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8.pdf
XX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目录第 一 章 总 则.6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6第一条经理.6第二条 安全副经理.8第三条机电副经理.10第四条基建副经理.12第五条经营副经理.14第六条生产副经理.15第七条总工程师.18第三章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20第一条 安全科.20第二条 安全科科长.22第三条 环保科.25第四条 环保科科长.26第五条劳资科.28第六条 劳资科科长.30第七条 供应科.32第八条 供应科科长.34第九条档案室.36第十条 档案室主任.37第十一条设备科.39第十二条 设备科科长.40第十三条 机电科.42第十四条 机电科科长.45第十五条 保卫科.47第十六条保卫科科长.49第十七条 生产调度室.50第十八条 生产调度室主任.52第十九条财务科.54第二十条 财务科科长.55第二十一条销售科.56第二十二条 销售科科长职责.58第二十三条 基建科.59第二十四条基建科科长.62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63第二十六条 化验室主任.64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65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主任.66第四章焦厂各岗位安全职责.68第一条 焦厂厂长.68第二条 焦厂车间主任.71第三条 焦厂班组长.73第四条焦厂安监员.74第五条焦厂安全员.76第六条 检修人员.78第七条 焦厂设备技术人员.80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81第九条 焦厂工人安全职责.90第十条 焦厂安全通则.91第十一条 备煤车间.93第十二条炼焦车间.100第十三条运转车间.109第十四条洗煤车间.113第五章电厂各岗位安全职责.117第一条电厂厂长.117第二条电厂车间主任.119第三条电厂各班长.120第四条总工程师.131第五条电厂安监员.133第六条电厂安全员.135第七条化水车间.137第八条锅炉车间.142第九条检修车间.148第十条汽机车间.152第H-一条电气车间.156第十二条集控室岗位责任.159第十三条电厂工人安全职责.163第六章焦厂、电厂各岗位责任管理办法.165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业公司的生产、施工、销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第一条经理(-)岗位职责1、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7、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坚持发生重大事故到总公司汇报制度。9、执行财政部和总公司关于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回基金的使用。1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1、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理负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3、未及时组织各单位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给予记过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经理记过直至撤职处分。1 4.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公司财产受损失的,经理负直接或领导责任。15、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理负领导责任。16、为督促检查各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经理负领导责任。17、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经理负直接责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安全副经理(-)岗位职责1、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下属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及时向经理提出设置安全管理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安全工作需要。3、协助经理督促检查各下属单位和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特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4、参加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办公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5、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6、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支持安全监察人员履行监察职责。7、协助经理编制公司年度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8、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9、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及基层单位,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动态,了解和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10、负责组织本公司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对事故及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和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有功的人员,负责组织工伤鉴定工作。11、参加制定公司及各单位的安全措施规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监督各单位进行事故预防和救灾演习、措施的落实。12、审查、监督各单位按计划如期、保质完成安全技措工程。13、监督本公司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14、负责做好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成值得安全管理人员。15、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安全副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7、未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8、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9、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者损失,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0、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1、未及时监督下属单位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2、不能做好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安全副经理负重要责任。23、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机电副经理(-)岗位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3、坚 持 贯 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机动、设备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4、负责组织机动、设备职能部门进行上报总公司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向上级安全和机动、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设备事故或与设备有关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5、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6、负责大检修的安全管理和外来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7、定期召开机动、设备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机动、设备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机动、设备系统参加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先进经验,奖励先进部门和个人。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机电副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1、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机电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2、对下属单位发生重大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机电副经理负间接责任。13、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5、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6、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7、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基建副经理(-)岗位职责1、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工程(基建)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落实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中的安全措施,贯 彻 执 行“三同时”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三同时”审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负责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安全责任条款。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5、组织或参加工程(基建)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程(基建)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6、组织工程(基建)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工程(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7、外出期间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9、未及时组织进行基建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基建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0、对下属单位由工程施工或者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基建副经理负间接责任。11、工程(基建)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2、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3、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基建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5、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基建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经营副经理(-)岗位职责1、协助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供应等经营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安全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供应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组织或参加供应、销售系统上报总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供应销售系统发生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时,到总公司汇报。5、组织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大检查,落实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6、负责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7、定期召开供应、销售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8、组织供应、销售系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本系统先进单位和个人。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1、未及时组织进行供应、销售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经营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2、对下属单位供应销售系统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及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经营副经理负领导责任。13、供应销售系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经营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营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5、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基建副经理负直接责任。16、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生产副经理(一)岗位职责1、必 须 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2、在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反事故斗争中要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要做好常规情况下可能发生特、重大事故预想。3、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要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到安全“五同时”和新建、扩 建“三同时”。4、应熟悉和掌握下列情况: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电力工业技术规程和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焊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等国家制度和上级部、局所颁发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典型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试验规程和其他规程制度;掌握本企业所制定与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熟悉本企业所管辖设备电气一次系统的主结线图;掌握各种职能科室与所属生产部门领导班子和技术人员与生产骨干的配备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妥善解决;掌握全企业主要设备和附属设备的容量、参数、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并设法清除;掌握全企业设备系统各种运行方式。5、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单位的“两措”计划、及“两措”经费,并组织督促实施。6、组织修订各级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层层贯彻落实。8、经常了解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每月至至少组织和听取一次车间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有记录),每周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9、及时组织修订现场操作规程,保证其准确无误。10、了解本企业人员技术水平,思想动态和培训提高情况。11、配合做好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宣传教育,配合组织新工人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配合做好新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在采取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或调换工人的工作时必须进行有关的安全教育。12、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13、负责组织和领导安全活动,安全大检查、安全分析等,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限期解决。14、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对待事故。对特大、重大事故要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按奖惩条例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15、处 理 好“四个关系”,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先解决好安全问题,再进行生产,对明显危及安全生产的上级指示和决定,应立即向上级反映,同时暂停执行。16、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经理职权。(二)责任追究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8、未及时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不报的,给予生产副经理记过、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19、生产过程中,对下属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20、现场操作规程等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经理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2、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23、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生产副经理负领导责任。2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总工程师1、协助经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2、领导、组织制定或审定技术工作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作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和标准,并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生产任务计划中,必须包括相应的施工辅助设施和安全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作业规定的内容和要求。4、组织学习和掌握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中的安全技术特性。5、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办法及实施措施。7、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方面的教育。8、主管公司全体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9、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10、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总工程师职权。二)责任追究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2、未按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13、组织制定的公司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生产计划不合理,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4、组织部署下属单位编制的运行规程、操作规程不合理,组织部署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合理,或在组织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15、公司下属单位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贵厂、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16、公司下属单位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17、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生产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19、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20、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21、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总工程师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2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职能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第一条安全科(-)岗位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及资料,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会审,并打印、下发。2、在企业管理整体规划中,突 出“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在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加 强“三基”工作,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素质。3、负责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管理制度。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和基层单位达标情况。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安排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各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5、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6、控制加班、加点,贯彻劳动法。7、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8、把安全工作业绩考核纳入干部晋升、员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中。9、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10、按国家规定,从质量上和数量上配备好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11、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12、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如仓库、财务室、门卫等)的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13、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埋、统计上报,搞好生产安全管理,参加有关报上级机关事故的调查处理。14、负责重大事故的现场保卫工作。15、参加安全检查,组织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16、负责公司内安全生产、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和审批。17、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进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工作。(二)责任追究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科负重要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9、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监督工作落实不好,安全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20、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21、未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由此发生事故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22、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年审、变更和延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23、未认真做好各级领导安全管理指标的考核工作,未严肃查处“三违”或对“三违”人员处理不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科负直接责任。24、未定期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科负直接责任。第二条安全科科长(-)岗位职责1、宣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运行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有监督监察责任。2、经常深入现场查隐患、堵漏洞,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重要操作应亲临现场监督安全。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组织撤离作业场所;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责成设备主管部门立即进行整改。4、负责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其落实。5、协助主管副经理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活动,发布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6、及时转发和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快报和通报。7、持、参加事故调查,及时做好事故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监督其落实。8、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 格 执 行 安规,组 织 安规学习,做好年度 安规考试工作。9、按实业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规定要求,认真实施对外包队的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10、按时召开安全例会,及时了解安全管理工作情况。1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建立健全各单位防火责任制,抓好灭火器具的审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监督防火措施的落实。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参加抢救工作。13、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二)责任追究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科科长负重要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5、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安全监督工作落实不好,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6、对安全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17、未监督检查各下属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由此发生事故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18、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年审、变更和延续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19、未认真做好各级领导安全管理指标的考核工作,未严肃查处“三违”或对“三违”人员处理不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20、未定期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21、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22、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科科长直接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科科长负直接责任。23、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环保科(一)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2、负责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宣传并监督环保工作;3、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本公司的环保工作规划;4、领导和组织本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负责对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负责联系并监督相关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验、调试、维护,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6、对加药等环保关键工作进行重点管理,规范操作方法;7、出现异常情况,环保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处理方案,并现场处理;8、负责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以促进职业素质、职业技能的提高,增强工作责任心;9、建立公司污染源档案,及时掌握污染源情况,做好环境统计工作;10、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责任追究1、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组织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环保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2、未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环保工作规划不完善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3、未组织本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进行监控,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处理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4、没有针对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造成各类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5、没有对加药等环保关键工作进行重点管理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6、没有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不能熟练掌握环保知识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7、未建立公司污染源档案,不能掌握污染源情况统计工作的,环保科负直接责任。第四条环保科科长(-)岗位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政府部门制定的各项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2、负责对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宣传并监督环保工作;3、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本公司的环保工作规划;4、领导和组织本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全天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5、负责对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负责联系并监督相关人员对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检验、调试、维护,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6、对加药等环保关键工作进行重点管理,规范操作方法;7、出现异常情况,环保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采取应对措施,制定处理方案,并现场处理;8、负责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以促进职业素质、职业技能的提高,增强工作责任心;9、建立公司污染源档案,及时掌握污染源情况,做好环境统计工作;10、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二)责任追究1、公司环保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组织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2、未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环保工作规划不完善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3、未组织本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未进行监控,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处理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4、没有针对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监督检查,造成各类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5、没有对加药等环保关键工作进行重点管理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6、没有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教育,不能熟练掌握环保知识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7、未建立公司污染源档案,不能掌握污染源情况统计工作的,环保科科长负直接责任。第五条劳资科(-)岗位职责1、负责实业公司各类人员的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2、负责办理调进、调出人员的工资转移及见习期、试用期、熟练期职工的工资定级调整工作。3、根据国家调整工资政策,结合实业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负责办理各类人员各种情况的工资晋升、工资调整、工资变动等工作。4、负责核定工资基金年度执行情况。5、编报工资年报及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工作。6、负责实业公司各种工资性支出(班中餐、保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的审核工作。7、负责实业公司职工的福利、劳保工作及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8、负责实业公司工勤人员的用工管理、技术培训、考工晋级和业务考核等相关工作。9、负责办理合同制工人的合同签订、劳动保险、失业保险及养老保险等工作。10、负责实业公司职工的福利、劳保工作,做好工资复查、各种津贴、补助的发放等工作。(二)责任追究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资科负重要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2、对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程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力,劳动保险、工资审核、员工出勤考核、劳动工资审核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开展不好,劳动科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13、工资核算审查、员工出勤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劳资科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14、本企业经济分配政策不完善、不合理,安全、质量、生产结构工资制度执行不到位,劳动工资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发挥不出经济杠杆的作用,安全生产的奖惩不落实兑现的,劳资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5、人员安全考勤工作做的不实不细,导致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情况的,劳资科负直接责任。16、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审批把关不严,劳保台帐不真实、不清楚,不能定时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劳资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7、对分工范围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工作及工资审核的管理工作,劳资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8、对分工范围内的工资、奖金审核,以及职工福利、劳动力资源配置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政策规定时,劳资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9、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的办理和有关待遇的执行工作,在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造成不好影响的,劳资科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20、未及时办理新工人转正定级、从业人员易岗易薪手续,不能详细掌握工种等级变化、工资制度类型标准,造成管理混乱的,劳资科负直接责任。21、为积极完成公司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好影响的,劳资科应付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六条劳资科科长(-)岗位职责1、积极配合分管领导开展工资核算审查、员工出勤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动力资源分配、从业人员参加各类保险等管理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负责领导劳资科对工资核算审查、员工出勤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劳动力资源配置、从业人员参加各类保险的进行管理。3、负责做好劳动工资核算审查的各项工作,工资核算审查实行微机管理,做好对微机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强化对工资账目和档案管理的保密性。4、负责做好公司人员安全考勤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准确的提供工作人员详细数据。5、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项数据统计、上报、下传工作,确保数据的正确性、有效性、规范性。6、做好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按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正常权益。7、及时办理好新工人转正定级、从业人员易岗易薪手续,不能详细掌握工种等级变化、工资制度类型标准,确保岗位配置合理。8、根据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金的缴纳、发放管理工作,组织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筹劳保的统计报表上报和记账、对账、审核等业务的管理工作。9、组织好从业人员退休退职的办理和有关待遇的执行工作。10、必须尽职尽责,杜 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资科科长负重要责任: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不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指令的。12、公司工资核算审查、员工出勤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等管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3、本企业经济分配政策不完善、不合理,安全、质量、生产结构工资制度执行不到位,劳动工资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发挥不出经济杠杆的作用,安全生产的奖惩不落实兑现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4、人员安全考勤工作做的不实不细,导致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能及时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情况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审批把关不严,劳保台帐不真实、不清楚,不能定时发放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16、对分工范围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工作及工资审核的管理工作,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17、对分工范围内的工资、奖金审核,以及职工福利、劳动力资源配置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政策规定时,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18、未认真组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的办理和有关待遇的执行工作,在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造成不好影响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19、未及时办理新工人转正定级、从业人员易岗易薪手续,不能详细掌握工种等级变化、工资制度类型标准,造成管理混乱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20、为积极完成公司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好影响的,劳资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2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