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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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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docx

    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_农村居民入党演讲稿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方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科学、精确地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状况,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等,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三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家庭收入核查的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查的原则。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查,要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收入计算,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功能真正得到发挥; (二)公正、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搞好部门协作,广泛开展调查讨论,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属全额保障(城镇”三无人员”、老弱病残)的家庭收入可每年核查一次,对属差额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可每季度或每半年核查一次。 (四)计算家庭收入与核查家庭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不仅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还要对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进展评估,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也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条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根本养老金,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佥、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存款及利息,各种股票、有价证券及红利孳息,集邮藏品及古玩、字画等各种保藏品;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五)继承的遗产和承受的赠予; (六)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七)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八)偶然所得; (九)种植业或养殖业收入; (十)当地政府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由政府和社会对有突出奉献的专家、学者、劳模赐予的奖金、特别津贴、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嘉奖等一次性嘉奖;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佥、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赐予、捐赠的补助金及实物;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赐予的临时性救助金和当地民政部门供应的临时性救助;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八)人身损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局部; (九)异地安置安家费; (十)对身心安康有害的特别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十二)独生子女费; (十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第七条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干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二)拥有、购置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饲养珍贵宠物、栽植珍贵花草,购置并存出名贵书画、古玩等欣赏品和保藏品的; (四)有购置股票或证券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及金银首饰折合成现金合计超过肯定数额(一般为超过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应领取保障佥的总额)的; (六)家有门面房屋用于经营或出租,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七)申请日前3年内购置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私人住房人均面积超过肯定标准的(一般为21平方米); (八)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者; (九)3年内新建超标准住房的; (十)家庭月电话费每月超过30元的; (十一)家庭月用电超过42度的; (十二)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方法第2页 庭月用水超过6吨的; (十三)长期购置彩票且每次投资较多的; (十四)有较大额度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五)家庭成员有常常出入消遣、餐饮等消费场所的; (十六)家庭成员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七)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外出务工)、学习的; (十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在其本人未彻底改正前不得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十九)实行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躲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二十)无正值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十一)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力量的人员,半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值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与社区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二十二)购置或其它缘由,户口“农转非”未满1年的; (二十三)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规划生育法且不听从惩罚的; (二十四)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二十五)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正在教育和服刑期间的; (二十六)对于在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二十七)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供应虚假收入证明,或者不供应收入证明,不协作家庭收入状况调查的; (二十八)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家庭收入核查实行以下方法进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中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吃、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实地走访申请人的左邻右舍、单位,调查了解其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信函索取。对不便利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过发信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协同。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准时了解把握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状况; (五)行业评估。对无法核定收入标准的申请人,按当地自谋职业行业评估标准核定其家庭收入; (六)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对于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提请社区评议委员会评议表决,在评议过程中要做好评议记录,以备查询。 第九条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根底,根据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二)赡、扶(抚)养费的计算:凡成年子女,均应担当其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有人民法院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或协议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无赡、扶(抚)养力量的,不担当赡、扶(抚)养费;有赡、扶(抚)养义务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超出本地城市低保的标准一倍以上的即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抚)养费的力量,支付标准可按其支付力量的50计算。 计算公式:赡养费人;(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本地城市低侏标准)×50被赡养人数。 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不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其子女应得抚养费收入。扶(抚)养费一般可按扶(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5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扶(抚)养义务人无固定收入的,扶(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扶(抚)养义务人所在地的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后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的计算: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其申请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佥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局部按我市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当年不享受低保待遇。假如补偿金的结余局部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计算方法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标准×征收养老金比例(可参照20xx年自治区养老金缴费比例的26计算)×12 经济补偿金的结余局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结余局部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局部 (当地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 对于除养老保险外还确需扣除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各地根据上述原则办理。 (四)因城建、危改、拆迁、招商引资用地等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购置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局部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无结余金额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低保待遇。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五)因建立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低侏待遇时,安置补助费应计入家庭收入,政府已安置住房或自己购置住房有结余的,其领取的安置补助费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购置住房无结余的,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别状况将一次性领取的经济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七)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算在家庭收入中。 第十条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对国有(集体)困难(未履行破产程序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低保待遇的,经所在企业和当地劳动保障、经贸或工会部门证明,的确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和未足额领到应得的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根本生活费或离退休金,并且今后不行能再予补发的人员,在申请低保时,要根据其实际领取的数额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和详细标准: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由市场治理部门(王商、税务)证明其收入。若市场治理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有市场固定摊位、每天营业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可参照以下标准(因经济进展水平和各行业工资标准不全都,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酌情下调或上浮肯定标准)计算收入: 1、水果、蔬菜经营户按每月400元计; 2、家禽、肉类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3、烟酒、日杂经营户按每月400-500元计; 4、在餐饮、消遣等行业从事效劳的每月按300-400元计; 5、代开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的按每月500元计; 6、针织、服装、鞋帽等经营户按每月500元计; 7、从事家政效劳的每月按400-500元计; 8、在建筑行业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9,修鞋、修理自行车、蹬三轮车、收废品等行业流淌打工的每月按300元计; 10、在打字、装潢行业打工的按每月300元计; 11、其他行业流淌打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供应状况的,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经调查后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小组讨论确定,并报县(区)低保中心(股)备案;对自报无任何收入但有劳动力量、且有明显隐性工作迹象的,其收入根据当地行业平均收入标准测算; (五)对少数低保对象家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等隐性收入、财产的核定,可通过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房地产等部门进展财产核查。如无核查渠道,可通过入户调查问询、邻里座谈访问等方式进展,依据其邻居、亲戚、同事或朋友供应的状况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水平,经社区居委会评估小组成员集体讨论且半数以上成员签字、通过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上级核定。 第十二条家中有多种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因突发大事(如大病、水灾、火灾等自然灾难或意外损害事故等)不能得到补偿而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确无家庭存款及其它财产,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户口异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能由1人到户籍所在地或户主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帮助做好调查工作,并将有关证明供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其家庭人均收入按家庭成员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同一家庭中有两类户籍时,由非农户口一方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持农业户口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供应有关证明,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要依据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计算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成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在领取低保金的同时,应当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准时申报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变化状况,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至少每季度刘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口进展重新核实,依据核实状况准时办理连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手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定有异议的,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并准时将核查状况答复申请人,状况属实的要准时予以订正。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工作方案为全区农村居民建立安康档案制度是落实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逐步均等的重要举措,居民安康档案是居民享有根本医疗卫生效劳的重要表达,是医疗卫生气构为居民供应医疗卫生效劳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232023年)的通知(国发2023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2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2375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规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2370号)等有关文件提出的建立居民安康档案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建立全区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镇(街道)为单位,根据农村居民安康档案治理标准(2023版)的内容要求,到2023年底,建立安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辖区农业人口数的95%,到2023年建档率到达98%以上。同时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安康档案建立作为工作重点。 二、根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在医疗卫生效劳过程中,加强宣传,引导农村居民积极参加建档。 (二)重点突出,循序渐进。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三)标准建档,有效使用。标准安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治理,保证安康信息的连续性,并逐步实现电子安康档案信息化。 (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气构为根底,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农夫居民电子安康档案信息。 三、安康档案的建立、治理和使用 (一)建立安康档案。坚持农夫知情同意并自愿参加的原则,结合实施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逐步均等化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等医改重点改革任务,在区卫生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通过周期性安康体检、院内外医疗卫生效劳、入户调查等多种形式,猎取农夫安康根本信息,建立居民安康档案。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安康档案应包括农村居民个人安康档案和家庭安康档案。首次建档原则上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负责,村卫生室帮助完成。更新档案可由镇、村医疗机构共同完成。 建立农夫家庭安康档案时要照卫生部下发的2023版标准和安康档案根本架构和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234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电子化的安康档案。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安康档案与疾病掌握、妇幼保健、医院治理、新农合等各有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构建以安康档案为根底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安康信息资源共有共享共用。 (二)治理和使用安康档案。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村卫生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康档案的治理。在建档农村居民复诊或承受随访过程中,要准时记录、补充、更新和完善相关的安康档案资料,并定期进展整理、核查,以把握辖区内农村居民的安康动态变化状况。要有效使用农村居民安康档案,乡、村医务人员依据安康档案供应的动态信息,实行相应的相宜技术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康教育、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效劳。 (三)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气构效劳模式转变。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要充分发挥安康档案的作用,推动转变效劳模式,为农夫群众供应更多的上门效劳、定期访视等便民效劳,积极开展安康促进,实现对农夫的安康治理。鼓舞充分利用电子化安康档案等有关信息资源,为农村居民供应更加便利、快捷、高效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效劳,最大限度地便利农夫群众看病就医。 五、加强组织治理 (一)切实提高熟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要把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工作作为落实促进根本公共卫生效劳逐步均等化和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效劳模式的重要举措,提高熟悉,加强领导,确保扎实开展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工作,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到实处。 (二)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要严格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对安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治理等状况进展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挂钩。 (三)完善工作制度和方案。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要结合实际确定各自工作目标,发挥好技术指导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有关安康档案建立、使用和治理等方面的长效制度,注意加强相关制度建立。 (四)做好信息统计工作。要加强动态监测和治理,做好安康档案有关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2023年农夫安康档案统计基数暂以根据2023版标准建立的农夫安康档案份数予以统计。 六、全面做好2023年标准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工作 2023年是根据2023版标准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工作的启动年,各单位要仔细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建立农村居民安康档案试点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开工作。(2023年10月)各镇(街道)要对建立安康档案的重要意义进展广泛宣传,提高农夫群众的安康意识,引导农夫自觉自愿参加安康查体建档工作。 (二)开展全员培训。(2023年10月20日-30日)对本单位及村卫生所相关医务人员进展培训,使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把握安康档案建立、使用和治理的根本技术和方法。 (三)制定方案和工作制度。(2023年10月25日前)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制定建立、使用、治理安康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和相关技术方案,确保试点工作顺当开展。 (四)建立标准农夫安康档案。(2023年11月-12月)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各行政村开展农村居民安康调查,对重点人群进展安康查体,完成2023版标准农夫安康档案的建立,建档率以镇(街道)为单位到达95%以上,电子安康档案输入完成到达30%以上。 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法 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法 依据省政府关于202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政202325号)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民生工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233号)要求,现就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稳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鼓励机制,建立根底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连接,健全效劳网络,提高治理水平,为参保居民供应便利快捷的效劳。 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当年参(续)保人数达2910万(其中当年缴费人数2023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202384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掩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23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赐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舞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舞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供应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根底养老金。中心财政根据确定的根底养老金标准赐予全额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依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局部由各地财政担当。 (2)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赐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担当20元,其余局部由市、县财政担当,市、县担当比例由各市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里规定统一补贴标准的根底上,适当增加补贴,详细标准和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赐予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保障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心确定的根底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各地可以依据实际状况适当提高根底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一样)。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连续广泛宣传国发20238号和*政202384号文件和本地区配套政策,充分展现“*”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深厚的参保气氛。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特殊是乡村兼职人员宣传政策的力量水平,不断增加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各地在管好用好中心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准时落实本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全部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舞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效劳水平。大力推动经办治理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建立。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效劳标准国家标准,强力推动业务档案达标,不断扩大视觉识别系统行业标准试点范围。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动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立,扩大“四不出村”效劳范围,便利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治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治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治理的内控、稽核制度,标准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治理重点环节进展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治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详细抓,仔细落实政策措施,准时讨论解决工作中消失的新状况和新问题。 (二)合理分解任务。各地要严格根据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科学测算相关数据,合理分解任务,不得层层加码。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建立,确保相关数据准时、精确、真实。 (三)协调协作推动。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协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开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协作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比对、资源共享等工作。 (四)加强监视检查。各地要坚持定期报告和指导检查等制度,准时把握工作进度,狠抓任务落实。要加强平常督查,重点督查任务完成状况和资金落实状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准时订正,并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理。要切实加强社会监视,定期披露相关信息。要深入调查讨论,留意总结推广好的阅历做法。 农村集体资产治理实施方法 法院政工科长岗位目标治理责任书 xx县人民法院 为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全面做好审判工作,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地实现,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队伍建立1、庭室内团结、勤政务实、开拓创新、廉洁自律、队伍有分散力、战斗力,积极带着干警完成院党组、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部门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准时量化分解签定责任书。3、对本院或上级对口业务部门部署的工作准时讨论,做到工作年初有规划,季度有小结,半年、年终有总结。4、仔细履行职责,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重大问题和状况准时汇报。5、坚持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仔细组织干警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做到部门有学习记录,个人有学习笔记,并且按规定准时完成心得体会等写作任务。6、组织干警参与上级法院、院党组或相关部门安排的政治业务培训、技能培训、治理系统培训等。7、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按规定着装佩徽挂牌,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8 、开庭时,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随便出进、不使用通讯工具,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事宜。9、积极参与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会议、劳动、公益活动,对院内抽调、安排人员准时到位,听从安排。10、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无迟到、早退现象11、严格执行值班备警制度。节假日安排的值班、突发大事安排的备警,能按规定执行。二、司法为民1、工作中文明礼貌,杜绝“四难”问题和“生、冷、横、硬、推”现象,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2、按规定实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告知,审案程序和期限告知。3、定期或不定期的征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承受人民群众的监视,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展整改。4、积极开展调查讨论和宣传报道工作,按规定完成全年调研、宣传任务。5、严格执行29条优化司法环境措施中便民、利民内容。三、内务治理1、规章制度健全治理标准、有序,岗位职责明确。2、部门环境干净有序,无脏、乱、差现象。3、严格车辆治理制度及电脑、警械等设备的治理。4、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准时,数据真实,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四、纪检、政工部门业务工作1、仔细贯彻落实党组决议、打算,帮助院党组抓好班子建立,做好干部录用、辞退、退休及聘用人员培训、治理等工作。2、帮助各部门抓好队伍建立,常常深入到各部门调查分析干警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准时安排各种教育、学习、培训、考核,提高队伍的综合素养。3、根据县纪委、监察部门及上级法院纪检监察的要求,加强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廉政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准时签订责任书,完善各类档案资料,并准时查处干警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纪律、各项规章制度的案件。4、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催促检查工作,坚持月通报制度。5、仔细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6、负责全院机构、编制的治理工作,治理干部档案,准时精确地填报人事统计报表。7、严格按规定做好法官等级评定、晋升和法警警衔的晋级工作。8、 帮助抓好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及工、青、妇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相关检查、验收、创立工作。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附则1、为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当进展,保证考核质量,实现考核目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纪检组、政工科、办公室、立案庭、审监庭相关人员组成,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详细工作由政工科承办。2、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责任书制定百分考核细则。3、考核工作每半年进展一次,实行对比责任书规定的各工程标任务,以纪检、政工、办公、立案、审监等部门供应的相关记载为依据,听汇报、查资料等形式进展。4、本考核方法的量化打分在当年的半年、年终工作总结前进展,其成绩作为各部门当年的综合业绩考核、评优、受奖、记功的主要依据。 5、本责任书由分管副院长与政工科负责人分别签订。6、本责任书由副院长、政工科各保存一份。7、本责任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修订。 分管院领导(签名): 政工科科长(签名):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 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法,请大家参阅! 一、目标任务和根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掩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根本医疗保险进展制度安排,xx年,参保率维持在96%以上;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到达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到达75%左右。 (二)根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治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力量相适应。 3.住院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别病、一般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连接。 二、掩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掩盖范围。除应参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全部城镇居民,都可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敏捷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与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完善参保方式,做好城镇居民参保信息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参保数据信息比对,做到应保尽保,避开重复参保。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xx市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23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治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效劳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根底上,加快推动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局部组成,xx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 1.个人缴费。xx年,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给的直系亲属参与居民医保赐予缴费补助。 2.财政补助。xx年,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420元(假如国家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中心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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