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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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响 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标准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准时、有效掌握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的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主管全省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制度有关的治理工作。各县(区、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治理工作。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应当建立独立的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 各县(区、市)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 各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成立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 鼓舞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响信息。 在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过程中猎取的商业隐秘、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视治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其次章 职 责 第六条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本省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治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治理规定,并监视实施; (二)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和处理,并公布相关信息; (三)对已确认发生严峻不良大事或者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药品依法实行紧急掌握措施,经确认后作出行政处理打算,并向社会公布; (四)通报全省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状况; (五)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并会同省卫生厅组织检查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 (六)组织开展全省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治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与同级卫生局监视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规定; (二)联合卫生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处理和上报; (三)对已确认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药品实行必要掌握措施; (四)负责组织检查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联合同级卫生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有关的治理工作,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催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规定,制定治理措施,并组织检查。 省卫生厅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贵州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考核指标中,催促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 市(州)卫生局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监视实施。 (二)会同同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大事进展调查、确认和处理,并依法实行相应的紧急掌握措施,对患者实施抢救措施。 (三)会同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依法进展处理。 第九条 县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治理工作,设立(指定)特地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担当本行政区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审核、上报和治理,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真实性进展核查,对完整性、精确性进展初审;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并实行必要掌握措施; (三)对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药品实行必要掌握措施; (四)负责组织检查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状况;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系统基层用户的注册审核及治理工作。 第十条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负责全省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担当全省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应、上报和治理,担当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治理; (二)制定贵州省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对全省的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工作进展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贵州省严峻药品不良反响的调查和评价,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和评价; (四)组织开展省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担当药品不良反响信息资料的检索、收集和分析,担当全省药品不良反响重点监测及再评价的相关技术工作 (五)担当药品不良反响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担当省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专家库的建立及治理工作。 (七)依据监测数据,为上级主管部门推举重点监测药品名目,担当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州)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担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应和上报;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精确性进展核查;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峻药品不良反响(含死亡病例)的调查和评价; (三)帮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 (四)担当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担当本行政区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专家库的建立和治理。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立特地部门、配备专职人员担当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与药品上市后质量安全有关的部门,负责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药品质量安全再评价、监测网络治理等工作。该部门应配备足够的专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人员,其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备案,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 (二)建立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制度及网络体系; (三)实行有效措施收集与本企业生产药品有关的安全性信息,准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响; (四)对本企业药品相关的严峻药品不良反响和药品群体不良大事进展调查,并向有关部门供应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对本企业药品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数据与药品质量的关联性分析,主动开展重点监测工作; (六)按规定撰写本企业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提交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七)宣传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响等安全性信息,供应相关效劳; (八)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由总部负责)应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担当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制度; (二)准时上报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对发生严峻药品不良反响或者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相关药品实行紧急掌握措施; (三)协作有关部门对药品不良反响或者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并供应调查所需的资料; (四)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使用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品不良反响监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小组成员由医务、护理、药事等部门组成;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工作,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响上报工作,各临床科室应设置药品不良反响监测联络员。 监测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备案,抄送同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 (二)制定本单位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催促检查。 (三)实行有效措施主动收集本单位使用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信息,准时发觉药品不良反响/大事,并按规定上报; (四)应开展严峻药品不良大事与药品不良反响、药品质量、不合理用药的关联性评价,组织开展严峻药品不良反响病例的争论; (五)协作有关部门对药品不良反响或者群体不良大事的调查,并供应调查所需的资料; (六)被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省卫生厅指定为监测点的医疗机构应担当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七)开展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院内宣传,为患者供应询问与指导; (八)建立并保存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档案。 第十五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学问,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响的力量。 药品不良反响监测相关培训工程应纳入医师、药师、护士连续医学教育内容。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第一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响 第十六条 获知或者发觉一般(含新的一般)药品不良反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30日内,将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信息系统在线上报。不能在线上报的,可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由该机构代为上报。 县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真实性核查,完整性、精确性初审。 市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精确性的审核,作出关联性评价在线提交。 第十七条 获知或者发觉严峻的(含新的严峻的)药品不良反响,于15日内将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信息网络在线上报。 县级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真实性核查,完整性、精确性初审。 市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完整性、精确性的审核,并作出关联性评价后在线提交。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评价并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十八条 获知或者发觉药品不良反响死亡病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马上将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信息系统在线上报。 县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部门应当马上对报告的真实性进展核查,对完整性和精确性进展初审,同时电话报告市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市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收到报告后应当准时报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快速组织调查,具体了解死亡病例的根本信息、药品使用状况、不良反响发生及诊治状况等,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收到报告后应当准时对调查报告进展分析、评价,必要时进展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对于疑心药品涉及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准时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催促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调查并处理。 对于疑心药品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通报信息。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与用药有关的死亡病例马上进展临床调查,具体了解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入院状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等诊治状况、不良反响发生及抢救过程等,并在3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其次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展调查、处理,具体了解死亡病例的根本信息、药品使用状况、不良反响发生及诊治状况等,并进展药品关联度分析,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其次节 药品群体不良大事 其次十一条 获知或者发觉药品群体不良大事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马上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大事根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准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信息网络在线上报。 其次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获知药品群体不良大事后,应依据贵州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大事应急预案的规定,马上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呈现场调查;对药品群体不良大事进展分析、评价。依据分析、评价结果,进展掌握和处理,并形成报告逐级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抄送上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 其次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大事后应当马上开展调查,具体了解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大事等状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抄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快速开展自查,分析大事发生的缘由,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准时将处理状况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抄送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其次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觉药品群体不良大事应当马上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医疗机构,同时快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实行相关掌握措施。 其次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觉药品群体不良大事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快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大事发生的缘由,必要时可实行暂停药品使用等紧急措施。获知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的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自行实行相应掌握措施。 其次十六条 大事发生地县级卫生和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可以实行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掌握措施,并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第三节 境外发生的严峻药品不良反响 其次十七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峻药品不良反响(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讨论发觉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响/大事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要求供应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其次十八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响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四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其次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进展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进展风险和效益评估,撰写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标准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三十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第三十一条 国产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报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三十二条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展汇总、分析和评价,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状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四章 医疗机构制剂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应当主动收集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发觉制剂不良反响时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报告所发生不良反响。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已确认发生严峻不良反响的医疗机构制剂,应当马上实行掌握措施,包括暂停配制、调剂、使用、召回等;对不良反响大、潜在风险高的制剂,应当主动实行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配制和使用等措施,并对制剂组方、工艺开展深入科学讨论或主动申请注销其制剂批准文号,并将监测状况及所实行的措施报告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省卫生厅,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及卫生行政治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首次获准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自取得配制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每5年报告一次。医疗机构制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标准由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负责制定。 第五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常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展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依据安全性状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第三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1月31日向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报送本企业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响监测状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展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第三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可以联合省卫生厅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担当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第四十条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展监视、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展技术评价,监视、检查及评价结果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六章 评价与掌握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进展分析、评价,并主动开展药品安全性讨论。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峻不良反响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响、合理用药信息准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实行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削减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响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响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安全性信息及实行的措施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 第四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进展分析和评价,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响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及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进展分析和评价,并实行有效措施削减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响的重复发生。 第四十四条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进展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展评价,提出风险治理建议,准时报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省卫生厅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第四十五条 对于严峻药品不良大事或者药品群体不良大事,经调查,属于药品质量、假劣药品或临床使用等缘由引起的,分别由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因不明缘由引起的,省、市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应实行以下措施: (一)组织专家评价会,评价结果及具体资料准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二)对该产品作出警示; (三)建议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实行适当行政措施; (四)建议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测。 第四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依据分析评价结果,可以实行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并监视检查;对不良反响大的药品或医疗机构制剂,应当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撤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同时将实行的措施通报省卫生厅。 第四十七条 省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依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协作。 第七章 信息治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资料进展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应。 第四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应当定期公布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状况。 第五十条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卫生部授权的状况下,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和省卫生厅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影响较大并造成严峻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大事; (二)其他重要的药品不良反响信息和认为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第八章 监视治理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制度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机构和监测员岗位的职责、工作程序、人员培训、监测档案、工作考核等治理规定,应当将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规划,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年度考核。 第五十三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开展年度考评,。 第五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根据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相应行政处理打算。 第五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觉医疗机构违反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应当准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予以通报: (一)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或人员设置不能满意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工作需要的; (二)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制度不能保证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响工作有效运转的; (三)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档案不能满意实际工作需要的; (四)在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过程中供应不真实数据、资料并经核实的; (五)未按本实施细则进展年度报告的。 医疗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厅联合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予以通报。 第五十七条 各级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响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工作中违反药品不良反响报告和监测治理方法,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以下用语的含义: 严峻药品不良大事:是指药品治疗过程中消失的严峻不良临床大事,它不肯定与药品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包括:严峻药品不良反响、药品质量、不合理用药等引发的大事。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视局会同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篇2:贵州省织金县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进展规划方案 贵州省织金县中等职业学校 建立进展规划实施方案 一、学校根本状况 我校是织金县唯一的一所农村型中等职业学校,创办于1985年,学校1994年经地区行署批准,加挂了“织金县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的牌子。学校1995年、2023年连续两次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重点职业高中”。为了适应现代职业技术教育及其相关培训的需要,整合职教资源,2023年1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将织金县委党校、织金县职业技术高级中学、织金县技工学校、织金县农业播送电视学校、织金县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合并,成立“织金县培训中心”。2023年申报为国务院扶贫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教学点和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教学点。 2023年,依据织金县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县培训中心的通知(织编办字202314号)精神,撤销织金县培训中心,分别设立织金县职业中学和织金县委党校。织金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4日以县人民政府关于教育系统相关事宜的纪要(织府专议2023118号)要求学校搬迁到原六中校址,学校于2023年9月28日正式搬迁到新校址。 新校址现占地70亩(含四小),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教学楼两幢,每幢25个教室,共50个教室;综合楼一幢,14层每层有实训室6个,试验预备室2个,办公室3个,第5层大教室一个(容量800人),小教室、会议室4个,办公室1个。 现在建学生食堂一个,1600,能保证2500名学生同时就餐。学生宿舍两幢,8000,能容纳学生,1344人住宿。 学校现有教职工94人,其中专任教师93人,工勤人员1人;专任教师中男教50师人,女教师43人;文化课教师25人,专业课教师68人,“双师型”教师7人;本科学历74人,专科学历18人,中专及以下1人;高级职称10人,中级职称13人,初级职称及未评70人。 学校现有在校学生1626人,其中女生977人。一年级学生1366人。二年级学生150人,三年级学生110人。 开设专业:学前教育、酒店效劳与治理、旅游效劳与治理、电子技术应用、服装设计、计算机技术应用、采矿技术、护理、农村经济治理、汽车修理。 拥有计算机室3个150台计算机,语音试验室1个75座,数码钢琴室1个(51台),焊工试验室2个,电子电工试验室1个,汽车试验室1个,电动缝纫室1个,美术试验室1个,形体训练室1个,护理试验室1个,物理、化学、生物试验室各一个。 学校成立26年以来,先后开办了畜牧、兽医、医士、建筑、幼儿师范、烟草、电子电工、机械制造、计算机等专业。毕业4500多名学生,培训了竹荪制种与栽培,烟草、计算机、贫困劳动力转移等短期学员3万余人,为织金经济社会的进展作出了肯定奉献。2023年以来,学校实行了东西部联合办学方式,先后与厦门集美职业技术学校、深圳西乡职业技术学校、长沙电子工业学校、重庆工商学校、重庆国立学校、重庆光华女子职业学校、苏州新盼望学校、四川核工业学校、北京九华旅游学校、上海商业学校、福建武夷山中华职校、潍坊护理学院等学校进展了联合办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二、建立背景 1、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总人口118万人。每年初中毕业生近11415人,而我县目前仅有织金一中、织金二中两所一般高中和织金三中、织金四中、织金五中、织金七中、织金八中五所完全中学及三所中等职业学校(织金县中等职业学校、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织金县精诚职业学校),两所一般高中以现在的办学规模每年最多能容纳新生2400人左右,其余五所完全中学最多可以容纳3000人新生,毕节市幼儿师范学校最多可容纳新生900人,剩余的5115余人,少局部到职校就读,绝大局部外出打工。他们大多数来自农村,家庭比拟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同时,他们也是迫切需要塑造最具活力的劳动生力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贫困家庭学生,对他们进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解决就业问题,是职业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效劳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2、2023年,我校虽然被评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高中,但是,学校的硬件根底设施建立仍旧非常薄弱,与中职示范校标准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仅1800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只有260万元。学校目前仅有两栋能容纳1344名学生住宿的学生宿舍和仅能供应2500名学生就餐的学生食堂,春秋两季招生旺季有限的教学环境及有限的硬件设施给学校的治理和教学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严峻地制约了学校的进展。 3、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大力进展职业教育的打算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进展规划纲要2023-2023年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进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5号)文件,我县被列为贵州省2023-2023年加快高中阶段教育进展其次批规划建立对象,并定于2023年验收,给学校的进展壮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进展机遇。 三、建立方案 (一)目标 1、完成高中阶段教育进展规划建立任务,并于2023年顺当通过验收。 2、完善学校各方面建立,到2023年学校各项指标到达示范校标准要求,力争挤入全国1000所示范校行列。 (二)、措施 1、征地工作 学校主校区新征土地126.87亩(需县政府组织,县规划局同意,由文腾社区详细负责),使主校区校园面积接近标准要求。 2、根底设施建立规划 学校现状 目前主校区校园占地面积70余亩(含四小)约46667.76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7100平方米(其中:教学楼两幢共13000平方米,综合楼一幢4500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8000平方米、学生食堂1600平方米),校园绿化面积2199 m2,体育场2023m2,配套设施围墙2100 m。 标准规划建立要求 依据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标准要求,以在校生5000人的75%规模计算,即在校生人数3750人,学校占地面积需到达131250 m2(合196.87亩),校舍建筑面积需到达79686 m2(其中:教学及帮助用房16312 m2,实训、试验室、微机室等18375 m2,学生生活效劳用房12562 m2,教师行政办公用房6187 m2,学生宿舍面积26250m2),校园绿化面积需到达18750 m2,体育场需到达17250 m2,围墙需到达4100 m,校门2个,并完善附属工程、水电、体育、网络设施等。 拟规划建立工程 学校占地面积需再增加84582.24m2(合126.87亩),校舍建筑面积需增加50706(其中:教学及帮助用房3312 m2,综合楼13875 m2,学生生活效劳用房11082 m2,教师行政办公用房6187 m2,学生宿舍面积16250m2);校园绿化面积增加16551 m2;体育场增加15250 m2;配套设施:围墙增加2100 m,校门增加2个,并完善附属工程、水电、体育、网络设施等。 3、根底设施建立规划投资规模 教学帮助用房及综合楼等17187 m2,需建立资金2578万元(其中:教学楼3312m2,需建立资金497万元); 学生生活用房12562 m2,需建立资金1662万元; 教师行政办公用房6187m2,需建立资金928万元; 绿化面积16551 m2,需建立资金132万元; 体育场15250 m2,需建立资金305万元; 配套设施需建立资金895万元(其中:围墙2100米,需资金45万元;校门2个,需资金80万元;附属工程、水电、体育、网络设施设备等需资金770万元)。 图书设备仪器等:试验实训仪器设备需资金2023万元、图书288万元、课桌凳56万元、学生用床85万元、其它200万元,共计需资金2629万元。 依据突破高中阶段教育工程建立工程标准要求,我校根底设施建立规划共计需建立资金9129万元。 4、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工程实施进度规划 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3年2023年) 2023年: 完成主校区校园建立总体规划; 完成学校主校区场平和校园围墙工程; 启动教学帮助用房(教学综合楼)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