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2023年).docx
陕西省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3.21 【实施日期】2023.05.01 实行税务部门征收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是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掩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标准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和社会保险基金治理,提高社会保险社会化效劳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熟悉,切实加强对税务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得力措施,扩大社会保险掩盖面,提高征缴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准时足额征缴入库。 其次:要亲密协作,协同推动。在税务征缴工作中,财政、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密协作,加强协作,统一步调,协调全都,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准时沟通状况,讨论和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征缴工作顺当进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治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发放,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三条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的企业(单位),应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新参与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缴费率缴纳。个人缴纳局部由所在企业(单位)按月代为扣缴。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根底数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供应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应的数据,使用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征缴纳税的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 第六条 各银行依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陕西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在2日内将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单位)的根本账户中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收入账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基金收入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应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规划,按月分解,并于每月5日前将款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基金支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治理,财政部门监视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账户可暂存1至2个月的基金支付费用。 第九条 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拖欠。凡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有意少缴、漏缴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欠缴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减免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核批前方可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单位)的缴费状况准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中所使用的有关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治理、发放。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业务费和征收人员的酬金,实行目标考核嘉奖并与征缴实绩挂钩的方法核拨。即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应征缴金额90%的,按实际征缴金额的0.6%核拨;超过应征缴金额90%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拨实际征缴金额的0.05%;未到达应征缴金额90%的,每削减1个百分点,扣减实际征缴金额的0.05%;清缴以前年度欠费的(来自:),按实际清缴金额的5%核拨。征缴养老保险费所需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由省地财政核拨;征缴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所需业务费和征收人员酬金,由当地财政核拨。 第十三条 实行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后,经编制、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选调从事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人员到地方税务机关从事征缴工作。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