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docx
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辽建发20239号辽宁省建立厅 辽宁省公安厅2023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行为,为业主供应高效、安全的效劳,保障车辆停放有序,交通顺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城市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治理。物业治理区域是指建立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治理效劳的住宅区域。第三条 物业治理区域应设置地下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库房。对停车位缺乏的住宅区,各地区公安机关要指导业主大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住宅区内停车泊位无法供应的,各地区公安机关要在住宅区周边三、四级道路或者空地设立临时、夜间机动车车辆停车场。第四条 利用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设置的专用停车泊位(场地),由建立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治理规约,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治理。第五条 有专用停车位的机动车辆必需在指定的车位停放,无专用停车位的业主停放车辆及外来人员临时停放车辆要按物业效劳企业车辆治理员指定的位置停放。第六条 专用停车位要画明停车线,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清洁卫生。第七条 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学校(来自:)、幼儿园门口周边半径25米内制止停放车辆,消防通道严禁停放车辆。第八条 车辆在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第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车主要爱惜停车位内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一切专用设备和公用设施。不慎损坏时需按价赔偿,若造成严峻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要安排肯定数量的车辆治理员。车辆治理员要具备敬业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纪律观念,尽职尽责,做好巡察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禁擅自离岗;文明执勤,仔细检查,热忱效劳,准时指挥车辆停放,维持车辆停放秩序。第十一条 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患病到人为损坏时,物业效劳企业应准时协调。因物业效劳企业治理过程中存在过失造成业主停放在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患病损坏时,应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治理规约赐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