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大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下册).pdf
某超大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下册)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锚杆(梁)网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第 2 条 严格遵守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第 3 条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 4 条 须熟悉锚杆(梁)网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第 5 条 锚 杆(梁)网支护时必须坚持敲帮问顶,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空帮作业,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第 6 条遇到断层、构造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第 7 条 按规定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 8 条工作中杜绝三违行为。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0条 未 按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1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锚杆(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2条 对锚杆支护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3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4条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 15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 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17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锚杆(梁)网支护工负直接责任。第1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掘进监区架棚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掘进监区架棚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架棚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第2条 严 格 按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作业规程作业。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第4条 必须熟悉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第5条 架棚时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帮空顶作业。第6条 必须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做好安全互保工作.第7条 遇到地质条件等特殊情况时,必须立即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第8条 严格执行班组长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楚架棚安全、质量情况。第9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未 按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 13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 14条 对架棚工作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不熟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 15条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采用的支护材料不符合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 16条 未听从班(组)长统一指挥,未做好安全互保工作,造成人员伤害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7条遇到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未立即汇报,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主要责任。第 18条 未按时参加技能培训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架棚工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第 20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掘进监区架棚工负直接责任。第 21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惩罚。运搬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监区长是本监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监区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监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协调好各运搬(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第 3 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监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坚持,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10条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第11条定期组织干警、职工及学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第12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第14条监督本监区运输计划、运输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 时 纠 正“三违”行为.第15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监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6条 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7条 负责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9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20条 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 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监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6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 7条运搬监区监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 运搬监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30条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第31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不能保证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未组织好本监区新、老学员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规范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36条 运搬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监区监区长直接责任.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第3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第4条负责蛆织监区安全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第5条 组织正常的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分明.第 6 条 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第 7 条 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第 8 条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第 9 条 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第 10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 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4条 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5条 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6条未组织监区安全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第 17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第 18条 未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19条未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具体工作辅助.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积极协助监区长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第3条 配合监区长组织好安全活动,做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罪犯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能力,实现监区的安全目标。第4条 协助监区长组织安全活动,组织监区干警职工和罪犯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第5条 积极参与生产管理,处理有关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及时制定生产方案,搞好各分监区生产任务的协调、布置、落实,当好副监区长的助手。第6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安全事故,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制度落实,排查安全隐患,了解生产情况,解决现场问题;严格管理,狠 反“三违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条 运搬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第 12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运搬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第 13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第 14条未及时发现、整改运输安全生产隐患的,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第 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第 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运搬监区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第 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技术员是本监区技术管理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技术管理责任。第 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罪犯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罪犯技术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意识,杜绝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第4条 搞好规程、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做好技术资料的管理、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合理的年度、月度检修计划和材料购置计划,并负责安排落实.第5条 创造性地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合理化管理建议,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搞好技术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第6条提高创新意识,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第8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积极参与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分析会,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技术员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运搬监区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技术事故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第13条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安排上岗的,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第14条编制的规程措施违反“三大规程”,运搬监区技术员负主要责任。第15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4条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第5条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 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第7条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 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3条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分监区长搞好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4条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第5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协助分监区长抓好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当班任务。第6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 反“三违”,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第7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协助分监区长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2条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第14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分监区干警职工负主要责任。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御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周五活动。第5条 负责本分监区所分管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为运搬安全生产创造条件。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排查设备隐患,了解设备状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第7条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 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3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第15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完成维修任务,对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罪犯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罪犯自主保安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活动。第5条 严格管理,狠 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第6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协助分监区长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第8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1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监区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2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负直接责任。第 13条 使用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 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第 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电气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电气维修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 2 条 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第 3条掌握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完好标准,精心维护,遵章操作。第 4 条 参加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电气安装、维修标准施工,树立质量意识,做到“三无、四有、两齐全”,不留事故隐患。第5条 维修、搬迁电气设备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停电挂牌制度及验放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第6条 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完好率达标,杜绝失爆现象。第7条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第8条 发生事故后立即报告调度室,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抢救。第9条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杜 绝“三违”,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二、责任追究: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电气维修工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2条 未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重要责任。第13条 不熟悉电气维修基本知识及所分管电气设备的结构原理,造成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4条违章作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施工期间擅离岗位,发生电气事故的,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矿车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矿车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知识,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一、岗位职责第1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2条 掌握矿车检修质量标准,认真检查,加强责任心。第3条 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要严格按专项措施进行.第4条 修理时穿戴好工作服及必要的防护用品。第5条 严禁在矿车运行时进行修理.第6条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二、责任追究第7条 未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三大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8条不掌握矿车维修标准,维修的矿车不合格,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9条 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没有严格按专项措施,造成事故的,矿车维修工负直接责任。第1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运搬监区皮带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皮带司机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第2条 掌握本工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规程,对有关安全保护设施每班试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第3条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4条 服从生产调度,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掌握皮带机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第5条 完成当班生产任务,负责岗位卫生,及时清理浮煤和杂物。第6条 出现安全事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第7条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I,不断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和自我保安能力。二、责任追究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皮带机司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9条 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或无证上岗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0条未经检查开输送机导致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1条 不 按 操作规程操作或隐瞒隐患及事故的,皮带机司机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机电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第2条 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第3条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第4条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第5条 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第6条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 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第7条 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第8条 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9条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 反“三违”。第 10条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第 11条 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第 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二、责任追究第 1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5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 16条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17条 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第 18条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