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会计工作的年终总结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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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会计工作的年终总结范文(3篇)精选基金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精)一 基金托管人:_银行 _年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治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根本状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安排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章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标准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平自愿、诚恳信用、充分爱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根底上,订立本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根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和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根据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担当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治理人根据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视治理批准。 中国_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说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推断或保证,也不说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治理人将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肯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肯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本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中国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_:指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依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担当义务的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治理人:指上投摩根_富林明_基金治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立_银行;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格、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治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治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治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状况下,基金治理人可以托付第三方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在此状况下该承受托付的第三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治理人所治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状况的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其它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制止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治理机构、_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它资产治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条件,并获得中国_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消失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_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出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治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基金的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置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根据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准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_指定的用以进展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性文件; 不行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制、无法避开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治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任何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难、战斗、_、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顿或其它突发大事、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顿交易等;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_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_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治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_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_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汲取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供应信用证效劳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_业务;供应保管箱效劳;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询问、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托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询问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说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和承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治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治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治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_治理基金资产;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安排等方面的业务规章;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打算本基金的相关费率构造和_方式,获得基金治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视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准时呈报中国_和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以及实行其它必要措施以爱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基金治理人可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展必要的监视和检查; (8)自行担当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展必要的监视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商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展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安排方案; (12)根据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治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供应效劳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治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恳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展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治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削减风险;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或托付经_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托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保证基金治理人的固有财产和基金财产相互_,对所治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进展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治理人不得托付第三人治理、运作基金资产; (9)承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治理人履行基金合怜悯况进展的监视; (10)实行全部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展订正和补救;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准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3)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出售公告和履行其他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的商业隐秘,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听从司法机构、中国_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打算、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治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安排方案并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安排基金收益;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收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它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9)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_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监视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治理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担当连带责任; (22)基金治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治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中因过错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供应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担当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_证券监视治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商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视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报告; 3、在基金治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治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视基金治理人,如认为基金治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资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准时呈报中国_和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以及实行其它必要措施以爱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2、设立特地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识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相互_,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它基金资产相互_;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_;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托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根据基金合同的商定,依据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准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的商业隐秘,不泄露基金投资规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听从司法机构、中国_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打算、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2、监视基金治理人的投资运作,发觉基金治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_报告;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_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其它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参与基金清算小组,参加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安排;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收人接收其资产时,准时报告中国_、和银行业监视治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治理人; 17、监视基金治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治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治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担当连带责任; 18、实行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9、实行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治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0、实行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反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成认和承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加安排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治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准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担当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_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治理人; 6、提高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酬劳标准,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酬劳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_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状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治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_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展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商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治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治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治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治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打算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打算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打算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治理人打算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治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治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打算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治理人打算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打算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治理人打算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打算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打算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打算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_证券监视治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协作,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_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展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托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纳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采纳通讯方式开会并进展表决的状况下,由召集人打算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实行的详细通讯方式、托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展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打算基金治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托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根据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托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托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_备案。 实行通讯方式进展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说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冲突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治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争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对提案进展审核: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打算。如将其提案进展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精选基金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精)二 甲方:_县电力总公司 乙方:_县教育基金会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进展,甲方情愿捐款十五万元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约: 一、甲方情愿向乙方捐款十五万元,作为嘉奖优秀教师和资助贫困学生的费用。 二、甲方捐款分五年到位,每年捐款不低于三万元,并在每年的”8月份前将所捐款项汇入或以现金存入乙方的银行帐户,即收款单位:_县教育基金会。帐号:_。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_县支行。 三、乙方负责嘉奖优秀教师和资助贫困学生确实定,并负责有关嘉奖优秀教师和资助贫困学生活动的安排。 甲方:_ 乙方:_ 签订日期:_ 精选基金会计年终工作总结范文(精)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市投资信托基金治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点,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公平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以下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 指依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 2.基金单位 指代表肯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国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全部权、收益安排权、剩余资产安排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担当本契约和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治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6.经理人 依据基金治理规定,作为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托付将资产做投资治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 指经理人将资金以购置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展参股等工程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猎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 指依据基金治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根本资产进展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中国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 指在每会计年度开头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 指依据基金治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全部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托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深圳xx公司。 15.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 泛指以下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一般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一般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 指依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展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展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依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 指依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或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依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依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 指依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会计帐目进展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 指在依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殊决议 指依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安排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安排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安排日 指在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安排过户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