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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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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docx

    长沙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专家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的通知长房政发2023036号各区、县(市)房屋产权治理局、长沙市物业治理协会:现将长沙市物. 长沙市房屋产权治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23036号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治理局、长沙市物业治理协会: 现将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治理,建立健全招投标专家治理制度,保证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依据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建立部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 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治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市物业治理协会协作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和专家库的建立、专家抽取等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的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治理行约行规,热心公益,承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治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把握和熟识国家招投标、政府选购和物业治理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物业治理效劳实践阅历,按时参与并承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从事物业治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阅历,年龄宜在六十岁以下; (四)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安康,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 (五)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实行单位推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举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举均须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举书,并附有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房产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举人进展培训和评审,确定专家成员,并颁发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证书。 第八条 市房产局对招投标专家实行以下监视和治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展物业治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具体记载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详细状况,并在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公示,承受群众监视; (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展资格确认。 第九条 招投标专家任期二年,但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调离本市工作的; (四)在受托付参加评标工程中徇私舞弊,猎取不正值利益的; (五)被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六)不再从事物业治理行业相关工作的; (七)有严峻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治理重大责任大事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在履行职责时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守信原则,直接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值竞争等行为的; (九)无正值理由推卸、放弃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当事人托付的评标事宜每年累计三次以上、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缘由的; (十)按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因其他缘由不适合从事招投标专家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享有以下义务: (一)被招标人抽取,担当物业治理招投标评委委员会成员; (二)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客观公正地进展评标,抵抗违规的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承受市房产局的监视治理和考核; (四)每年向市房产局提交一份书面的评标工作阅历、建议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的抽取:应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在长沙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招投标专家如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必需准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受托付参加评标工程存在或曾经存在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原则的: 1、曾经为当事人供应过询问或者参谋效劳的; 2、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曾任职于同一单位的。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招投标专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物业监管处应保证招投标专家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以治理为名,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各县、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专家治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nd - 篇2: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 深住2023110号 各开发建立单位、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治理企业: 我市物业治理自1993年起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物业治理招投标制度以来,市政府、市物业治理委员会始终赐予高度重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行业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市物业治理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旨在标准和加强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的标准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2355号)、关于成立“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暨关于加强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工作的通知(深物委202301号)、关于物业治理招投标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深物办202303号)等,对标准市场竞争行为、推动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和提高我市物业治理效劳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招标、评标过程不公开、恶意竞标等诸多问题,扰乱了物业治理市场秩序,严峻影响了物业治理行业的安康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次明确物业治理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依据深府办202355号文及深物委202301号文的精神,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区物业治理委员会下设的招投标办公室是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的监视治理机构,市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设在市住宅局,各区物业治理委员会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设在区住宅(建立)局。 二、重申物业治理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一)物业治理招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损害对方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治理招投标组织工作 市、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的物业(包括办公、会议、体育、文化、新闻、酒店(楼)、款待所等各类物业)必需依照国家招投标法和我市物业治理法规采纳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治理企业。市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由建立单位报市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财政投资兴建物业的物业治理招投标工作,由建立单位报区招投标办牵头组织实施。 (三)社会物业治理工程的招投标治理 社会物业治理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必需依照深物办202303号文规定的程序进展,并应先报市招投标办核预备案。 其成立的物业治理招标机构,应有市、区招投标办的代表参与。社会物业治理工程采纳公开招标的,其公告应通过深圳住宅(物业治理)信息网公布。采纳议标方式的,须经市招投标办批准。托付市招投标办组织招标活动的,须另行签定托付书。 三、开展对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的执法检查、监视 (一)为加强对物业治理市场秩序的治理,标准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近期市住宅局和市、区招投标办将组织人员对全市物业治理工程招投标活动进展检查(含已完成招投标活动的工程),查处违反规定和程序的招投标行为。 (二)各相关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自查,凡属违规招投标的,应准时改正,并在11月30日前主动到市或区招投标办登记备案并承受处理。 (三)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按规定进展招投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招投标活动一律无效。对违规工程将取消各类参评资格,不列入物业治理企业资质审核、年审的内容;对不按规定进展招标或违反规定程序进展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赐予通报批判、罚款等惩罚;对违规投标的物业治理企业,将依法不予资质年审、降低资质级别、撤消资质证书和罚款等惩罚。 市招投标办联系人:魏志勇、虞海霞 联系电话:83210059 罗湖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邓子文 联系电话:25666537 福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黄红清 联系电话:82918185 南山区招投标办联系人:张京华 联系电话:26662128 盐田区招投标办联系人:贾献忠 联系电话:25228832 宝安区招投标办联系人:谢裕心 联系电话:27759122 龙岗区招投标办联系人:黄健华 联系电话:28913029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 深圳市物业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物业治理 招投标 治理 通知 深圳市住宅局办公室 2023年11月11日印发 篇3: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暂行方法(2023)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文件 常住建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现将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2023年12月29日 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治理,建立健全招投标评标专家治理制度,保证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正,依据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的治理。 第三条 常熟市房产治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我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做好专家的选聘、培训、考评、发证等工作;常熟市房产市场和交易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做好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监视等工作。 第四条 从事前期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的专家,应在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的,可参照本方法在常熟市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 第五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公益,承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治理,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把握和熟识国家招投标、物业效劳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参与并承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者其他活动;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人员: 1.从事物业治理工作满五年,大专(含)以上学历,取得治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全国物业治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治理工作满五年,工程或治理类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从事物业治理工作满两年,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物业效劳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 2.从事物业治理或相关工作满一年,大专(含)以上学历的我市属地政府、社区工作人员及物业效劳行业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人员; 3.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治理类或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社会各界人士; 4.我市政府选购物业治理评审专家; (四)在本市工作,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安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担当物业效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本市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未在物业效劳企业中持有股份; (六)没有违反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或失信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入选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举两种方式。 第七条 市房管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举人进展审核初审,通过培训、考评后确定专家成员并公布。 第八条 市房管处会同市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实行以下监视和治理: (一)定期组织专家进展物业治理招投标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 (二)建立专家档案; (三)组织定期考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力量的; (三)在受托付参加评标工程中徇私舞弊的; (四)被行政机关行政惩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有严峻损害行业声誉行为或在物业治理重大责任大事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严峻违反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守信原则,直接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值竞争等行为的; (七)不参与评标连续三次(含)以上的; (八)按本方法规定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相对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工作调离本市范围的; (十)因其他缘由不适合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十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对招投标文件进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向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提交评标建议意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物业治理招投标评标专家担当以下义务: (一)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规定,仔细执行评标工作纪律; (三)自觉抵抗违规的物业治理招投标活动,主动承受市房管处、市交易中心的监视治理和考评; (四)照实填写个人信息和反映相关状况; (五)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准时告知; (六)主动参与市房管处和市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开发建立单位评标代表)如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必需准时提出回避申请: (一)三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当参谋; (二)与投标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合作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认为评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准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状况属实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招投标过程中专家有违法、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党政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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