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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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 CJJ 12008 J 792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8 年 9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 北 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of road works in city and town CJJ 12008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开本:501168 毫米 1.32 印张:72/3 字数:212 千字 2008 年 8 月笫一版 2008 年 8 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50000 册 定价:39.00 元 统一书号:1l511214749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还(邮政编码 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11 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 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 1 2008,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190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 年 4 月 2 日 3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3104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 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及代,号;3.基本规定;4.施工准备;5.测量;6.路基;7.基层;8.沥青混合料面层;9.沥青贯入式与 沥清表面处治面层;10.水泥混凝土面层;11.铺砌式两层;12.广场与仔车场 面层;13.人行道铺筑;14.人行地道结构;15.挡土墙;16.附属构筑物;17.冬雨期施工;18.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施工技术要求;对质量验收标准 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 6 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天津市政五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没汁研究院 深圳市道桥管理处 4 沈阳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张 闽 果有刚 张 帆 景 飒 卜志强 张绪光 弓秦生 杨党旗 魏继合 马振富 董风凯 许亚斋 张 蚰 王京晶 秦瑞林 陈用胜 刘声向 刘 盈 5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及代号2 2.1 术语2 2.2 代号2 3 基本规定4 4 施工准备6 5 测量8 5.1 一般规定8 5.2 平面控制测量9 5.3 高程控制测量14 5.4 施工放线测量15 6 路基18 6.1 一般规定18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18 6.3 土方路基19 6.4 石方路基23 6.5 路肩24 6.6 构筑物处理24 6.7 特殊土路基25 6.8 检验标准31 7 基层43 7.1 一般规定43 6 7.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43 7.3 石灰、粉煤灰稳定砾石基层47 7.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基层49 7.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51 7.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54 7.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56 7.8 检验标准58 8 沥青混合料面层65 8.1 一般规定65 8.2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78 8.3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85 8.4 透层、粘层、封层86 8.5 检验标准88 9 沥青贯人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3 9.11 一般规定93 9.2 沥青贯人式面层93 9.3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95 9.4 检验标准97 10 水泥混凝土面层100 10.1 原材料100 10.2 混凝上配合比设计104 10.3 施工准备113 10.4 模板与钢筋113 7 10.5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116 10.6 混凝上铺筑117 10.7 面层养护与填缝121 10.8 检验标准122 11 铺砌式面层125 11.1 料石面层125 11.2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127 11.3 检验标准128 12 广场与停车场面层131 12.1 施工技术131 12.2 检验标准131 13 人行道铺筑136 13.1 一般规定136 13.2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136 13.3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138 13.4 检验标准138 14 人行地道结构142 14.1 一般规定143 14.2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143 14.3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148 14.4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扳结构人行地道149 14.5 检验标准150 15 挡土墙156 8 15.1 一般规定156 15.2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上墙156 15.3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上墙156 15.4 砌体挡土墙157 15.5 加筋上挡土墙157 15.6 检验标准157 16 附属构筑物164 16.1 路缘石164 16.2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166 16.3 排水沟或截水沟167 16.4 倒虹管及涵洞168 16.5 护坡168 16.6 隔离墩168 16.7 隔离栅169 16.8 护栏169 16.9 声屏障169 16.10 防眩扳170 16.11 检验标准170 17 冬雨期施工182 17.1 一般规定182 17.2 雨期施工182 17.3 冬期施工183 18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187 9 附录 A 分项、分部、单位:I.程检验记录表194 本规范用词说明200 附:条文说明201 10 1 总 则 1.11.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 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11.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 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 行。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 2 术语及代号 2.1 术语 2.1.1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1.2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2.1.3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2.1.4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 作用的检验项目。2.1.5 一般项目 genera1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1.6 抽样检验 samp1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 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2 代号 A道路石油沥青;AC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分为粗型和细型两类;AL(M)中凝液体石油沥青;12 AL(R)快凝液体石油沥青;AL(S)慢凝液体石油沥青;AM半开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B密级配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ATPB铺筑在沥青层底部的排水式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BA拌合型阴离子乳化沥青;BC拌合型阳离子乳化沥青;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thyl-VinylAcetate 之略语;OGFC大孔隙开级配排水式沥青磨耗层;PA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PC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PE聚乙烯,Po1yethy1ene 之略语;SBR苯乙烯丁二烯橡胶(丁苯橡胶),Styrene-Butadiene-Rubber 之 略语;SBS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StyreneButadiene Styrene B1ock Copo1ymer 之略语;SMA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tone Mastic Aspha1t(英),Stone Matrix Aspha1t(美)之略语。13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 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 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查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进行施工。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 全技术教育与培训。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 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 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 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 管线等构筑物。14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 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宜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与道路交通等 级匹配。3.0.12 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 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 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3.0.14 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顶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 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建设单位应以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 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 4 施工准备 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交 底,并应形成文件。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 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关设 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应研 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 形成文件后实施。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 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 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 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应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应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4.0.5 开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 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汁,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4.0.7 施工前应做好量具、器具的检定工作与有关原材抖的检验。16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整计划,确定工程质量 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共过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 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仝培训,对特 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4.1.10 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 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17 5 测 量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 踏勘、复核。2 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 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3 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 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5.1.2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 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与相邻施工路段或 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5.1.3 开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书 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 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5.1.4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5.1.5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5.1.6 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 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1.7 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18 5.1.8 施工测量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5.2 平面控制测量 5.2.1 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当采用当地城市 统一坐标系统确实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杯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 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5.2.2 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5.2.3 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 以及相应精度的 GPS 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已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施工 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为中心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 5cm。首 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 2 个以上,间距 不宜大于 700m。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点、中心线上点、折点及 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5.2.4 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 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5.2.5 三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复核的小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 标,应符合表 5.2.5-1 的规定。表 5.2.5-1 三角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等级 平均边长(m)测量角度()起始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最弱边边长 相对中误差 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闭合差()DJ1 DJ2 一级小三 角 1000 5 1/40000 1/20000 2 4 15 二级小三 角 500 10 1/20000 1/10000 1 2 30 19 拉制 等级 导线长 度(km)平均连 长(km)测角中 误差()测距中 误差(mm)测距相对中 误差 测回数 方位角闭 合差()相对闭合差 DJ DJ 一级 4.0 0.5 5 15 1/30000 2 4 10 n 1/15000 二级 2.4 0.25 8 15 1/14000 1 3 16 n 1/10000 三级 1.2 0.1 12 15 1/7000 1 2 24 n 1/5000 表 5.2.5-2 施工控制三角两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等级 边长(m)测角中误差()锁的三角形 个数 测回数 三角形最大 闭合差()方位角闭合差()施工控制 150 20 13 1 60 40 n 3 三角测量的网(锁)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等级的首级控制网,宜布设成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且其三角 形的最大内角不应大于 100,最小内角不宜小于 30,个别角受条件限制 时可为 25。2)加密的控制网,可采用插网、线形锁或插点等形式。各等级的插点宜 采用坚强图形布设。插点的内交会方向数不应少于 4 个或外交会方向数不应 少于 3 个。3)三角网的布设,可采用线形锁。线形锁的布设,宜近于直伸形状。狭 窄地区布设线形锁控制时,按传距角计算的图形强度的总和值,应以对数 6 位取值,并不应小于 60。5.2.6 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首级控制(交桩点)测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 合表 5.2.6-1 的规定。表 5.2.6-1 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1 6 注:n为测站数。20 2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控制网的导线侧量、复核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 表 5.2.6-2 的规定。表 5.2.6-2 施工控制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等级 导线长度(m)相对 闭合差 边长(m)测距中误差(mm)测回数 DJ6 方位角 两台差()施工控制 1000 1/4000 150 20 1 40 n 3 当导线平均长度较短时,应控制导线的边数,但不应超过表 5.2.6-1 中相应等级到县平均长度和平均边长算得的变数;当导线长度小于表 5.2.6-1 中规定的长度 1/3 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 13cm。4 导线宜布设成直伸形状,相邻边长不宜相差过大。当附合导线长度超 过规定时,应布设成结点网形。结点与结点、结点与高级之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规定长度的 70%。5.2.7 边角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等级边角组合网的设计应与三角网的规格取得一致,也应重视图形 结构,各边边长宜近似相等,各三角形内角宜为 30100;个别受条件限 制时,不应小于 25。2 城镇道路的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应符合 5.2.7 规定。表5.2.7-2 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等级 平均边长(m)测距中误差(mm)测距相对中误差 一级 1000 16 1/60000 二级 500 16 1/30000 3 边角组合网的角度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 5.2.5-1 的有关规 定。4 对于由测边组成的中点多边形;大地四边形或扇形,应根据经各项改 21 正后的边长观测值进行圆周角条件及组合条件的验核。5.2.8 水平角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仪器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确认完好,各项技术性 能、指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2 水平角观测应采用方向观测法。当方向数不多于 3 个时,可不归零。方向观测法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2.8 的规定 表 5.2.8 方向观测洼的技术指标 控制等 级 仪器 类型 测回敷 光学测微器两次 重合读数差()半测回归 零差()一测回中2倍照 准差变动范围 同一方向值各 测回较差()以及以 下 DJ2 2 3 12 18 l2 DJ6 4-18-24 注:只用于光学经纬仪。3 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三角形闭合差、导线闭合差及测角中误差。5.2.9 距离测量宜优先采用 I 级或级电磁波测距仪(含全站仪),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测距长度小于等于 1km 时.仪器精度应分别为:级:mD5mm 级:5mmmD10mm 级:10mm2 5 7 2(a+bD)级 2 10 15 2(a+bD)2 当采用普通钢尺测距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 的有关规定。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9-2的规定。表 5.2.9-2 普通钢尺测距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精 度 边长丈量较 差的相对误 差 作业 尺数 丈量总次 数 尺段高差 较差(mm)估读数值 至mm)温度读数 值至CC)读尺 次数 同尺各次或同 段各尺较差 一级 1/30000 2 4 5 0.5 0.5 3 2 二级 1/20000 12 2 10 0.5 0.5 3 2 1/10000 12 2 10 0.5 0.5 2 3 3施工控制直线丈量测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9-3规定。固定测桩间距离 允许偏差 500 1/20000 5.2.10 内业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计算所用全部外业资料与起算数据,应经两人独立检核,确认无误后方 可使用。2 各级平面控制点的计算,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平差法或近似平差法,计 23 算时应采用两人对算或验算方式。3 使用电子计算机平差计算时,应对所用程序进行确认,对输入数据进 行校对、检验。4 经平差后的坐标值应作为控制的依据,对方位角、夹角和距离应按平 差结果反算求得。5.3 高程控制测量 5.3.1 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当小测区采用独 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 接水准测量。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5.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3.2 的规定。表 5.3.2 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指标 等级 每千米 高差全中误 差(mm)路线长 度(km)水准仪型 号 水准尺 观测次数 往返较差,闭合或环线闭合 差(mm)与已知 点联测 附合或环线 二等 2-DSl 铟瓦 往返各一次 往返备一次 4 L 三等 6 DS1 铟瓦 往返各一次 往一次 12 L DS3 双面 往返各一次 注:1 节点之间或节点与高级点之间,其线路的长度不得大于表中规定的 0.7 倍;2 为往返测段、附合或环线的水准路线长度(km);3 三等水准测量可采用双仪高法单尺施测;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前 前后。5.3.5 水准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及水准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DS1 不得超过 15,DS3 不得超过 20。24 2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真长与名义长之差,对于铟瓦水准尺不得超过 0.15mm,对于双面水准尺不得超过 0.5mm。3 当二等水准测量采用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时,其补偿误差(a)不 得超过 0.2。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5.3.4 的规定。表 5.3.4 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指标 等级 水准 仪型 号 视线 长度(m)前后视距较 差(m)前后距累计 差(m)视线地面最 低高度(m)基本划、辅助分划或黑面、红面的读数较差(mm)基本划、辅助分 划或黑面、红面 的所测高差较 差(mm)二等 DS1 50 1 3 0.5 0.5 0.7 三等 DS1 100 3 6 0.3 1.0 1.6 DS3 75 2.0 30 注:1 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实现高度不应低于0.3;2三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应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5.3.5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方法可按国 家现行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进行。5.3.6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 果为准。5.4 施工放线测量 5.4.1 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 要求布设测桩。5.4.2 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 从图纸上所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 量成果的有效性。5.4.3 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 25 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 DJ6 级。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4 n();以施工平面 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40 n(),且应报建设单位验收、确认。5.4.4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施工中可 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5.4.5 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道路施工范 围边线。5.4.6 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 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5.4.7 施工中应及时完成中线桩的恢复与校测。5.4.8 城镇道路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程测量视线长宜控制在 5080m;2 水准测量应采用 DS3 及以上等级的水准仪施测;3 水准测量闭合差为12,L mm(L 为相邻控制点间距,单位为 km)。5.4.9 城镇道路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控制导线闭合差应符合本规范第 5.2.6 条的有关规定。2 采用 DJ2 级仪器时,角度应至少测一测回,采用 DJ6 级仪器时,角度应 至少测两侧回。3 距离应采用普通钢尺往返测一测回,用电磁波测距仪可单程测定。4 当采用全站仪观测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2.9 条和第 5.3.4 条的有关 规定。采用全站仪测设坐标定点,应使用不同方法进行坐标并进行已知点的 复核,病菌应有工作、复核记录,实时测量前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认。5 放样测量直线丈量测距的偏差应符合规范表 5.2.9-3 的规定。26 6 施工放样允许误差 M,相对于相邻控制点,按极坐标法放样,应符合 5.4.9 的规定。表 5.4.9 施工放样点的点为允许误差 M(cm)横向放养要求 1 1.5 2 3 其他 点位放样允许误差差 0.7 1 1.3 2 5 例 人行地道 中线 砌筑片石、块 石挡土墙 路面、基层中 心线 路床中线 一般桩位 7 道路中心中间距宜为 1020m。5.4.10 平曲线和数曲线桩应在道路中心线桩、边桩的测设中完成,并标 出设计高程。当曲线长度小于等于 40m 时,桩间距以小于 5m;当曲线长度大 于 40m 时,桩间距以小于等于 10m。5.4.11 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 网等,分层测定高程。5.4.12 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5.4.13 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包括:中心线位 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高程。测量成果应 在竣工图中标明。5.4.14 施工测量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记录本上填写,并按规定整理测 量资料。5.4.15 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27 6 路基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 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 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 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 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 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 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6.2 施工排水与降水 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 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 畅。28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 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 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6.2.4 当采用明沟排水时,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 量确定。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 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 50cm。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 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 2%的横坡。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 6.3 土方路基 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理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 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整平。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当设 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 3.0.5 条办理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 方案。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机城作业时,配合作人员严 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 须停止作业。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 6.3.12-2 的有当规定。29 6.3.5 遇有翻浆时.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 宜就地取材。6.3.6 使用房渣土、粉砂土等作为填料时,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应符 合本规范第 7.2 节的有关规定。6.3.7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 类确定。6.3.8 路堑边坡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 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6.3.9 土方开挖应根据地面坡度、开挖断面、纵向长度及出土方向等因素 结合土方调配,选用安全、经济的开挖方案。6.3.10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 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糟、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 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 2m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需在其一制作业时,垂直 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6.3.10 的规定。表 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 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150 3.0 2.0 3 填土中使用房渣土、工业废渣等需经过试验,确认可靠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4 路基填方高度应按设计标高增加预沉量值。预沉量应根据工程性质、填方高度、填料种类、压实系数和地基情况与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 单位共同商定确认。5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类、分层填筑,不得混填,填土中大于 10cm 的土块 应打碎或剔除。6 填土应分层进行。下层填上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路基填 土宽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 50cm。7 路基填筑中宜做成双向横坡,一般土质填筑横坡宜为 2%3%,透水性 小的士类填筑横坡宜为 4%。8 透水性较大的土壤边坡不宜被透水性较小的土壤所覆盖。31 9 受潮湿及冻融影响较小的土壤应填在路基的上部。10 在路基宽度内,每层虚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人工夯实虚 铺厚度应小于 20cm。11 路基填土中断时,应对已填路基表面土层压实并进行维护。12 原地面横向坡度在 1:101:5 时,应先翻松表土以进行填土;原地 面横向坡度陡于 1:5 时应做成台阶形,每级台阶宽度不得小于 1m,台阶顶面 应向内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台阶,但应翻松表层土。13 压实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 6.3.12-2 的规定。表 6.3.12-2 路基压实度标准 填挖 类型 路床顶面以 下深度(cm)进路类别 压实度(%)(重型击实)检验频率 检验方法 范围 点数 挖方 03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1000m2 每层 3点 环刀法、灌水法 或灌砂法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填方 08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5 次干路 93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80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3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他小路 90 150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90 次干路 90 支路及其他小路 87 2)压实应先轻后重、先慢后快、均匀一致。压路机最快速度不宜超过 4km/h。3)填土的压实遍数,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4)压实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构筑物安全。5)碾压应自路基边缘向中央进行,压路机轮外缘距路基边应保持安全距 32 离,压实度应达到要求。且表面应无显著轮迹、翻浆、起皮,波浪等现象。6)压实应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时进行。其含水量偏差幅度经 试验确定。7)当管道位于路基范围内时,其沟槽的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的有关规定,凡管顶以上 50cm 范围内不得用压路机压实。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至路床的覆土厚度不大于 50cm 时,应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当管道结构顶面至路床的覆土厚度在 50 8Ocm 时,路基压实过程中应对管道结构采取保护或加固措施。6.3.13 旧路加宽时,填土宜选与原路基土壤相同的土壤或透水性较好的 土壤。6.4 石方路基 6.4.1 施工前应根据地质条件、工程作业环境,选定施工机具没备。6.4.2 开挖路堑发现岩性有突变时,应及时报请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6.4.3 采用爆破法施工石方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制定转向施工方 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 在市区、居民稠密区,已使用静音爆破,严禁使用扬弃爆破。3 爆破工程应按批准的时间进行爆破,在起爆前必须完成对爆破影响区内 的房屋、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交通管制与疏导,安全警戒且施爆区内 人、畜等已撤至安全地带,指挥与操作系统人员就位。4 起爆前爆破人员必须确认装药与导爆、起爆系统安装正确有效。6.4.4 爆破施工必须有取得爆破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承担,爆破工应经 33 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现场必须设专人指挥。6.4.5 石方填筑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修筑填石路堤应进行地表清理,先码砌边部,然后逐层水平填筑石料,确保边坡稳定。2 施工前应先修筑试验段,以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与 压实机械组合,及相应的压实遍数、沉降差等施工参数。3 填石路堤宜选用 12t 以上的振动压路机、25t 以上的轮胎压路机或 2.5t 以上的夯锤压(夯)实。4 路基范围内管线、构筑物四周的沟槽宜回填土料。6.5 路肩 6.5.1 路肩应与路基、基层、面层等各层同步施工。6.5.2 路肩应平整、坚实,直线段肩线应直顺,曲线段应顺畅。6.6 构筑物处理 6.6.1 路基范围内存在既有地下管线等构筑物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应根据管线等构筑物顶部与路床的高差,结合构筑物结构状 况,分析、评估其受施工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 构筑物拆改或加固保护处理措施完成后,应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