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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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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oc

    CBDAUDC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标准P XXXXX-202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征求意见稿)2020-××-××发布 2020-××-××实施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BDA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of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XXXXX2020批准机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施行日期:2020年XX月XX日2020 北 京 前 言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2018年6月26日关于2018年(第十四批)中装协标准(CBDA标准)立项的批复的要求,按照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BDA标准编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装协201766号)的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共同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CBDA)标准,是我国建筑装饰行业工程建设的团体标准。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委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先进技术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经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定稿。根据 年 月 日 对本标准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和 年月 日送审稿审查会纪要给予本标准的评价,本标准系 ,填补了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标准的空白,达到了 水平。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等。本标准某些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技术问题,使用者可直接与相关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协商处理,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 公司(地址: ,邮编: ,E-mail: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装饰装修和部品产业分会本标准参编单位:目 录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3.1 设计33.2 材料33.3 施工54 基层工程检验84.1一般规定84.2 原墙面基层工程检验94.3 原地面基层工程检验94.4 原顶面基层工程检验104.5装配式装修基层检验105 门窗工程125.1 一般规定125.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工程126 轻质隔墙工程146.1 一般规定146.2 板材隔墙工程156.3 骨架隔墙工程156.4 轻质砌体隔墙工程196.5 装配式隔墙工程207 吊顶工程237.1 一般规定237.2 整体面层吊顶工程237.3 板块吊顶277.4 格栅吊顶288 抹灰工程308.1 一般规定308.2 抹灰界面工程308.3 抹灰工程318.4 面层腻子找平工程339 防水工程349.1 一般规定349.2 找平层工程349.3 防水层工程359.4 防水保护层工程379.5装配式防水工程3810 墙饰面工程4010.1 一般规定4010.2 内墙饰面砖工程4110.3 饰面板工程4310.4 装配式墙面工程4710.5裱糊工程4910.6 软包饰面工程5010.7 玻璃板饰面工程5111 楼地面工程5211.1 一般规定5211.2 整体面层工程5211.3 板块面层工程5411.4 木质地板面层工程5611.5 装配式地面安装工程5912 涂饰工程6112.1 一般规定6112.2 水性涂料涂饰工程6212.3 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6412.4 美术涂饰工程6413 细部工程6513.1 一般规定6513.2 储柜制作与安装工程6513.3细木制品制作与安装工程6713.4 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6813.5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6913.6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6913.7 装饰线条及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7113.8检修口制作与安装工程7213.9内遮阳体(百叶或软帘)安装工程7313.10 阳台晾晒架安装工程7314 成品内门、柜安装工程7514.1 一般规定7514.2 室内门及套安装工程7514.3 固定柜安装工程7714.4 步入式更衣间安装工程7814.5 吊挂类木作产品安装工程7914.6 其他木作产品安装工程8015 厨房工程8115.1 一般规定8115.2 橱柜安装工程8115.3 厨房设备安装工程8215.4 厨房配件安装工程8615.5 集成式厨房安装工程8616 卫浴工程8816.1 一般规定8816.2 卫生洁具安装工程8816.3 浴室柜安装工程9016.4 淋浴间安装工程9016.5 卫浴配件安装工程9116.6 集成式卫生间9117 电气工程9417.1 一般规定9417.2家居配电箱安装工程9417.3导管敷设9517.4 室内布线工程9617.5 开关、电源插座安装工程9817.6 照明、灯具、吊扇安装工程9917.7 等电位联结工程10018 信息设施系统工程10218.1 一般规定10218.2 家居配线箱安装工程10218.3 有线电视安装工程10218.4 有线电话、信息网络工程10318.5 无线接入或室内分布工程10318.6 访客对讲安装工程10418.7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工程10418.8 智能家居系统工程10519 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10619.1 一般规定10619.2 给水排水工程10619.3 热水设备安装工程10819.4 采暖工程11020 通风与空调工程11221 防疫工程11621.1 一般规定11621.2 排水系统防疫11621.3 排水器具安装防疫11821.4 给水系统防疫12021.5 通、排风与空调工程防疫1202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12223 质量验收程序123IV1 总则1.0.1 为了统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美观舒适、易于维护,保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1.0.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区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空间效果的过程。2.0.2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2.0.3 基层 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2.0.4 基层净距 clear distance of base course住宅室内墙体基层完成面之间的距离。2.0.5 基层净高 clear height of base course从楼、地面基层完成面至楼盖、顶棚基层完成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6 分户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acceptance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工程分户(套)进行质量检验和交接工作。2.0.7 分户工程验收 household acceptance 在单位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所进行的分户验收。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2.0.9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条文说明】2.0.8、2.0.9 集成式厨房、集成式卫生间定义出自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2016。2.0.10 内装部品parts由工厂生产的建筑内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内装功能单元。【条文说明】2.0.10 内装部品定义出自北京市地标居住建筑室内装配式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DB11T 1553-2018。3 基本规定【条文说明】3 基本规定 参考引用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6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 设计3.1.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规定。【条文说明】3.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施工和验收的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完成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需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3.1.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结构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减排、防疫等有关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耐久性应满足使用要求。3.1.3 承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住宅室内进行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由施工单位(无设计专业部门的企业)完成的深化设计应经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确认。3.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优先采用装配化装修方案。3.1.5 既有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结构系统变动时,必须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必要时应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等进行鉴定。【条文说明】3.1.5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但是,在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甚至相当危险的做法。例如,随意拆改承重墙、楼板等主体和承重结构。为了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本身不危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制定了本条文。3.1.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抗震设计及独栋住宅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3.2 材料3.2.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3.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2.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和绿色建材产品。3.2.5 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和部品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具备相应验收记录;2 材料和部件应具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3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4 检测的样品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文说明】3.2.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及复验,是为了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采取的一种确认方式,有助于避免不合格材料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也有助于解决提供样品与供货质量不一致的问题。3.2.6 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前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的样板房作为参考依据。3.2.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防冻和污染环境。【条文说明】3.2.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如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损坏、变质,不得采用。3.2.8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3.2.9 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提供材料进场应进行检查、验收,符合甲乙方施工合同、施工图标注、预算报价单中对材料品质的相关约定。【条文说明】3.2.9 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提供材料,在实际装修中时常发生质量纠纷,主要是因为进场材料与图纸中注明、预算报价写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本条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3.2.10 既有住宅装修时,材料供应单位应向装饰企业提供材料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应的材料环保检测报告。装饰企业应做好资料存档,在装修业主有需求时及时提供。【条文说明】既有住宅建筑装修改造过程中材料要求与新建住宅略有不同,既有住宅(家装)装修改造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多为小型企业,业主多为单个居民住户,施工地点比较分散,有时会发生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的现象。本条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3.2.11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中使用的部品应按进场次序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部品品种、规格、外观进行验收。【条文说明】3.2.11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加装配式部品检查条文。3.2.12 装配式装修工程中使用的部品应包装完好,具备产品出厂合格证、中文产品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单一材质部品应具备主材检测报告,复杂材质部品应具备型式检验报告。【条文说明】3.2.12 增加在装配式部品检查时,应提供检测报告。3.3 施工3.3.1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关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现行规定。3.3.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得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结构系统或主要使用功能。【条文说明】3.3.2 为了避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中随意拆改承重墙等违规做法,导致建筑物安全度降低,或影响建筑物的主要使用功能,制定本条款。3.3.3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3.3.4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条文说明】3.3.4 为了避免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制定了本条款。3.3.5 施工单位应建立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等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3.3.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条文说明】3.3.6 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为了减少质量隐患,保证质量,避免返工,制定本条款。3.3.7 墙面采用保温隔热材料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3.3.8 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记录,记录应包含隐蔽部位照片。施工质量的检验批验收应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3.3.9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3.3.10 既有住宅装修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按照物业管理规定进行施工。3.3.11 既有住宅室内装修严禁违规、违章拆改施工,包括:1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在承重墙体上开门窗洞口;无可靠技术措施时,擅自拆改扩充卫生间使用区间面积;2 擅自拆改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损坏受力钢筋,影响住宅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3 未经城市规划、城管、物业部门、业委会同意批准,在公共区域内、房屋楼顶拆改设施加建其他建筑附属物。【条文说明】3.3.15 既有住宅室内装修严禁违规、违章拆改施工,禁止随意进行室外加建装修,以及在公共区域和楼顶进行私搭乱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3.3.12 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施工前的交接检验记录。3.3.13 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户(套)为单位进行分户工程验收。【条文说明】3.3.13 住宅建筑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往往是由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基层工程、设备系统等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为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所以要进行交接检验。3.3.14 新建住宅分户工程验收应在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进行。3.3.15 新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全数检查,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规定;2 分项检查的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 分项检查点的80%以上应符合本标准一般项目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检查点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4 住宅室内分户工程质量验收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合格,并应有完整的质量验收记录。3.3.16 分户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施工图、设计说明;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施工记录。【条文说明】3.3.1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新建住宅单位工程的一部分,包含了若干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现行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规定,难以满足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同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以户(套)为单位进行组织施工、验收。3.3.17 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竣工前的相关检查检验记录。4 基层工程检验4.1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采用装配式装修对原有墙面基层、地面基层、顶面基层等分项工程的基层工程质量检验。4.1.2 住宅室内基层工程施工完成后,在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前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基层工程交接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条文说明】4.1.2 相对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原建筑基层工程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易导致后期装修工程质量问题,因而通过基层工程检验可有效避免因原基层工程质量引发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及责任争议。4.1.3 基层工程检验时应检查建筑、暖通、电气、防水、给排水等工程的相关原设计文件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及交接记录;独栋住宅还应检查防雷工程验收记录。原住宅有防虫、防蛀等要求时,应检查相应验收记录。4.1.4 装饰装修进场前应对隐蔽工程应进行复检或查阅验收记录,做好交接。旧住宅拟利用的原有给水、采暖等隐蔽管线应进行压力测试;拟利用的通风、空调室内机等设备应对其进行运行试验。原有防水设计位置应检查验收记录并进行装修前二次蓄水检验。【条文说明】4.1.4 为避免隐蔽管网在装修中出现人为质量损坏责任,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对管道系统进行压力测试;原有风机等设备应进行运行试验,不应存在异响、故障停机等缺陷。实际情况中,住宅室内防水设计的设防范围存在不固定性(厨房、阳台等位置是否设置防水),因此应在确定后进行装修前的二次蓄水检查,避免在未设置防水区域(如厨房)因装修前二次蓄水检查而导致意外渗漏。4.1.5 新建住宅基层工程验收时应检查环境质量验收记录,基层工程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的相关规定。【条文说明】4.1.5 应在装修工程施工前按照标准对室内基层工程环境污染物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应与住宅位置相对应,如不对应则应重新检测验收。4.1.6 对已设置通风及通风净化设备的住宅,通风风量、净化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要求,且应进行二次检验。【条文说明】4.1.6随着住宅标准的提高,更多住宅配备通风及通风净化设备,在装修工程中会出现位置调整等要求,影响风量,因而应查看原有通风与净化的设计文件及计算书,配置通风PM 2.5过滤净化设备的净化标准,在无原设计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居住区75g/ m³的规定。4.1.7 原墙面基层抹灰层、地面、顶面表面应洁净、接槎平整,不应存在脱皮、污垢、油渍、水渍、受潮、返碱等缺陷。4.2 原墙面基层工程检验主控项目4.2.1 原墙面基层抹灰层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粘结应牢固,不应存在脱落、空鼓、开裂、爆灰、起砂、掉粉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条文说明】4.2.1 原墙面面层抹灰材料采用耐水腻子时,宜进行淋水检查。对于室内装修需要进行水泥砂浆二次抹灰或粘贴瓷砖的原墙面基层抹灰层宜进行拉拔试验,因为水泥砂浆二次抹灰或粘贴瓷砖均会对原墙面基层水泥砂浆抹灰层产生较大的应力变化影响,基层强度薄弱会导致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拉拔强度不应小于0.20MPa。4.2.2 原墙面基体不同材料或转角交接处等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设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一般项目4.2.3 住宅室内自然间墙体平行间距、对角线偏差应根据原标准要求或装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单独房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不宜大于15,房间对角线基层净距允许偏差不宜大于20。检验方法:尺量、用水平标线仪、拉通线检查。【条文说明】4.2.3 单独房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允许偏差检验测量时应距墙端 200mm处对自然间的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两个点,对角线测量时,测4个角部测点对角之间的水平距离。4.2.4 原墙面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4的规定。表 4.2.4 原墙面基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立面垂直度4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4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4用200mm直角检测尺检查注:阴阳角方正项目应根据装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4.3 原地面基层工程检验主控项目4.3.1 原地面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基层不应存在起砂、蜂窝、掉粉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条文说明】4.3.1 表面刻痕检查如存在强度质量缺陷,应检查原施工记录、设计文件并采用回弹法进一步检查。4.3.2 原地面混凝土垫层、水泥砂浆基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应存在空鼓、开裂等缺陷;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敲击检查。4.3.3 原地面基层有坡度要求的表面应符合原设计要求,不应存在倒泛水和积水现象。检验方法:观察、泼水检查。一般项目4.3.4 地面基层整体水平度偏差应根据原标准要求或装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同层同套住宅居室地面基层整体水平偏差不宜大于20mm。检验方法:尺量、水平标线仪检查。4.3.5 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4.4 原顶面基层工程检验主控项目4.4.1 原顶面基层主控项目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4.2.1中的相关规定。4.4.2 原顶面基层抹灰层厚度应符合原设计要求,顶面不应使用水泥砂浆抹灰。检验方法:观察、錾子剃凿至结构层检查。【条文说明】4.4.2 原顶面抹灰层厚度、材质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因而应对现有基层顶面抹灰层厚度及材质进行检查。一般项目4.4.3 住宅室内自然间顶面基层整体水平度偏差、表面平整度应根据原标准要求或装修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每自然间顶面基层整体水平度偏差不宜大于10mm,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4mm。检验方法:水平度使用尺量、水平标线仪检查;平整度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4.5装配式装修基层检验主控项目4.5.1 装配式装修基层主控项目的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4.4条主控项目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标准4.2.3可不进行检验。【条文说明】4.5.1 采用装配式装修结构时,因其自身结构与原墙面脱离,不受到基层开裂等问题的影响及关联,因而可不做检验要求。一般项目4.5.2 装配式装修基层地面、顶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整体装配式装修设计标高要求。检验方法:尺量、用水平标线仪检查。4.5.3 装配式装修墙面基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整体装配式装修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5.3的规定。表 4.5.3 装配式装修墙面基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立面垂直度5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8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条文说明】4.5.3装配式装修不同于传统装修采用材料及湿式工法,装配式装修采用的产品构造及干式工法,在符合装修设计标高的基础上,可满足不同误差的基层条件;因装配式地面采用可调支撑架构坐落于基层地面、集成吊顶的吊挂龙骨及装配式墙面安装体系均具备干法调平功能,大大降低了对基层误差的要求,在符合装配式设计空间尺寸和产品构造要求时,可不对墙面基层误差进行要求。5 门窗工程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节适用于住宅室内金属门窗、塑钢门窗、木门窗及钢质门等工程的质量验收。金属门窗包括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5.1.2 门窗外观与尺寸、连接固定、埋件固定、启闭方式、密封等应符合设计要求。5.1.3 门窗工程使用的玻璃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有关规定。5.1.4 门窗工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并检查下列文件:1 门窗的规格、品种、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2 门窗洞口大小应符合设计要求;3 门窗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4 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5.1.5 新建住宅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1 人造木板门的甲醛释放量;2 建筑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抗风压性能。5.1.6 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1 预埋件和锚固件;2 隐蔽部位防腐和填嵌处理;3 窗框四周防水填嵌处理;4 高层金属门窗防雷连接。5.1.7 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底框下口应填塞饱满,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5.1.8 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及相邻洞口的位置偏差进行检验。同一类型和规格外门窗洞口垂直、水平方向的位置应对齐。 5.2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工程主控项目5.2.1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门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金属门窗的防雷、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报告、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2 金属门窗框、塑料门窗和附框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及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手扳检、检查隐蔽验收记录。5.2.3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关闭严密,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推拉门窗扇应安装防止窗扇脱落的装置。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和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记录。5.2.4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配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5.2.5 塑料门窗框、附框和扇的安装应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角、中横框、中竖框150mm200mm,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600mm。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mm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一般项目5.2.6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表面应色泽一致,无碰伤和划痕,表面漆膜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5.2.7 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崁密实。塑料门窗框与洞口间的缝隙内应采用密封胶封闭,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顺直无裂纹;木门窗与砖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砂进行防腐处理。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8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扇、木门窗外墙门窗框与墙体结合处应做好防渗漏处理;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扇的密封胶条装配应平整、完好,不得脱槽,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滑撑铰链的安装应牢固,紧固螺钉与窗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检验方法:观察。5.2.9 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相关规定。6 轻质隔墙工程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板材隔墙、骨架隔墙、轻质砌体隔墙、装配式隔墙、活动隔墙和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6.1.2 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1 轻质隔墙工程相关的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2 墙体定位放线施工记录及验收记录; 3 电气、给排水、采暖、空调等管网工程一次及二次验收记录;4 预埋件或拉结筋的设置记录;5 基层支撑结构的验收记录。 【条文说明】6.1.2-3 实际施工中隔墙工程与管线工程存在一定的施工作业交叉,应充分考虑隔墙封板、螺钉固定等问题导致的管道损伤问题,因而在隔墙工程施工前后均应对相关管网隐蔽工程进行打压、线路绝缘等检验。 6.1.3 轻质隔墙工程中各类材料、配件应符合本标准3.2中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1 轻钢龙骨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 11981的相关规定,外形平整、棱角清晰,镀锌层不应存在起皮、起瘤、脱落等缺陷;2 木龙骨表面不应存在树皮、死结等缺陷;3 相关材料应根据要求对以下项目或其他项目检查复试报告:1)人造木材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复试报告;2)木质材料等燃烧性能复试报告。6.1.4 轻质隔墙工程除符合本标准外,其他要求尚应符合以下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1 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2 木结构含水率、防腐处理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3 木质材料其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的相关规定;4 轻质砌体隔墙化学植筋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相关规定。6.1.5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6.1.6 顶面打孔深度应进行控制,深度不应大于50mm,且不得损伤结构钢筋;对建筑(楼)顶板、有防水要求的顶板打孔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打孔应避让各类管网。6.2 板材隔墙工程主控项目6.2.1 板材隔墙安装应牢固,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扳、侧推检查。6.2.2 板材隔墙安装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安装位置、数量,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2.3 板材隔墙所用接缝材料和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技术文件和施工记录。6.2.4 板材隔墙不应存在断裂、裂缝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一般项目6.2.5 板材隔墙表面应光顺、平整、色泽一致,接缝应均匀、顺直,边缘整齐。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6.2.6 板材隔墙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检验方法:观察。6.2.7 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7的规定。表6.2.7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增强水泥板、混凝土轻质板金属夹芯板其他复合板1立面垂直度2333用2m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2333用2m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3334用200mm直角检测尺检查4接缝高低差1223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6.3 骨架隔墙工程主控项目6.3.1 隔墙龙骨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条文说明】6.3.1 隔墙龙骨安装工程使用的轻钢龙骨适用于U型C型轻钢龙骨截面形式,龙骨材料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 11981的相关规定。1 隔墙龙骨应安装牢固,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手拽、侧推检查。2 隔墙龙骨地面地梁(坎台)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宜使用细石混凝土制作,高度不应低于100mm;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存在开裂、起砂、脱落等缺陷;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条文说明】6.3.1-2 室内防水区域隔墙龙骨地面设置地梁(坎台),可以有效防止地面防水层因墙体变形等问题导致的防水层开裂、损坏等质量问题;地梁(坎台)设置高度应不小于防水区域地面装饰完成面50mm,且地梁(坎台)净高高度不宜小于100mm。3 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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