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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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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2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准时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湖南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衡阳市城区(不含南岳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统一治理、政府监视、监管分别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负责市城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应当成立特地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各县(市)、南岳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其次章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合理确定、公布市城区每平方米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每五年调整一次。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根据楼梯房不低于售房款的20%,电梯房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购房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售房单位全部。 第九条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按预售面积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及开发建立单位自留的物业,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立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缴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每个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在申请房屋全部权登记时应供应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缴纳凭证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觉做好未缴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之前不向房屋全部权登记部门提交登记申请。 第十条首次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或到受托付的代收银行营业网点交存,制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储存出售公有住房划转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包含两个以上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的,售房单位交存局部按售房单位设分账,按幢设分幢账,业主交存局部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第十二条应交存尚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补交。业主分户账内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续交。 补交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次性交存。续交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以一次性交存,也可以随物业治理费逐月交存。 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协作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续交、补交的工作。其代收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准时划转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住建部门应当将物业效劳企业代收、划转续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纳入其信用档案治理。将业主拒交、滞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状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拒不补交、续交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交存,业主大会可以托付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房屋转让、抵押时,房屋转让、抵押人未缴纳该房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其分户帐内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的30%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抵押手续前根据规定补交、续交。 第十四条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自动转移。 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结余局部根据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全部,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费用,由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按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规划,报市财政局审批,按预算批复执行,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列支。 财政、审计应当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监视治理。 第十七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坚持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进展分摊,详细规定如下: (一)一个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按比例分摊;业主续交后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由开发建立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已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缺乏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相关业主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十九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分为规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规划使用是指实行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规划修理工程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修理工程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实行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可以实行常规表决,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视为表决通过;也可以采纳异议表决,即依据业主共同治理规约商定的表决条件和表决方式,持不同意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其次十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规划使用工程适用条件: (一)可以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周期性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二)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三)单项物业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在三万元以下。 其次十一条规划使用工程必需纳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经业主大会一次性表决同意,并报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备案。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依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修理保养和损耗等状况编制。 一次性表决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治理区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总额的5%。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当制定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方法和流程,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规划格式文本。 其次十二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一般使用工程适用条件: (一)同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局部业主受益的物业工程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二)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其次十三条一般使用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以下统称为申请人)依据实际状况提出修理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户数,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 (二)业主决策。方案经业主表决后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七天。公示期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由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对业主表决和公示状况进展核实、签证。 (三)审核备案。申请人持方案、工程预算明细表、业主大会决议或业主书面签名等材料到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办理修理资金使用备案,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当即时办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说明缘由。未办理使用备案擅自修理的,其修理费用自行担当,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不予支付修理费用。 (四)拨付工程款。申请人与修理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依据合同的商定拨付工程款,原则上分2次拨付,预付款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工程决算明细表、费用结算票据、工程验收合格证等资料向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申请拨付决算资金。 申请人应在修理、更新、改造工程保修期内留存质量保证金。 其次十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马上进展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紧急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物业治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峻损坏;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者局部设备损坏严峻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状况; (三)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峻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其次十五条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代管期间发生其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依照相关规定需要质监、消防、电力、通讯、住建等部门检测、鉴定的,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应尽快出具书面检测鉴定意见; (二)修理资金治理中心收到申请后马上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修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马上组织修理,并在勘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的修理费用50%划转到修理单位,修理单位应当马上组织抢修; (四)修理工程竣工后,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当将修理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将修理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修理单位。 其次十六条发生其次十四条规定情形时,申请人未按规定实施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代修,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列支。 其次十七条应急修理工程首期费用拨付后,修理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修理方案、工程审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涉及户数和分摊方案等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展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相关业主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修理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十八条物业工程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核。推行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修理单位;涉及受益部位业主对修理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加工程监理和验收。招标、审价、检测、监理、验收费用列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其次十九条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修理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网站和联系电话对外公布,承受社会和媒体监视。依托现有住房信息治理系统,有效嵌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业务查询、办理和业主表决等功能,进一步提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存入当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中,由修理资金治理中心统一代管。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设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报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备案。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划转让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使用的指导和监视。 第三十四条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共帐户和房屋账户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五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修理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费用只能支付到商定的修理单位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视。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以及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算治理,应当依法承受财政部门监视。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处理惩罚;情节严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视下,代行本方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物业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衡政办发202318号)文件同时废止。 - end - 篇2: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京建物20238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各区县治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依据我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附件: 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监视和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方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共同打算,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日常治理。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立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治理区域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修理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并根据首次开户方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托付开户银行购置一级市场国债,制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局部)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准时向分户账面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储到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治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 本方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展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治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 (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九)其它状况。 其次十二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展修理或更换的; (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峻的; (三)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 (四)配电设备局部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 (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七)其他状况。 其次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四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根据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根据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展分摊。 其次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区、县房改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备案;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区、县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区、县房改治理部门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支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合理使用,鼓舞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展评估及对工程进展监理。 其次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状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 工程完工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十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组织代修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制作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定; (四)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五)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治理部门、房改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属于物业效劳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三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区县治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已划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后,业主补建、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退款、业主信息变更等日常业务由开户银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治理部门应当将代管的住宅专项修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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