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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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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docx

    国土资源法制建设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立,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推动我国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局部。国土资源治理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在现代社会越来越走向法制和法治理念的今日,它必定也要适应这种趋势,这是社会进步和社会进展的要求,也是国土资源治理工作自身进步与进展的要求。如何准时发觉本系统法制建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是国土资源治理人员不断探究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法律标准与法律体系建立 我国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的法律分两个阶段公布实施。 第一阶段:矿产资源法1986年10月1日、土地治理法1987年1月1日, 这是标准全国范围内国土资源治理的根本法律。之后,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2月1日、测绘法1993年7月1日、城市房地产治理法1995年1月1日、*省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1987年9月29日、*省实施方法1988年10月15日相继公布实施。从今,我国对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由无章可循到有法可依,实现由人治向法制化过渡。 随后,*市结合国土资源治理的实际状况,于1991年9月2日公布实施了*市实施细则,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市、县、乡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的法律地位,界定了根本的职责,推动了我市国土资源治理的机构建立、法制健全。 其次阶段,土地治理法、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公布实施。*省实施方法1998年7月1日、*省土地治理法实施方法1999年12月1日公布实施 可以这样认为,国土资源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框架逐步构筑成型且公布后的XX年里,使国土资源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但这些有关的法律受到规划经济思路的束缚,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从宏观上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治理的力度还不够,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 为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对国土资源治理的好作法。矿法中最明显的就是对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进展行政许可,而且通过有偿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使用、受益和处分;土地法中对根本农田爱护,城镇国有土地使有权出让、转让,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自然爱护区土地等土地资源治理做了专项规定;全国人大、国家监察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法规、规定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土地治理部门在详细工作实践中便于贯彻落实。 在*市,随着国土资源经济在全市经济进展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愈来愈大,国土资源治理工作中也消失了不少新状况,新问题。诸如对无证矿山查处取缔没有详细的标准、收购无证矿山矿石查处无法可依、违法用地行为查处难、执行难等,市人大、市政府糊涂的熟悉到,要使我市经济持续、安康进展,标准国土资源治理,就必需以立法形式制定我市有关规定,使治理标准更加详细,对违法行为处理便于操作。本着坚持“符合实际,适应形势,避开重复,补充完善,便于操作,有效实施”的原则,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市土地治理方法、*市矿产资源治理方法于XX年公布实施,将上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对今后思路和想法,以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国土资源规划的权威性,规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需组织实施;明确了国土资源治理的全方位性,全过程的治理;强调了国土资源爱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加强了对区域环境资源的爱护;给予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实施监视治理时肯定的强制措施;摆正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治理职能的事务中合法位置,加强了国土资源治理对*地域经济安康、有序、可持续进展的重要性;解决了个别地方政府不适应国土资源治理的打算、命令等的撤销和订正的程度等等。 国土资源治理工作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市国土资源治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历史时期。从今,在我市形成了以土地治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为根底,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为配套的国土资源法律系统,这为我市国土资源治理坚持科学进展观,实现经济进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秩序的正常化,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安康有序进展,做出了巨大的奉献。 二、法制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市的国土资源法制体系相比照较完善,但由于国土资源法制建立起步比拟晚,加上历史惯性比拟大,地域经济进展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现行的法制标准在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制约着国土资源治理的改革,要使国土资源治理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还需进一步探究。 (一)现行的治理体制尚不能完全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标准的正的确施 尽管现在国土资源治理体制进展了改革,实行相对垂直治理,但由于人员编制、财政供应仍纳入地方政府治理,当政府决策与法律不尽符合时,有时还不得不听从地方政府的意见,否则就是不支持地方经济建立。另外,县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很少,大局部人员属于自筹自支的事业编制,仅靠治理费、资源补偿费等返还合理收入,很难维持办公、办案等日常费,还有局部县局拖欠职工工资严峻,办公条件较差,被人称为“四无”(无房子、无车子、无桌子、无窝子)办公单位,不利于依法行政。 (二)违法行为发觉难、调查取证查处难 违法行为发觉难,其缘由一是矿产违法地点客观上都比拟偏远,不易发觉;二是当地居民,在农闲时根本上都在四周的矿点打工,可怕举报后违法矿点被取缔无处打工,同时可怕受被举报者打击报复,没有举报的积极性;三是有些违法行为,如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具有肯定的隐藏性,不经现场实际测量,难以定性。对这些违法行为进展行政惩罚,需要由法定测量资质的单位进展测量,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又没有这项经费去支付测量费用;四是非法转让、承包采矿权或合伙取得采矿权其中的股份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由于均采纳隐藏方式,很难发觉。在现实采矿活动中,采矿权人往往不亲自参加治理,多采纳托付他人治理的方法。在平常监视监察中,即是发觉治理者或施工人员有变化,也不好确认采矿权是否转让。矿业权人多数不在矿山居住,若到矿山调查,其托付的治理人员或是施工人员一般都拒绝供应证据或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尤其是形成非法转让事实,在外县居住的矿业权人,调查人员远道而去,他们却避而不见,更是难取证。没有取得有效证据,也就无法处理。因此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应增加相关人员对查处违法活动有照实作证的义务的条款。 行政惩罚过程中,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不具有对人、对物的行政强制权,没有上述权力的保障,常常受到违法当事人围攻漫骂,行政执法工作常常受阻。诸如现行行政案件的相对人作伪证;向行政机关供应假证;拒不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拒绝行政机关检查;拒绝承受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调查等诸多现象,在行政惩罚中运用现有行政权力都不行能合法有效的予以解决,寻求司法支持又缺乏可操作性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或实行非法手段行使行政权,或渎职、失职不作为。这两种做法都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践踏。 (三) 违法案件查处难 有很多比拟大的违法案件,在调查取证中证明: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进展地方经济,完成上级指令性经济指标(或所谓的政绩考核标准),以牺牲环境资源、群众利益为代价,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边开发建立边报批手续,甚至不办理任何手续。对此违法案件的查处,轻者置之不理,重者政府给你“颜色”看,说你是地方经济进展的拌脚石。我们的人财物在当地政府,查了难处理,不查处是渎职,关键是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虽然,以前当地政府就国土资源治理方面存在的执法难问题,也曾联合有关委局、司法、纪检等部门,出台了有关文件和规定,但真正遇到重大案件时,关系网络人情风,制约了精诚协作关系,影响依法行政。 (四)违法案件执行难 有很多违法案件,经过简单的程序下达行政惩罚打算书后,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超过三个月的诉讼时效时,才能最终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但一方面由于各种缘由,执行率相当低,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本钱太低(有些还比正常的合法行为本钱还低),从客观上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另一方面,经过这漫长的时间过程,有些违法行为人,尤其是无证采矿者,早已是人去楼空,只剩下几个废弃的巷道,起不到惩治违法的目的。上级机关应当与法院做好协调工作,在基层地矿治理机关,设立执行室,以加大执行的力度,真正打下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五)仍有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与空白点,违法行为定性难 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有“以采代探”、“边探边采”、“试采”、“滚动勘探开发”等述语,但既无界定机关,又无界定标准,界定程序,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难以定性,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界定清晰。 (六)“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是监视检查工作的难点之一 非法采砂、采石等活动流淌性大,执法人员前去检查,他就撤走设备,检查人员一走就偷着再干。国土资源治理部门查处“游击式”违法活动比拟困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矿产“游击战”违法现象,应从立法上增加可以没收当事人生产设备、工具(含运输工具)的条款,加大惩办的力度 (七)相关法律、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穿插,存在冲突 在河道砂石开采治理中,多头治理的弊病不时显现。如有一个采砂企业,去年依据水利部门办理的采砂许可证范围及年限办理了相应采矿许可证,可今年水利部门依据其上级的安排,对该采砂矿区进展拍卖,原企业未能中标,我们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却变成一纸空文,实际上是水利部门否认了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需要上级机关在立法时赐予充分考虑,加以解决。 (八)有关问题规定不明确、不详细 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有些规定不太明确的地方。一是在局部矿区,还存在着一些依靠后台或经济实力撑腰,干扰正常采矿活动的矿霸行为,迫使一些矿主放弃转让矿业权到达强买强卖之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二是对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规定追溯年限,基层难以操作;三是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治理方法不明确,勘查作业所生产的附产品矿石应否缴纳资源补偿费不清晰。应对类似问题如何处理予以明确。 (九)上下级矿产治理方面脱节,治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治理, 现有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中,发证权过于集中,34种矿产不管储量和规模大小,发证权统统收归省级以上地矿治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不发证,上级发证后,下边不知道,且发证程序为自上而下,按基层地矿部门把握的状况,认为不该发证的却发了证,消失了矿权纠纷不好处理;一些办矿单位认为基层地矿部门无实权、无用处,根本不把基层地矿部门放在眼里,不听从治理;探矿权人在取得探矿权后,根本没有探矿技术和力量,目的不是为了探矿,而是为了圈占地皮,坐收渔利,私下买卖或与他人签订“联合探矿协议”,实则是非法转让矿权,从中牟利。 (十)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太轻 在目前刑罚中,一个人偷盗公私财产几千元就可以定罪,而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中,无证开采、铺张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矿业秩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却难以认定为犯罪。矿产资源法1986年公布,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到XX年才出台,但其认定机关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县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发觉无证采矿等严峻违法行为,首先要调查取证,请有资质的单位测量,然后报市国土资源治理部门审查,再报省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认定,程序简单,周期漫长,难以到达惩办违法行为的目的。矿产资源国家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采矿,都是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居为己有,这本身就是一种偷盗行为,应按偷盗定罪惩罚。要想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关键不在于管住矿山,不是多封几个矿口,而是要管住人,在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对一个违法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其效果不知要比“封矿口、拆工棚”要好多少。 三、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建立工作的建议与对策 (一) 国土资源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和进展的重要经济根底,无视现在的治理,将来难以估量。建议改革现在的治理体制,实行相对垂直治理,参考司法、国(地)税务治理模式,财政供应、人员编制等局部仍纳入地方政府治理;对国土资源的治理实行真正的严格爱护、科学利用、持续进展,就必需制定长远规划,加强治理,也就是对执法监视检查由上级垂直治理,重大案件执法检查调度制,便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法的严厉性。 (二)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款。针对矿产资源法39、40、41、44条,对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应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治理方法(国务院150号令)应增加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追缴年限的条款,严峻追究干扰矿区生产秩序和拒缴、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违法行为。给“破坏资源”、“边探边采”等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认定程序和认定机关,便于详细操作。 (三)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对各矿业权人实行定期图纸交换制度;设立专项资金,实行举报查实嘉奖制度;实行各矿山总工程师委派制度,由各级地矿治理部门向各矿山收取专项资金,支付所委派人员的工资。 (四)提高矿业权流转审批工作效率,或小型以下矿山企业采矿权转让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报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要打破“治理者不发证,发证者不治理”的不正常现象。强化基层地矿部门的行政职能和作用,变目前自上而下的办证程序为自下而上,没有基层地矿部门的意见,上级部门不能办证。 (六)矿产资源是关系一个国家生死存亡、国计民生的不行再生的可耗竭性资源,我国又是世界上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建议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制定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科学、严峻的矿产资源法,把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资源补偿金”,同时新设破坏矿业秩序罪、铺张矿产资源罪等。 (七)采纳南充标准砂石开采的作法,解决砂石多头治理中部门政策打架问题,从而有效制止“游击式”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行为。 (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勘查作业时采出的矿产品治理及销售方法。以便有效地打击和杜绝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九)实行矿产品准运许可制度,在矿产品的主要出入通道设立像木材检查站那样的矿产品检查站,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 (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采矿权、探矿权授予新程序,全面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代替行政配置资源,真正做到公正、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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