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建立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建住房2023258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阜阳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阜阳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供给、使用及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公平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目标、建立规划、建立标准、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房地产治理部门为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讨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意见建议,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提请市政府讨论确定;负责颍州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招标治理、建立治理(来自:)、销售与售后治理工作,负责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治理的监视工作。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部门为辖区经济适用住房治理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治理工作;颍州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经济适用住房详细治理工作。 市进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规划和工程年度规划,编制年度建立投资规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立项审批、年度建立规划的审核、报批和下达。 市建立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质量监视、核发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治理等工作。 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的选址,核发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给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治理和监视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审批和监视治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监视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供给和治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状况。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予以明确。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准时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 优待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按国家政策规定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外配套根底设施建立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可以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 发贷款。 第九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治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地产治理部门或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立和供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展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立治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立,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根底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掌握在60平方米左右,详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构造和人口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展严格治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根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以实行工程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以及颍泉区、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立必需根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标准等国家有关住房建立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根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峻工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进展。建立单位将验收状况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应在建立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当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可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效劳,有条件的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治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根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效劳。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应当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实行单独建账核算。市审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视检查。 第四章 价格治理 其次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建立单位依据本钱构成,向市物价部门申报,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治理方法的规定核定销售基准价格。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根底,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其次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本钱、税金和利润三局部构成。 开发本钱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开发工程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坦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列入施工图预(决)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局部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根底设 施建立费。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住宅小区公共根底设施建立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立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 (五)治理费。根据开发本钱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六)贷款利息。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为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7层及以上18个月,7层以下12个月),以开发本钱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40%计算; 税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利润根据不超过开发本钱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其次十三条 以下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立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国家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次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经济适用住房治理部门备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工程核算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供应的材料。 其次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后实行明码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在工程开工前确定,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展监视治理。 其次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工程费用时,必需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交费登记卡,写明收费工程、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签名。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12358举报中心举报。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钱监审,全面把握经济适用住房本钱及利润变动状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治理 其次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治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详细方法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