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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办法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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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管理办法4篇.docx

    合同管理办法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学校的合同治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公平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学校合同治理实行归口治理、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依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治理部门,各归口治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合同治理细则,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治理制度,贯彻公平互利、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   合同治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治理部门、归口治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展治理。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合同治理的根本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供应法律询问效劳; (三)依据学校安排,参加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四)依据学校安排,对重大合同进展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五)催促合同履行和帮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其他合同治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展归口治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对履行过程进展监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效劳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效劳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四)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五)教务处:负责本科人才培育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六)讨论生院:负责讨论生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七)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工程,技术开发、询问、效劳,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八)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工程(含技术开发、询问、效劳、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对外科研合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九)国际沟通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沟通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中外合作办学办公室:负责各类中外合作办学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一)公共关系处:负责各类捐赠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二)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治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三)试验室与设备治理处:负责各类仪器设备(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和材料的购置、修理维护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四)财务处:负责财务治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五)审计处:负责审计效劳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六)基建处:负责根本建立工程、大型修理工程(含古建、大型公共建筑整体性修理)合同及其配套合同,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建立或修理工程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七)资产治理处:负责资产治理、资产租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八)后勤处:负责后勤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十九)连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连续教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二十)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资源的选购、效劳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二十一)信息网络工程讨论中心:负责信息网络效劳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二十二)招标中心:负责与招标工作等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治理; (二十三)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治理部门; (二十四)其他合同的归口治理部门由学校办公室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治理部门,履行相应的治理职责。涉及大学城校区治理的合同,由大学城校区管委会与有关归口治理部门共同治理。如学校对校内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进展职责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合同进展归口治理。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作,对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力量等,包括但不限于: 1.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 2. 合同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资质,应要求对方供应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查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签约资格证明,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托付书(应明确载明托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等; 4. 依据需要,可以要求合同对方供应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 必要时,可以要求合同对方供应履约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应审查、核实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上述资料连同合同文件一并保存。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或履约力量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如归口治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治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负责合同的洽谈和起草,负责对合同条款进展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方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全都,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五)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治理部门审查; (六)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七)负责详细履行合同,跟踪把握合同履行状况,处理合同纠纷; (八)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九)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应当按本方法规定进展审查后,以“华南理工大学”的名义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校内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精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进展解释,涉及数字、日期时应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应同时注明大写。 第十三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依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需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商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宅,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标的(包括种类、数量、质量等要求); (三)价款及其支付(包括计算方法、支付进度、结算方式等); (四)履行期限、进度要求、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及方法;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其他依据合同实际状况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名词和术语的解释、风险的担当、学问产权归属、收益的分成、保修、保密、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等); (九)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仔细审查,并依据实际状况适当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各归口治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归口治理合同的模板,经学校办公室、学校法律参谋审核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填写合同不得留空,对于协商过程中未达成全都的合同模板条款,应当删除,或填写“无”或以“/”标示。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并在正文完毕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标明“此页无正文,为XX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七条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书)等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局部,但不得替代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方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1. 合作办学合同; 2. 对外投资合同; 3. 合同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根本建立工程合同,或合同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修理工程合同; 4. 大型土地、房屋及大型珍贵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5. 综合治理部门或归口治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九条  学校对重大合同实行会审制度,由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进展会审。需要参加会审的部门可由归口治理部门提出,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其次十条  一般合同由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其次十一条  合同审查部门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同审查意见应当明确、详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的,视为同意。 其次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躲避审查。 其次十三条  合同送审时,承办单位一般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同意报送的“华南理工大学合同审批表”(见附件); (二)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有关会议纪要、公文、批示、中标通知书等; (三)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质、信用状况、履约力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四)价款确立的依据; (五)其他需要供应的资料。 如归口治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归口治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其次十四条  依据国家或学校规定,合同签订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需要进展招标或竞价的工程,应在按规定进展招标或竞价后正式签订合同。需要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局部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本方法规定的审查程序预先审查通过。 其次十五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涉及学校进展重大事项的合同,由校长直接签署。除校长直接签署的合同外,学校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一般合同。学校另有授权的除外。 其次十六条  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签署合同。未经校长书面同意,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第三人。 其次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印,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华南理工大学”公章。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刻制,分部门保管和使用: 科技合同专用章特地用于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基建合同专用章特地用于基建处归口治理的合同,由基建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购置合同专用章特地用于仪器设备和材料选购的合同,由试验室与设备治理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后勤合同专用章特地用于后勤处归口治理的合同,由后勤处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其他合同一般应加盖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华南理工大学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保管和使用。 依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其他特地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部门由学校办公室确定。 其次十八条  各合同专用章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治理印章,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其次十九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视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觉有显失公正、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马上实行相应措施,准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方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展审查。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依据合同商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准时进展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合同备案及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隐秘、工作隐秘或商业隐秘。 第三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留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讨论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当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局部,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丧失和损毁。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治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展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治理,制作合同治理状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校办公室。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治理部门按以下规章对合同进展编号:二级单位发文代字+“合同”字样+4位数年份+4位数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应当根据学校档案治理规定进展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赐予批判教育或其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方法规定,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终止后订立合同的; (二)违反工程经费支出预算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签订合同的; (三)供应虚假资料或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 (四)与合同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五)擅自销毁或涂改合同的; (六)因有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学校合同隐秘的;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同治理方法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办公厅对外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内掌握度,提高风险防范力量,维护办公厅合法权益,防止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办公厅内部职责分工和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以办公厅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应依照本方法签订经济合同,必需遵循合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协商全都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条 本方法所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主要包括设计、开发、选购、修理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分为产品及货物选购合同、研发及托付效劳合同、工程及系统建立合同3类。  其次章 合同治理  第四条 办公厅综合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综合治理。依据厅内各处室的职能划分,实行经济合同治理责任制。  (一)综合处负责合同编号治理;负责年度合同执行状况的统计报告;协同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处理。  (二)文书档案处负责对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的审核。  (三)财务处负责合同经济性条款的审核和经费预算掌握;负责供应年度合同经费结算统计数据。  (四)机关事务治理处负责政府选购合同的治理与签订;负责固定资产选购合同的治理与签订。  (五)各处室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条款洽谈;拟订合同文本;依据授权签订合同;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有关合同文件的归档。  (六)院法律参谋室负责对承办部门送达的合同要约进展审核;负责就重要合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五条 政府选购合同和固定资产选购合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合同的签订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询价比选与竞价谈判。2万元以上合同应不少于2人参加询价比选;5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3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竞争性谈判;120万元以上的合同应成立5人(含)以上谈判小组,开展公开招标谈判。  (二)细化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数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三)合同起草与修订。合同文本可由一方起草,双方修改商定。国家或行业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采纳标准文本,不能完全表达意思时,双方应通过补充合同或条款加以商定。  (四)合同审核。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表(附件)送各责任部门进展审核。对审核修改幅度较大的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审核。  120万元以上的合同、跨年度执行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应托付院法律参谋室审定,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五)合同审批与签署。厅领导依据工作分工和审批权限,授权承办部门处长或亲自签署书面经济合同。  第六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状况的监控,执行过程中消失违约或纠纷时,应先询问院法律参谋室的意见,准时与综合处协商处理方法,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  第七条 外部环境、合同标的和范围等合同主要因素发生重大转变,影响原合同执行时,承办部门应准时主动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不能达成全都意见时,应先询问院法律参谋室的意见,申请仲裁或法院裁决。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审核程序与合同订立审核程序一样。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状况进展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对方的资金、技术、设备、信誉等状况进展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可要求对方出示或供应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行帐号,甚至财务报表等有关证明文件或信息。必要时,可要求对方供应相应担保。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九条 合同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电报、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十条 签订合同时,应对以下内容做出商定: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单位地址或住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标的;  (三)数量和单价;  (四)质量或技术指标;  (五)价款支付方式,以及收款单位、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涉及学问产权的,应包括学问产权条款。  第四章 合同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审批单按规定流程办理睬签审批手续。一般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治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会签,主管厅领导审批。重要合同经业务承办部门负责人、机关事务治理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法律参谋室律师、主管厅领导审核会签,报办公厅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二)2-1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审批;  (三)10-20万元(不含)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以及主管财务的厅领导共同审批;  (四)2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由主管厅领导、主管财务厅领导和厅主任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 办公厅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主管或分管厅领导认为应当由法律参谋审核的合同,必需先经院法律参谋室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十四条 对院法律参谋室提出的合同修改意见,业务承办部门一般应予执行。承办部门对法律参谋出具的合同修改意见有异议,或因特别状况无法执行的,应与法律参谋充分沟通,如仍不能达成全都意见,由承办部门将合同及法律参谋的最终书面法律意见报主管厅领导,由主管厅领导在对业务需求和法律风险进展综合推断后进展决策,并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人对合同条款担当法律责任。2万元(不含)以下合同由承办部门处长签署;2万元(含)以上合同由主管厅领导签署。  第五章 合同盖章  第十六条 办公厅对外合同经主管厅领导审批通过后,按权限由被授权人签字,文书档案处加盖办公厅公章方能生效。合同盖章生效后,由综合处按标准对合同进展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有空白事项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重要合同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单份合同文本达2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 合同审批流程中各项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审批单上,合同审批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归档。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2份,经审批盖章后,财务处和承办部门各存1份。如只有1份,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财务处凭复印件报账。由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应在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将1份经对方盖章的合同原件交承办部门存档。我方先行盖章的合同因故未能签约的,应自盖章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将印有办公厅公章的合同原件全部退回文书档案处。  第六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其次十条 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合同的有关商定全面地履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状况,应准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法律参谋室。  其次十一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商定的收款单位不全都的;  (三)收款单位不出具正规发票无法入账的。  其次十二条  收付款单位与合同商定的收付款单位不全都的,财务部门应当催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并由合同签署人出具书面意见。  其次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需先由详细承办人签字认可,按办公厅规定的财务报销流程审批后,转财务处审核付款。  其次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妥当治理合同资料,对合同的有关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其次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依照本方法规定的会签审批程序进展。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承办部门必需在收到通知3天内,向主管厅领导汇报,并通知综合处和院法律参谋室。  其次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局部由承办部门保管。  其次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合同的组成局部,纳入本方法规定的治理范围。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转变。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其次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应与对方协商处理。如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应就实际状况,向院法律参谋室征求意见,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主管厅领导提出意见,主任批准后,可以由院法律参谋室依据合同商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其次十九条 业务承办部门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觉涉嫌合同诈骗的(如合同对方供应假票据、假营业执照、假身份证等),应马上实行坚决措施通知财务处停顿合同款项的支付,准时向院法律参谋室通报,并向综合处和主管厅领导报告,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办公厅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隐秘。  第三十一条 业务承办部门、财务处应当依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办公厅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承办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状况,由综合处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状况,并向办公厅厅务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业务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审批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不得随便处置、销毁、丢弃。符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应按归档要求准时归档。  第九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准时汇报有关状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办公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办公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修改权在办公厅厅务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治理方法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标准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方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选购、借款、修理、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纳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纳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需采纳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参谋依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治理工作,指导、监视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其次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全都,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需了解、把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状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需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托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托付分固定期限托付和业务托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殊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纳固定期限托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纳业务托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托付事宜由公司法律参谋特地治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托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需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工程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准确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需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方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需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参谋、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打算权。 其次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准时归档。 其次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其次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其次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治理员按公司确定的标准对合同进展编号并登记。 其次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参谋、详细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其次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其次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其次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依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状况和收付款状况一事一记。 其次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状况应准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参谋。 其次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纳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全都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全都的,财务部门应当催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需先由详细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当治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需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参谋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需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参谋。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局部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局部或更新局部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方法规定的治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转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隐秘。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状况,由法律参谋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状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参谋确认后交档案治理人员存档,不得随便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治理工作进展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准时汇报状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有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方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治理方法篇4 合同治理 一、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治理,预防和削减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治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治理制度,仔细落实合同治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治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治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治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隐秘。 二、 合同治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治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治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治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合同治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合同治理工作进展业务指导、监视和检查。 (三)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参加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讨论、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加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 对合同治理的相关人员进展法律学问培训。 (八)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治理部门担当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治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帮助专职法律人员进展合同治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参谋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帮助人员应具有肯定的法律业务素养。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治理部门,其职责是参加合同治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展专业审核和监视。 五、合同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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