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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第6章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2194.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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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学第6章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2194.pptx

    第六章第六章 商业保险之一商业保险之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本章结构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二节火灾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第四节工程保险第五节责任保险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二、财产保险的特征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一)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对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但概括起来,不外乎如下两种分类法:(1)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2)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我国的保险法将保险业直接业务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大类(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财产保险体系在第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划分为四大部分:1.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2.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3.其他商业性财产保险。除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外,还有一些属于商业性财产保险的保险业务。二、财产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覆盖着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危险保险业务,它不仅包容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而且包容着各种民事法律危险和商业信用危险等。(二)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保险人经营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业务,就意味着要承担起对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当保险事件发生以后,财产保险讲求损失补偿原则,它强调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从而不仅适用权益转让原则,而且还适用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和损余折抵赔款等原则。(三)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其复杂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3.危险管理复杂。(四)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第二节火灾保险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火灾保险概述二、团体火灾保险三、家庭财产保险一、火灾保险概述(一)火灾保险及其发展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需要指出的是,火灾保险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种险别名称,它在产生之初因只承保陆上财产的火灾危险而得名,但后来却发展到了承保各种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因此,就保险责任而言,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不过,保险界仍然保留着对此类业务的传统叫法。(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而家庭更是普遍需要投保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二、团体火灾保险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一)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但也并非一切财产物资均可以成为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加以体现。1.可保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都属可保财产。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这种特别约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取消保险单中对该特约可保财产的除外不保;二是将该项目纳入可保财产范围。(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依据。法人团体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一般都以账面为基础确定,但因财产种类不同,其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团体火灾保险中的主要内容。团体火灾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三种不同方式进行:(1)按账面原值投保(2)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3)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人通常有两种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让被保险人选择。(1)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2)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主要根据不同保险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按危险性的大小、损失率的高低和经营费用等因素制定。我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三大类。1.工业险费率。工业险费率又根据工业企业的产品和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工艺处理的危险程度划分为六级费率,即金属冶炼类、五金制造修配类、棉纺织轻工业类、麻丝油蜡加工类、一般危险品化合生产类和特别危险品化合生产类。凡从事制造、修配、加工生产的工厂,按工业险确定费率。2.仓储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根据仓储的用途、储存的物资及可能遭受损失的危险大小确定,凡商业、物资、供销、公交系统的专业局、公司、采购供应运输、批发部门以及储运单位专门储存大宗商品、物资的仓库,露堆,罩棚,油槽,储气柜,地窖,囤船等,均按仓储险费率确定费率,并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分为储存一般物资、储存危险品、特别危险品专储、金属材料专储、石油专储五个等级费率。3.普通险费率。普通险所承保的是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法人团体的火灾保险业务,其费率按被保险财产所在建筑物的占用性质等分为五级,凡公园、医院、学校、商店、火车站、码头、农场等单位投保均适用于普通险费率。(四)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在团体火灾保险经营实务中,不同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不同的,如财产保险综合险承担的保险责任就较宽,财产保险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较窄。但概括起来,团体火灾保险的可保责任仍可分为几大类:1.列明的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3.特别损失承担责任。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五)赔偿计算方法团体火灾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即按照保险财产的不同种类及其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同而采取的赔偿计算方法也不同。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但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占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六)团体火灾保险险种团体火灾保险包括如下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2.财产保险综合险。3.财产保险一切险。4.机器损坏保险。5.附加险。三、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由于其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且完全属于私人自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与团体火灾保险相对应的另一类火灾保险业务,实际上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并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的基本险种,它承保城乡居民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宽泛,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或者为防止灾害蔓延发生的施救、整理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财产项目分别列明。(三)还本家庭财产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是在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火灾保险,它也是面向城乡居民的一个基本险种。还本家庭财产险在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方式等方面均与普通家庭财产险相似,但又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1.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险费。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四)其他家庭财产保险除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与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外,保险人通常还根据城乡居民的需要开办其他专用险种。在这方面,主要有家用电器保险、房屋保险、非机动交通工具保险等。(五)附加盗窃险盗窃是城乡居民面临的一项主要危险,但因其性质特殊,保险人一般不在基本险中承保,而是列为附加责任,由保险客户选择投保。多数城乡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均会选择附加盗窃保险。第三节运输保险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运输保险概述二、机动车辆保险三、船舶保险四、航空保险五、货物运输保险一、运输保险概述(一)运输业与运输保险运输保险是随着运输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种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最早的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它也是整个保险业的真正起源。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是从运输保险开始的,李鸿章创办的仁济和保险公司即以承保当时轮船招商局的船舶与货物为主要业务。(二)运输保险的分类1.机动车辆保险。它承保各种机动车辆在陆上营运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可能导致的第三者责任危险。2.船舶保险。它承保各种船舶在内河及海洋航行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其碰撞责任危险3.航空保险。它承保各种飞机在地面及空中运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危险及其他责任危险4.货物运输保险。它承保处于运输中的各种货物,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保险损失负责赔偿(三)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运输保险的最大特征是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这一特征决定了运输保险的危险结构也是动态的和广泛而复杂的运输保险的第二个特征是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运输保险的第三个特征是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如车辆、船舶受损大多是碰撞事故所致,碰撞方或被碰撞方即构成了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运输中的货物更是直接控制在承运人的手上,其在运输中遭受的损失大多与保险双方之外的承运人密切相关二、机动车辆保险(一)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点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保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与难测性。2.扩大了可保利益。3.注重维护公众利益。(二)车辆损失保险(简称车身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2.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3.其他意外事故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不定值保险方式,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二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四)附加保险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三、船舶保险(一)船舶保险及其适用范围船舶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是以各类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各种水上装置如海洋石油开发中的钻井平台等也可以作为船舶保险业务承保,但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一般不在船舶保险中承保。船舶保险的适用范围是所有船东,它承保的标的包括各类船舶及水上装置,其范围十分广泛。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船舶保险可以称为普通船舶保险,而建造或修理或拆除中的船舶、试航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均不在承保范围之内。(二)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较广,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包括如下三类:1.船舶本身损失的赔偿责任。2.碰撞责任。3.有关费用。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不负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和政府征用导致的损失;不具备适航条件而航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超载、浪损、搁浅引起的事故损失;船体和机件的正常维修费用和自然磨损、锈蚀、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以及一切间接损失、清理航道和污染费用等,均不在船舶保险负责赔偿的范围。(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有如下三种:1.按照新船的市场价格或出厂价格确定保险金额。2.按照旧船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3.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船舶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与团体火灾保险有某些相似之处,即采用类别级差费率制。(四)船舶保险的赔偿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因通常可能涉及碰撞责任,需要以海损事故赔偿的基本原则作为基础。而在船舶海损事故处理中,其基本原则包括按过失责任赔偿、赔偿按货币结算和支付、赔偿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三项。保险人的赔偿包括以下三项:1.船舶损失赔偿。2.费用损失赔偿。3.碰撞责任赔偿。四、航空保险(一)航空保险及其特点航空保险是以飞机及与其有关的法律责任危险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它通常由若干可以独立承保的基本险和若干附加险构成。航空保险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危险分布具有时效性2.航空保险的标的价值高,损失危险大(二)飞机机身险飞机机身保险是航空保险领域的主要险种,它承保飞机本身在飞行或滑行及在地面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在承保机身险时,对保险责任通常采用条款列举法列举。在保险金额方面,机身险采用定值保险的方式。为控制危险,保险人在实务经营中往往采取两种办法:一是采用分摊条款,对部分损失的赔偿加以限制,如损失外壳的赔偿不超过保额的40%等;二是对费率进行调整。(三)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在性质上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致的,它主要承保飞机在营运中由于坠落或因机上坠人、坠物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四)旅客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是以航空旅客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航空责任保险业务,凡航空公司在营运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亡和行李损失且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负责补偿。五、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及其特点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2.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3.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此外,货物运输保险中承运人的影响大也是一个其他保险业务中所不具有的特征。(二)货物运输保险分类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分类可以有不同的依据,大体上包括如下几种:1.根据货物运输是否超越国境,分为国际或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2.按照运输工具划分,可以分为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及联运险。3.按照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货物运输基本险、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运输一切险,以及附加险,其中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可以单独承保,而附加险则必须附加在基本险、综合险或一切险之上。(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保险方式,并通常按如下三种价格标准择一确定:1.离岸价。即以起运地发票价加装船前的一切费用作为保险金额。2.成本加运费价。即以起运地货物本身的价格加运杂费作为保险金额。与离岸价相比增加了运费。3.到岸价格。即以起运地货物本身的价格加运杂费再加保险费作为保险金额。在上述三种价格条件中,到岸价格是保障最充分的价格条件。在厘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时,保险人通常考虑下列因素:1.货物运输方式。2.选用的运输工具。3.货物的性质与包装。(四)保险责任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复杂,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和附加险四类。第四节工程保险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工程保险概述二、建筑工程保险三、安装工程保险四、科技工程保险一、工程保险概述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的财产保险。在保险业务经营中,工程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承保范围宽。2.保险危险大。3.扩展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4.不同工程保险的内容有交叉性。5.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二、建筑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与交叉责任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点就是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与保险项目有关的各方均给予所需的危险保障。(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建筑工程的主体无疑是建筑项目本身,但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范围却往往涉及与工程项目本身有关的财产物资和利益。因此,建筑工程保险可承保的项目包括下列各项: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料。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4.安装工程项目,即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进行机器设备或其他设施安装的项目5.损害赔偿责任,即建筑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相当广泛。概括起来,保险人承保的责任有以下几类:1.列明的自然灾害2.列明的意外事故3.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4.第三者责任。5.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除外责任且不在上述危险责任范围的其他危险责任。(四)责任限额与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损失补偿限额,包括以建筑工程中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而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第三者责任危险为保险标的的赔偿限额,以及根据保险双方协商确定的免赔额。在保险金额方面,按不同的承保项目分项确定。在赔偿限额方面,一般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分项确定赔偿限额,并按每次事故、整个保险期间的危险情况确定累计赔偿限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的大小、保险标的本身的危险程度、承包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承包人及工程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情况、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高低等因素。三、安装工程保险(一)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安装过程中及试车考核期间的一切意外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各种大型机器设备则是基本的保险标的。2.承保的危险主要是人为危险。3.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危险最大。(二)安装工程保险的基本内容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电、通信设备等)均包括在内;此外,为完成安装工程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为工程服务的土木建筑工程以及工地上的其他财物、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场地清理费等均可作为附加项目予以承保。四、科技工程保险(一)科技工程保险及危险控制科技工程保险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但这类保险业务更具专业技术性和科技开拓的危险性,且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有直接关系,因此,它又不能被一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所包容。在财产保险市场上,保险人承保的科技工程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高额投资,价值昂贵,且分阶段进行,保险人既可按工程的不同阶段承保,又可连续承保,与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二)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具有技术性强、条款复杂、险种繁多的特点,它要求承保人具有较高素质,既要有一定的石油开发危险管理知识,又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既要有比较扎实的海上保险经验,又要掌握非水险业务的专门技术。海洋石油开发投保事宜,按国际惯例是由承包或租赁合同(如勘探合同、钻井合同、石油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在承保这类业务时,一般承担着财产、物资、责任、额外费用等各种损失补偿责任;同时,根据石油开发的不同阶段为投保人提供不同的保险服务,即承保具有阶段性。此外,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必须办理分保以分散危险,防止财务危机。在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经营中,保险人一般是分阶段提供保险服务的。(三)航天工程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和发射时以及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使用寿命提供保险保障的综合性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亦被称为一揽子保险。按照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它分为以下三种(既可单独投保,又可一揽子投保)形式:1.发射前保险。2.发射保险。3.寿命保险。航天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阶段确定:发射前保险以制装总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以航天产品价值及发射费用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寿命保险以工作效能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四)核能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是指以核能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科技工程保险,保险人承保核能工程中的各种核事故和核责任危险,它是随着现代原子能技术的发展和各国对原子能和平用途的研究和应用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保险业务。核能工程保险的特点在于,它承保的主要责任是核事故危险,而在其他各种财产、工程保险中则是把核事故危险列为常规除外责任,并且不允许扩展承保;同时,由于核事故危险性质特殊、危险异常,使得核能工程保险具有政策保险的特色,因此,在商业保险中,核能工程险更讲求与政府法规配合并需要政府的支持。核能工程保险的种类一般包括财产损毁保险、核能安装工程险、核原料运输险、核责任险,其中核能工程财损险和责任险是最主要的业务。第五节责任保险知识框架知识框架一、责任保险及其发展二、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三、责任保险的险别一、责任保险及其发展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一)责任保险的险种发展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迅速发展。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1880年,英国颁布的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业务中因过错致使雇员受到伤害时须负法律赔偿责任,当年即有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公司成立。西方国家的保险人对其他的各种责任保险也开始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并逐渐以新险种的形式出现和发展。如承包人责任保险始于1886年,制造业责任保险始于1892年,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二)责任事故处理原则的发展从各国对责任事故赔偿的法律处理来看,责任事故的法律处理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契约责任阶段,它强调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主要表现在雇主责任事故和早期的产品责任事故处理中;二是过错责任阶段,它强调在责任事故中只有当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三是绝对或严格责任阶段,即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获得经济上的赔偿。二、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或个人。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二)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尽管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可能有出入,但主要的除外责任有: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各种损害后果。2.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3.核事故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但核事故或核责任保险例外)。4.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6.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经过特别约定者除外)。(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因此,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危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不同的责任保险种类,制定费率时所考虑的因素亦存在着差异,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定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等因素;对于数量有限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通常还有最低保险费的规定。三、责任保险的险别(一)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1.综合公共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2.场所责任保险。它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承包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4.承运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二)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危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大小;二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三是承保的区域范围;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五是赔偿限额的高低。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三)雇主责任保险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强制保险业务,普及程度极高。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雇主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一般而言,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有的是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有的是对于有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多的行业,还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制定必须以工种与行业为依据,同时还应当参考赔偿限额。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应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适用费率)+年工资总年工资总额额=该工种人数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12在一些国家的雇主责任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赔偿额度与永久完全残疾赔偿额度是有区别的,后者往往比前者的标准要高。但对于部分残疾或一般性伤害,则严格按照事先规定的赔偿额度表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上仍然适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四)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的团体业务,个体职业技术工作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专门的个人责任保险来承保。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危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危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包括如下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在西方工业化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多达70多种,但主要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则不外乎以下几种:1.医疗职业责任保险。2.律师责任保险。3.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4.会计师责任保险。本章思考题1.财产保险的发展有哪些趋势?2.财产保险有何特征?3.如何理解附加盗窃保险?4.为什么许多国家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确定为法定强制保险?5.如何理解船舶保险中的保险金额?6.发展科技保险有何意义?7.如何理解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的关系?8.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政策保险的异同。9.比较团体火灾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异同。10.比较运输保险与火灾保险的异同。11.比较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异同。12.结合我国的现实,谈谈你对我国财产保险发展问题的看法。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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