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八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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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八项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pdf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报告和正常调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依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第四条:职责: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执行并解释。第五条:人身伤害事故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伤害灼烫伤害火灾伤害坠落伤害坍塌伤害中毒伤害窒息伤害其他。第六条:人身伤害事故事故的分类: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 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9 人,(含 3 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含 10 人的事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 30 人的事故)。第七条: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工段长或车间主任或公司安全员或公司安环负责人或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在报告的同时,受伤人所在的班组积极组织现场抢救。第八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九条:发生伤亡事故时,首先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第十条:轻伤事故的调查:由单位负责人指定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第十一条:重伤事故和发生死亡 1 人以上的调查:按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处理。第十二条:事故处理严格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第十三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13.1 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13.2 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而引起的事故。13.3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人员;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调查事故原因;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第十五条:事故调查主要内容:15.1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15.2 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15.3 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15.4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15.5 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15.6 受伤害人员和与直接有关的人员(工段长、班组长、有关业务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15.7 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15.8 作业、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作安排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事故现场的图纸和照片。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必须做到:16.1 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16.2 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第十七条:分析事故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所造成,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7.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17.2 缺乏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17.3 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17.4 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17.5 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17.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17.7 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17.8 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17.9 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17.10 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问题整改不力;17.11 其它原因。第十八条:事故责任分析: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公司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九条: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19.1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19.2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19.3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19.4 因施工、检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无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19.5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成的事故的,有指挥者负责;19.6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由有关领导负责;19.7 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19.8 指派无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事故,指派者负责;19.9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计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9.10 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选厂采区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选厂采区主管领导负责:选厂采区无力解决但已呈报公司,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公司贻误部门领导负责。第二十条: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20.1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0.2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事故的;20.3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造成工伤事故的;20.4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20.5 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及事故的;20.6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20.7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20.8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21.1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1.2 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21.3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21.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工伤事故的;21.5 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22.1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2.2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22.3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22.4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22.5 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22.6 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二十三条:事故的建档与统计:23.1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这起事故可以结案。23.2 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材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材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