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新担保借款合同.docx
ABC(2014)5001个 人 担 保 借 款 合 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借 款第一条 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15.1。1.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15.2。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15.3。1.4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见本合同15.4。1.4.1 固定利率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1.4.2 浮动利率1.4.2.1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确定。1.4.2.2 浮动利率的调整: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本合同15.4选定的一种方式进行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2)以本合同15.4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1.4.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1.6 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15.4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1.7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先决条件2.1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2.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第三条 借款提取3.1借款人应按本合同17.1所列提款计划提取借款。借款人如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十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进行调整。借贷双方订立本合同时未约定提款计划的,贷款人可通知借款人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内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提款计划或未在贷款人设定的期限内办理提款手续的,贷款人可以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款,按约定比例就取消金额收取违约金,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及提款条件。3.2受托支付3.2.1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3.2.2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17.2中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3.2.3 如本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向贷款人提交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并递交相关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3.2.4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3.2.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3.2.6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3.3 自主支付3.3.1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见17.4的约定,借贷双方未在17.4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3.2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3.4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3.5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本合同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3.6 提款回转3.6.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3.6.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3.6.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第四条 还款4.1 还款方式、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所列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本递减还款法的计算公式如下:(1)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18.2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逾期处理。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4.3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4.3.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3.2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4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条 提前还款5.1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依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第十九条。5.2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5.3 借款人应先支付补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5.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5.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借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17.3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银商通等具有股票性质账户或供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签约借记卡。6.2 向贷款人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6.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和借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6.5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6.6 出现本合同13.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内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7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6.8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6.9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6.10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13.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7.3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7.4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7.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7.6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担 保担保担保第八条 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20.1。担保方式的共同性条款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8.1.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8.1.2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8.1.3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8.1.4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1)担保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2)担保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3)出现本合同13.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8.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担.1.78.1.6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1.7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1.8 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8.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20.2。8.2.2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8.2.3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声明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8.2.4 担保物保险8.2.4.1担保物是否办理保险以及险种、期限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商定办理保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8.2.4.2 担保期间,担保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8.2.4.3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8.2.4.4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8.2.5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8.2.6担保期间,担保人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8.2.7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或者提存。8.2.8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适用于特定担保的个性条款8.3 保证8.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8.3.2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8.3.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8.3.4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3.5 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8.3.6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8.4 抵押8.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8.4.2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8.4.3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8.4.4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8.4.4.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十日内通知贷款人。8.4.4.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8.4.4.3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8.4.4.4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21.2,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8.5 动产质押8.5.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8.5.2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8.6 权利质押8.6.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8.6.2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8.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8.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8.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8.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违 约 责 任第九条 违约责任9.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9.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借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借款发放之日起按本款约定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调整。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9.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全额赔偿。(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6)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9.6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21.1;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 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5)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9.7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其 他 第十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1.2 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担保人、担保物、还款账号等贷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12.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12.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13.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13.3 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办理。13.5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3.6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13.7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3.8 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借款划拨归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借款人同意。13.9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13.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13.11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因借款人和担保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13.12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13.13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13.14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五条 借款15.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15.2 借款用途: 房抵贷-经营(购买生产材料) 。15.3 借款期限 12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15.4 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1)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上 (上/下)浮百分之 四十 (大写)。(2)浮动利率: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 (上/下)浮百分之 / (大写)。借款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按1.4.2.2约定的第 / 种方式进行浮动,选择1.4.2.2第(2)种方式的,利率调整以 / (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3)借款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LPR是Loan Prime Rate的缩写,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 (加/减) / (大写)bp(1bp=0.01%)确定,执行年利率 / %(保留小数点后2位),直到借款到期日。如果逾期之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高于本协议约定的LPR,罚息利率按逾期之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相应调整。第十六条 先决条件其他先决条件为 / 。第十七条 借款提取17.1 本合同项下的提款计划为 / 年 / 月 / 日之前一次性全额提款;分笔提取,具体计划为 / ,其中首笔借款须于 / 年 / 月 / 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须于 / 年/ 月 / 日之前提取。贷款人取消或部分取消未提取借款时,可按取消金额的百分之 / (大写)收取违约金。17.2 受托支付信息收款人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用途 王海军 6228482988383464074精河县农行 200000 房抵贷-经营17.3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卡号 / 。17.4 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为 / 。第十八条 还款18.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2)种方式还本付息:(1)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2)按 /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款方式(3)分期还款。以每季/每 / 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每期末月的/ 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等本递减还款法/ / 。18.2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 (2) 所列账户:(1)同本合同17.3约定的账户。(2)账号/卡号 6228482980692916217 。第十九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零点叁 (大写)支付补偿金。借贷双方对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 / 。第二十条 借款担保20.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20.2 担保人同意以 个人住房房产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房产抵押清单20150313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21.1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伍拾 (大写)收取违约金。21.2对借款人、抵押 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佰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各方对费用收取和承担的特殊约定为 借款人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执行。(1)诉讼。由 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