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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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docx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试题一、选择题: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所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第1题债的免除是() A.单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C.单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双方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答案解析:考点是债的免除。根据民法通则,债的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第2题赵某婚后下落不明5年,其父母可以申请法院() A.先宣告其失踪,再宣告其死亡B.宣告其死亡(正确答案)C.先公示寻找,后宣告失踪,再宣告其死亡D.在宣告失踪后寻找仍无下落时,才能宣告其死亡答案解析:考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就可以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条件。第3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正确答案)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答案解析:考点是民事权利的类型。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因此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项说法错误。故选B项。第4题20岁的王某唆使8岁的邻居小孩砸碎了李某的窗玻璃。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对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 A.邻居小孩B.王某(正确答案)C.小孩家长D.王某与小孩家长答案解析:考点是教唆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教唆人教唆未成年人进行侵权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教唆人为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教唆邻居家的未成年人,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第5题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姻亲的是() A.血亲的配偶B.配偶(正确答案)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配偶的血亲答案解析:考点是亲属的种类。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根据我国亲属法中比较公认的见解,姻亲主要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第6题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属于() A.国家(正确答案)B.发现者C.集体D.发现者所在单位答案解析:考点是所有权原始取得。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所有权属于国家。第7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正确答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答案解析:考点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自然死亡时间后于宣告死亡时间时,行为人行为的效力确定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问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以选A项。第8题2010年7月1日,王某与胡某结婚,2012年5月2日王某父亲去世,2012年9月10日王某与胡某协议离婚,2012年10月8日王某继承其父价值10万元的遗产,胡某知道后,要求分割。该财产() A.王某在婚姻存续中只享有期待权B.属于王某离婚后所得的财产C.不是夫妻共同财产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夫妻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本题,王某继承的遗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题中,虽然王某在离婚后实际分得该遗产,但是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选D项,排除B、C两项。A项,应是“夫妻在婚姻存续中都享有期待权”。第9题定金的数额得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20%(正确答案)B.15%C.30%D.50%答案解析:考点是掌握定金数额的规定。只要记清担保法有关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规定,即可选定答案为A项。第10题根据我国民法实践,下列属于最常见、最基本的债的消灭方式是() A.履行(正确答案)B.提存C.混同D.抵消答案解析:考点是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包括履行、提存、混同、抵消等原因,其中履行是最常见、最基本的债的消灭方式。第11题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正确答案)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答案解析:考点是短期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题中,王某从被告知时应该意识到权利被侵害,所以选A项。第12题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对世权的有() A.李某对出版社出版自己的画的合同权利B.李某对出版社出版自己的画不按约定付稿酬时的付酬请求权C.李某因出版权违约而得行使的合同解除权D.李某对出版社占有的自己的画稿的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民事权利。题目要求辨析四个选项中哪一个是对世权,答题时首先要从对世权是对任何人都有效力的权利这一点出发,对四个选项进行分析,其中A、B、C三项都是债权,属于相对权,只有D项符合对世权的特点。第13题甲委托乙购买一辆新汽车,而乙的妹夫正好有一辆旧车要出售。乙与其妹夫商议决定将旧车重新喷漆,冒充新车卖给甲,使甲的利益受到损害。此责任由() A.乙承担B.甲承担C.乙的妹夫承担D.乙与其妹夫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恶意串通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本题中,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乙与其妹夫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4题一个8周岁的小孩必须在何种情况下进行民事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 A.在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基础上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其父母(正确答案)D.通过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答案解析:考点是无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题中,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通过其父母进行民事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故选C项,排除A项。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委托人,所以排除B、D两项。第15题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教育机构伤害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D项正确。第16题甲常为乙制作手工制品,历来都是由乙按数量向甲支付一定的定金。这次由于数量较大,乙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定金改为预付款。但甲是文盲,乙告知甲合同内容与以前的做法完全一样,甲遂在合同上签字。则该合同() A.可撤销,因为甲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B.可撤销,因为甲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C.无效,因为甲所作出的是虚假意思表示D.无效,因为甲是在乙乘人之危情况下而为的意思表示答案解析:考点是合同欺诈。本题中,乙故意欺诈甲,导致甲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第17题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B.有效。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C.无效。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D.无效。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监护人的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选D项。A项,直接违反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董军作为法定代理人,也无权处理。B项,即使征得被监护人的同意,也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单独做出法律行为。C项,理由不充分。第18题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正确答案)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答案解析:考点是法人分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地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正确答案是A项。第19题下列选项中,不被法律认为是违法行为的是() A.某甲为抢钱而打伤乙B.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殴打当事人C.丙为抵抗抢劫而打伤抢劫人的行为(正确答案)D.某公司将债务人放置在本公司的货物出卖抵债的行为答案解析:考点是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A、B、D三项是侵权行为,C项是正当防卫,是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第20题定金与预付款的共同点在于() A.一般都是分期付款B.都是预先给付(正确答案)C.主要作用都是担保合同履行D.均可适用双倍返还罚则答案解析:考点是定金与预付款的比较。定金有担保功能,它担保合同履行,可适用双倍罚则。预付款没有担保功能,排除C、D两项。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要给付定金,定金合同才成立生效。预付款是合同成立前给付的。两者都不涉及分期付款问题,排除A项。定金和预付款的共同点是预先给付,所以选B项。第21题甲厂向乙厂发出信函,表示愿意以10000元的价格出让设备一台。乙厂回复:需该设备,但价格应为8000元。甲厂又回函:价格可为9000元,复函即供货。乙厂经办人因工作不负责任,接甲厂的复函后,未予处理。后甲厂将设备发送到乙厂,乙厂才发现对甲厂原函未处理。据此()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正确答案)B.甲厂未经乙厂同意发货违约C.乙厂未及时通知甲厂发货违约D.双方之间有误解,可撤销合同答案解析:考点是要约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厂与乙厂对价款一直没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B、C两项是违约的前提,合同成立有效,本题合同不成立。D项可撤销合同,是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不符合题干要求。第22题收取孳息,是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正确答案)B.善意取得C.继受取得D.恶意取得答案解析:考点是孳息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据他人既存权利而直接取得物权。原始取得中包括先占、善意取得、附合、加工、混合等。第23题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返还的利益为() A.原物B.原物及原物所生孳息(正确答案)C.债权人所受全部损失D.不当得利人所得全部利益答案解析:考点是不当得利。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本题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于法无据。第24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室抽屉内,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正确答案)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解析:考点是占有的种类。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种类:(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本案中,乙、戊是他主占有,丙、丁是自主占有。故B项错误,C项正确。(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本案中,甲对该相机是间接占有,戊对该相机是直接占有,故D项正确。(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本案中,乙对该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A项正确。第25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正确答案)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解析:考点是民事法律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项的说法太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以C项正确。第26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权利质权。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第27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参加义务劳动B.误将他人的羊当自家的饲养C.将他人走失的小孩领回家(正确答案)D.将他人抛弃的病牛领回家饲养答案解析:考点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C项符合无因管理的规定。A项,有义务上的要求,不是无因管理。B项,缺少为他人利益服务或管理的意思表示,只是误将他人的羊当自家的饲养。D项,对于抛弃物,先行占有即取得所有权。第28题张伟诉田华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B.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C.只对离婚事项做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D.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考点是离婚的程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选D项。第29题陈某与李某于2012年4月经协议离婚,半个月后又旧情复燃,重新共同生活。后陈某继承大笔遗产,又欲抛弃李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财产。此案() A.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B.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C.陈、李为非法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正确答案)D.陈、李为非法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答案解析:考点是事实婚姻的认定。根据1994年2月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该条例实施后,如果没有经过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非法同居,而不按事实婚姻处理。故C项正确。第30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抵押权B.质押权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D.留置权答案解析:考点是用益物权的范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在我国现行民法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A、B、D三项属于担保物权,C项属于用益物权。第31题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 A.制裁侵权人B.教育侵权人C.恢复被损害的权利(正确答案)D.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答案解析:考点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这种补偿性特点,不仅反映在侵权责任,也反映在合同责任上。A项,民事责任并不绝对排斥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但不是主要目的。B、D两项,都不是主要目的。第32题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A.完全不同B.完全相同(正确答案)C.有些情况下相同D.经认领后地位相同答案解析:考点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B项正确。第33题甲与乙两人商定,若乙通过成考专升本考试,则甲送乙一部手机。甲与乙的行为属于() A.附义务的法律行为B.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正确答案)D.附权利的法律行为答案解析:考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本题中,双方约定,如乙通过成考专升本考试,甲赠与乙一部手机。这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能否通过成考专升本考试是不确定的,是条件而不是期限。第34题甲从2007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12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 A.接受乙、丙申请,立即宣告甲死亡B.驳回乙、丙的申请,不作死亡宣告C.发布公告,1年后仍不能确定甲是否生存的,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正确答案)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和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作出死亡宣告答案解析:考点是申请宣告死亡。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本题中,甲已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1年公告期,法院就可以做出判决了。第35题王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王芳美金5000元,王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王芳不久与陈岩登记结婚。婚后王芳接到叔叔王某赠与的5000美元。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王芳的个人财产(正确答案)B.属于王芳与陈岩的夫妻共同财产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王芳与陈岩共有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答案解析:考点是赠与合同与夫妻财产归属。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属诺成合同。本题中,王某与王芳之间的赠与合同已成立,王某明确受赠人是王芳。又根据婚姻法第18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虽交付赠与物是在王芳婚后,但赠与合同表明受赠人只有王芳,所以该赠与物是王芳的个人财产。所以选 A项,排除B、C、D三项。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第36题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 _答案解析: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第37题简述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_答案解析: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8题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_答案解析: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其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其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39试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_答案解析: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以及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要区别在于:(1)产生责任的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在有损害事实的前提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则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以违反合同的约定为条件。(2)保护的对象范围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也保护人身权;而违约责任则仅以财产权为保护对象。(3)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同时,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一般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推定过错责任,一般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不限于有行为能力的人;而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而且一般都是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不发生违约责任问题。(5)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既适用财产责任方式,也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则仅适用财产责任。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40题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村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村支付价款10000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为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0000元方可修复。问:(1)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_答案解析:丙村和丁村的协议有效。根据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时,应当按协议办理,如没有协议,则可由共有人协商一致或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蓄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的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没有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应为合法有效。(2)对于堤坝的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丁村,要求丁村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_答案解析:甲、乙、丙三村可以以侵权为由,作为原告起诉丁村。因为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虽然丁村认为丙村故意不按约定供水,违约在先,但其挖坏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财产权。所以,甲、乙、丙三村可作为共同原告,要求丁村赔偿损失。第41题甲(男)与乙(女)于200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1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乙由于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_答案解析: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见,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双方,而不是父母中的任意一个,对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未成年的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_答案解析: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看出,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应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丙造成他人的损害,甲应当与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