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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年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更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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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年江苏省B类安全员考试重点(更新).docx

    窗体底端江苏省2014年B类安全上岗培训考试重点-必会必备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第一节安全生产管理沿革 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简介 1、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发布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出32条措施和要求。强调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依规生产。工伤事故职工城乡统一全国统一赔偿制度,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2011发布国务院意见:提出7项工作任务,1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 4专业安监建设5安全技术创新6安全文化7安全生产发展。(多选)3、13年7月8日习近平指出:1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3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4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5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4、2014-1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推广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包括1安全目标2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安全生产资金管理6施工现场安全管理7事故应急救援。(多选)5、“五大高危行业”:1矿山生产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6、如果按死亡人数计,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二位。(矿山生产企业第一)如果按事故起数算,建筑施工企业居第一位。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第一部大法。8、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是介于政府和生产企业之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专业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的社会法人组织。 安全誓言是:“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第二节 安全生产与管理的概念 一、安全生产1、安全生产的概念: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 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 保证财产不受损失, 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为的总称。  (多选题)2、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3、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概念大 考题: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对) 二、安全生产管理 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管理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      (判断) 2、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 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 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 管理的目的。      (多选题) 3、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判断)三、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第二阶段“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第三阶段“企业负责、行政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第四阶段(也是现阶段)“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基础: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 (判断)四、安全生产主体与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的指责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有13项内容:1、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其他13项如成为多选题的选项,则此题答案为全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地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五、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1、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行政职务人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责、规、投、检、急、实)。考题:1、单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主要包括六项内容2、单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建立、健全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为第一安全职责。第三节管理的原理与基本方法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系统原理:基本思想是整体性、相关性、目的性、阶层性、综合性、环境适应性、整分合原理:、反馈原理:、封闭原理: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活动。一个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优良,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弹性原理、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隶属于人本原理的二级原理有: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和激励原理。、能级原理。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动力原理: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地运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激励原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1、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基础,预防为主是核心,综合治理是手段。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1、 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如每年一度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 三同步”原则(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注意顺序排列) “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这是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五同时”原则: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专职安全员必须自始至终全过程参加)2、防止危险因素应坚持的11项原则: (多选题全选) 3、危险性控制13原则(多选题全选) 四、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措施:(多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即通过立法、监察、监督、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判断)五、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DGJ32/J27 -2006至DGJ32/J52-2006)共计26个分册。第四节安全文化: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物质安全文化和精神安全文化的总称。精神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全体职工的安全认识、安全思维、安全价值观、安全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等,是企业安全文化的软件,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内在本质和深层结构。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第一节我国法律法规概况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宪法: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判断)2、宪法的特点: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施行。 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多选题)法律 1、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由国家主席公布。2、法律分为基本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和非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多选题)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多选题)地方性法规: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为无锡、徐州、苏州、南京四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规章  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与法律法规一样,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约束力。(多选或判断) 国际条约。 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一种法的渊源。 (判断)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1. 法律规范的种类: 强制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判断、选择题) 禁止性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禁止”、“不得”、“不许”、“不准”、”严禁”等词来表述。(单选题)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多选题)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 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法律条文中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惯例,即自法律公布起具有法律效力。2、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人、外国人。(多选题)3、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法律责任概述: 1、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2、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即是说,看一个人或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只要它不违法,就不能认为其行为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当违法行为发生后,必须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同时,责任法定原则还意味着排除和否定有害追溯。 (2)、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而设定的。凡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任何法律责任都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多选题) (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责任平等原则。 4、法律责任认定时的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判断题),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2)公平责任原则(3)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责任转移的存在。(比如总包、分包,分包出问题,要追究总包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宪责任 (2)行政责任: 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形式。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3)刑事责任,它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体主要是公民,但也可以是法人。刑事责任有人民法院实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选择题)(4)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种。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形式: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三、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扣留、其他。3、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前二种并列和程序,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执行程序。(判断题)第三节主要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简介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为较大事故、起重机械折断或起升机坠落为一般事故。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划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4、 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5、 847号文13项责任追究意见。第四节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 生产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的。2、 起重框框、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拆卸单位5-10万无罚款: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 违反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停业、罚款刑责:未设安全机械、配备专业安全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示综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4、 处10-30万罚款: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肢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5、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条件的,责令停业、降资质直到吊销。6、 一般事故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及升级,较大事故2年内,重特大事故降资质、吊销。7、 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本年度内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平安、绿色、标准化、新技术称号。8、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员三类人员无证上岗项目经理无证上岗脱岗顶岗未执行87号文,有以上之一的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文明、平安、绿色、标准化、新技术称号、项目管理人员各类先进评比。9、 未取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50万罚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10、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1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并警告,1年内不得申领。不正当手段骗得的,撤销并3年内不得申领。12、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10-20万,较大的20-50万罚款。13、 注册执业人员违法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以下,严重的吊销,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14、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罚款或撤职,处罚完5年内不担任负责人。15、 违反消防法的处警告或500元,严重的处5日以下挽留。16、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的主要负责人处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17、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事故30%、较大事故40%罚款。18、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情节特别恶劣的3-7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得大作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年,情节恶劣的5-7年,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作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情节严重的3-7年。违反消防法发生严重事故3年以下,严重的3-7年。19、 所有的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建筑业。“重大伤亡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20、 江省省规定:一般事故,死亡1-2人的,暂扣1年安全生产合格证,较大事故,死3-5人,暂扣2年,死亡6-9人,暂扣3年。责任人(除企业法人外)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厅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产生: 1、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当时的形势提出了12项条件(重点:责任制、资金投入、机构人员、3类人员合格上岗)。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措施 (二)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在3年有效期满即将来临之际提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措施:1、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该条例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13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多选题全选)(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这是国务院的,国家建设部没有此条) 二、安全生产条件的定义: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者影响(或者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组合。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这是安全生产条件最鲜明的一个特征。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等 四、安全生产条件的特征:(7个) (1)人为性:即使属于“物的安全状态因素”,许多因素也是由人的因素作用的。 (2)前置性:安全生产条件不等同于安全生产业绩,它是生产活动前应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条件在前,安全生产业绩在后。(3)充分性:(也称欠必要性) 安全生产条件是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充分条件,但并不完全是必要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 (4)约束性:(5)动态性: (6)可控性:安全生产条件虽然具有动态特征和难以掌握的规律,但在某一阶段所有因素是可以掌控的。 (7)均衡性:任何任何一个条件均不能忽视,忽视任何一个条件都有可能造成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管理造成重大的影响。 (二)施工企业和实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要求: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动态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多选题)六、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内容与依据 它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管。 2、基本评价方式:基本评价方式有3种: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 3、评价等级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完善。 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完善。 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 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条件不符合。(暂扣或吊销) 级: 评价定性为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暂扣或吊销) 第三节劳动者权益保护与监督管理二、劳动者权力和义务五项、 八项权利(报酬、休假、安卫保、技能培训、保险福利、劳动争议、拒绝违章指挥、其他)和五项义务(完成劳动、提高技能、执行安全、遵守纪律、职业道德)。四、 劳动权益的主要内容 2、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每周六天工作制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三)维护工作时间与休息权利的法律规定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36个小时。五、职业危害防治 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节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施工项目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后报施工企业审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为安全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市)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4、 内容:工程基本情况、项目经理部情况、救护组织联系电话公开、器材设备、救护单位等5、 演练基本方法:接报、设点、报到、救援、撤点、总结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置1、事故的4个特性:因果性、随机性、潜伏性、可预防性。2、隐患就是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定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0-5000万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第四章: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企业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起决定性作用。安全生产层次: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的关键:要有善于管理的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各层次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二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五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基础核心)、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专款专用,一年内50%,一年及以上3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一次,考核合格上岗)、检查制度(查人的因素、物的安全因素,消除隐患)、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及时、正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1小时内上报,紧急可直接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30日内变化及时补报,交通火灾7日内,按级别由各级政府进行调查)。3、 安全机构的考核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挂钩,不具体承担其它生产任务或完成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考核指标。特级一级资质二级及以下其他总承包=6人=4人=3人专业承包=3人=2人劳务分包不少于2人分公司区域公司不少于2人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建筑、装修工程1万平米以下1-5万5万平米以上=1人=2人=3人土木线路设备5000万以下5000-1亿1亿以上劳务分包50人以下50-200人200人以下 专业承包至少配备1人,并安工程量和危险程度增加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考核的资格与条件: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从事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初级以上职称。6、 特种人员:电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焊工、桩机操作工、混凝土泵操作工、场内机动车司机、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7、 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8、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其他管理人员、作业人员。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1、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以文件形式对本公司各项目部使用农民工、临时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作出规定并监督这项保险的有效实施。(判断题) 12、事故分类: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坍塌五大伤害点95%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节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一、危险源的识别:1级:很严重,系数1.10,2级严重,1.05,3级不严重,1.001. 危险源的概念: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称为危险源。 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6大类,37小类)2、同一个企业随工程性质的改变或管理水平的变化,也会引起危险源的数量和内容的改变,因此企业对危险源的识别应及时更新。 3、危险源的管理: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一一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能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的具体操作。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2009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据此制定并颁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提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如下:(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者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5米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每平方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每米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7)其他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开挖深度5M及以上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址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直呼、降水工程。 (2)模板:高度8M及以上,跨度18M及以上,总荷载15KN/M2及以上,线荷载20KN/M及以上。 起重:非常规设备、方法,单件重量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300KN及以上,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脚手架:50M及以上落地式,150M及以上附着式和分片提升,20M及以上悬挑式。 拆除、爆破:码头、桥梁、高架、烟囟、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4)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7)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1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节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 1、深基坑工程的定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深基坑工程的前期安全管理:前期工作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与建设工程周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前期工作的主导单位是建设单位。 3、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涉及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监测单位和建设单位,这一阶段的主导单位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4、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9条,多选题全选) 5、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当经原专家组论证。 6、深基坑施工活动中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处于核心地位。 7、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总工程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达到国家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长驻施工现场,随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技术问题。 8、临边防护:当基坑深度达到2M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应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规定,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9、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基坑工程必须实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甲级资质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或者基坑勘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10、监测范围应包括:有地下室或者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等。(多选题全选) 第三节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搭设跨度超过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构工程实际进行编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组织对基础进行验收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四、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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