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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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四篇).docx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四篇)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住宅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 为了加快山地资源的综合开发,进展生态农业、森林产业和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农夫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治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进展了公平协商。甲方并已于_年_月_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争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一)。甲方依据该决议并依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与乙方签订本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如下: 甲、乙双方就承包-县-乡-村集体山地山林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承包标的: 甲方全部权项下的本次红线划定集体山地山林。 1、转让林地应具备如下条件: 1)、林地权属的四至界限清晰一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书原件,并供应复印件(附件二)。 2)、无纠纷、争议、没有被抵押、查封、租赁承包给他方或他方合作经营等。 3)、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商品用材林林区的林地。 2、详细地点、面积和面积测量: 1)、四至界限以双方签名确认的林业、土地部门测绘的1:10000地形图勾绘的界限为准。见卫星测绘图件(附件三)。 2)、以实际承包面积计算租金。 3)、面积测算方法:用ft=,+0,1:ft=,+0,10000地形图勾绘的界限按水平面面积进展求算,或用ft=,+0,gps(卫星定位仪)测算。 3、以林业部门办理的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该山林全部权证及附图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承包期限: 自承包期限为年,即从20xx年9月1日至2082年8月30日止,共计70年。本合同获得村和县乡政府批精确认之日为起租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方法: 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共计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每3年支付一次,第一支付于合同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次支付日期为8月30日前。每5年为提增一次,提增的幅度为 %。 四、承包山林的交付: 本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为起租日,自该日起甲方落实人员将承包范围四至砍出标示,人工费用由乙方支付,完成现场清界定界后,将标的物的林地经双方签字后,甲转移由乙方经营和使用。 承包性质与山林用途: 1、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全部权、处置权,对山地享有经营自主权、分包开发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甲方及当地乡政府应全力予以支持和协作。 乙方根据当地各级政府和林业、农业、旅游等各部门法律政策,依据市场的需求,对山地使用进展系统规划或工程开发,林地的规划、投资和经营由乙方负责,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亦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见任何权利。 在履行本合同的根底上,乙方可以不经甲方同意转租或与第三人联营合作开发工程,但所形成的一切债务与甲方无关。 在承包期内,乙方经政府与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治理用房、生产用房、经营设施等,以满意生产经营治理的需要。 六、管护责任: 在乙方承包使用山林期间,乙方应自行担当对林木的管护责任,做好消防、治安、森林病虫害的防治等工作,费用乙方负担。 七、甲方的义务: 1、帮助办理必需以其名义申报、用印的工程或事项。 2、帮助处理山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根底设施的正常使用。 3、做好承包经营权流转山林范围之内的林权、土地、资产、坟墓、林木的政策处理,保障承包划线范围内的一切资产经营权、处置权为乙方全部,保障经营权流转后山林范围内山林和土地规划开发的无障碍。 4、帮助做好村民对乙方开发经营期间的干扰,做好周边山林相邻纠纷的处理。 5、帮助申请办理每年的森林采伐规划,费用由乙方支付。 6、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大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需无偿供应解决,并帮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乡镇修建康庄路的补偿标准进展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7、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去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担当。 八、租期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期满后,如甲方连续将该林地发包的,在同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乙方可以要求合同展期,有权优先连续承租该山林。 2、如乙方不要求连续承包或甲方不同意连续承包,应在租期届满前一年内通知对方,山林附属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全部资产由甲、乙双方按当时评估价格的2:8折价进展安排,即80%的份额归乙方全部,20%的份额归甲方全部。 3、本合同商定的乙方经营的林木资源、地面建筑和附属设备及其它全部资产补偿款应在双方合同届满时偿付,如甲方未能按时偿付该款,乙方有权连续经营该山地,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增加租金。 九、地面附着物的处理 1、甲方将该承包山地现有地面附着物全部权转让给乙方: (1)林木; (2)建筑物及设备(以资产清单记录为准,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四) 上述地面附着物在交付承包山地的同时交付给乙方全部。 2、乙方一次性支付地面附着物转让费人民币 元,此款在甲方将出租的山地及地面附着物交付给乙方后支付。 3、如遇合同在租期届满之前中止或解除,依据双方对造成合同中止或解除的过错责任,甲方应将尚存的地面附着物按评估价80%返还给乙方。 十、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 %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商定的按其商定执行,没有商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担当违约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都有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则依据实际状况,由各方分别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甲方在山地权属上设定有其它权利暇疵造成纠纷,影响乙方承租经营权的行使,乙方有权要求削减或免除纠纷解决期间的租金,甲方并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前款规定担当违约责任。 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付款义务,经甲方催要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林区的经营权,乙方已经交纳的款项予以没收。 十一、免责条款 1、在承包山地经营期间如因不行抗力导致乙方患病损失、合同无法连续连续履行,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如合同不能获得批准或经修改的合同条件乙方不能承受,甲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乙方。 3、因不行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或局部不能履行和,双方互不担当损失赔偿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法设立相关经营开发公司,公司成立后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成立的公司承受。 2、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可以将其承租的山林分割和转租给他人开发经营。 3、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连续承包。 十三、纠纷的解决和处理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尽量协商解决,的确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主合同和附件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全都后签订补偿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政府部门批精确认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订立合同双方:_县_公社(乡)企业治理委员会(或大队),以下简称甲方;_县_公社(乡或大队)_厂,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大力进展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小工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振兴农村经济,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经公社管委会(或大队)仔细争论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_.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年零_月,从一九_ 年_月_日起至一九_ 年_月_日止. 三,承包产值,利润指标,上缴款项及超额提成方法 1.在承包期内第一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元,实现利润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_元,行政治理费_元,在承包期内其次年,乙方应完成产值_元,实现利润_元,向甲方上缴利润_元,上缴固定资产折旧费_元,行政治理费_元,在承包期内第三年,在承包期内乙方向甲方上缴款项的时间均为每年的_月_日以前,通过银行转帐拨付. 2.乙方完成上述承包指标以外的超额局部,_%作为集体提留基金,用于_;_%用于职工的嘉奖和福利经费.乙方有权打算嘉奖方法和福利用途.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应将以下生产资料交给乙方经营治理:生产用房_间,生活用房_间,机器设备_等共_台,生产场地_处,以及如下工具_.(一般应实行清单方式移交乙方) 2.在合同期内,甲方每月向乙方供给生产用煤_吨,生产用电_度,柴油_,汽油_,由乙方按国家牌价付款.其余国家扶持乡镇企业的物资及贷款,甲方必需准时、合理地安排给乙方. 3.甲方对本合同以前_企业的债权债务负责.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监视检查,有权催促乙方履行合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必需健全厂的领导班子,健全生产、经营、财务治理、行政治理、工资、劳保、福利等制度,乙方应常常向甲方汇报生产、经营状况. 2.乙方有责任对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精神文明建立,加强安全生产的教育和措施,防止和削减工伤事故.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在承包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应按时向国家纳税.乙方对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乙方应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帐目公开,按受职工与甲方的监视检查. 4.乙方有产、供、销的自主经营权,有权自行聘请技术人员和职工,有权依据职工的生产技能、工作效率、身体条件、劳动态度、执行纪律好坏等状况,打算职工工资的多少,调整工作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打算车间、组干部的任免.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供应生产、生活用房、机器设备、生产场所和工具等,拖延一天,应按所欠交物件的价款的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并可不交纳该段期间应向甲方上交的款项.假如由于甲方拖延供应的物件造成乙方不能生产的,经乙方要求,合同期限得顺延. 2.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供给煤,电,柴油,汽油等,应按所欠物资价款的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假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按量完成上交甲方款项,应根据银行关于拖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逾期_个月不付款,甲方除了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在合同期满时,应将甲方供应乙方经营治理的厂房、生活用房、生产场地、机器设备和工具等,按原清单如数点交甲方,除自然损耗外,如有损坏或丧失,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有违政策和国家法律的状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员作行政、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八,不行抗力在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造成生产中断或其它经济损失,经调查属实后,甲方应按损失的实际状况,酌情削减乙方上交的款项. 九,其它_. 本合同自承包开头之日生效(或于某年某月某日生效),承包期满自然失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期满而消逝.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代表人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亦不得随便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_县乡镇企业局,县经委,县银行,公社管委会(或乡政府),(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甲方:_县_公社(乡)企业治理委员会_(公章)代表人:_(盖章)开户银行:_帐号:_ 乙方:_县_公社(乡)_厂_(公章)代表人:_(盖章)开户银行:_帐号:_ _年_月_日订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公平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护经营事宜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管护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木经营权及林地使用权发包给乙方管护经营。单位:亩、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年_月,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经营期满后,承包方不能完毕林下经营工程归还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费标准的根底上,重新协商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到经营期满林下经营工程已完毕的,终止合同。 三、林木收益安排 四、承包管护价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不得转变林地用途,乙方应逐块落实管护措施,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全部权,监视承包方依照合同商定合理利用和爱护林地,爱护好森林、林木; (二)负责对乙方进展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并适时派技术人员进展指导。 (三)甲方给乙方管护经营区须四至清晰、林权明确。 (四)甲方必需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并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不毁坏林木、不破坏水土的前提下,按规定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有权在本经营区内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旅游等行业。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和继承,但必需经甲方同意后,履行变更手续。 (四)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护好本经营区的森林资源,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承包经营区内毁林开垦、采石、采土、采砂及进展其它毁林行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转变林地用途。严禁滥砍盗伐林木。 (五)仔细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在防火期必需依据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应准时上报甲方,同时积极组织扑救。 (六)认证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害,应马上向当地林业治理机构报告,并积极组织防治。 (七)乙方必需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九、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_%违约金。 (三)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四)甲方包给乙方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有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权宣布转让无效,并可收回林地、林木。 (七)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造成林地、林木破坏,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林木损失费,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八)防火期内,队在乙方经营区发生的野外违章用火或森林火灾,除按规定对当事人惩罚外,甲方对乙方按发生野外违章用火的次数,过火面积和损失程度收取违约金。发生与乙方有直接责任的森林火灾,除终止承包合同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九)在乙方经营区内发生乱砍盗伐林木或毁坏幼树等违法行为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甲方对乙方按毁坏林木、幼树的林龄、株数或材积相应收取违约金。假如乙方参加乱砍盗伐林木,无论数量多少,一经发觉,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进展建筑、开矿等转变林地用途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展转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因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二)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十一、其他 (一) 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承包合同权。 (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 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的规定,经双方公平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造林,树木归乙方。宗地号: 单位:公顷、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费标准及给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林地使用费 元人民币(大写)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经同甲方协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业生产和进展林下经济,不得转变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在一年内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转变林地用途(建筑、开矿等)时,应同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益。乙方应落实管护措施,林木采伐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林地全部权,监视乙方依照合同商定合理利用和爱护林地,经营爱护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举报乙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的行为; 3、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全部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4、敬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5、为乙方供应生产、经营、技术、信息等效劳; 6、帮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和本合同商定的林木全部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林地、林木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展流转,享有在法律规定内及合同商定内的处臵权; 2、有权享受国家优待政策扶助金;属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态补偿权。如遇国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补偿费、安臵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享有林地补偿费的 %。 3、有权制止破坏林地和毁坏林木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准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 4、依法爱护、治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迹地、小片荒和其他无立木林地应准时造林。不得因进展林地经济而对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经营; 5、承包期内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实行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进展;承包期内可以继承。 6、乙方应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应准时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转租他人转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爱护好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及林木盗伐大事,应积极实行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全都,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丢失经营力量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行抗力(重大自然灾难)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无正值理由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林木价值 %的违约金; (三)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应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损失费,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进展建筑、开矿等转变林地用途的,必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展转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合同商定的受让的林地应准时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时如乙方林木连续存在,双方应续签合同,详细条款按当时状况重新制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