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df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 失,保 证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 规 以 及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 持“安 全 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各级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 基 层 区 队(公司)、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 业,严禁违章指挥。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 执 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 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 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 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 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本办法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监察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 予 20 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么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 奖 励 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 励 50元。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章 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么 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运输材料车者;区 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工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6 酗酒上岗,酒后驾驶车辆者;7、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井下带电作业者;夕 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2 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 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 一年内发生3次 以 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在岗位上饮酒者;6 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7、井下使用电气焊无 安全技术措施或 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和人员审批签字及未严格贯彻落实者。对发现违反以上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违反者同并处理,还将对单位罚款3000元 砍;对行政队长 罚 款200元 欢,对主管安全副队长罚款200元 款。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 下 发15天内完成学习任务。安监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安监部将对本单位的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行政正职罚款100-300元,对单 位 罚 款100-1000元,各种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安全监察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行政 正 职100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党政正职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未在矿职工住宿楼上居住的本地人员要摸底调查清楚,如果是单岗作业的,必须配成双岗,否则现场查实后加重处罚行政正职。第二十四条:当班值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值班队长处罚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一次罚 款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二十六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二十七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队干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200-500)L i o第二十八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跟班队长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工人同上同下,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00元,升、入井不填写时间的,每次罚款1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到职工培训中心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三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相关制度,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按照“四定”的原则登记在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单位行政正职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 无 安全隐患登记薄的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罚单位5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在岗位上工作4个月后经再次考试合格,安排独立工作,对考试不合格者,坚决辞退;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LU冈。第三十二条:严禁安监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安监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 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安监人员属于临时工的立即开除矿籍,属劳合工的待岗1年,待岗期间只发给生活保障金1000元 为;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每发现一次罚单 位2000元,罚本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500元,并对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妨碍、刁难、辱骂安监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 予100A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五条:殴打和威胁安监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坚决予以开除矿籍。第三十六条: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 予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 予100-500元的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幺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或更换灯泡者;又故意损坏设备、设 施 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工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气割作业时,氧气瓶、乙快瓶之间距离 小 于5米;9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1 0.工作时打闹嬉戏者;11、升井不走行人绕道者;这 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第三十八条: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 节 轻 重 罚 款100-3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二、安全技术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项目负责人500元。第四十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考试不合格而上岗,每 人 罚 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 人 员100元,学习贯彻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考试成绩等,否 则 每 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技术的副队长100元,严格按规程十环节(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课、签字、实施、复查、补充、贯彻)操作,否 则 每 少1个环节罚责任者200元。第四十一条:无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罚 责任单位2500元,罚单位管理人员5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 任 者300元,现场作业人员每人100元。第四十二条:不按审批后的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当班安全第一责任 者500元,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300元。三、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对不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单位,一次罚款10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监察人员挂出停工作业牌,对隐患单位罚款2000元,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凡是在 业务联系书、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隐患和问题者,每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100元,罚单位主管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副 队 长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五条:对安监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四、回采第四十六条:所有工作面的开工条件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和采煤作业规程的要求,系统安装质量达到要求标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齐全,可靠,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否则对安排开工者罚款200元。第四十七条: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老塘、过拐点、过断层、加架、更换支架或设备等,处理冒顶、探放水无措施,造成事故的,罚事故单位1000-3000元,罚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技术负责人各500元。第四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深孔爆破制度,致使工作面设备列车被颠翻的,按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每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300元,罚主管安全副队长300元;每天对深孔爆破情况进行记录,每缺一次罚单位100元,罚单位行政正和党政正职各职100元。第四十九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与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党政正职和主管安全副队长各200元。第五十条: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以外原支护因受动压影响,变形严重威胁行人和设备安全时不及时进行支护,罚单 位1000元。第五十一条:处理冒顶时,在紧急情况下无书面安全措施,可以口头传达安全措施,但必须有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架前冒落超过300nm高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照办者罚责任者50050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打单体柱时,不用双根铁丝固定绑扎柱头者;2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者(有运送物料功能的皮带除外);3,用单体液压柱固定绞车者;4用绞车强行回柱者;工安装液压管插单腿销或用铁丝代替;第五十三条:综采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300元,罚单位主管安全副队长300元。第五十四条:综采工作面采煤机无喷雾作业的,对采煤机司机罚款100元。五、掘进、开拓第五十五条:掘进工作面超空顶作业,立即停工,每超一米罚款5000元,不足一米按一米算,带班队长罚款500元;迎头虽不空顶,但在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者,不敲帮问顶者,每次罚当班班长和责任者各200元。第五十六条:掘进机更换截齿工作,检修及交班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气控制开关,并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五十七条:严禁站在综掘机截割头上进行挂网等作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第五十八条:综掘机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员进入综掘机截割头附近作业、逗留,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九条:综掘机停止作业时,必须将综掘机后退,切断掘进机供电电源,并断开隔离开关,否则罚综掘机司机2 0 0 元。第六十条:综掘机无冷却水和喷雾时作业,对综掘机司机罚款1 0 0 元。第六十一条: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施工单位3 0 0 0 元,罚违章指挥者2 0 0 元。第六十二条: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后,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复工安全措施,无措施罚开工者3 0 0 0 元。第六十三条: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 2 0 0 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第六十四条:巷道贯通前(综 掘 5 0 n)炮 掘 2 0 n),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生产技术部负责人1 0 0 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技术主管1 0 0 元。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 1 0 0-5 0 0 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1、防倒棚装置或前探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 前探梁卡销用其它代替;3,耙斗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4 处理溜煤眼、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工 耙斗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耙斗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斗机不使用操作手把;久耙斗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夕 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后巷观测制度,建立后巷记录,要求每班对后巷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查出的没有进行后巷记录的,每缺一次罚单位5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六十七条:未按规定安设顶板离层仪的,罚 单 位1000元,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第六十八条: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除每人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六十九条: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5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第七十条: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崩卡住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七十一条: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罚放炮员3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第七十二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 罚 款200元。第七十三条: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 责 任 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 者 罚 款200元。第七十四条: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第七十五条: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 责 任 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放炮员20元;丢失雷管的,罚 单 位100元 本,罚 责 任 者50元 侬;丢失炸药的,罚 单 位100元 屋,罚 责 任 者50元 溜。第七十六条: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 发 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员20元,不扭结领走的,每发雷管罚放炮员20元。第七十七条:严禁放炮器在井下短路验电或导通母线验电,违 者 罚 款200元。第七十八条: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只许放炮员一人操作,违 者 罚 款200 500元。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 施 工 单 位1000-5000元罚款,责任人 罚 款2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1、井下各种场地进行放明炮、放糊炮的指挥者及操作者;Z放炮后烟未吹散,没有进行认真检查,急于进入工作地点者;3.工作面装药有其他人员或装药、打眼同步进行的;4放炮距离、撤人距离不够者;,不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如“一炮三检”、“三人连锁”、“警戒距离不够”等指挥者及操作者;6 携带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者;7、放炮员一人同时携带炸药、雷管者;&炸药箱、雷管箱不加锁者;锁扣用铁丝代替的,锁子失效的;9 装药、连线、放炮由放炮员一人进行,多人作业者;i a 放炮后未及时回收炮线的。七、运输系统管理第八十条:入井的人员、入井车辆的司机必须按照要求在井口检身房登记,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八十一条:凡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且工作服穿戴整齐,佩带自救器和矿灯,并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八十二条:乘坐人员不听司机指挥或携带长物料超出车外的 罚 款 100元,并责令下车。第八十三条: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 车 体 1m 外,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否 则 罚 款 100元。第八十四条: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严禁人货混装。否 则 罚 款500元。第八十五条: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 乘 坐8人,驾驶室可 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厢可坐14人,驾 驶 室3人(包括司机),严禁超载,每超载一人罚款100元。第八十六条: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监护联络,否 则 罚 款100元。第八十七条: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 人,否 则 罚 款100元。第八十八条:各类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搬紧车闸,不切断电源,不取控制器手把或钥匙。罚 款100元。第八十九条: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n/h,车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10n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5爪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否则每次罚款100元。第九十条: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 时,必须靠右停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m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否则罚款200元。第九十一条:人力推车 时 按 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执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第九十二条:井上下皮带应做到托辑齐全完好,转动灵活,不磨支架,皮带下无积煤或者其他物件磨皮带,否则每处 罚 款100元,无急停装置,无灭火水管罚款100元;胶带机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每缺一项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三条:压住皮带机、溜子、转载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强行启动的,罚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用水清理皮带机头、机尾积煤时,每项罚责任者100元。第九十四条:运输机向煤仓、溜煤眼卸煤(肝)的斜料口设菌子,周围设护栏,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在斜巷运输中,各类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灵敏、不使用,依然进行运输者;么天车起吊物件时,下面行人者;X斜坡上停放车辆者;4不停机清扫带式输送机滚筒、托辑或更换托*昆等转动设备者;工将矿车停在风门中,致使风门无法关闭的。6胶带司机开车时睡觉者;7、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者,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者。第九十六条: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违反者罚款100-200元。1、装载物料严禁超高、超宽、超重、偏载,提升超高、超宽、超重、偏载严重的设备、材料的;2未采用任何安全措施运输钢管、型钢等超长物料的车辆;X使用装载机运输材料的;4利用皮带运输货物的;八、机电第九十七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第九十八条:每发现一次用其他材料代替熔丝者,罚有关人员200元。第九十九条:使用的机电设备被埋压,罚有关人员200)Li o第一百条:需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挂牌,不上锁,罚责任人200元。第一百零一条:各类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每缺一项罚款100元。第一百零二条:甩检漏作业,检漏失灵,罚单位1000元,罚操作者200元;开关出现一处失爆,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一百零三条:综合保护甩掉或失灵,罚操作者200元。第一百零四条:绞车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灵一项,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零五条:主扇风机、主排水泵、压风机等的备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需要开机时,能够准时完好开机,否则罚单位1000元。第一百零六条:严格遵守工作票停送电制度,由电气值班员操作,正确使用绝缘防护保护用品和验电放电、挂地线制度,否则罚款200元。第一百零七条:电气设备应台台上架,标明容量、功率额定值,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对维修责任人罚款100 元。第一百零八条:升井不按时交灯者,罚 款100元。第一百零九条:各类电气设备,每发现一处失爆,罚单位1000元,罚行政正职和主管机电副队长各200元。第一百一十条:矿灯房值班人员在井下工人交接班2小时后,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姓名、单位、班次报告调度室,否则罚矿灯房值班人员1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高压电器设备不在明显处挂警戒牌,罚主管单位1000元。第一百一十二条:接地系统有一条不合格或未接地,罚责 任 者100元。缆线有破口、明接头、冷补不合格,罚 款1000JLi 第一百一十三条:锅炉司炉工与维护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察看水位计、压力表及安全阀,及时排污,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否则一项做不到罚责任者100元。第一百一十四条:溜子、皮带液力联轴器易熔塞,不准用其他材料代替,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五条:减速箱、液力联轴器等不按规定加油,发现一次罚100元。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煤机、掘进机更换截齿或检修不停电闭锁,发现一次罚200元。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不按要求试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2接触器不吸合,不积极处理,强行送电;3,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4变电工停送高压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工 靠在变压器上取暖;6 随意给职工发放矿灯灯泡的充电工。第一百一十八条: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 出标志,凡发现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无处标志的对供应部负责人和机电部负责人各罚款5 0 0 元。责任单位罚款3 0 0 0 元。九、“一通三防”第一百一十九条: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罚责任 者 5 0 0 元。第一百二十条:无安全措施排放瓦斯,罚责任者5 0 0 元。第一百二十一条:损坏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者,照价赔偿并罚款2 0 0 元。第一百二十二条:损坏通风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并罚款 2 0 0 元。第一百二十三条: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扇,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 0 0 元,造成事故者加重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瓦检员假检或漏检一次罚款2 0 0 元,迟检一次罚款1 0 0 元,虚填瓦检牌板、手册、报表的,每次罚 款 2 0 0 元。第一百二十五条: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1 0。元,罚责任单位1 0 0 0 元。第一百二十六条:井下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报警断电仪、安全检测探头,每一台罚责任单位2 0 0 元,瓦斯断电仪、探头等吊挂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 0。元。第一百二十七条:风筒破口大于1 0(M 不及时处理每处罚 款 1 0 0 元。第一百二十八条:局扇停风后人员不及时撤出罚跟班负责 人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记录牌、检查手册和班报表“三对口”,每缺一项罚瓦检员100元。第一百三十条:综采工作面不正常使用架间喷雾或采煤机喷雾,转载点无喷雾装置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三十一条:无测风排板,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第一百三十二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第一百三十三条:积尘超标(连 续5m长,2nm厚),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一百三十四条: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第一百三十五条:不按规定清扫、冲洗巷道积尘,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一百三十六条:要害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项罚单位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00元。第一百三十七条:井口和扇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在井口、检身房附近抽烟,违者罚款2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局部通风机未挂牌管理,牌板不规范的,罚单位100。元,罚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一百三十九条:使用裤衩通风的罚单位1000元,罚行政队长200元。第一百四十条:井下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或设置的栅栏不合格,每查出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一百四十一条:井下私藏电焊机、氧气、乙快瓶的罚单 位1000元,罚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200元。第一百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者,给 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理:1、特殊部位报警仪吊挂不正确;2井下安装的断电仪断电范围不准确,探头吊挂位置不正确;3.井下安装隔爆袋架时,站在皮带或皮带支撑架上作业;4随意划破风筒的;,随意开、关降尘喷雾设施的;6人员过风门不及时关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7、井下停电停风撤人不及时或来电不检查气体一风吹;&风筒吊挂不平直,死弯多,漏风严重。第一百四十二条:“一通三防”问题由通灭队负责管理,查 出 的“一通三防”问题由通灭队处理。十、其他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偷盗矿内产品、材料、配件等的,坚决开除矿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移交有关司法部门追究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救护车应做好运送伤员的准备,无故脱岗一次,罚 司 机100元。如果运送不及时而扩大事故损失,对主要责任者严肃处理。第一百四十五条:在查出“三违”时,当检查人员无法直接找到责任人时,应由有关单位领导提供情况,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积极查找“三违”人员,并上报安监部,否则罚有关 单 位1000元,主 要 领 导200元。第一百四十六条:车间人员上班期间带小孩的,每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罚相关责任者200元。第四章 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北联电高头窑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颁发后,由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立即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贯彻。第一百四十八条:全矿职工有权力和义务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四十九条:“三违”人员按规定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者或查出“三违”态度不端正者必须在矿职工培训中心 办“三违”学习班。“三违”人员在接到安监部下发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每迟到一次罚款100元,“三违”学习班期间不支付工资,“三违”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安监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单位,方可安排工作。第一百五十条:对“三违”人员一律实行过“五关”帮教法。办班学习关。谈心帮教关。现身说教关。曝光亮相关。罚款处分关。第一百五H 一条:全矿任何部门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质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安监部送报一份,以便与安监部门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五十二条:被罚款人员如有异议,可书面申明情况,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安监部门,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罚款以外,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安监部门有权提出100-5000元的罚款,按照前款类似条款处理或提交矿安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第一百五十五条:凡安监部查出的违章人员和事件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不能重复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凡安监部处罚的“三违”人员,基层单位不许“搭车”处罚。第一百五十七条:各单位由行政正职负责通知本单位的“三违”人员,将安全罚款自通报下发10日内上交安监部,超 过10日后加倍处罚,超 过20日,不交者介绍到矿劳资部门,属临时工的开除矿籍,属劳合工的按照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职工待岗暂行管理办法处理;管理人员不按时上交罚款的,对其停工,并移交职工培训中心接受培训。第一百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安监部正职和主管或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执行,确保本办法正确无误地施行。第一百五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补充条款第一条:各队队长、书记必须参加本队正常值班。第二条:各队队长、书记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五次。第三条:各队跟班队干部必须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部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 长 各200元。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在通知下发后将本单位跟、值班表报送安监部备案,若有调整,必须及时将调整后的跟、值班表报送安监部。第五条:各队支部书记必须摸清本队职工基本情况,并召集本队职工家属每月召开联保会议,并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家属保管,一份区队保管,一份交安监部备案。第六条:安监部将不定期抽查家属联保会议记录情况,若有一次无记录将处罚队长、书 记 各200元。第七条:各队必须建立自查隐患记录,对上级单位、安监部及本队自查的隐患在“四定”的原则下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安监部将不定期对各队隐患整改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对隐患排查不实、整改不力或记录不全的根据 北方联合 电力公司煤矿安全检查处罚标准进行相应处罚。三、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切 实 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每一位管理干部和职工的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 制 定 北联电高头窑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第二条:基层区队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队长现场跟班,每天必须有队长或机关部室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中、夜班带班。第三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井下带班的作业种类包括采煤、掘进、开拓、通风、维修、井下机电运输、顶板管理等。第四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范围:基层区队带班范围为本单位所管辖的区域,对本区域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处理生产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机关部室负责人带班的范围为当班井下巡视的所有区域,协调组织好当班井下的生产安全,对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矿级领导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8次;其中正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 1次,副职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 少 于 3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3次,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3次;机关部室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 8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 不 得 少 于5次;机关部室副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 8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5次;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 2次,其中,下井带班次数不得 少 于5次;基层区队副职每月下井跟班次数不得少于1 8个。必须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于完不成下井次数的人员(因事、因公出差除外),当月罚款2 0 0元,并扣除当月风险抵押金,年 累 计 有3个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干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时间规定:机关部室、基层区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工人三班倒,班班有领导,不得迟上早下,若发现没有带班人,要对当班应该带班人和行政正职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带班人2 0 0元,罚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各1 0 0元;对迟上早下者每次罚款1 0 0元。第七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下井带班的管理人员对当班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零星工程的检查巡视,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第九条:带班人员要随时掌握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条:在巷道贯通、初采初放、排放瓦斯、处理火灾、水灾、过断层等重点工程和零星工程,各职能部室和基层单位的行政正职必须到现场指导生产。第十一条:对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及生命安全的,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值班矿领导报告停产处理,隐患不排除不生产。第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带班人员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调度室详细登记,并要存档备案。第十四条:井下带班管理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人员必须在现场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建立健全井下带班人员现场交接班记录薄,由调度室负责严格考核,对没有填写交接班记录的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对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罚责 任 者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日班和夜班比例:机关部室管理人员,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2个;副职不得少于4个;基层区队行政正职每月下井带班的中、夜班不得少于3个,其他副职不得少于13个。第十六条:矿 领 导(或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考核办法:具体考核由矿调度室和安监部负责,严格执行跟班干部“四签到”制度,即:入井前到调度室登记,在检身房签到,现场向安监员签到,升井后再次到检身房签到。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对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情况应当每月向全矿职工公布一次。第十八条: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矿上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九条:对责任心差、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弄虚作假的带班人员,一经查出立即上报矿上给予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抵触时,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委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