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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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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铁岭市物业治理方法(2023) 铁岭市物业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市长 林强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铁岭市物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立,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建立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全部权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和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立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铁岭经济开发区、铁岭新城区、铁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物业实施监视、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建立的关系,帮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业主自治治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工作。 物价、规划、综合执法、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五条 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企业,应积极推行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其次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治理区域由所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局部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立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准时报送以下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治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的公共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到达50%以后,在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由业主代表、建立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到达物业治理条件的原有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仆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章;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 (七)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表决通过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方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规定。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另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5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榜样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肯定的组织力量;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状况; (二)治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四)业主大会打算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七条 以下事项由业主共同打算: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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