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第三十一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x

    • 资源ID:88683728       资源大小:126.55KB        全文页数:39页
    • 资源格式: PPTX        下载积分:9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三十一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x

    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一章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第六节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节第七节 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八节第八节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第九节第九节 社会保险监督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监督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社会保障法概述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项目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项目(一一)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方式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的社会成员以及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制度。(二二)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项目,是指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要素和组成部分。二、社会保障的特征二、社会保障的特征(一一)强制性强制性社会保障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二二)社会性社会性社会保障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突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家庭保障”和“企业保障”的界限,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三三)福利性福利性社会保障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造福于国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商业化。(四四)人道性人道性社会保障是以人道主义为道德基础建立的一种现代社会制度。三、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三、社会保障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即政府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全体国民在参加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分分类标准准分分类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不同社会保障关系的内容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及社会优抚关系社会保障活动的内容不同社会保障活动的内容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确立关系、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资金运用关系、社会保障管理关系及社会保障监督关系根据社会保障参加主体划分根据社会保障参加主体划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成员个人等各种主体之间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四、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四、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社会保障法体系之中,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一一)普遍保障原则普遍保障原则普遍保障原则,是指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使之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得社会保障的共同权利。(二二)平等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平等参与社会保障项目,获得平等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三三)基本保障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基本保障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给予国民的保障首先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四四)权利义务统一原则权利义务统一原则在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都是受益者。第二节第二节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养老保险的定义(一)养老保险的定义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或老年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再分配手段或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基本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立法(二)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立法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二、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二、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一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的历史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的历史形成形成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二二)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的改革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的改革2010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5项社会保险;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养老保险基金三、养老保险基金(一一)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沿革养老保险基金的历史沿革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专项基金,由各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构成。(二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改革养老保险基金的改革1.我国于1997年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2001年我国进行了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3.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4.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四、养老保险待遇四、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保险者个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各种物资帮助。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三节第三节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一、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根据2010年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失业保险基金三、失业保险基金1.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2.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四、失业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对失业保障对象因失业造成生活困难,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给予的各种物资帮助。2.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第四节第四节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一)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患病、损伤时,获得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二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1.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依劳动者的身份不同形成了差别性的医疗保险制度。2.2010年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覆盖到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二、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三、医疗保险基金三、医疗保险基金(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我国于1998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确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四、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四、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一一)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的概念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的概念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疾病患者)需要就医治疗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标准(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标准1998年我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实行的是: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三三)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的内容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的内容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给付方式、给付主体、给付标准及项目等许多方面。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方式主要后付制、预付制、结合制:1.后付制,即在医疗单位提供医疗服务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标准支付费用的方式。2.预付制,即由医疗保险机构依据一定标准,在医疗单位提供服务之前就向其付费的方式。3.结合制,即社会保险机构和医疗服务单位结合起来,既收取保险费,又提供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待遇的给付既体现为预算,也体现为支出。第五节第五节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一)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的定义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二二)工伤保险的特征工伤保险的特征1.工伤保险具有补偿性和赔偿性;2.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3.保险项目齐全,且常常与失业、医疗、疾病等社会保险相互交叉;4.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额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三、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三、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四、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四、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一一)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18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产阶级坚持工伤赔偿责任为“劳动者自己责任”原则,即劳动伤害风险自担。(二二)雇主过失赔偿原则雇主过失赔偿原则风险自担原则引起工人的不满和斗争,迫使欧洲各国不再强调工人对工伤事故负个人责任,而改行“雇主过失赔偿”原则。(三三)无过失补偿原则无过失补偿原则即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主无论是否有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五、工伤保险基金五、工伤保险基金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即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六、工伤保险待遇六、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造成伤亡或职业病时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帮助。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2.工伤津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可以享受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六节第六节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生育保险法律制度一、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生育保险法律制度概述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因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及其家庭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二、生育保险待遇二、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用(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因怀孕、分娩、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采取避孕措施控制生育的费用)。2.生育津贴(1)产假(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期的产假)。(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产假期间的工资。第七节第七节 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一、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遗属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身所需的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者遗属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二、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二、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由死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畴: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龄未满16岁者;4.孙子女年龄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三、遗属社会保险待遇三、遗属社会保险待遇遗属社会保险待遇即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1.死亡者丧葬费;2.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第八节第八节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凡是依法应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二)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二)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三)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制度(三)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四)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制度(四)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制度1.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的用于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1.规范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原则(1)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3)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4)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2.明确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方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3.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九节第九节 社会保险监督及违反社会社会保险监督及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一、社会保险监督一、社会保险监督(一)人大监督(一)人大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二)行政监督(二)行政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行政部门职责:1.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三)社会监督(三)社会监督1.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2.加强工会的监督;3.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公开社会保险方面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二、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任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险待遇的法律责任1.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4.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刑事责任(五)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刑事责任按照规定,违反社会保险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本文(第三十一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课件电子教案.pptx)为本站会员(可****阿)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