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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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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5篇.doc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5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修理与保养治理,确保车辆修理保养的准时、经济、牢靠,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修理与保养实行统一治理,定点修理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选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修理与保养治理。 其次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展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展保养; (四)车辆需要修理与保养的,提出修理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修理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车队长职责 (一)帮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治理; (二)对需要修理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修理与保养工程把关,确定修理与保养工程。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修理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修理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修理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修理与保养工程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修理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修理与保养根据“先申请批准后修理”的原则进展。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展修理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修理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修理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修理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修理保养工程进展现场核实,确定修理与保养工程,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修理保养工程询价,根据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修理保养厂家与修理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修理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修理或保养; (六)车辆修理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修理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修理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修理保养申请确定的修理范围的,驾驶员应准时按车辆修理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别状况下需修理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准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前方可进展修理。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别状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修理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修理保养申请确定的修理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修理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修理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仔细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修理保养申请与修理清单上的修理与保养工程。核对无误后,根据财务治理规定进展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修理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治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别状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别状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全都的,以本制度为准。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6 1.目的 对公司全部车辆的保养和修理进展掌握,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修理的准时、经济、牢靠,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全部运输车辆和行政用车。 3.职责 3.1行政办主任负责对修理效劳供应方进展评定和选择,对修理工程进展审核。 3.2车队负责人对修理质量进展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修理质量、修理记录等资料。 3.2修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洁的车辆故障。 3.3驾驶员负责准时发觉、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确认保养修理合格;保存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修理质量进展准时反应。 4.工作流程 4.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4.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4.1.2行驶中留意车辆是否有特别声响。 4.1.3常常检查各润滑点,发觉缺油或油变质应马上补充或更换。 4.1.4驾驶员每周一进展检查保养。 4.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展清洁,常常检查电瓶使用状况,保持电瓶四周枯燥清洁和有效工作力量。 4.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4.1.7车队负责人对车辆进展不定期抽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避开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4.1.8定期保养内容 4.1.8.1行驶5000公里,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机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 4.8.1.2行驶20220公里,更换空气滤芯。 4.2详细实施 4.2.1保养修理必需在指定的修理厂进展,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4.2.2驾驶员依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治理人员核实后,由车队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4.2.3一般状况:由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工程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行政办主任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工程进修理-修理过程中如需增加修理工程,由行政办主任确认修理-凭审批后的车辆修理申请单(工程、金额)支付费用-对修理质量进展反应和记录。当实际修理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需重新填写报批。 4.2.4在行驶过程中发觉故障,驾驶员应准时检查,查明缘由并推断故障严峻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解故障,或估算费用并征得主管同意就近查找修理厂处理。如故障严峻应准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需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口头向主管进展修理申请(陈述例外性)-获批准后进展修理(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修理申请单-对修理质量进展反应和记录。 4.2.5保养、修理后的车辆须经车车队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前方可出厂。 4.2.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必需有正式发票方可报账。 4.2.7修理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3建立车辆档案,全部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修理必需进展记录并进展存档。 4.4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选购和领用 4.4.1公司负责统一购置车辆修理的易损件。 4.4.2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填写领料单,经上级批准前方可领用。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补购。 4.4.3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需经主管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4.5 油料的补充 4.5.1 燃油的补给应在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加油,特别状况需请示行政办主任。 4.5.2 每天行车回来后应将油箱加满,并记录加油量和加油时的公里数。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修理的治理,削减车辆的修理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全部车辆修理治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修理分为日常修理与送修理厂修理两种。 其次章 车辆修理规定 第4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需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展检查、发动,发觉问题后应马上上报车队主管,并进展修理。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向车队主管具体说明修理的工程和损坏缘由,经车队主管审核预算费用后,属于100元以下修理工程的,经车队主管同意前方可进展修理;1000元以下修理工程的须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前方可进展修理;1000元以上修理项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修理。 第7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修理时,必需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展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进展修理时,必需由车辆主管提出修理工程申请,并对修理费用做出仔细评估后,报部门经理批准,送达指定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视,发觉修理工程与送修工程不符时,应准时上报车队主管并与修理厂进展协商。 第10条 依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队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状况需要进展大修、中修时,必需上报公司领导,经审批同意前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完成中修、大修后,司机或车队主管需要对车辆的修理结果进展验收。 第12条 车队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修理档案并要登记造册, 妥当保管。 第13条 送修理厂的车辆,要坚持厉行节省,修旧利废,以修复为主,换件为主的原则。 第14条 接到车辆需修理信息后,依据车辆状况、修理工程,统筹安排车辆修理。对进修的车辆,依据修理标准和修理工程对车辆进展必要的检查,推断故障缘由和打算修理手段。 第15条 对于比拟大部件的修理或零件更换,应严格根据修理标准,先上报后更换的原则进展修理配件安装。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修理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赐予报销;多余局部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指定修理厂点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详细承办人应将废旧零部件交车队主管审查,车队主管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200元以下修理工程时,须电话征得车队主管同意;200元以上由车队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前方可修理。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需进展修理时,司机也必需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经车队主管进展核查后,方可进展报销。 第21条 驾驶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与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担当费用总价的20%。 第四章 附则 第22条 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时,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24条 本规定由机场运行保障部 机务特车室制定并解释。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8 1. 修理部门是车辆后勤保障的主要工作工程,我们不但要狠抓修理质量,更必需严格管控各项修理费用,必定监视车辆日常维护是保障车辆良好技术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是为保证车辆维持最正确技术状态,加强车辆修理质量,削减车辆“罢工”大事,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修理费用的根本手段。 2. 加强修理人员作息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工作值班制度,对晚间“归来”的自备车辆一一进展技术检查。如发觉安全隐患做到准时排解,保证车辆出勤率。 3. 连续坚持分组重量制,将工作任务合理规划,安排至各组工作人员,在修理质量方面务必监视把好质量关,严格杜绝因工作的疏忽导致无谓的返修大事发生,将修理质量与返修率做出评比并落实到每一位工作人员,适当做出奖惩制度,以评比数据公布示范去提高修理质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4. 如车辆遇意外状况在路途行驶中抛锚,必需第一时间赶往进展抢修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延误公司效劳效益。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9 为加强车辆的修理保养治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规划地安排车辆修理,削减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修理质量,节省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修理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便利快捷、效劳意识强、有肯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修理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效劳中心领导、运输效劳中心主任、车辆保养修理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需细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意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准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修理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保养修理小组依据申报工程进展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修理单位进展修理保养。修理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需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需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视,照实际修理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仔细检验车辆,确认修理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有意多报修车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觉严厉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准时向运输效劳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依据其故障修理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打算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常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置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需经运输效劳中心主任批准前方可购置,凡个人自作主见随便购置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修理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修理单,由运输效劳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效劳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修理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修理工程由后勤效劳中心批准。 十、本方法由运输效劳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方法由后勤效劳中心批准后执行。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10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修理的治理,削减车辆的修理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车流量修理治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修理分为日常修理与送修理厂修理两种。 第2章 车辆修理规定 第4条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需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修理。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展检查、发动,收车后需要填写车辆的使用说明,发觉问题后应马上上报车辆主管,并进展自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准时填写车辆修理说明单,具体说明请修的工程和损坏缘由及费用预算,经车辆主管签字后报人事行政部进展审批。 第7条 司机将公司车辆送修理厂修理时,必需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展修理,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第8条 公司的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展修理时可送到非公司指定修理厂,但司机所洽谈的修理厂必需正规且收费适中,并必需得到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行政总监的审批同意,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需要加强监视,发觉修理工程与送修工程不同时,应准时上报人事行政部并与修理厂进展协商。 第10条 依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状况需要进展大修、中修时,司机必需填写车辆修理说明单报审,经审批同意前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修理结果进展验收。 第12条 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具体工程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修理说明表、车辆治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以备不时之需。 第13条 司机必需将车辆修理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签字验收,交人事行政部进展统一处理,所得收入需准时交至公司财务部。 第14条 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修理档案并妥当保管。 第3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5条 在日常修理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赐予报销;否则,多余局部不予报销。 第16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车辆主管会同财务人员到指定修理厂进展结算,其中指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人事行政部经理及财务部经理共同确定。 第17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核。 第18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后司机方可安排修理。而修理费用超过200元以上时,司机应通过电话向车辆主管请示,经车辆主主管同意前方可进展修理。 第19条 车辆在路途中进展修理时,司机也必需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展审核。 第20条 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具体说明修车类别、工程、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报行政总监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需经过总经理的审批。 第21条 车辆的电瓶、轮胎短于正常的核定寿命时,其修理或更换费用由司机按比例担当;超出访用寿命者,按比例嘉奖所节余费用的50%给该车辆的司机。 第22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驾驶车辆的,经车辆主管确认后,在一个月内,车辆变更前的司机应担当车辆变更后的司机超出核定修车费用30%的修理费,因交通事故造成变更或因车辆变更后的司机操作缘由造成的更大损失除外。 第23条 各车辆洗车费实行本钱制,每辆车的月洗车费用不得超过30元,洗车费用经用车人签字证明后,司机持消费凭证到财务部进展报销。 第4章 附则 第24条 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全部。 第25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6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修理的治理,削减车辆的修理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全部车辆修理治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修理分为日常修理与送修理厂修理两种。 其次章 车辆修理规定 第4条 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需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展检查、发动,发觉问题后应马上上报车辆主管,并进展自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准时填写车辆修理说明单,具体说明修理的工程和损坏缘由,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展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工程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工程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展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修理时,必需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展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展修理时,必需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修理工程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仔细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修理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视,发觉修理工程与送修工程不符时,应准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展协商。 第10条 依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状况需要进展大修、中修时,必需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前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修理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修理结果进展验收签字,中修、大修工程必需由综合办参加验收签字,否则,修理费用不予报批。 第12条 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具体工程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修理说明表、车辆治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修理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13条 司机必需将车辆修理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若进展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4条 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展统一保管。 第15条 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修理档案并妥当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修理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赐予报销;否则,多余局部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修 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详细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时,200元以下修理工程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前方可修理,假如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进展修理时,司机也必需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展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 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具体说明修车类别、工程、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需经过综合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22条 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担当轮胎总价30%。 第四章 附则 第23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全部。 第24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5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车辆修理治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爱护环境,节省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修理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展的维护、修理以及修理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恳信用,公正竞争,优质效劳。 第四条机动车修理治理,应当公正、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修理市场。 鼓舞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进展。 鼓舞推广应用机动车修理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动行业信息化建立和救援、修理效劳网络化建立,提高机动车修理行业整体素养,满意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详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治理工作。 其次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依据修理车型种类、效劳力量和经营工程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修理对象分为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修理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工程和效劳力量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二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三类修理经营业务。 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依据经营工程和效劳力量分为一类修理经营业务和二类修理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专项修理和修理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修理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修理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修理、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修理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标准,把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修理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修理业务的,根据其经营工程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治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修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修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摩托车修理检测作业标准,把握摩托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摩托车修理效劳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根据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标准,并了解摩托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修理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修理治理制度。包括质量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摩托车修理档案治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治理制度及配件治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修理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根据汽车、其他机动车、危急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修理经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标准的程序实施机动车修理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机动车修理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打算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的,可由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效劳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治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符合机动车修理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的经营许可工程应当在机动车修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修理业务和一类摩托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修理业务、二类摩托车修理业务及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治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治理机构根据规定发放和治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其次十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根据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打算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修理经营 其次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修理效劳。 其次十二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修理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修理标志牌由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根据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其次十三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转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前方可承修。 其次十四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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