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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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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共7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摘要自古以来,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本文通过分析古代婚姻的成立要件和离婚制度来了解一下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关键词古代婚姻;封建礼法;婚姻条件婚姻两字,古代写作“昏因”,“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这些都是古人对婚姻的解注。 时间暂时回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此次公布随即引发的人们的极大关注和争议,因为解释(三)共有19条,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其中明确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少人认为新婚姻法是对男人有利,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为什么人们会对婚姻法如此关注,是因为从古至今,婚姻就是是我们每个人的终身大事,所以我们会关注婚姻法是否保护了我的利益,那么,我们就来浅论一下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一、中国古代结婚的要件我国古代结婚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实质要件,一个是形式要件,首先来谈一下实质要件,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四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多妾制”、 “适婚的年龄”、“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1. 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 “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参见仪礼·士婚礼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侄女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政治意义在于它能帮助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参见春秋公羊传。按嫡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政治身份以及对家族成员的领导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长子来继承。如嫡长子早逝,则由嫡次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能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2. 适婚的年龄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的,并将此作为发展生产,增加兵员的重要手段。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欲报吴仇,凡男二十,女子十七不嫁者,罪其父母。” 参见男女婚嫁年纪议·通典卷五十九汉初时初继战乱,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而提倡早婚。汉惠帝六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不嫁五算”即相当于五倍于成丁的人头税,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惩罚。又如北齐后主规定“女年20以下14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些规定说明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对于婚龄过早,有人提出异议: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多夭”, 参见汉书·王吉传说明了早婚的危害。但古代的医疗卫生条件制约下,人的平均寿命只达到40岁左右,所以为了子女的抚养和家族的延续早婚也是无可奈何之举。如若嫁娶和生育太晚,受寿命所限对子女的抚育会受到影响,父母不能完全地尽到将子女养大成人的责任,这直接影响家庭的延续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3. 同姓不婚原则“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我国自西周时就禁止同姓结婚。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姓是血缘关系的一种标志,当时西周人口较少,同姓的人多属于同一氏族有一定血缘关系。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参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参见礼记·郊特牲,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4.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婚人是婚姻的成立的必要要件,由当事人的尊亲属(主要包括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母,兄姐,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期亲尊长)主婚。婚姻目的即是在两个家庭间建立亲属关系,因而婚姻的缔结必须由家长决定、主持和操办,子女作为婚姻当事人完全丧失婚姻自主权。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媒人是双方家长意志的代理人,既为男女双方的婚事奔走,也在双方出现纠纷时从中调停,左右周旋。礼记·曲礼上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说明媒人在婚姻缔结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反映了中国农业社会人与人,特别是男女之间相互隔绝的一种文化背景。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我国古代结婚的形式要件:六礼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包括1.纳采,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在女方家长同意议婚后,男方请媒氏问明女子的姓名、生辰及生母的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后男家使媒人至女家订婚。4.纳征,也称纳币,纳聘。男家送财礼到女家,正式缔结婚姻。婚约自此成立并具有强制力。即所谓“以聘财为信”,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订婚后,无法律规定条件不得反悔。如唐律规定,男方悔婚,女方可不退聘礼,但不视为犯罪,而女方悔婚则被视为犯罪,如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5.请期,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男子至女家迎娶。这是六礼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男方先到女方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接女方到男家门后,行“合卺”之礼,成妻之礼完成。次日见舅姑,如舅姑已逝则三个月后拜宗祠,此称成妇之礼,这时该女子才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婚礼始告完成。若未行成妇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祖坟。这是由婚姻的家族性决定的。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因此中国古代婚姻实行的是聘娶婚,即男家向女家交付聘金或聘礼作为娶妻的条件,并依礼制的程序嫁娶的婚姻制度。我国自西周开始从礼制上确立聘娶婚,即由男方使媒人提亲,男女两家私下协议,男家向女家支付相应的聘礼后,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主要结婚方式。二、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实行专权离婚主义,即夫家和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的离婚权受到严格限制甚至剥夺。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古代离婚的形式有:休妻、和离、义绝。1. 休妻婚姻解除的决定权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及丈夫手中。在解除婚姻方面,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妻的七项合法理由。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孝公婆,有违孝道,与婚姻“事宗庙”的目的相违背;无子为家族断了后嗣,与婚姻“继后世”的目的相违;淫,紊乱家族血统,这是对女子单方面提出的对丈夫忠诚的要求,丈夫却可纳妾宿娼;妒忌打乱家庭安宁,把一夫一妻多妾制造成的妻妾之间的争风吃醋,归罪于妇女的妒心,并可以此为由而休妻;恶疾难以奉祀祖先,与婚姻的目的相违;多言,破坏家庭关系,要求女子要三从四德,安分守己;盗窃违反道德。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事实上,不但丈夫可以找出随意的理由休妻,而且如果公婆不悦,也能决定解除婚姻。正如长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与焦仲卿感情笃深,但终因婆母不悦而遣归。“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 ;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 ;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是对男子随意休妻的限制,体现了对宗法伦理秩序的维护,对于稳定婚姻关系,避免出现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由男子控制,女子只是被动听从,丈夫居于家庭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但妻子不得弃夫而去,要从一而终。如唐律规定妻子“背夫擅行,有怀它志,处徒二年”。这是家长制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确立“夫为妻纲”的男尊女卑原则,对后代影响深远,一直被沿袭到清代。2. 和离和离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不坐”,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唐律允许夫妻双方可自愿离婚,法律不追究。清律也规定了双方“协离”者可解除婚姻关系。3. 义绝强制离婚,是指官府对当事人婚姻的干涉,只要夫妻之间出现了法定事由,则不论双方是否愿意,官府强制离婚。法定事由是指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即认为夫妻恩义已绝。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合二姓之好”,在家族之间发生奸杀行为时,婚姻自然不能再续。发生义绝而当事人不自动解除婚姻,官府就要强制解除并给予处罚。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基于维护社会伦理的要求,官府对当事人婚姻进行直接干涉。可见本应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婚姻关系,不但家长有权解除,国家也强制干涉以代替私人自治,甚至动用刑罚手段来处罚。封建伦理是离婚的法定标准,直接决定着婚姻的存亡,即使当事人不愿意也必须离异,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离婚后财产的处理则体现了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律,弃妻畀(给予)所赍”。即离婚女子只可带走自己的陪嫁妆奁,其余共同财产则归丈夫所有。夫妻之间,女子没有独立的人格,是附属于男子的,不但在人身和精神上附属于男子,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三、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我国古代的礼和法均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出于礼教的要求,维护家庭伦常,不仅分别不同情况或“以奸论”、“离之”或“追归前夫”,而且往往还要科以刑罚。1. 同姓为婚禁止同姓为婚十分严格。后魏对同姓之娶,“有犯以不道论,其已定未成者,即令改聘”的记载。(后魏律考)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不但要解除婚姻,并使用刑罚的手段来维护同姓不婚制度,制裁还是非常严厉的。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2. 亲属为婚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亲属发生性的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中表婚除外) ,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例如诗经·齐风南山载,齐襄公“淫乎其妹”,被斥为“鸟兽之行”。3. 良贱通婚等级制度的核心是序尊卑、别贵贱,所以严禁良贱通婚是周秦以来历代在婚姻条件上奉行的准则,在汉唐期间尤为注重。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如杂户隐瞒身份与良人为婚,要杖一百。良人私娶官户女者,判处一处半徒刑,断离。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为夫妇者,徒二年。4. 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禁止娶部属之女,违者要杖一百,官员枉法娶部属妻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治罪。5. 娶逃亡妇女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秦律“法律答问”中有一案:甲去夫亡,而与不知情的乙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子,告知其实情,乙未抛弃甲,问甲何罪,“以娶去夫亡者为罪,黥为城旦”。若妇女有犯其他罪行者,唐律规定:“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虽然它已远去,但我们仍能从这一制度中窥探古代风俗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在探讨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古代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通过历史的反思,可以让我们对现在中国特有的婚姻现象找到历史的痕迹。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虽历经沧桑,但却永葆青春。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幸福。在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真正建立在男女相爱,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会更加完美,我们的生活将会更加幸福!参考文献 1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M .湖北人民出版社. 2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37年版 3 王增永,李忠祥. 婚表礼俗面面观M . 济南齐鲁出版社, 2002年版 4 梁彗星,民商论法丛,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 谢幼伟,孝与中国文化,转引自深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6 日滋贺秀三著,中国家庭法原理,李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张晋藩,法史鉴略,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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