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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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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的通知 长府发20231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七月十五日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治理工作,保障公正安排,标准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方法和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治理暂行方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规划、房源和资金筹集、安排、使用及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立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供应政策支持、社会力气投资。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和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安排治理等相关工作。各城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初审、公示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政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视治理,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等资金的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纳入市年度建立用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应当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 市发改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的审批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 市城乡建立委员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招标投标、建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监视治理。 民政、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社会保险、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作做好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其次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实行统建或者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立。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立,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立。 (三)改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将现有住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购置。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置符合标准的住房。 (五)租赁。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标准的各类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进展装修,满意根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型住房,集体宿舍型住房应当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 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立局部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所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进展,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完善小区内外配套设施,满意保障对象日常出行、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根本需求。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应当依据小区规划,根据总规划建筑面积的10%15%比例配套建立商业效劳设施。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建立、运营、治理等实行市场化运作,鼓舞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实行“谁投资、谁全部”。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心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进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的保障资金,依据实际需求,按10%20%的比例安排使用,各类开发区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集使用。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在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和治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立。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立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用地应当为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当按规定程序准时调整用地性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和运营有关税收优待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88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待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建立单位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进展贷款融资,市财政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予以贴息。 第五章 准入治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依据财政状况、经济进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治理,每年公布一次。 供给范围暂定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三个类别。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第十九条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其次十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意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 (二)在本市没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 其次十一条 各级政府引进的特别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其次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主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同时应当供应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稳定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本市户籍的无业、个体工商户或者离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后出具收入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户籍全部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五)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托付书; (七)依据有关规定不受收入限制及优先保障的家庭,需供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 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供应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当供应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存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出具)。 受理单位依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供应其他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供应。 其次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提交材料涉及各类证件的,主申请人应当供应原件核对,并提交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主申请人需承诺对申报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 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后,相关部门和机构按以下程序进展审查: (一)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的原件进展核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本市户籍家庭依据户口所在行政区域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依据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上报。 (三)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区住房保障治理部门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治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治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治理局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统一登记,参与轮候。实施保障的状况应当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治理局网站长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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