出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按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后提出访用申请。若是由业主代表提出访用的,应由社区居委会监章见证。 3.既未实施物业治理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使用方案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由业主代表制订使用方案并提出访用申请,社区居委会监章见证;若无法选出业主代表或者业主代表不制订使用方案的,可由社区居委会制订使用方案并提出访用申请。 (三)审核申报工程预算费用 申请主体依据本次修理、更新、改造的工程量,进展预算审核,确定预算金额。对于预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电梯工程工程、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工程,以及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展评审的其他工程工程,其工程造价审核治理由区房管局制定指导意见并按其规定执行。 (四)确定施工单位 修理、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申请主体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3日。假如有超过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五)公示及征求业办法见 申请主体应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预算评审报告、费用分担明细表、确定的施工单位一并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栏或者惹眼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局部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修理、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公示状况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六)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主体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 2.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评审报告(属于评审范围的工程); 3.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4.费用分担明细表; 5.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征求意见表; 6.公示状况说明; 7.申请人承诺书; 8.其他相关材料(损坏部位图片、更换零部件图片及全部公示图片等)。 (七)划转资金 由区房管局代管期间,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业主自行治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前将本细则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区房管局备案。区房管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修理、更新、改造)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细则其次十三条规定的需紧急修理的情形时,且修理、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23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八)工程验收 修理、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以下材料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1.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2.费用清单、票据; 3.费用分担明细表; 4.其他相关材料。 修理、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局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其次十三条 紧急使用 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以下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应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马上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展修理、更新、改造: 1.屋顶、墙体渗漏严峻,影响设备设施安全及造成相关业主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的。但业主使用屋顶或者自行转变房屋外墙及其装饰的除外; 2.因输配电母线、干线老化,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 3.因水泵严峻损坏、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的; 4.雨污管道变形、错位、折断等引起堵塞,外立面排污(排水)管断裂、脱落; 5.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平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6.楼体外墙砖等外立面涂饰层及玻璃幕墙有脱落危急的; 7.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主要包括电梯主板、模块,轿门安全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制动器、限速器、变频器、安全钳故障,曳引轮绳磨损断丝断股,磁钢失磁、报警装置及三方通话失效等; 8.消防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消失自然磨损或者故障,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导致产生重大火灾隐患的。 9.安全监控设施消失故障,不能运行; 10.经物业治理联席会议确认的其他物业共有局部和共有设施设备消失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次十四条 紧急使用申报程序 (一)准时报告状况 区房管局代管期间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形时,有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企业马上将状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马上将状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电梯、消防设施、屋顶或者外墙的,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还应马上将状况书面报告区质量监视或公安消防或建立等相关部门。 (二)确认 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后,应当实地查勘现场,符合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规定情形的,马上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屋顶或者外墙的,还应由区质量监视、公安消防、建立等部门准时到实地查勘确认,并出具证明,交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若消失本细则其次十三条第一款第10项的情形或其他特别简单状况时,由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业联席会进展确定,联席会可扩大到区质量监视、公安消防、建立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查询资金余额 确需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进展抢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持有效证明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查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否有余额可用。 (四)制订使用方案 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以下简称“紧急申请主体”)应当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视下制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紧急使用方案,并将方案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栏或惹眼位置公示。如状况特殊危险,此程序可与施工同步进展,开工后再行补报。 (五)申报材料和预拨资金 紧急申请主体持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收到申报材料(详情如下)后应当于24小时内根据预算费用的30%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其余工程款按修理进度划转。紧急申请主体也可按程序报告、确认、公示、垫资抢修后申请一次性支付。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紧急使用申请表; 2.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证明(若召开了物业联席会议,附会议纪要),涉及电梯、消防设施、屋顶或者外墙的需区质量监视、公安消防、建立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紧急使用方案; 4.申请人承诺书 5.其他相关材料(损坏部位图片、更换零部件图片及全部公示图片等)。 (六)组织抢修 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紧急申请主体应马上进展抢修。 紧急申请主体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七)工程验收和划转尾款 抢修工作完工后,紧急申请主体应当验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实决算。对于决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电梯工程工程、决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工程,以及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认为有必要进展评审的其他工程工程,其工程造价审核治理由区房管局制定指导意见并按其规定执行。 紧急申请主体应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补齐相关申报材料后,将以下材料在物业治理区域公示栏或者惹眼位置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最终由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划转工程尾款。 1.工程施工(修理、更新、改造)合同; 2.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评审报告; 3.费用清单、发票等票据; 4.费用分担明细表(含公示图片);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五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自行治理的,发生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将状况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视下,业主委员会应当马上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六条 负责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区房管局、负责治理房改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机构及负责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时,不得向专户治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严格自律,制止实行不正值的营销手段。 其次十七条 由区房管局代管期间,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局部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局部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其次十八条 托付工程造价专项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其次十九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局部、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业主转让物业全部权时,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供应的有效证明。 物业全部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受让人持物业全部权证书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过户手续,若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或者没有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的交存标准补足资金。 第三十一条 物业灭失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因局部物业灭失或者物业转让后业主缺乏两户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销户手续。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应当退还房改房单位。 第三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楼宇总账和业主对其分户账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以下状况: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承受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相关部门的监视。若消失弄虚作假、套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等状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六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进展审计和监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业标准进展审核,并担当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已经收缴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应当移交区房管局。 第四十条 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业主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交存至区房管局公布的银行专户中。逾期未交的,其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负责。 第四十一条 我区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及其使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共有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局部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有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局部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一般使用申报程序流程图 2.紧急使用申报程序流程图 附件1 一般使用申报程序流程图 签署施工合同 向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2 紧急使用申报程序流程图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德兴市住宅专项物业修理资金治理的实施意见(2023) 德兴市住宅专项物业修理资金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治理、使用,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治理、使用安全标准有序,保障商品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人大常委会第100号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赣建房202310号)、上饶市物业治理方法(饶府发20233号)、关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治理、使用的实施意见(饶房发202345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 为了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缴尽交,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业主应缴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统一由开发建立单位代收代缴,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者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根据物业总建筑面积及我市物业修理资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将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修理资金专户,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未出售房屋待售出时向业主收取。未缴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不得交付业主使用。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 修理资金存放选择银行时,依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治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库202356号)规定执行。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应转入修理资金专户滚存使用和治理。依据上饶市物业治理方法、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每年组织对业委会开展考核评先,可从小区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肯定经费对先进业委会给以予嘉奖。要定期公开公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每年要向住宅小区业主委会公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状况。 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一)预算治理 每年11-12月,由各住宅小区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修理的实际状况和下年度可开支的限额,提出年度修理工程和工程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社区居委会核实,报请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资金治理中心依据小区实际状况和下年度可开支限额提出经费预算。 不在年度概算范围内的修理工程一般不予使用修理资金,应急修理工程确需使用修理资金的,物业效劳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核实,由资金治理中心报局长办公会讨论打算。 (二)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施工监理名录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修理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进展资质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在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允许进入名录库。 工程修理可以通过招投标、随机抽取等方式在名录库中选择修理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 修理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动态治理,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清知名录库。 (三)修理工程批准 物业效劳企业依据年度工程修理预算安排以及小区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实际状况提出需修理工程,提交业主委员会审定、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申请,对全部修理工程修理资金治理中心都应派员勘察。 突发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马上实行应急防范措施并报告,工程审批可以根据简易程序审批。 工程修理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组织物业科、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讨论;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一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工程修理预算金额一次使用三万元以上的,需经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方可划拨资金。预算金额一次使用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有关规定进展招投标,五万元以下的修理工程从造价审核机构名录库中摇号抽取造价审核机构对修理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进展评估核算,经认定前方可进展修理。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小区,可以由法定比例的受益业主提出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由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组织代修。 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费用: (1)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3)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4)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商定,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修理工程治理 物业修理工程经批准,经招投标或随机抽选修理施工企业、造价审核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后,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修理合同,明确质保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与施工企业签订修理合同,社区居委会进展鉴证。 (五)修理工程签证 在工程修理过程中因实际状况需增加工程量的,由施工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提出申请,并经工程修理签证人员同意,报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审查。增加的工程量按中标单价结算,没有中标单价的按类似参考价执行;既无中标单价又无类似参考价的,协商解决。 签证人员:相关业主(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社区居委会。 (六)修理工程验收 修理工程竣工后,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向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验收申请,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组织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社区居委会、造价审核机构和相关部门实地勘验。修理工程不合格的,由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下发整改通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验收表格上签署验收意见。 (七)修理工程审价 修理工程验收合格后,从名录库中抽取造价审核机构进展结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修理施工单位持批准文书、施工合同、签证意见、验收合格报告、审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报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审批划拨修理资金。 (八)修理工程建档 修理工程事项完毕后,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要将工程修理的申请材料、批准文书、审价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资料封存建档、保存。 本实施意见从二0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篇3:上饶市物业修理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归集缴存制度(2023) 饶房发202353号 上饶市物业修理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归集缴存制度 一、归集缴存依据 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国务院第504号令)、江西省物业治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100号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江西省商品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赣建房202310号)、上饶市物业治理方法(饶府发)20233号)、上饶市住宅修理专项资金治理实施细则(饶府字202383号)。 物业修理资金、物业质量保修金归集范围 物业修理资金归集范围: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业主。 物业质量保修金归集范围: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 三、归集缴存标准 根据上饶市物业治理方法(饶府发)20233号)、上饶市住宅修理专项资金治理实施细则(饶府字202383号)的规定,购房者缴存物业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缴存物业修理资金或物业质量保修金,缴存标准分别为: (一)2023年1月28日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工程 购房者缴存标准为:按购房款1%的标准缴存物业修理资金。 2、开发建立单位缴存标准为:根据10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修理资金。 (二)2023年1月28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工程 1、购房者缴存标准为:多层建筑根据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根据100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修理资金。 2、建立单位缴存标准为:多层建筑根据3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根据50元/平方米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四、缴存时间节点 购房者物业修理资金统一由开发建立单位代收代缴。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前,开发建立单位一次性将修理资金、质保金缴存至修理资金专户。 五、资金治理 修理资金存放选择银行时,依据江西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资金存放治理的实施意见(赣财府202356号)规定执行,确保实现增值收益最大化。 在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采纳招标的方式:做到公开、公正、公正、择优;采纳综合评分法,选择条件:(1)综合实力;(2)综合评价;(3)纳税奉献;(4)汇划清单系统;(5)营业网点效劳;(6)投放贷款额度;(7)专项系统配置;(8)内部治理;(9)优质效劳方案;(10)最正确保值增值方案;(11)供应业务支持;(12)安全监管支持。 五、资金存储安排 在确保修理资金满意正常使用额度条件下,进展合理配置,选择利率较高的大额定期存款或购置国债。 上饶市房地产治理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