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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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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docx

    XX县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XX 县村卫生室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治理,优化农村居民根本医疗卫生效劳,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医疗保障根底,依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治理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健委等 5 部门关于印发村卫生室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立的实施意见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根底设施治理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XX 市村卫生室治理方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效劳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农村医疗卫生效劳体系的根底,是村级公益性医疗卫 生气构。 第五条 稳妥推动镇村卫生效劳一体化治理,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立、人员准入与执业治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标准治理。 其次章 组织与治理 第六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是村卫生室治理工作责任主体,将村卫生室治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进展和城乡建立进展总体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村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保障村卫生室良好运行。 第七条 村卫生室为村民集体全部,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也可在村民委员会托付的根底上,由镇卫生院延长设点举办。 第八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视治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治理隶属镇卫生院,镇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业务治理机构。 第三章 设置与建立 第九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立规划。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效劳需求、效劳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便利群众就医; (二)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三)符合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到达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要求。 第十条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效劳半径超过 5 公里且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 1 所村卫生室。符合增加村卫生室设置条件的,由行政村申请,镇卫生院审核上报,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批准,上报市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备案。总人口不超过 1000 人,效劳半径缺乏 5 公里的两个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室。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一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三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立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至少应做到四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 房。经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静脉给药效劳工程的增设观看室,依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舞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标识标牌、设备配备(含中医诊疗设备)、业务用房内部建立要求等根据XX 省标准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治理的相关规定和XX 省标准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和年审。不符合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或年审不合格的,应赐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章 功能任务与业务治理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担当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效劳、根本医疗效劳和上级卫生安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担当安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效劳,主要包括: (一)担当、参加或帮助开展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二)参加或帮助专业公共卫生气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效劳; (三)卫生安康政策宣传、信息统计报送、村级爱国卫生等工作; (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供应的根本医疗效劳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根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效劳; (二)危险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效劳;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及以上卫生安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根本医疗效劳。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不得供应以下效劳: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效劳;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根本医疗效劳; (三)县级以上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根本医疗效劳。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审批前方可供应静脉给药效劳: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看室,设置观看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效劳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响的抢救措施和急救力量;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其次十条 村卫生室应当供应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效劳和计生药具药品效劳以及卫生安康信息交换共享等协作效劳。 其次十一条 村卫生室为打击非法行医监测哨点,担当打击非法行医监视协管工作任务。 其次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标准,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相宜技术、相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根本药物为群众供应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需做到诊疗操作标准,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传染病有登记并准时报告,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鼓舞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学问,使用相宜药物、相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其次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执行国家根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一”和零差率销售,建立完整的药品供给、验收、销售记录,按要求对药品进展储存、养护。不得擅自扩大用药范围,坚持合理、安全用药,不得滥用抗生素,严禁使用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其次十四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村卫生室应根据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相关要求,收集、登记、分类治理和处置医疗废弃物。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置与治理,实施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损毁”。 其次十五条 村卫生室应仔细执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和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 其次十六条 村卫生室与计生专干及镇卫生院之间要按有关规定准时通报人口诞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其次十七条 村卫生室应做好医疗卫生业务收支记录和资产治理、登记等工作。 其次十八条 村卫生室应主动公示根本医疗、公共卫生效劳工程,药品品种及购销价格。 第五章 人员配备与治理 其次十九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人数以行政村效劳人口数为根底进展核定配置,效劳人口在 1000 人以内的配置 1 名乡村医生;超过 1000 人的根据每千效劳人口不低于 1 名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应由具备执业资格且在该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担当。 第三十一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有需要的村卫生室配置护士或其他类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准入 (一)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展注册。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卫生技术效劳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执业注册在村民集体办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委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承受镇卫生院业务指导及绩效考核等。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番驻村或定期巡诊或统筹安排,保证根本医疗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优先聘用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到乡村医生岗位执业。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配置标准 结合岗位空缺状况,准时、动态补充审批具备以上资质人员到乡村医生队伍,并准时办理注册。 第三十三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岗位年度审定工作,对经审批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进展编码治理,依据年审结果在每年一季度末更新乡村医生编码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乡村医生培训每年至少 2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人员培训不少于 2 小时。乡村医生承受培训状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根本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制度,按规定考核拨付乡村医生根本医疗效劳(实施国家根本药物制度)补助、根本公共卫生效劳补助,保证乡村医生合理待遇。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入根据XX 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气构一般诊疗费治理方法 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工作职责是为农村居民供应根本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详细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气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根据效劳标准和标准开展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帮助专业公共卫生气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效劳工程,按规定准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大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等; 使用相宜药物、相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供应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力量的患者准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托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帮助新农合工作开展等。做好卫生行政治理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对乡村医生每年考核一次,各镇卫生院成立考核委员会,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乡村医生进展考核。对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在 6 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展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予以解聘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镇卫生院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视治理,对其担当的卫生效劳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镇卫生院要摸清并动态把握本行政区城内乡村医生执业状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立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选派人员进展定向培育,准时补充到村卫生室。 第四十条 县卫健局依法加强对全县村卫生室的监视 治理,对乡村医生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严峻后果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年龄到达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根据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并按省级规定予以递增。 第四十二条 乡村医生退出岗位 (一)以下状况,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 1.被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的; 2.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因各种缘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龄超过 60 周岁的。 (二)以下状况,乡村医生退出工作岗位后可连续聘用: 乡村医生年龄超过 60 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连续聘用,且该乡村医生在群众中信誉好、从业力量强、业务水平高,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身体安康,本人有连续从业愿望,经县卫生安康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治理,连续进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放宽年龄聘用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能担当村卫生室负责人,其工资待遇从村卫生室综合收入中提取,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准,协议治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村卫生室应设在村级公共效劳中心,村卫生室用房应设在一楼,村民委员会应在村级公共效劳中心免费供应村卫生室用房并具备水、电、网络等根本使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对运行正常的村卫生室按市县财政部门 11 的比例配套资金每年每个村卫生室补助 2023 元(即:市财政补助 1000 元,县财政补助 1000 元)。资金由村卫生室所属镇(街)卫生院统一治理使用,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房屋修缮、设备更新、运行维护、信息化建立等。 第四十五条 对设在农户家中或租赁用房的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供应业务用房,鼓舞其向村级公共效劳中心迁移。迁移的村卫生室通过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由县财政予以定额补助 5 万元。 第四十六条 减免涉及村卫生室的收费工程,对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相关部门要按公益类工程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赐予减免优待。不允许向村卫生室摊派、收取或变相收取包括租赁费、承包费、医疗机构转让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村卫生室工作标准 第四十七条 村卫生室为村民集体全部,应为村民供应根本医疗和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全面推行以行政业务统一治理。应执行国家根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三统”和零差率销售,按要求对药品进展储存、养护。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标准,在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为群众供应根本医疗、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做到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收费有票据、根据标准和县、镇医疗卫生安康机构的指导,开展公共卫生效劳,准时完善相关效劳记录,做到各类数据精确,台账清晰。确保各项工作标准、安全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卫生安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污辱、 诽谤、威逼、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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