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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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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docx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最新篇一 (2023年7月11日经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23年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治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根据用于讨论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治理。 其次章 用于讨论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和全部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讨论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头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头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托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 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假如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实行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掌握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的,依照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一般性规定 第十八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打算,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生产或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在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能签订合同。 其次十条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最新篇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 (2023年7月11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自2023年3 月20日起施行;2023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保障人类安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爱护生态环境,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讨论、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展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转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方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急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根据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治理。 第五条 依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讨论、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爱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讨论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治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托付具备检测条件和力量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检测,为安全评价和治理供应依据。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展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其次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治理 根据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急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尚不存在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低度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中度危急; 安全等级:具有高度危急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确实定按以下步骤进展:(一)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三)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五)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确实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1.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微小; 3.用于特别讨论的短存活期受体生物,试验完毕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微小。(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急,但是通过实行安全掌握措施完全可以避开其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三)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急,但是通过实行安全掌握措施,根本上可以避开其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四)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急,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掌握措施避开其发生危急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集中的有害生物; 3.尚无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毁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确实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些)已知具有危急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急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作; 2.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3 降低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转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确实定 依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假如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实行任何安全掌握措施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假如安全性有肯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掌握措施完全避开其潜在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假如安全性严峻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掌握措施避开其潜在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假如安全性严峻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掌握措施完全避开其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v。(二)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假如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i;假如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急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三)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四)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的受体生物,经类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iv的受体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确实定 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 类型1 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2 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3 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二)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或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假如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安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i;假如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安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急的,其安全等级仍为。 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四)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2.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3.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五)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1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依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i、或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一样。 2.安全等级为iv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2或类型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v。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和的讨论以及全部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其次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展安全评价。农业部自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以下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展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展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供应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特地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试验讨论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小组。 第十九条 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标准,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 其次十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i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应当在讨论开头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报告。 讨论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试验讨论报告书(见附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相应的试验室安全设施、安全治理和防范措施。 其次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试验讨论完毕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二)试验讨论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四)相应的安全讨论内容、安全治理和防范措施。 其次十二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完毕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完毕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展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三)农业部托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相应的安全讨论内容、安全治理和防范措施;(五)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其次十三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完毕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托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掌握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十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治理方法的规定供应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其次十六条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必要的检测费。 其次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隐秘和商业隐秘,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技术检测治理 其次十八条 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及其治理工作的需要,托付具备检测条件和力量的技术检测机构进展检测。 其次十九条 技术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设有相对独立的机构和专职人员; (二)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三)严格执行检测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数据精确牢靠;(四)有相应的安全掌握措施。 第三十条 技术检测机构的职责任务: (一)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和评价供应技术效劳; (二)担当农业部或申请人托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检验、鉴定和复查任务;(三)出具检测报告,做出科学推断; (四)讨论检测技术与方法,担当或参加评价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五)检测完毕后,对用于检测的样品应当安全销毁,不得保存。(六)为托付人和申请人保守技术隐秘和商业隐秘。 第五章 监视治理与安全监控 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视治理,指导不同生态类型区域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控和监测工作,建立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和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协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监视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的单位,在工作进展期间和工作完毕后,应当定期向农业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与生产应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验总结和生产规划与执行状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的年度生产规划,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年度实际执行状况总结报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年度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生产的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确定安全掌握措施和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做好安全监视记录,以备核查。 安全掌握措施包括物理掌握、化学掌握、生物掌握、环境掌握和规模掌握等(见附录)。 第三十六条 安全等级、的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应当实行牢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集中和污染环境。发觉转基因生物集中、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需马上实行有效措施加以掌握、消退,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和销毁、灭活时,应当实行相应的安全治理和防范措施,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指定专人治理并记录。 第三十八条 发觉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急时,农业部有权宣布制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由货主销毁有关存在危急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从事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讨论或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未向农业部报告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根据规定实行安全治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展试验的,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在生产性试验完毕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惩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核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后不履行监视治理职责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所用术语及含义如下: 一、基因,系掌握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构造单位,主要指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二、基因工程技术,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方法把重组dna分子导入有机体的技术。 三、基因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体和染色体外全部遗传物质的总和。 四、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转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受体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的基因。 七、受体生物,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生物 八、种子,系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生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九、试验讨论,系指在试验室掌握系统内进展的基因操作和转基因生物讨论工作。 十、中间试验,系指在掌握系统内或者掌握条件下进展的小规模试验。 十一、环境释放,系指在自然条件下实行相应安全措施所进展的中规模的试验。 十二、生产性试验,系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展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十三、掌握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掌握、化学掌握和生物掌握建立的封闭或半封闭操作体系。 十四、物理掌握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及集中,如设置栅栏,防止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从试验区逃逸或被人或动物携带至试验区外等。 十五、化学掌握措施,系指利用化学方法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集中或残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设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掌握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集中或残留,以及限制遗传物质由转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转移,如设置有效的隔离区及监控区、去除试验区四周可与转基因生物杂交的物种、阻挡转基因生物开花或去除生殖器官、或采纳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关生物的转移。 十七、环境掌握措施,系指利用环境条件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生存、生殖、集中或残留,如掌握温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规模掌握措施,系指尽可能地削减用于试验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的数量或减小试验区的面积,以降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广泛集中的可能性,在消失预想不到的后果时,能比拟彻底地将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消退。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农业部公布的第7号令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治理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最新篇三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条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治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根据用于讨论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用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治理。 其次章 用于讨论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中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人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试验讨论的和全部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讨论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展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展了相应的讨论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引进单位应当凭此审批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从中间试验阶段开头逐阶段向农业部申请。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九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人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人微言轻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规定的相应阶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条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在中间试验开头前申请,经审批同意,试验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三个试验阶段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领阶段。 中间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境外公司凭此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境外公司凭此审批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全证书的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凭此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治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治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治理方法附录);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农业部托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实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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